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政策对银行业的影响及优化建议

发布时间:2019-08-22 来源: 美文摘抄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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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2016年5月1日起我国全面实施“营改增”,作为金融业的重要构成——银行业自此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内缴纳增值税。为了配合此次改革,有关部门发布了一系列配套政策。总体来看,这些政策在推进改革、实现改革目标方面意义重大,且不乏开创性举措,但也有不完善和不明之处有待改善。文章在对这些政策设计形成总体认识的基础上着重分析其中可能存在的不完善或不明确之处,以12家上市银行2015年的年报数据为参考,就现行规定对银行业实际税负影响进行详细的测算,结果显示,增值税改革效果可能不及预期,整个行业税负将出现小幅上升。据此,文末以“轻税负”为核心并结合我国财政税收和银行业发展实际给出较为有益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 营改增; 银行业; 政策优化
  【中图分类号】 F810.4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16)21-0007-06
  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双轨并行”的流转税体制,但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双轨制”的弊端日益显现,已严重阻碍企业和整个经济的转型发展。为此,我国从2012年开始对部分行业逐步开展试点改革并不断扩围,以期实现增值税的全覆盖。银行业作为现代金融体系的核心,对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但由于银行业本身业务的复杂性,在增值额的确定和进项抵扣划分方面存在理论与实务的双重困难,加上银行业税收改革“牵一发动全身”以及缺乏成熟的国际征收经验,因而一直未被纳入到增值税改革范围。随着“利率市场化”“人民币国际化”的不断推进,依然对银行征收营业税已经无法适应当下银行业发展的客观需要,改征增值税势在必行。2016年3月,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做出全面推进“营改增”的有关部署,明确表示将金融业纳入改革范围。此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发文:自2016年5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四个行业。至此,社会各界期盼已久的银行业增值税改革正式成行,银行业按照规定将开始缴纳增值税,享受增值税带来的税收红利。同时我国基本实现货物和服务的增值税全覆盖,基本打通整个经济体系中的增值税抵扣链条,这对于彻底破除财税体制障碍,减轻企业税负,激发企业活力,提升企业经营管理能力,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引领经济新常态,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1]。
  一、政策总体分析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财税〔2016〕36号、46号、70号文件,我国金融业服务被划分为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金融商品转让和保险服务四类,开创性地将全部服务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并规定对需要分摊的抵扣项目按收入比例分摊,同时除部分免税项目外所有服务按照6%的增值税率征收,对于金融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简易征收。总体来看,金融业增值税改革政策在实现行业税收的平稳过渡、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统一税收征收体制方面具有积极影响,同时也对世界各国在增值税征收范围确定、进项分摊等普遍遇到的难题作了创造性的探索。相比营业税时代,虽然名义税率上升了1个百分点,但增值税是价外税,实际税率为1/(1+6%)×6%=5.66%,加上增值税实行差额征收,其进项税可以抵扣,同时财税部门在主体方案的基础上先后发布了两个“补丁”文件,这使得营业税时期金融业所享受的优惠政策基本得到延续甚至有所扩大。因此,从改革政策制定者的角度出发来看增值税的优势应该会得以显现,银行业的税负将会有所下降。但是,仔细分析整个方案会发现其中部分内容明显与此前业界和学术界的预期不符,有些政策规定对行业来说偏向负面,可能对银行产生不利影响,造成银行业税负上升,以至于“减税负”的改革目标无法顺利实现。
  首先,重复征税问题依然存在,增值税抵扣链条未能全部打通,税收中性原则没有充分实现。从银行角度看,本次政策规定对利息收入仍然按照毛利息征税,利息支出不允许抵扣;对金融商品转让虽按差价征税,但是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增值税“以票控税”实际上这部分也无法抵扣。因此,于银行业而言本身内部就存在重复征税问题,加重了银行税负。从银行下游企业角度看,政策明文规定贷款利息及与贷款相关的手续费与佣金支出不允许进项抵扣,这导致银行与下游贷款企业之间的抵扣链条被阻断,而规定中贷款服务的内容又十分广泛,无疑贷款人的税收负担将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以上这些均违背了增值税环环相抵的内涵,也违背了税收中性的原则,有待进一步完善。
  其次,出口金融服务未能充分免税或实行零税率,提升银行业竞争力的目的未能实现。在征收营业税的情况下,我国没有实现出口金融服务的零税率,使得在发达国家均对出口金融服务实行免税或零税率的背景下我国银行业的竞争力下降。而新的增值税政策也仅对为境外单位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与境内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无关的直接金融服务免税,整个出口业务没有获得税收优惠,银行业参与国际金融竞争的能力没有得到有效改善,这与当前提高我国国际金融地位以及人民币“走出去”的战略目标不相匹配。此外,全面实施营改增后国内其他行业均对出口相关业务采取了免税或零税率以加强其竞争能力,金融业的有限出口业务免税则违背了税收公平的原则,使其在国内与其他行业的竞争力也出现下降。
  最后,进项抵扣范围有限。我国银行业在进项抵扣上没有像国际上其他将全部银行业务纳入增值税应税范围的国家如新西兰、澳大利亚那样对全部业务支出规定抵扣比例[2]以进行特殊处理,而是延续以票扣减的一般方法,这对银行来说十分不利。因为相比其他行业,银行的业务支出中无法取得抵扣凭证的人力资本支出占比过大,且其中绝大部分是网点柜员等窗口服务部门的薪金支出,无法像其他行业那样将这部分支出进行外包处理以换取更大的进项抵扣,以至于实际征税过程中可抵扣进项过窄。另外,银行贷款服务中免税的央行、同业往来业务收入和与其对应的进项相比,前者在收入中的占比远远大于后者在进项中的比例,根据现行按收入比例分摊的规定会导致可抵扣进项大量转出,使得实际应抵扣额进一步缩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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