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民间社团组织经营管理过程中纳税筹划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9-08-16 来源: 美文摘抄 点击:
摘要:民间社团组织的出现,丰富了人民的物质和精神文化生活,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发展。但其成立初期,经济基础薄弱,发展后劲不足。本文重点从对社团组织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两个方面,论述纳税筹划是实现民间社团稳定发展和促进国家税收的重要途径之一。
关键词:社团组织 经营管理 纳税筹划
对民间社团组织定义,国外和国内因为其文化背景、法律制度、传统观念不同,对其描述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在我国,对民间社团组织的界定也有着广义和狭义之分,比较通俗的理解就是除政府和企业以及政府所属的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之外的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极大提高,在此背景下,面向大众、服务大众的社团组织不断出现,它们通过举办培训班、讲座、组织比赛等形式,进行文学、艺术、体育等方面的教育培训、技术指导等,丰富了人民精神文化生活、提高了全民综合素质、促进了社会和谐发展。但是,这些依法成立的社团组织,大多启动资金少,基础薄弱,发展后劲不足。如何利用国家政策,既能促进社团组织发展,又能促进国家税收增长?笔者认为对其经营管理过程进行纳税筹划是重要途径之一。下面,以某社团组织为例,重点从对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加以论述。
1.营业税的纳税筹划
社团组织执行的是《民办非营利性企业会计制度》。以某社团为例,假定其经营范围为“人才培养和技术培训”、活动组织、表演服务等,涉及的税目有营业税中的文化体育业,适用税率为3%;营业税中的服务业税目,适用税率为5%。
假定该社团组织经营收入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培训收入、表演服务收入和承办活动收入。
1.1掌握经营特点,达到免缴营业税的目的
社团组织为会员提供服务是其经营收入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为会员提供的服务,采取收取会员费的方式,开具会员费收据,可达到免缴营业税目的。依据政策有两个,一个是财税(2014)13号《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按财政部门或民政部门规定,标准收取的会费,不征收营业税。另一个是民发(2014)166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的规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成立的社会团体,可以向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收取会费,会费标准可以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应当有2/3以上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出席,并经出席会员或者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社团组织通过合法程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修订章程,规定会员费缴纳和使用办法,由符合法定人数举手表决通过后,持相关文件到非税收入管理局申请购领取会员费票据,社团组织依法使用票据,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和社团登记机关监督检查,同时向上一级国税局、地税局提交免税资格认定申请,主管税务局备案,即可享受免征营业税的税收优惠。
采取这个筹划方案,在此方案实施前,假如某社团组织当年收入100万元,缴纳营业税及附加按3.36%计算,共缴纳33600元,实施后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为0元,共节税33600元。
1.2改变收费方式,达到降低营业税的目的
假定该社团组织开展经营活动,比如承办比赛或培训,可以将一些代付的费用直接由参会人员直接支付,减少社团组织开具发票金额,也就减少了营业税的计税基础,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税负。如该社团组织承办体育比赛,收取参赛费或培训费1000元/人。缴营业税金及附加35元左右。如将收取1000元/人分解:食宿统一安排,食宿费500元/人,参赛费500元。参赛人员将食宿费用交给酒店,由酒店直接开给其发票。参赛费500元由社团组织收取,开具参赛费发票。计税基础变为500元,税金随之降低50%。
1.3用足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达到合法节税的目的社团组织大多从业人数少,资产规模小,营业额低,月营业额低于3万元的不在少数,符合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国家为扶持小微企业发展,2013年8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税(2013)52号文件,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2014年10月,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力度,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发出通知,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此外,国家还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还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扩大至低于6万元,后又进一步扩大至低于10万元。
运用以上政策,社团不仅在营业税税负明显降低,企业所得税也会大大降低。对进一步增强社会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有积极作用。
2.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
社团组织开展活动,组织培训,必要聘请专家或教师,为其支付劳务费。按照税法规定,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或个人独立从事各种非雇佣的劳务所取得的所得按劳务报酬所得征税。劳务报酬所得税率为20%,一次收入畸高的,实行加征征收。社团组织人员支出大部分属于劳务报酬性质,支取方式签字领取。这样做,主要存在两个风险:一是个人负担较高的个人所得税负;二是社团组织未取得合法票据,不能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征对上述情况,采取劳务外包形式,可大大降低涉税风险,也有利于专家个人所得。
采取此纳税筹划方案的政策依据是:《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据上述规定,该社团组织可与一家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外包合同,将该社团组织需聘请的专家由该劳务公司具体操作,社团组织付给劳务公司劳务费,劳务公司为该社团组织开具劳务费发票;劳务公司扣除服务费后,支付外聘专家劳务费。
经过以上筹划,对应缴税金再举例做对比,在实施前,假定社团组织付专家讲课费2000元,社团组织或专家个人需代开文化体育业发票,缴营业税金及附加3.525%*2000元=70.5元,同时扣缴劳务费个人所得税(2000-800)*20%=240元,共计310.5元。方案实施后,社团组织只需向劳务公司付服务费50元即可。这样做的好处有三点:一是节税260.50元;二是省去了代开发票的繁琐,个人承担个人所得税降低,有利于调动外聘专家的积极性三是社团组织取得了合法票据,无涉税风险。
总之,充分运用国家的税收政策,对社团组织经营过程进行纳税筹划,可以解决社团组织初期发展的经济压力,使国家政策成为社团组织发展的“真金白银”;社团组织通过发展,逐步壮大,就会为国家创造更多的税收收入,达到社团组织和经济社会的共同发展。
热点文章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