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三次变革|新婚姻法分居六个月
发布时间:2020-02-16 来源: 美文摘抄 点击:
婚姻法是时代变迁与社会转型的一把精准刻度尺,既衡量社会,也衡量人心。 60多年来,中国人经历了前所未有的婚姻巨变。 1950年,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诞生,规定了一夫一妻制以及婚姻自由;1980年,第一次修改后的《婚姻法》,放宽了离婚条件,并将计划生育写入法律;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规定,同居不再非法,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中国人离婚也再不需要审查期和介绍信,中国成为了世界上离婚最自由的国家之一。
有个形象比喻,婚姻法是时代变迁与社会转型的一把精准刻度尺,既衡量社会,也衡量人心。
1950年,掀起“休夫”高潮
中国的婚姻制度经历过漫长的封建时代。
周朝以来,中国实行封建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这种旧的婚姻家庭制度以包办、强迫婚姻、男尊女卑、家长专制、漠视子女的权益等为特征。
从清朝末年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一直到1930年12月通过的《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编》,均试图以法律来取代传统的婚姻家庭制度,政府提倡一夫一妻制,民国时期上海市长还组织了中国第一场集体婚礼。但依然很难革除旧的婚姻制度陋习,中国式婚姻仍然处在延续数千年形式之下。
1950年5月1日,《婚姻法》作为新中国第一部基本法付诸实施,这部只有27条的新中国首部国家大法,彻底颠覆了“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传统婚姻。第一条上明确写着:“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
“在邓颖超(时任中央妇委代理书记)的坚持下,‘禁止干涉寡妇婚姻自由’被明确写入婚姻法中,这在当时是一个非常大的进步。”81岁高龄的中国政法大学婚姻法专家巫昌桢回忆,在旧社会,妇女受到压迫深重,寡妇很少有再嫁可能,禁止干涉寡妇再嫁和废除包办婚姻等成为新中国婚姻法确立的第一条基本原则,即婚姻自由。
这无疑是一场轰轰烈烈的解放运动。长期以来,婚姻对中国人而言承载着“上以祀宗庙,下以继后嗣”的重任,包办、童养媳、一夫多妻等等都因此长期合理存在。如今传统伦理突然成了封建思想余孽,新婚姻法带来的冲击和震撼是巨大的,个人权利意识开始在婚姻关系中觉醒。
《婚姻法》公布后,毛泽东曾讲了一段非常经典的话:“婚姻法是关系到千家万户、男女老少的切身利益,其普遍性仅次于宪法的国家根本大法之一。”
由于封建残余力量依然强大,《婚姻法》在实践中遇到一定阻力,在广大农村地区,抱怨“制定婚姻法是毛主席他老人家糊涂了”的人也绝非少数。于是,包办如故,买卖依旧,“中央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1953年发布的一份调查显示,当时妇女因婚姻问题被逼自杀的现象时有发生。
资料显示,1950年初,山西盂县西南沟某农民妇女,因提出离婚,被该村支部书记打了40大板;同年7月,安徽临泉县王氏向乡政府要求离婚时,该村村长李金鼎竟然召开村民大会“斗争”她,说她不正经,致当夜王氏被逼吊死。
有鉴于此,中共中央和政务院于1953年3月在全国发起了声势浩大的“贯彻婚姻法运动”。1955年,国务院又批准了《婚姻登记办法》,这意味着男女双方只需到政府登记即可办理结、离婚事宜,进一步巩固了中国人的婚姻自由,更多的父母之命于此后宣告作废。
“巧儿我自幼许配赵家,我和柱儿不认识我怎能嫁他?我的爹在区上已经把亲退,这一回我可要自己找婆家呀……”在上世纪50年代,这一段出自评剧电影《刘巧儿》的唱腔瞬间风靡全国。在当时,“自己找婆家”堪称是石破天惊之语。
《小二黑结婚》、《梁山伯与祝英台》、《柳荫记》、《白蛇传》等一批颂扬男女平等、恋爱婚姻自由的文艺作品,被口口相传。
“1953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大规模的宣传婚姻法运动,是早期法律宣传的成功实践。”巫昌桢说。
在婚姻自由思想的主导下,1953年,新中国出现了第一次离婚高潮,很多中国人正是在此时第一次意识到,原来女人是有权“休夫”的。据统计,当年离婚案件在100万件以上,而当时的全国人口只有4亿左右。“这个离婚数是非常大的,主要原因是长期积累下来的封建婚姻关系得到了一次彻底清算,比如旧社会延续下来的一夫多妻、童养媳、小女婿等。”
离婚一度被视为妇女解放的象征,据统计,1951年到1956年间,全国大约有600万对离婚夫妇,从而形成了巨大的女性单身人口,这被社会学家称为中国历史上的第一次“单身潮”。
“1953年的离婚高潮以及后来的自由婚姻数飙升,都是新中国妇女大解放的直接体现,说明婚姻法出色地完成了反封建的伟大使命,让中国社会在婚姻家庭领域‘换了人间’。”巫昌桢这样总结。
事实上,妇女是推动生产力发展的另一半力量,解除包办买卖婚姻对妇女的束缚自然会大大解放生产力,对建设新国家尤其重要,这是制定1950年婚姻法的一个重要动因。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北京妇联副主席夏吟兰认为,1950年婚姻法使妇女地位有了飞跃式的提高,妇女从此走出家庭,获得了独立的社会地位,这对女性来说是极其重要的变革。
在她看来,同当时世界其他国家相比,我国《婚姻法》的立法理念是进步的。
1980年,计划生育写入婚姻法
从1957年到1976年的20年间,中国经历了一系列的政治运动,1950年婚姻法建立起来的婚姻家庭制度受到了极大冲击,成为“被遗忘的法律”。自反右运动开始至文化大革命结束,中国处于一个政治高于一切的年代,婚姻亦循此规律。
那时中国人在政治上被划分为三六九等,“红五类”的革命干部、军人、工人、贫农和下中农,被打入“黑五类”的地主、富农、反革命、坏分子和右派。“红五类”之间的通婚是理所当然的,“黑五类”只能与“黑五类”联姻,有些“黑五类”终身与婚姻绝缘。
离婚也不自由了。“曾经有一对农村夫妻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允许,并在判决书上写道:‘你们都是贫下中农子弟,没有什么根本冲突,有什么理由要离婚呢?’真是令人哭笑不得。”巫昌桢说。一些感情很好的夫妻由于政治的原因被迫离婚也不在少数,巫昌桢就曾经在法院门口目睹过离婚夫妻抱头痛哭的情景。
政治运动对婚姻生活的畸形影响,余音一直到上世纪70年代末期。在1978年要求重新修订《婚姻法》的各种提案上,许多人大代表提出,这是拨乱反正、让中国恢复正常的婚姻家庭生活的需要。同年底,巫昌桢参加了由全国妇联牵头、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等单位联合成立的婚姻法修改小组。
1980年9月1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即1980年婚姻法。这是我国第二部《婚姻法》,首次将“实行计划生育”纳入了法制的轨道,并将结婚年龄改为“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规定“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从而彻底废除了表兄弟姐妹之间的通婚。
这给中国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巨变,此后结婚的每对夫妻很可能只有一次生育机会。统计数据显示,从1949年至1979年,中国年平均人口出生率约为30.8‰,在共和国历史上出生率最高的1963年,这一比率甚至攀升至43.37‰。计划生育政策已势在必行,年轻的夫妻也开始明白,自己不具备创造多子多福的实力,应该为抚养子女承担更多责任。此后至少在城市,多数家庭渐渐被动或主动地接受了“只生一个好”和“优生优育”的时代潮流。
最重大的变革是离婚制度,1980年《婚姻法》对离婚的法定理由做了一个实体性的规定,将“感情确已破裂”作为离婚的条件。这一条款在起草时,成为争议最大的一条。有人引用恩格斯的名言:没有爱情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婚姻。但也有人认为,应该忠于爱情,不能轻易离婚。
“遇罗锦离婚案”就是在这一背景下发生的。出生于知识分子家庭的遇罗锦当时迫于生存压力,嫁给了一名普通工人。两年后,遇罗锦以“没有感情”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诉状中有这样一个例子:有一次,他们一起去香山赏红叶,可走到一半,她丈夫忽然想起菜市场正在卖处理的黄花鱼,于是赶去排队买鱼了……遇罗锦说:“我应当结束这种没有爱情的夫妻生活。”而她的丈夫却认为她是过河拆桥,忘恩负义。
遇罗锦离婚案,引起了一场离婚标准究竟应该是“理由说”还是“感情说”的社会大讨论。报纸批判她不检点,有人称其“堕落”,法院审判更是一波三折,但遇罗锦最终还是离婚了,个人意志受到了尊重。
主动追求幸福婚姻的步伐越迈越大了。1981年,《市场报》刊登了“新中国第一则征婚启事”,并催生了婚介产业的蓬勃发展。择偶标准也迅速更替,1977年国家恢复高考制度后,知识得到莫大崇拜,“天之骄子”的大学生成为上世纪80年代初择偶的理想对象。
“谈恋爱”成为一件光明正大的事情。《庐山恋》当着全国人民的面吻开了,《原野》开禁了,恋爱不再是洪水猛兽。这个年代时兴的恋爱模式,是看电影、“压马路”,牵牵小手,然后趁着月黑风高偷吻一下。
“1980年《婚姻法》有巨大的历史功绩,它把经过‘文化大革命’破坏的婚姻家庭法制重新引入了健康发展的轨道。”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杨大文评价说。
作为改革开放后中国婚姻家庭法学的奠基人,巫昌祯参与了《婚姻法》的重新制定和修改。她说,1980年婚姻法有两个特色,一是将计划生育原则写入法律,越来越多的夫妻选择只生一个孩子,这使得男女平等观念进一步普及,也使以前的大家庭日渐为核心家庭所取代。
还有对感情破裂准予离婚的规定,在她看来也很重要,“高兴地结婚、理智地离婚,都是对幸福的追求,都反映出时代的进步。”
2001年,向“婚外情包二奶”说不
上世纪90年代,中国人的婚恋观开始破禁。
1993年,中国第一家性用品店在北京开业。未婚同居虽然“非法”,但越来越多的年轻人开始“偷尝禁果”。爱情不再神圣至上了――涉外婚姻突然大幅度增长,“丁克一族”否决了婚姻的传宗接代任务,电视速配让爱情成了快餐式的游戏。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夏吟兰,是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的主要起草专家之一,她关注到婚姻出现的一些新问题。
上世纪90年代初,婚外情甚至“包二奶”渐渐成为公开话题。随着一些沿海地区先富起来,婚外情有了“经济”基础,婚外包养情人的现象开始从隐蔽走向公开,“包二奶”的主体也从农民、商人发展到官员,引发了一些恶性事件和家庭经济纠纷。当时广东某县开展了一次关于婚外性行为的调查,结果发现竟然有1000多起。广东省在进一步调查的基础上,就“包二奶”、养情妇等问题向中央写出报告,希望引起重视。这被认为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出台。
此外,家庭暴力增多,并导致不断发生离婚和人身伤害案件。有调查显示,上世纪90年代的家庭暴力比80年代上升了25.4%。对这一调查结果,夏吟兰说,这其实是一种进步。过去女性认为家庭暴力家丑不能外扬,所以以前家暴统计数字显得很低。而通过启蒙和宣传,女性认识到家庭暴力是整个社会的问题。
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立法过程,被称为“是20世纪末21世纪初中国人国家观念、法律观念、道德观念、婚姻家庭观念和性观念的一次大普查”。
修改后的《婚姻法》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写进总则。这一规定,在道德上带有倡导性,在法律上具有宣言性。针对“包二奶”现象,添加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条款。还规定了“禁止家庭暴力”,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作出明确规定,这在我国的婚姻法中尚属首次。
《婚姻法》修改后的另一个重要变化,是为妇女、儿童和老人等弱势群体设计了更多保障性规定。比如,在保障离婚自由的同时,增加了离婚救济制度;要求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规定子女不得干涉父母的再婚自由等。
夏吟兰认为,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重要价值在于,实现了《婚姻法》从形式正义向实质正义转变。所谓形式正义是一种起点正义,强调“同等待之”;实质正义则强调对弱者倾斜性保护,真正保护其利益。
2003年新《婚姻登记条例》实施,结婚离婚不再需要到单位或社区开证明,婚检也不再是必过的门槛。婚姻的私密性和个人自由得到更多尊重。
有专家说,虽然《婚姻法》在不断修正,却依然跟不上婚姻变化的步伐。“婚外情、房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愈发复杂尖锐,《婚姻法》一直滞后于现实,在不断追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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