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我国高等教育成本分担以及高等教育学费的主要问题

发布时间:2019-08-11 来源: 美文摘抄 点击:


   我国高等学校在校生从1979年的102万人增加到2003年的1108.6万人,年平均增长率为10%,最近几年则更胜以往。在取得了一定成就的同时也出现了不少的问题,其中高校学费问题备受人们关注且最具争议性。在对我国高等教育成本分担进行说明之后,本文将在教育成本分担理论的基础上对我国高等教育学费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并提出自己的几点看法。
   1、高等教育成本及其成本分担
   高等教育成本一般指在高等学校培养每一个学生的过程中所耗费的一切费用,也即是高校的在校生在学习期间直接或间接消耗的物化劳动和活劳动的总和。参照教育成本的定义,我们认为,所谓高等教育成本就是指为使受教育者接受高等教育服务而耗费的资源的价值,它既包括以货币支出的教育资源价值,也包括因资源用于高等教育所造成的价值损失。
   1986年,美国经济学家布鲁斯·约翰斯通创立了高等教育成本分担与补偿的理论,该理论基于“受益者付费”的原则把高等教育成本分为教学成本、学生生活成本以及学生机会成本三大类,认为按适当的比例向受教育者收取一部分学杂费以补偿教育成本,同时对贫困大学生提供资助是必要的。简而言之,所谓高等教育成本分担与补偿实际上是指出了高等教育费用的承担主体应该包括各级政府、用人单位、学校自身及受教育者个人。高等教育成本分担的原则即为利益获得原则和能力支付原则,即谁受益,谁支付;谁受益多,谁支付多。
   2、高等教育成本的核算
  目前,我国高等教育培养成本已经由政府、个人、社会共同分担。对学费标准的计算有两种方法,一种是按实际成本;一种是按日常的运行成本。由于成本计算的复杂性,通常我们选取的是后一种办法。这一收费标准是否合理呢?需研究两个问题,一是高等教育的培养成本究竟应该怎样计算,现在培养一个大学生究竟一年需要多少经费。二是分担的比例应该怎样确定,学费在培养成本中占多少为合理。现行的高校学费标准是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规定的,有其合理性,但按日常运行成本核收,其科学性尚有欠缺,当前高等教育学费也存在一些问题。
   3、我国高等教育学费存在的主要问题
   3.1、高校学费涨幅过快且收费太高
  自1997年全国范围实行高校招生并轨及高等教育收费政策,宣告了我国免费上大学的历史结束。高等教育的学费也经历了从无到有,从低到高的变化过程。现行高等教育学费制度考虑较多的是高等教育本身的发展和经费投入的不足,以及受教育者的成本计量问题,较少兼顾到地区经济的不平衡引起各个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不同,从而造成了高等教育学费占家庭收入的比例在地域、城乡分布上的不均衡。对所招收的学生不论其来自城市还足农村、经济发达地区还是落后地区收取同样的学费。伴随着高校学费的逐年攀升,却也越来越暴露出其尖锐的内在矛盾,即公众不断增长的对高等教育的需求与有限付费能力的矛盾。
   3.2、高等教育成本分担缺位
  在抱怨高校收费太高的同时,高校也叫苦连天,办学经费紧张甚至入不敷出,学费只占高等教育成本的一小部分,还可以继续提高。这就暴露出了成本分担政策所存在的问题,在实施成本分担政策的过程中,如今出现了成本分担缺位的现象,即政府没有提供全部的基建费用,为了解决基建支出的问题高校高收费便成为了合理的借口。其次对于高校成本的核算技术一直是广大研究人员努力探究的对象,由于教育事业本身的特殊性质,很多东西难以量化,这样也就使得高校成本无法准确地制定学费标准。
   3.3、学费标准不合理
  学费是按照一定的比例收取教育成本中个人所应分担的部分,教育成本则源于高等教育的费用和支出。高等学校在制定收费标准时,总是把高校费用中的所有项目都归入教育成本。同时,现行高校行政管理体制也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高校的资源与经费不合理消耗与开支数额巨大,浪费严重,直接表现为高校的费用不合理,特别是其中包括离退休人员费、公费医疗费或非教学人员费等在内的“非教育性”费用比重过大,如此导致教育成本在“不合理”地攀升,使得按教育成本一定比例收取的学费超出了学生个人分担成本的合理范围,导致了教育公平的缺失。
  3.4、收费有违收益规律
  首先,我国教育财政在不同的教育阶段所投入的资金是不一样的。这种财政投入结构的不合理,客观上造成了各教育阶段学费难以体现不同的收益规律,其中以研究生收费最为典型。研究生目前采取免全部学费、单位交、个人交几种收费方式,但学校为了增加收入,除大力扩招自费生外,还大规模举办各种专业学位或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在利益驱动下,有的学费偏高,学校对这部分研究生疏于管理,致使研究生总体质量下降。
   其次,不同学校或不同专业间的收费差异也不明显,指导价或区别定价政策在实际执行中失效。实行指导价政策旨在合理体现学校、专业间的成本或收益差异,但几乎所有高校所有专业都按规定的最高限额收费,这就使指导价失去了本来的意义和应有的效果。确定具体学费标准的主体是学校,在高等教育仍属“卖方市场”时期,学校自然就有按最高标准收费的倾向,且在目前体制下各专业的培养成本与收益在技术上也无法加以区别汁算,所以也就导致了学生交纳了超过了合理收费的高教学费却没有享受到高校所应提供的相应教育服务及其所带来的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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