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娱乐新闻侵权]产品相似算不算侵权
发布时间:2020-02-15 来源: 美文摘抄 点击:
摘 要 本文从现今娱乐新闻侵权案例出发,探讨了娱乐新闻报道应遵循的规范尺度,着重分析了娱乐新闻报道侵犯明星的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权利的具体表现,文章分析了娱乐新闻侵权的危害,防范娱乐新闻侵权可以采取的对策。
关键词 娱乐新闻,侵权,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
中图分类号 G210 文献标识码 A
20世纪90年代以来,娱乐化成为了我国新闻报道中一股强劲的势头,娱乐化加速了娱乐新闻的发展。使其成为了一种备受欢迎的新闻样式,社会影响越来越广泛。娱乐新闻在迅速发展的同时其弊端也为人们所诟病:媒体追逐明星,过分地侵入明星私人生活,给明星本人带来极大的困扰及伤害;庸俗、恶俗的八卦新闻构成了信息垃圾,影响公众的文化素养,冲击着社会文化。
一、娱乐新闻报道的内涵及其基本原则
“新闻是新近发生事实的报道。”根据这个定义,娱乐新闻可以界定为在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的与文化娱乐范畴有关的新近发生、发现的事实与意见的报道。娱乐新闻的本质也是新闻,因而也必须遵循新闻报道的规律和要求,由于其特殊的影响,必须注重真实性、公益性,公共性。
1.真实性
由于新闻以传播信息为基本功能,所以无论其内容为何,其涉及的对象――“明星”或“公众人物”多么的特殊,都不能违背新闻报道真实性的基本原则。娱乐新闻在报道中更注重对明星进行议论和评论,这些评说也必须服从于客观事件的真实性。
2.公益性
由于娱乐新闻在社会生活中的影响越来越突出。因而娱乐新闻在制作和传播的过程中应遵循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即不能否定和冲击社会的核心价值体系,必须以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为根本出发点。
3.公共性
娱乐新闻应该满足受众的知情权。构建具有广泛关注的公共话题,但是这种对公众话题的关注不能逾越限度,不能侵入明星或公众人物的私人领域,导致新闻侵权的发生。
二、娱乐新闻侵权的主要表现
1.娱乐新闻侵权及其法律内涵
“所谓的新闻侵权,是指新闻单位或者个人利用大众传播媒介以故意捏造事实或者过失报道等形式向受众传播内容违法或失实的新闻,从而侵害了公民或法人的合法民事权利,它包括诽谤罪和一般民事违法行为两种类型,依法应当承担法律后果的行为和事实。”。娱乐新闻侵权是媒体在报道娱乐新闻的过程中故意捏造事实或者过失报道,从而侵害了公众人物的合法权利,主要涉及明星或公众人物的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人格权等。 。
构成侵权的新闻,应符合以下一般构成要件:“(1)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的行为;(2)侵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3)侵权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4)行为人实施了侵害他人合法权利和利益。”。诸多娱乐新闻报道侵害了明星以及公众人物的人身权利,从而构成了侵权行为,而这种侵权行为达到一定的社会危害程度就会构成犯罪,比如侮辱罪。诽谤罪等。
2.娱乐新闻侵权的主要表现
(1)侵犯名誉权
媒体在娱乐新闻报道中不限于报道娱乐事实,更多的是对新闻的选择做出评判,即对评论对象或褒或贬,而一旦媒体的选择有所偏颇,便会导致明星或公众人物的名誉权受到侵害。“名誉,是对特定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社会评价。名誉权就是公民、法人享有应该受到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和要求他人不得非法损害这种公正评价的权利。”有学者研究指出,“新闻侵害名誉权案占所有新闻侵权类型的60%-70%。是名符其实的第一侵权类型。”分析娱乐新闻侵权案例可以发现,对明星或公众人物名誉权的侵犯也是其中的第一侵权类型。娱乐新闻报道侵犯名誉权,主要特征是行为主体――娱乐新闻的传播者将自己的话语权过于扩大化,带着强烈的主观色彩去评判明星和公众人物的行为或言语,使得报道的内容不可避免的侵犯到当事人的名誉,造成他们的社会评价降低。
在娱乐新闻报道中,对名誉权的侵犯主要表现在两方面,第一是媒体报道虚假的娱乐新闻事实,针对明星或公众人物进行人身攻击,诽谤,侮辱,损害明星的公众声誉。2007年5月25日,新浪娱乐频道发布《李亚鹏背王菲“偷吃”引网民不满群起炮轰》一文,同时开展了题为《李亚鹏“偷吃”,你相信吗》的调查:5月29日,新浪娱乐频道再次刊载了《李亚鹏王菲协议离婚?只因王菲不愿再产子》的信息,并以《热点调查:传李亚鹏王菲已经协议离婚?》的方式制作了调查问卷:为此李亚鹏表示新浪网发布的内容完全背离客观事实,故意捏造虚假内容,给他的精神造成巨大的压力,并且伤及妻女,最终法院判决新浪网公开道歉。娱乐新闻捏造虚假事实进行报道是现今娱乐新闻侵犯名誉权的一个普遍现象,极具“杀伤力”,不仅给明星带去伤害,同时也会因法律纠纷降低媒体的社会信誉:
第二,娱乐新闻报道侵犯名誉权的另一个表现是媒体在报道娱乐新闻的过程中片面理解事实的含义,不全面的分析和报道事实,截取事实中某个章节或是细节来进行报道,从而造成对明星或公众人物名誉权的侵犯。2009年1月30日在香港商业电台录播节目《哗!哗!哗!打到!》中,主持人吴君如提及刘翔退赛事件时说“脸系咪食屎”(广东话,“脸色很差”)。一些媒体断章取义,评论吴君如涉嫌侮辱刘翔,由此吴君如遭受了网友的激烈批评。在娱乐新闻报道中媒体对明星和公众人物的关注度往往超越限度,常借一张照片或是明星不经意的一句话而大肆炒作,影响明星的形象和声誉,造成新闻侵权。
(2)侵犯隐私权
“隐私,是指个人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而不愿为他人知悉或者受他人干扰的私人事项。隐私权就是个人有依照法律规定保护自己的隐私不受侵害的权利。”…与名誉权受到法律普遍明确的保护不同,迄今为止我国法律还没有对隐私权进行专门保护的法律条文。在娱乐新闻报道中存在着大量的侵犯隐私权现象,即媒体过多的侵入明星的私人领域,肆意披露他们的私人生活。
对娱乐新闻侵犯隐私权应有两种判断,第一是媒体获取明星和公众人物的隐秘材料,或者在被采访者不知情的情况F非法偷录他人淡话作为写作素材构成侵权,这是现今最为普遍的隐私侵犯行为。媒体通过这种偷听、偷拍、偷录或跟踪等举动来获取有关明星和公众人物的私生活的材料进行“爆料”,诸如2006年阿娇马来西亚演唱会被偷拍,而这也是明星的普遍遭遇。这些对名人隐私的非法获取已逾越了法律规范,造成了新闻侵权。
第二,隐私权还要从另一个方面来看,即娱乐新闻所传播的内容是否与社会公共生活有关。假如是秘密进行犯罪的行为,即使是完全的个人行为,也应进行正当的揭露。在国内演艺圈引发波澜的满文军聚众吸毒事件,此种行为尽管完全是个人行为,但对国家公共社会生活带来了危害,构成了犯罪,这样的“隐私”是应该曝光并揭发的。
(3)侵犯肖像权
随着视觉消费时代的到来,明星的肖像成为了众多娱乐媒体所希寄的“蛋糕”,利用明星的肖像大做文章,其中不乏 对公众人物人身攻击的情况。“肖像,是特定自然人外貌形象的固定形态。自然人的外貌形象,借助一定的手段,在某个物质载体上固定下来,就成为他人的肖像”。‘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肖像权就是公民对于自己使用肖像的权利,即享有保护肖像完整、禁止恶意毁损的权利。不容为他人所侵犯、占有。
在娱乐新闻报道中,侵犯肖像权有两种主要表现。第一,媒体利用明星和公众人物的肖像传播实现盈利目的。2005年12月1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刘翔诉《精品购物指南》报侵犯其肖像权一案作出了终审判决,判决被告《精品购物指南》侵犯刘翔肖像权的侵权行为成立,《精品购物指南》在30日内登报向刘翔道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两万元人民币。在现代社会明星的肖像是重要的“无形资产”,具有特定的经济价值,媒体在公众人物本身不知情的情况下盗取明星的肖像是对明星“无形资产”的侵犯,因而就会侵犯肖像权。
第二,对明星肖像的恶意损害、污染、焚烧,丑化是娱乐新闻侵权另一种表现,媒体往往利用此类行为进行炒作,这是一种性质较为恶劣的侵权行为。2008年在奥运冠军访港期间,一些香港媒体拍出诸多丑化明星的照片,在互联网等媒体上发布,这种行为损害了奥运冠军在大众心目中的形象,影响了其社会评价,构成了新闻侵权。
(4)侵犯人格权
在娱乐新闻报道中,除了名誉权,隐私权和肖像权以外,明星和公众人物的其他相当多的权利也受到侵犯,在这些权利中,人格权是一种重要的类型。“人格权是法律赋予自然人和法人所固有的为维护自己的生存和尊严所必须具备的人身权利。”“我国宪法和法律所确认的公民的人格尊严、人身自由和生命、身体、健康、名誉、隐私、肖像、姓名等方面的权利,都属于人格权的范畴”。。
在娱乐新闻报道中,为满足大众的猎奇心理,对明星的情感及婚姻生活大肆炒作,在报道中对明星和公众人物进行语言诽谤、人身攻击,对明星或公众人物的恋爱、婚姻、家庭生活进行“道德评判”,这些毫无疑问是对明星和公众人物的人格权中的精神性人格权的侵犯,即人格尊严的侵犯。对明星和公众人物的人格权的侵犯和名誉权、隐私权的侵犯一样,会给当事人带去严重后果,使其精神受到创伤。
四、娱乐新闻侵权的影响
娱乐新闻作为社会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侵权行为必然给明星和公众人物带去巨大影响,侵权行为也势必损害媒介品牌,低俗、恶俗的新闻报道构成了信息垃圾,冲击着社会主流思想文化。
1.侵权给明星带去巨大的精神压力
不符合事实的娱乐报道带来的最严重的影响便是对明星正常生活的破坏,造成巨大的精神压力。一些不失的诽谤报道还会影响明星的生命选择,20世纪30年代中国当红歌星阮玲玉和2008年韩国明星崔真实就因无法接受媒体的诽谤而自杀。
2.媒介遭遇法律风险并有损媒介品牌
由于激烈的媒介市场竞争,媒体都扬起了娱乐大旗,明星的婚恋生活、明星的是是非非无一例外成为被渲染被炒作的话题。不可否认,明星隐私、绯闻甚至是丑闻可以吸引相当一部分受众的眼球,媒体也能借此占领更大的市场,但这只是眼前的暂时利益。媒体一味的追求明星的八卦和隐私而缺乏具有实质性的新闻价值,这样只会降低自己的格调,与高雅的文化娱乐背道而驰,不利于树立长期的品牌。一些严重的新闻侵权则会损害媒介自身的形象,还可能造成媒体品牌危机甚至是灾难。2002年10月《东周刊》刊出香港女星刘嘉玲受虐照片,此举激起社会各界人士的指责,最后被停刊。因而,“判断一种文化现象、文化事件是否具有报道价值,除了新闻判断外,还需要引入文化价值判断的尺度。”。这才是娱乐新闻的长期生存之道。
3.庸俗新闻构成信息垃圾,冲击社会文化
大众传媒在现代社会具有极强的社会功能,娱乐新闻报道对受众的影响极为深远。虚假、低俗的娱乐新闻的风行会导致高雅文化受到限制,正确健康的思想会被庸俗的氛围所吞没。长期而言这势必助长社会的不良风气,降低公众的品味,影响公众的文化修养,这对社会整体的思想文化来说将是一个巨大的挑战。
五、娱乐新闻报道如何避免侵权案件的发生
娱乐新闻报道的侵权行为的发生对媒体而言不仅是法律纠纷,也会影响媒体的品牌及社会声誉。为避免侵权案件的发生,需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做起:
1.强化自律,提升记者个人修养及媒体职业操守 ,
娱乐新闻避免侵权案件发生,首先应努力强化娱乐媒体自律。作为娱乐新闻媒体,必须坚持其从业人员具有一定的“新闻职业精神”,具有理想、信念、精神境界和职业品格。在娱乐新闻报道中应该遵循事实说话的原则,注意报道内容的尺度。在满足公众的知情权的情况下应该保护明星的隐私和名誉不受到侵害。此外,娱乐新闻记者除了自身职业道德的提升外,还要注意学习法律知识,全面提升个人修养,这样可以在实际中增强法律意识,提升娱乐新闻的文化品位。
2.加强社会舆论监督,构建完善法律体系
社会舆论的监督从某一方面来说就是“他律”,“自律”是避免娱乐新闻侵权的内因,“他律”就是避免侵权的一个外因。社会舆论的监督对于娱乐新闻传播者是一种外在的约束力,体现社会、受众对记者个人的道德要求。要将媒体置于公众的视野之中,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除此以外,法律法规的完善也相当重要,保护明星的隐私权和私人生活不受侵犯已经迫在眉睫。国家应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做到对侵权案件的处理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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