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的历史

发布时间:2017-01-22 来源: 历史回眸 点击:

法制的历史篇一:历史上的依法治国

历史上的“法治思想”,主要是认为统一的法律与严格的刑赏为治国治本,把法律的强制手段视为最有效的甚至是唯一的手段。

战国中期管子后学继承管仲思想。提出了以法治国的概念并说:“威不两错政正不二门,以法治国,则举措而已。”(《管子·明法》)强调“正民之德”(《管子·君臣下》),对民进行道德教化,认为“道德定于上,则百姓化于下矣。

战国中后期的法家片面强调法治,不讲道德,甚至反对道德。如:

商鞅提出“明君之治也,任其力不任其德”(《商君书·错法》)

:“礼乐,淫佚之征也;慈仁,过之母也。”(同上《说民》)

反对对民进行道德教化,主张对之一味地驱之以法令。

韩非子:抱法处势则治,背法去势则乱。(《韩非子·难势》)

威势之可以禁暴,而德后之不足以止乱也《韩非子·显学》

历史上的法治具有历史的阶级的局限性,传统法治思想过于片面夸大刑法强力的作用。正是这一点,更为充分地暴露出封建统治阶级的本性。在秦王朝表现得最为突出。由于秦始皇、李斯将发家理论推向极端,实行“深督轻罪”、专任刑罚的统治方法,结果不但没有使秦王朝的统治得到巩固,反而引起天下仇怨,群起反叛,使强大的秦王朝很快遭到覆灭。此后人们常以秦朝灭亡为例,对法家和法治多有批判。直到明清之际的顾炎武,还曾提出反对“以法为治”的思想主张。他认为治国的根本方法是“正人心,厚风俗”如果单纯用法治,就会陷入君主独裁,因为君主“欲转大利”,就必然“移权于法,还会导

法制的历史

致“胥吏专权”、人才不振。这里对封建社会的“以法为治的”批判,不无一定道理。然而尽管如此,法治思想中的有价值的合理的因素及其对社会发展所起的积极作用也是不应抹煞的。它在反对和打击奴隶制的旧制度】推动社会变革方面曾发挥了巨大的历史作用,而他所强调的明法审令、循名责实、信赏必罚、明于公私之分等主张,则是治国经验的总结,凝结着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积极成果。

法制的历史篇二:中国法制史的整个历史过程

中国法制史的进程反应出了我国的社会发展的整个历史过程,各朝各代的当政者为维护其统治而对社会所做的种种规定,可以看出法律对一个国家的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从我国第一个国家的产生到今天的社会主义社会,法律也一直延续至今,通过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律也不断地建立健全和完善,从而推动中国社会几千年的文明发展。

本学期快要结束,书也看了一遍,学生觉得学习的时间短,对于课本理解的比较浅显,有不懂,也有很多困惑,希望未来的学习能够给我更多的知识点和解决一些困惑。现对这学期本门课程的知识点进行了一下总结:

我现在我国的法制史发展分为三阶段进行表述:

第一阶段是从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夏王朝,其制定的不成形法神权法对奴隶进行欺骗统治,以及商朝的神权法思想和发展到西周的各级政权机构与宗法制度相结合,使国家的政权与宗族权利融为一体的宗法奴隶制等等,构建了从中央到地方一整套的“家国相通”的统治网络。这段时期所创造的治国经验,对整个封建后世都产生了深刻持久的影响。春秋时期打破了古代传统秘密法的状态,首次出现了成文法,成文法的出现冲破了秘密刑思想的束缚,为叔向责难提供了依据,其次打破了“刑不上大夫”的传统观念,明确肯定了法律对于限制贵族特权所起的作用。

第二阶段:商鞅变法又是我国法制史进程上的一个新的里程碑,经过商鞅变法,秦国封建经济得到发展,逐渐成国七个诸侯国实力最强大的国家,为秦统一全国奠定了基础。到了公元221年,秦统一六国,建立了第一个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皇帝掌握最高的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秦始皇在全国范围内确立了郡县制度等。至此,其法制体系影响了以后中国整整二千多年的社会历史。

第三阶段:晚清政府的立宪活动,确立了以宪法为基础的诸法分立的近代化法律体系,宣告了专制皇权的非法性和不合理性。民国政府延续了自清末以来的法律改革,进一步把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民主法律制度引进我国,并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予以发展,但可惜随后的解放政权的成立,至使在中国刚刚萌芽民主法制体系就此终结,从而伟大的人民民主专制开始统治中国。

从以上的内容可以得出,中国的整个法制发展史从形式上看,对于促进中国封建社会进步和推动中国文明和社会发展起到不可磨灭的作用,但从实质上说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不管是奴隶制法还是封建法制还是最后的民主专政,其最大的局限性在于没有提出民主要求,或提出民主要求也无法要求民主,反而是主张把一切最高权力完全交由君主或某一政党,因此,法治实为人治、专制。

因此,学生认为,真正的法治应该是建立在真正民主之下的源于人民、代表人民,用于人民,而不是某一人或团体。

因时间匆忙,无法完全表达学生的个人见解,有不正之处请老师指正,谢谢!

尽管从实质上说,中国古代法治实为人治,法律只是统治阶级统治工具。但从形式上看,中国石代法治的推行对于促进中国封建社会进步,推动中国古代文明,起到了不可磨灭的作用。

中国古代法治虽然从实质上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但它是顺应社会发展的潮流,而对于当今社会问题的思考有着深刻的借鉴作用。它不仅仅是推动了中国几千年的文明发展,而且也将会有助于推动中国现代的文明。

中国古代“法治”思想虽然有许多可取的东西,但也有很大的局限性。它的最大局限性就在于没有提出民主要求,也根本无法要求民主,反而主张把包括立法权在内的一切最高权力完全交给君主,所推行的中央集权实质就是君主集权。“

通过中国法制史的学习,虽然学习的时间短,内容比较浅显,但通过法制史的学习不难看出,法律的产生是为了服务于国家的社会管理,随着国家的建立,社会生产力的不断提升,阶级矛盾的不断扩大,统治者为了能够更好地统治国家而出台完善法律用于社会管理和化解日益扩大的阶级纠纷矛盾,而管理国家的各种机构和行政单位也由此而产生。从国家的建立发展和完善,从而发展到今天的社会主义社会,我国的法制史走过了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通过对不同阶段的法律制度的学习可以看出一个国家的社会文化发展水平,通过法制史的学习是一个很好的学习认识中国历史的手段,而认识了解历史也不能忽略了对中国法制史的研究与学习。

古语云:“民为本,本固邦宁;民为水,至柔至刚,既能载舟,亦能覆舟”;毛泽东也说:“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世界历史的动力”。我国司法权源于人民,人民性是我国司法制度的本质属性,民意不可违。人民法院工作一旦脱离群众甚至背离群众,就会成为无水之源,无本之木,就会失去存在的价值和活力。一部人民司法史,就是把“人民群众”不断大写、再大写的光辉历程,让司法公信得到人民群众的认可,是司法为民永恒的价值追求。“

“天下兴亡、匹夫有责”,这是明末清初著名儒者顾炎武的社会主张,也是一代又一代炎黄子孙报效祖国的座右铭。鲁迅先生说:“我们自古以来,就有埋头苦干的人,有拼命硬干的人,有为民请命的人,有舍身求法的人……这就是中国的脊梁”。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人民有要求,我们应当用实实在在的行动去回应。“群众利益无小事”,实现群众的最根本利益,是我们义不容辞、责无旁贷的神圣职责。

责任,是一种催人奋进的力量;责任,更是一种敢于担当的使命。“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司法为民,没有终点,只有起点。

尽管从实质上说,中国古代法治实为人治,法律只是统治阶级统治工具。但从形式上看,中国石代法治的推行对于促进中国封建社会进步,推动中国古代文明,起到了不可磨灭的作用。

中国古代法治虽然从实质上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但它是顺应社会发展的潮流,而对于当今社会问题的思考有着深刻的借鉴作用。它不仅仅是推动了中国几千年的文明发展,而且也将会有助于推动中国现代的文明。

法制的历史篇三:英国的法治发展史

英国的法治发展史

一、《大宪章》开启法治的新篇

(一)《大宪章》的产生

1199年,无地王约翰担任国王。约翰担任国王后进行专制统治,践踏一切习惯与成例,破坏亨利宪章的内容,引起教会和贵族的不满。当时英国正在进行对法战争,约翰的军队节节失利,为了维持战争的经费,约翰增加了贵族的赋税。同时,约翰由于干涉选举坎特伯雷大主教的工作,被教皇英诺森三世下令革除教籍。这使得国王约翰在英国威信扫地。贵族和教士乘机联合骑士和市民,掀起了反对国王约翰的斗争,提出了一系列限制王权的要求。为了保住王位,国王约翰被迫妥协,接受了这些要求,并于1215年6月签署了由英国贵族起草的限制王权、保障臣民权利的文件,这个文件史称“大宪章”。(二)《大宪章》的影响

虽然第一次发布的大宪章只维持了数星期,但是约翰死后的多次重新发布,使它成为了永久的法律;大宪章亦成为了日后英国宪法的基石。之后亨利三世及他的继承人曾多次避开破坏大宪章的规定,但事实上中世纪英国王室的王权在大宪章之下,仍然是有增无减。不过,中世纪时期的英国国王亦曾三十次重新发布大宪章,证明国王始终不能忽视它的存在,然而实际上大宪章发布之后大多数英国国王并不遵守,这也是英国没有成文宪法的原因。

到了十七世纪,随着国王与国会之间争执的增加,大宪章的作用亦变得更为重要。根据宪章的内容多次修订而成的法律,保障更多的

权利和涵盖更多的人民,最后演化成现代的君主立宪。虽然只有开始的数句、中间三条条文以及结束语仍然有效,其余三十四条都已被废除,1297年发布的大宪章至今仍是英国法律的一部分。今天,大宪章的实际法律效用已很微小,只在司法过程中偶而被控辩双方和法官引用。但不少日后编成的政府宪法,包括美国宪法,都是起源自大宪章。以前每次英王发布大宪章,都会抄送多份到各地,这些抄本部分被带到北美殖民地,保存至今。

《大宪章》是一个英国统治阶级内部权力争斗的产物,是一个封建性的政治文件,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国王的让步也是暂时的,因此它当时发挥的实际效力也可想而知。但是,它的影响却是巨大和深远的。它体现了一种难能可贵的原则精神,那就是“王权有限,法律至上”和保护公民权利。这是在黑暗的中世纪人们试图用法律的形式限制王权的第一次尝试;它对英国以后的政治生活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力,成为后来英国资产阶级对抗王权,反对专制的一个重要法律依据,为日后英国政治体制的确立和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后来被掌权的资产阶级确认为英国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被视为英国宪法起源的标志。

二、法权与王权

开辟了法律至上的新篇(查理一世被送上断头台):1625年6月,召开第一次议会。由于议会对其宠臣白金汉公爵专权和西班牙战争失利的不满,拒绝了给国王征收关税的特权,形成了议会与国王的对立。1626年2月,召开第二次议会。议会因西班牙战争失利弹劾

白金汉公爵,被拒绝。6月,解散议会。在此期间,查理未经议会同意而任意征税,军队也随意进驻民房,民怨四起。国会遂于1628年提出权利请愿书,要求国王改善,查理为求议会同意征税而签字。1629年,查理违反请愿书的规定,并且派人拘捕议会中言行激进的的议员,然后解散国议,之后的11年间,未再召开过议会,被称为“残酷统治”的11年。1640年4月,为解决对苏格兰战争的军费问题而召集议会,旋即因为拒绝重开战端而被解散,称为“短期议会”。11月,再次召集议会,即“长期议会”,但仍然拒绝与国王合作。由于议会强行逮捕了国王宠臣斯特拉福德伯爵并策划控制应由国王控制的军队。查理一世以叛国罪逮捕5名议员,并亲率卫队到议会抓人未果。这次事件标志着国王与议会的决裂,成为英国内战的导火索。查理一世到议会抓人的消息激怒伦敦人民,伦敦市民控制了伦敦,国王被迫于1642年元月10日北逃约克,并集结保王力量。6月,拒绝了议员的19条建议;8月22日,在诺丁汉树起王旗,内战爆发。1644年,由于苏格兰人参战,进攻国王军,被迫放弃进攻伦敦。1645年6月14日,以费尔法克斯爵士和克伦威尔为正副司令的新模范军在纳斯比战役中战胜国王军。1646年春,议会军围困牛津,国王军投降,查理一世化装逃脱,第一次内战结束。5月5日,被苏格兰誓约派出卖给议会,后逃脱。在苏格兰人的支持下发动第二次内战。1648年,苏格兰军被议会军击败,第二次内战结束,查理一世被俘。王后逃亡法国寻求援助,遭到执政的法国首相马扎然红衣主教的冷落。1649年1月,特别法庭开始审判查理一世。27日,135名特别法庭中成员

中59人签署了由克伦威尔下达的处死国王的命令。罪名是背叛他的国家,背叛他的人民。30日,查理一世在白厅宴会厅前被送上断头。

三、民主政治化的新进程(光荣革命)

事件概述:当时,支持议会的辉格党人与部分托利党人为避免信奉天主教的詹姆士二世传位给刚出生的儿子,而把詹姆士二世废黜。在废黜国王之后,他们把王位传于原本的继承者,詹姆士二世的女儿玛丽和女婿威廉。1688年,威廉带兵进入英国,未发一枪,便使詹姆士二世仓惶出逃。议会重掌大权,而威廉亦即位后成为威廉三世。至此,英国议会与国王近半个世纪的斗争以议会的胜利而告结束。历史性影响:(一)国内意义 :(1)在政治上,君主立宪制的确立结束了英国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建立了资产阶级的民主政体,使英国走上了资产阶级政治民主化的道路,在世界上第一个开始了政治现代化的进程。同时,各派可通过议会斗争,实现自己的政治主张,并使其政治斗争保持在一个有序的状态中,使英国社会获得了政治稳定的制度保障。(2)在经济上,君主立宪制的确立和发展为英国资本主义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政治保障。

(二)国际意义 :英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建立君主立宪制的国家,这一制度的确立和不断完善,不仅对巩固资产阶级在英国的统治起了巨大的作用,而且对其它国家的资产阶级建立新的政治体制,也有着巨大的影响。这是英国对欧洲乃至世界作出的贡献。总之,英国君主立宪制的确立代表了历史发展的趋势,是历史的一大进步。资产阶级代议制以选举和议会立法为主要特征,使欧洲启蒙运动的民主思想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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