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校分开语境下政府高等教育管理职能转变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9-08-10 来源: 美文摘抄 点击:
摘要:政府的高等教育管理体制在我国的高等教育体制中占据至关重要的地位,因此,加快转变政府的教育管理职能是深化教育体制改革,推动教育创新的现实要求。它对于高等教育的资源配置具有优化作用,可以进一步提高高等教育管理的效率,从而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高等教育需求。本文通过对政府高等教育管理职能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从而为推进政府高等教育管理职能的转变提出对策及合理的建议。
关键词:政府 高等教育 管理职能 转变 对策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如今,已经形成了以地方办学为主体、中央和地方进行分级管理的基本格局。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核心是:高等教育组织管理的制度要不断地适应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不断地进行模式上的创新。随着政府简政放权力度的加大,给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也进一步扩大,此时如何做好政府对高等教育管理职能的转型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1 政校不分导致的政府高等教育管理困境
1.1政府在高校行政管理中的缺位、越位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计划经济体制改革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影响,当前政府的职责并没有真正的落实、细化,政府在高等教育的具体管理中的角色定位比较模糊,政府的教育职能涉及了高校的各个方面,在一定程度上干预了高校的自主办学,对高校的稳定发展造成了一定的影响。政府的这种“越位”现象,既无法满足教育自身发展的需要,对社会教育需求的变化也造成了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我国政府教育部门所担当的责任巨大,不仅要对高校开展教育政策,还要对其进行办学方针的引导,甚至逐渐涉及了学科的设置以及假期的安排等具体的事项,对高校教学工作的管理无所不包。正是由于政府的“越位”,导致政府部门的人力、物力以及财力大大损耗,使得重点的工作层面得不到全面的规划和管理,甚至出现了决策的失误、行为的失职以及工作效率低下等问题。
1.2高等院校内部管理行政化严重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对社会各阶层的人才都产生了极大的需求,由于人才存在缺口,导致教育管理变得复杂,教育部门的权限也不断拓宽。与此同时,高校在政府细致、全方位的掌控之下,逐渐丧失了自主管理权,日益地接受政府的指令,履行本不属于自身的职责,导致高校的行政化越来越严重。当前,我国高校施行的制度是,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它虽然提高了教育的分配效率,细化了教育的职责,对高校在教育中所提供的职责进行了明确,但是在政校分开、政府教育职能不鲜明的情况下,校长责任制逐渐对政府和高校间的附属关系进行深化,政府部门的等级划分逐渐成为了高校体制中的一部分。而且由于校长本身也是由政府直接任命的,使得高等教育在内部管理上无法脱离政府的行政意志,政府实际上对高校仍然实行着严格的行政掌管和控制 [1]。
1.3高校自治权缺失、创新意愿不足
由于我国传统教育事业形式始终无法突破,且行政化色彩又过于浓厚,逐渐出现了行政权力干预、取代了学术权力的现象,尤其是行政权力不断介入学术事务中,对学术事务的管理进行干
预,高校的自主管理权无法得到贯彻和实施,其应用的效力无法得到充分发挥。随着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高校扩大了自主办学的权利,但目前,还是无法适应社会的发展,不能满足高等教育的发展需求,仍然存在很多的问题和弊端。当前,各大高校的隶属关系不同,管理层次不明晰且程度划分不细致,政府无法采用灵活的方式,对高校的管理过于常规化,高校自身的发展特点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导致高校的发展始终停滞不前。
2 高等教育管理职能转变的政策建议
2.1政府以善治理念进行宏观管理
2.1.1重新定位政府教育管理的角色
首先政府要担任举办者的角色。在我国,政府始终担任高校的举办者,在现有的公共体制下,由于市场对效率过于重视,因此公共部门也要具有一定的公共属性,作为供给者,作为教育领域的举办者,以此来保证教育的公平性。与此同时,高校主动承担自己的责任,努力开展教学工作,对其不断地深入探究,以及保证教学活动、科研探索活动的顺利进行,对日常工作进行科学化的管理,对此,政府不应该干预高校管理者的一切权力,甚至包办代替。
其次,政府要担任监管者的角色。政府要转变教育管理的职能,政府的教育权力不能完全的下达给高校,而要采取适当的手段,尽量放权,最大化地对高校的自主权力进行严格的监督,不断强化。高校要具有一定的自主权,不应完全听从政府的管理,在独立办学的基础上要逐渐实现其法人的最高地位。
2.1.2界定政府教育管理的权责范围
第一,完善相应的法律规章制度。法律法规的制定健全,為高等教育的稳定健康发展奠定了基础,它不但确立了高校的主体地位,同时也赋予了高校参与教育管理的合法性。高校权责的明确规定,对高校和政府的职能进行了合理分配,为教育管理模式的不断完善提供了合法依据。足以看出,制定完善的教育法律法规至关重要。制定合理的法律法规,既对政府所具有的教育举办者的权力进行突显,又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了政府的举办者权力,从而也对高校自主权的实施进行了明确的规范和界定[2]。
第二,资金的支持。政府作为高等教育的举办者,要履行自身的职责为高等院校提供资金支持,保证高等院校办学经费的充足,从而为高等教育的稳定发展提供保障。现如今对高等教育市场化的讨论和呼声很高,但究其公共产品的属性,笔者认为并不适合完全交由市场化。由政府主导和资助的高等院校,能保证各种环节的公平性,能允许尽可能多的公民拥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
第三,对市场进行严格监管。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健全,教育领域要逐渐地开放市场准入机制,采取合理化、规范化的治理方式,并进行普及和推广。
2.1.3重构政府教育管理的治理模式
热点文章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