美国粮食战略主导下的粮食贸易规则_输出主导型战略含义
发布时间:2020-02-22 来源: 美文摘抄 点击:
摘要:美国的粮食战略主要通过跨国垄断集团及其掌控的转基因技术控制国际粮食的种子、生产、销售全过程,为此主导了世界贸易组织粮食贸易规则,力图维系自身粮食不公平的竞争地位,限制发展中国家粮食进口关税和贸易管制政策,并以各种贸易优惠措施诱使一些发展中国家转种经济作物而对西方粮食和转基因技术产生依赖。为保障粮食安全,我国应积极参与WTO粮食贸易规则的修订,做到适当进口粮食与保护国内生产的合理平衡,同时通过区域和双边协议,建立稳定可靠的粮源法律保障体系。
关键词:粮食安全 粮食贸易规则 粮食战略
中图分类号:D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4812(2010)01-0066-73
2008年上半年世界范围内爆发了粮食危机,据世界银行的统计数据显示,2008年2月份之前的36个月世界小麦价格涨幅超过140%,全球粮价总体上涨了83%。[1] 对包括亚洲在内的许多低收入发展中国家而言,食品价格的上涨直接威胁到了其生存,无疑是比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更为严重的事件。在海地、孟加拉、墨西哥等几十个国家甚至因为粮食问题出现了大规模流血冲突和骚乱事件。
从国际政治、国际关系层面来看,此次粮食危机折射出美国粮食战略运作的痕迹。在美国主导的世界贸易组织(WTO)自由贸易规则的推动下,许多国家特别是一些发展中国家的粮食对外贸易依存度不断提高,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在维护其粮食安全时处于弱势地位。我国作为发展中的人口大国,粮食安全问题始终是关涉我国国家安全战略的重要问题,其重要性在2008年上半年世界范围内爆发的粮食危机中更为凸显,为此国家主席胡锦涛在2009年6月19日召开的“金砖四国”首届首脑峰会上专门就国际贸易环境下解决粮食安全问题与其他国家首脑展开会谈。因此可以说,粮食安全问题是一个全球性问题,它与美国的粮食战略、国际贸易规则的演变交织在一起,十分复杂。探究美国粮食战略的运作、操纵思路,并梳理其与国际农产品贸易规则的关联,能为我国克服粮食危机提供应对策略。
一、美国的粮食战略:现代国际关系理论的诠释
国际政治的现实是一个持久的斗争进程,所有的国家都是在一个检验权力平衡的,并且将决定出谁是最强大的进程中努力奋斗。[2] 追求权力是每个国家参与国际关系的目的。冷战结束后,“一超多强”的国际战略格局基本确立,作为唯一的超级大国美国不仅要努力维持以其为核心的国际秩序,而且还要与其盟国一道图谋建立同质性的全球政治经济霸权体系。[3] 依据现代国际关系理论主要流派新现实主义代表学者罗伯特•吉尔平提出的霸权稳定论,霸权国家必须控制原料、资本的来源、市场以及在高附加值产品的生产上具有竞争优势。[4] 因此,美国将粮食视为与石油一样的可交换、可控制的战略商品,并力图通过各种补贴、专利制度使得其粮食及转基因粮食品种具有全球竞争力,能低价在全球范围内倾销,借以挤垮发展中国家的传统农业,而改种美国需要的咖啡、橡胶等经济作物,使得发展中国家丧失粮食自给能力,即使保留有限的粮食生产也须依赖美国等提供的转基因种子,最终谋求将其他发展中国家从粮食种子、生产、销售到粮食消费结构均纳入其掌控的粮食食物链之中,沦为其霸权体系的附随者。当美国面临次贷引发的金融危机时,就通过粮价暴涨赚取高额利润并转嫁金融危机。
实践中,美国通过各项国内立法、政策大力发展粮食生产,鼓励出口。联合国粮农组织的统计资料显示,近年来,美国玉米、大豆、小麦产量虽然分别占世界产量的37.9%、36.6%和8.3%,但贸易量却占世界贸易量的58%、43%和22%,均居世界第一,[5]美国已具备控制国际粮食市场的基本条件。为了实现其粮食战略维持霸权地位,需要建立一个自由、稳定以及有效率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无疑,具有强制管辖权和贸易报复措施的的WTO是实现上述目的并得以管理和控制世界的理想工具。所以美国带头发起并主持WTO农业谈判,极力在WTO框架下限制发展中国家农产品进口关税和贸易管制政策,并通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Trips协议》)为其转基因粮食品种获得专利并占据世界垄断地位扫除障碍。
按照霸权稳定论的解释,WTO粮食贸易规则首先必须对美国等霸权国家有利,而其他国家之所以认可这些规则的合法性并参与其中是因为“霸权国提供了诸如某种有利可图的经济秩序或某种国际安全之类的‘公共物品’”[6]。因此,在实践中许多发展中国家认可从WTO农业规则中获得出口经济作物的收益而在粮食贸易做出让步,同时还能在纺织品等其他议题上与美国进行利益交换。总之,“相互利益”既是霸权国主导粮食贸易规则合法性的基础,也是整个WTO贸易规则稳定的基础。为了维系WTO规则的稳定,保持盟国的团结,美国也不得不忍受欧洲、日本等对它的出口商品的歧视,让自身狭隘的经济利益服从于盟国的经济利益。[7] 因此,当欧盟等国家和地区出于自身公共食品安全的考虑而对美国的转基因粮食严格管制时,美国一直保持克制,而当美国认为这种管制会对其粮食战略构成严重威胁时,美国就不惜使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打击这种管制。
“霸权稳定”论否定国际规则本身的独立性,认为国际贸易规则以及规则的延续、变迁全凭霸权国的意志,显然无法全面解释WTO多哈回合谈判发展中国家在其中所起的作用,而现代国际关系理论的另一重要分支新自由主义学派提出的“复合相互依赖”的观念,能够更合理地解释美国主导的粮食贸易规则缘何得到其他国家的承认、执行以及发展中国家对WTO粮食贸易规则发展的影响。按照“复合相互依赖”的观点,权力不再是国家行为的唯一目标,经济利益显然是国家安全的根本保障,当前所谓全球化是经济相互依赖规模最大化的结果,也是最有利于国际经济法律机制发展的契机所在。[8] 为了参与全球化并获取国际经济交往所带来的利益,各国包括发展中国家接受了美国主导的粮食贸易规则并积极参与多哈谈判,又因为利益冲突发展中国家在农产品问题上拒绝与美国妥协,使得多哈农业谈判屡次破裂。此外,“复合相互依赖”还揭示了晚近国际粮食贸易规则参与构建主体多元化以及构建内容多层次等特点,
在WTO成立后的谈判中,跨国公司、非政府组织等积极参与相关谈判,并成为一股对立法成败发挥巨大影响的力量。可以说,跨国公司对西方国家粮食战略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而且跨国公司操纵粮价和推动西方国家生物能源法案实施的做法也被公认为是这次粮食危机爆发的主要原因之一。WTO粮食贸易规则的制定、修改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霸权稳定论”和“复合相互依赖”理论对我们深入理解美国粮食战略的运作提供了一条有效途径,也为我国吸取其粮食政策、立法的有益经验以及参与WTO多哈谈判提供宏观理论支持。
二、美国粮食战略主导下的粮食贸易规则
美国粮食战略的最终目标是通过掌控国际粮食市场以实现其霸权战略,为此,他们主导了WTO贸易规则以及相关国际粮食贸易规则。
(一)在WTO《农业协议》框架下通过不公平的出口补贴与国内支持等规则维系其粮食的国际竞争力。
美国一直对小麦、玉米、水稻、高粱等粮食作物给予名目繁多的各种补贴,同时还为粮食出口提供种种出口补贴和出口信贷。为了使这些高额补贴获得WTO框架下的合法性,美国与欧盟等盟国在制定WTO《农业协议》时给自身留下充足的补贴空间。如国内支持虽然要求成员国削减“绿箱”以外的补贴,但“蓝箱”的设计使美国的差额补贴计划得以豁免,而由于“绿箱”支持范围过宽,美国还可将应予削减的补贴措施,转化为绿箱措施支持。因此2008年6月18日,最新一轮的美国农业政策法案《食品、环保、能源法》能维持高额补贴。据估计,为实施《食品、环保、能源法》,美国将在5年的时间内花2890亿美元。[9] 2008年,尽管大米、小麦、大豆等粮食作物的价格暴涨,但《食品、环保、能源法》却维持或提高了大多数此类作物的补贴。在出口补贴方面,WTO《农业协议》规定凡在基期(1986-1990年)未接受出口补贴的农产品今后不得提供出口补贴,在基期内已接受出口补贴的可继续提供但须逐步削减。据WTO秘书处2002年统计数据,在基期内提供了出口补贴的有25个国家,绝大部分为发达国家。由于当时大部分发展中国家无力对粮食进行出口补贴,这一规定等于剥夺了它们今后实施出口补贴的权利,也使得美国等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粮食贸易不可能在公平的环境下发生竞争。
(二)通过《Trips协议》和有关生物技术的国际公约,为转基因种子及技术获得专利、占据垄断地位扫除障碍。
美国孟山都、先正达、陶氏化学和杜邦等四家公司垄断了转基因农作物种子、农药及相关技术,为了保护这些转基因及相关生物技术专利,美国采取了推行《Trips协议》和在世界知识产权保护组织(WIPO)框架下协调各国专利法以及通过双边贸易协定的形式强化对转基因专利的保护。[10] 在美国、加拿大等西方国家极力推动下,《Trips协议》得以在WTO框架下达成,《Trips协议》第27.3条(b)允许成员国不授予动植物专利,为发展中国家利用生物技术发展农业生产提供了一定的灵活性,但该条约书又规定各成员有义务通过专利制度和专门的特别制度或二者的组合对植物新品种进行保护。鉴于《Trips协议》只是对转基因技术提供了最低限度的保护,美国以及其他西方国家转而谋求通过WIPO提高对转基因专利保护的水平。2000年11月,WIPO发起了所谓“专利议程”,其目的在于推动全球“一体化标准”的《实体专利条约》(the Substantive Patent Law Treaty,SPLT)的订立,而这种高标准是对《Trips协议》给予发展中国家有限灵活性的倒退。[11]
(三)通过粮食援助和贸易优惠协议等诱使一些发展中国家放弃粮食生产,从而形成依附于美国粮食的畸形农业结构。
菲律宾的粮食问题颇具代表性。菲律宾一直与美国在政治、经济等方面保持着密切的关系,受美国影响实施农业资本化政策,菲律宾土地和农业生产逐渐被西方农业跨国公司和本国资本家控制。加之实行贸易自由化和重工轻农的政策,大农场转向生产糖、热带水果等以出口为目的的经济作物,而主要粮食的生产都呈现出衰退的局面,菲律宾形成了主要向美国等出口热带作物、进口粮食的畸形农业结构。2008年6月美国与菲律宾签署《农业合作框架协议》,[12]该协议继续深化菲律宾的这种畸形粮食生产结构,根据该协议,菲律宾可以扩大对美国香蕉、芒果的出口,而美国则通过所谓的援助贷款向菲律宾出口大米,并进行粮食品种和家畜基因资源项目的“合作”。
(四)使用WTO争端机制:美国实施粮食战略的有力武器。
WTO粮食贸易规则中许多定义、原则乃至具体适用要求还存在缺漏,因此成员国管制粮食贸易具有一定自由裁量权。美国作为西方霸权体系的领导者,为了维系WTO规则的稳定以及盟国的团结,承认并忍受其他国家(包括其同盟国)对其粮食的管制,而当美国认为这种管制会对其粮食战略构成严重威胁时,就不惜使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打击这种管制。
1.欧美转基因农产品贸易争端第一案。
美国视转基因及生物技术为实施粮食战略不可或缺的一环,为此与加拿大等积极倡导种植转基因农作物及制造转基因食品。然而欧盟及其成员国一直对转基因技术持保守态度,在管制理念、管制措施和方法上较为严格,确立了严格的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并允许欧盟成员国在一定条件下对已取得欧盟境内销售许可的生物技术产品采取临时禁止措施,禁止其销售;此外,欧盟还对转基因上市申请采取了“事实上暂停”的态度。这些做法和措施引起了美国、加拿大等国的激烈反对,2003年8月7日美国正式将该案提交到WTO争端解决机构,认为欧盟的上述做法和措施违反了《SPS协定》、《农业协议》等相关规定。2006年11月21日,WTO争端解决机构通过了专家小组的裁决报告,裁定欧盟对转基因上市申请审批的“事实上暂停”等措施在程序上是一种不当延误,“未说明充分理由的长期延误在某些情形下可以推断其为不当”,[13] 构成了对美国、加拿大和阿根廷等利益的损害。
美国最终目的是希望借助WTO争端解决机构确立转基因产品的合法地位,该案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美国等国的愿望。总之,如果成员国对美国等国的转基因粮食进行管制,程序必须“无可挑剔”,否则会面临欧盟同样的下场。该案还起到杀一儆百的效果,使得其他国家不敢采取类似限制措施,这样美国等国就可以在全球广泛推广转基因种子及粮食产品,有效控制国际粮食生产。
2.美国与加拿大小麦进出口管制措施案。
目前,WTO对国营贸易企业垄断粮食的管制未能形成严格的规则,对许多发展中国家而言STE(State Trading Enterprise,国营贸易企业)也是管制粮食进口数量、价格的重要手段,具有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和与大型跨国营公司抗衡的重要功能。
但是美国采取的是由私营跨国粮食垄断经营的体制,因为美国实施粮食战略需要巨型农业跨国垄断集团的配合。所以美国的农业补贴不仅向大农场倾斜,还制定了一系列反垄断法例外法案为农业垄断企业开辟绿灯,如“凯伯-沃尔斯塔法案”、“合作销售法案”、“农业公平行为法案”、“出口贸易公司法案”等,[14] 这些法案有利于巨型跨国垄断公司实现对粮食生产、加工销售(批发、零售)的纵向整合与垄断,从而有效控制国际粮食市场。
其他国家国营贸易企业垄断粮食进出口的做法对美国跨国垄断集团的地位构成威胁,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其粮食战略的实现。于是2003年5月,美国在WTO起诉加拿大的小麦进口局(CWB)的进出口机制享有政府授予的特权,可以在买卖小麦时灵活定价,使得其他国家的商业企业无法在“商业考虑”的基础上与之竞争,违反了GATT第17条第1款(a)所规定的不歧视原则,并且没有只从商业考虑从事购销活动,违反了GATT第17条第1款(b)项。[15] 但是该案的专家小组裁决认为美国无法证明加拿大CWB的法律结构和政府授权能使之在从事购销行为时不以“商业考虑”而对买卖者进行歧视。上诉机构维持了专家小组的裁决。[16]
虽然美国通过争端机制限制其他国家STE的希望最终落空,但在此后多哈谈判中美国继续将焦点集中在国营贸易企业的垄断权和其补贴行为上,力图限制国营粮食贸易企业的生存空间,以免对美国私营跨国垄断集团构成威胁。值得一提的是,WTO现有规则、案例以及多哈谈判都没有对私营跨国垄断集团行为进行管制。1996年WTO新加坡部长会议之后曾成立了贸易与竞争政策工作组,2001年多哈会议之后专就WTO框架下协调各国的竞争政策问题进行探讨,但是美国国际竞争政策咨询委员会反对多边竞争协定,而建议搞一个国家宽松的非约束性的非正式协定。[17] 美国在谈判和争端中对私营跨国垄断集团贸易以及STE使用厚此薄彼的做法,其粮食战略运作的意图昭然若揭。
三、WTO粮食贸易规则对发展中国家粮食安全的影响:经验与教训
1. 在不公平的国内支持和出口补贴规则下,美国国家粮食得以在发展中国家低价倾销
例如,美国和欧共体占全球小麦出口量的半数,而它们的出口价格分别低于生产成本的46%和34%,美国占世界小麦出口量的一半以上,出口价格低于生产成本的20%, 部分原来颇具竞争力的发展中国家不仅被逐出国际农产品出口市场,国内粮食生产也面临廉价进口粮食的冲击。例如菲律宾水稻总增加值由加入WTO初期的上升趋势转为大幅度下降,1998年其增长率为-24.1%;1995 年、1998 年和2000 年玉米的农业总增加值的增长率分别为-8.65%、-11.7%和-1.6 %。[18] 尽管菲律宾有条件发展稻米生产并实现大米自给乃至出口大米,但大米等粮食产品进口额却不断增加,1992年谷物进口为1824(千吨),2002年上涨为4620(千吨),翻了一番![19] 在廉价粮食冲击下,大农场转向种植经济作物或进行房地产开发,农民失业率增加。1998 年,农业失业人数为71 万人,2000 年农业失业人数达到200多万。大量失业农民涌进城市,进城农民工找不到工作, 失业问题转化成社会问题和政治问题。当国际粮价暴涨时菲律宾立即陷入恐慌之中,社会危机一触即发,教训不可谓不深刻。
2. 美国的跨国垄断集团操纵国际粮食贸易价格,酿成粮食危机
如以“ABCD”(ADM、Bunge、Cargill和Louis Dreyfus)为首的四大粮商控制世界粮食交易的80%,孟山都、杜邦、先正达、陶氏等4家公司控制了全球玉米种子市场的77%(中国除外),大豆种子市场的49%,在转基因种子市场,仅孟山都一家就控制了全球市场总额的91%,全球农药市场的70-80%也主要由六家跨国集团控制。[20] 跨国粮食、食品垄断集团通过压低粮食收购价格、抬高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攫取高额垄断利润,对发展中国家粮食安全造成极大危害。据国际谷物理事会( IGC)的数据显示, 2007 ~2008年度世界粮食总产量在上年度丰收的基础上又增长了8900万吨,达16.6亿吨,创历史新高,可见粮食生产和供给并不是酿成2008年粮价暴涨的主要原因。[21] 分析人士纷纷指出,跨国粮食垄断集团、金融投机公司以及美国等生物能源政策才是这次粮食危机的真正“罪魁祸首”。
3. 通过转基因技术控制了许多发展中国家的粮食生产
美国的垄断集团凭借与拉美国家的紧密关系推销其转基因农作物,到2004年,阿根廷转基因农作物种植面积仅次于美国,全国48%的土地被用来种植转基因大豆,其中90%以上是美国孟山都公司的转基因大豆品种,而种植这种种子必须使用该公司的农药。这些种子和农药都受专利保护,阿根廷农民不得不每年花高价从美国进口种子和农药以继续维持其生产,这样整个国家的农业经济彻底受控于外国农业垄断集团。[22]
可见发展中国家首先应给本国粮食生产争取一定的保护空间,在粮食生产和经济作物之间确立适当的比例,不能因加入WTO而丧失基本的粮食生产能力;同时还应通过法律对西方跨国垄断集团进行管制,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四、对我国的启示
(一)我国的粮食安全状况
我国长期以来强调粮食自给自足,为此政府不断推出粮食直补等政策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扩大粮食种植面积和单产水平。 到2008年我国粮食产量连续5年获得丰收。短期而言,我国粮食供给处于安全状态。
但从长期来看,我国粮食安全状况不容乐观,因为国内消费需求呈刚性增长,而耕地数量逐年减少、水资源短缺等问题将严重影响粮食供求。我国小农户粮食生产模式在西方国家推动的粮食战略国际农产品竞争面前处于极为不利地位,粮食安全已经开始受到西方国家粮食的冲击,主要表现为:
第一,我国某些重要粮食产品已受到来自西方国家粮食的冲击。1999年4月中美签署的《中美农业合作协议》中就对我国大豆进口关税、主要粮食产品的关税配额、国营贸易企业经营做出了种种限制,这些限制成为我国加入WTO农业承诺表的主要内容。这是美国对我国实施其粮食战略的重要步骤,而我国为了尽快加入WTO不得不在农业谈判中作出巨大让步。这些让步导致一些对国计民生有重要影响的大豆、棉花、植物油、奶制品、畜牧产品等产品近年进口快速增长并对国内相关行业产生冲击。据统计,去年中国大豆净进口量达3036万吨,是1996年的10倍。而美国农业部预计,今年中国将进口3550万吨大豆,进口依存度将首次突破70%。[23] 在美国大豆冲击下,中国国内大豆生产日益萎缩。
第二,外资垄断集团有意识控制我国某些粮食加工行业。现在外资通过收购、参股国内大型粮油企业基本上主导了我国进口大豆的采购权和定价权,全国97家大型油脂企业中,外资就控制了64家,占总数的66%。ADM、邦基、嘉吉、路易达孚四家跨国公司垄断了中国80%的进口大豆资源。[24]。现在外资在粮食储备、加工等环节不断渗透,渗透的手法与途径与美国跨国垄断集团在拉美、菲律宾的方式如出一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警觉与深思。
(二)现有粮食贸易制度的不足
1. 某些重要粮食产品税率较低,同时又缺乏使用特殊保障措施。经过入世过渡期的逐年减让,中国已成为世界上农产品关税总水平最低的国家之一,农产品平均关税从2001年的23.2%降至2006年的15.23%,远远低于美国、日本和欧盟等发达国家水平,仅为世界农产品平均关税62%的1/4。[25] 其中包括某些重要农产品,如我国对大豆、大麦的实施税率仅为3%,豆油、菜籽油的最终约束税率仅为9%,我国还对上述农产品作出了提高税率必须充分提前通知、变更期必须维持1年的承诺。[26] 此外,我国在入世时对农产品采取了设定关税约束上限的方式,没有在已关税化的产品上标注“SSG”标志,所以我国等于放弃了使用SSG的权利。[27] 这意味着在某些粮食作物进口大增时我国缺乏灵活的保障措施避免其对国内生产的冲击。
2. 对跨国垄断集团控制我国粮食行业的行为立法滞后。在我国2004年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粮食的储藏及加工属于鼓励外商投资项目,2007年修订时才将大豆、油菜籽食用油脂加工列为限制类并要求中方控股。
3. 粮食国营贸易专营制度在WTO框架下受到严格限制,同时缺乏对民营农业贸易企业的政策法律支持,不能有效抗衡西方跨国垄断集团的控制。依据我国入世承诺,由国营贸易专营的粮食品种逐步减少,自2006年1月1日起,大豆油、菜子油、棕榈油和芥子油等植物油不再由STE专营。中国入世工作组报告第208段中承诺保证国营贸易企业自主经营,进口采购作法和程序应完全透明。中国实际承担了较WTO规则更为具体和详尽的透明度义务。此外,我国民营粮食企业还处于自发、分散状态,没有任何法律、政策的特殊扶助。
(三)我国的应对之策
我国应吸取菲律宾等国的教训,确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粮食贸易战略,并争取有利的国际贸易规则维护自身粮食安全。
第一,国内政策的完善与立法的制定。因为保障粮食安全的国内政策立法涉及面非常广,因此本文仅针对西方国家粮食战略讨论我国的应对。1.应加大对农业科技的投入,特别是转基因科研的投入,这也符合WTO“绿箱”补贴规则。2.要加强对跨国垄断集团控制我国粮食行业行为的监控、管理,除了及时通过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避免外资进一步控制我国粮食储存、流通体系外,对外资已经高度集中的大豆加工、油脂提炼行业还应建立外资垄断预警机制。一旦这些行业之间的外资之间发生并购、垄断协议等行为并将对我国市场带来不利后果时,可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31条的国家安全审查机制进行调查,以防范外资获取垄断地位并危及整个产业安全。3.还应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合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扶持民营粮食贸易企业,使得国营贸易企业与民营企业共同参与国际粮食贸易,增强对跨国垄断集团的抗衡力量。
第二,积极参与多哈回合农业谈判,具体可以从两个方面着手:
1. 为我国重要粮油产品争取保护空间。多哈2004年框架协议和香港会议宣言均明确发展中国家可以根据粮食安全、生计安全和农村发展三大标准自主指定适当数量税目的农产品作为“特殊产品”,建立采用数量触发和价格触发的特殊保障机制(SSM)。由于我国入世承诺农产品让步较大,多哈回合对我国的农产品关税削减都是实质性的,将给中国生计型农民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所以我国应积极引入特殊保障机制,为国内粮食生产提供灵活性贸易救济措施。
2. 应坚持国营贸易企业享有粮食进口低关税配额的垄断权。STE是我国参与、调控国际粮食贸易的重要手段,我国应当把国营贸易作为整个谈判要价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并发挥其谈判砝码的作用。在提高STE透明度方面可以做出让步,承诺加强对其商业运营基础上的管制,但在粮食、油料、棉花等重要农产品的进口环节则需坚持国营贸易,由STE享有粮食进口低配额的垄断权,还可以将一部分配额分配给国内民营企业,做到粮食进口在市场基础上有序进行。
第三,积极对外签订区域和双边协议,建立稳定可靠的进口粮源保障体系。日本、韩国等人多地少国家在强大的保障粮食安全压力下,开始在巴西等国投资农场。我国也应未雨绸缪,实施“走出去”的粮食安全战略,在对外进行区域和双边贸易谈判时,将对外投资农业种植的保护作为谈判议题,从而建立我国稳定可靠的进口粮源保障体系。
注释:
[1] Rising food prices: Policy options and World Bank response,
http://siteresources.省略/NEWS/Resources/risingfoodprices_backgroundnote_apr08.pdf.
[2] Vincent Ferraro, Ideals and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A Talk to the Antioch New England Graduate School, Keene, New Hampshire, 3, March 2003, http://WWW.mtholyoke.edu/acad/intrel/feros-pg.htm.
[3] 参见周柏林:《美国新霸权主义》,天津人民出版社,2002版,第6页。
[4] [美]罗伯特•吉尔平著,杨宇光等译:《国际关系政治经济学》,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89版,第37页。
[5] 贾善和:“全球粮食危机的深层原因、影响及启示”,载《经济研究参考》2008第35期。
[6] [美]罗伯特•吉尔平著,武军等译:《世界政治中的战争与变革》,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版第34页。
[7] [美]罗伯特•吉尔平著,杨宇光等译:《国际关系政治经济学》,第107页。
[8] [美]罗伯特•基欧汉、约瑟夫•奈著,门洪华译:《权利与相互依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5页。
[9] 许国评:“美国新农业法激怒全球”,
http:www.省略/cj/wbsy/news/2008/06-02/1269700.shtml,2009年7月10日
[10] Michael R. Taylor and Jerry Cayford,American Patent Policy, Biotechnology, and African Agriculture:
The Case for Policy Change,
http://www.省略/rff/News/Features/American-Patent-Policy-Biotechnology-and-African-Agriculture.cfm
[11] The Statement of the Egyptian Delegation at the 37 series of the Meetings of the Assemblies of Member States of WIPO, “The WIPO Patent Agenda Must Promote Development,” South Centre Bulletin 48, http://WWW.省略/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task=view&id=559&Itemid=126
[12]“菲律宾与美国签署新的农业合作协议”,http://www.tinet.省略/ArticleView.aspx?id=20518,2009年8月15日。
[13] European Communities - Measures Affecting the Approval and Marketing of Biotech Products - Reports of the Panel,Part 5,para.7.1496. WT/DS291/R,WT/DS292/R,WT/DS293/R,29 September 2006.
[14] 卢先?:“出口国营贸易与美国反垄断法的农业例外”,载《WTO经济导刊》2005第5期。
[15] Canada-Measures Relating to Exports of Wheat and Treatment of Imported Grain,Panel Report, para. 6.110. WT/DS276/R, 6 April 2004.
[16] Canada-Measures relating to exports of wheat and treatment of imported grain,Report of the Appellate Body,para.214. (a) (v).WT/DS276/AB/R,30 August 2004
[17] [日]松下满雄著,朱忠良译:“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和竞争政策的作用”,载《环球法律评论》2003年第2期。
[18] ]胡迎春、李彦敏:“WTO与菲律宾农业贸易自由化的负面影响和启示”,载《国际关系学院学报》2003年第4期。
[19] Selected Indicators of Food and Agriculture Development in Asia-Pacific Region 1993-2003 RAP PUBLICATION 2004/20, http://www.省略/docrep/007/ad513e/ad513e1d.htm#bm49.3.
[20] Power hungry: six reasons to regulate global food corporations,
http://www.省略.uk/_content/documents/power_hungry.pdf.
[21] 贾善和:“全球粮食危机的深层原因、影响及启示”。
[22] [美]威廉•恩道尔:《粮食危机》,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版,第147页。
[23] http://finance.省略/money/future/20080815/08305203047.shtml
[24] http://news.省略/newcountryside/2006-07/24/content_4870329.htm
[25] 程国强:《农业:后过渡期形势严峻》,
http://www.省略/drcnet.common.web/DocView.aspx?docid=-168270&chnid=1030&leafid=3007
[26] 袁东明:《中国加入WTO法律文件解读•农业篇》,北京:地震出版社,2002年版,第210页。
[27] 张汉林、石庆方:《农业承诺与竞争和发展》,北京:人民日报出版社,2002年版,第66页。
(作者简介:余莹,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武汉,430074;汤俊,江西赣江职业技术学院教授,博士,南昌,330108)
收稿日期:2009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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