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服务机构IPO监督机制研究
发布时间:2018-06-27 来源: 历史回眸 点击:
摘 要:
证券服务机构在IPO过程中承担核查、验证、审核义务,客观、公正的证券服务机构对于公司证券市场价值准确定位、公司治理结构优化以及风险防控的作用不可小觑。但是通过实证样本分析发现,目前我国证券市场服务机构违法违规问题频出。一方面原因在于外部市场因素的影响,另一方面则受法律与制度规定中证券服务机构角色错位的影响,最终导致其应然价值的迷失。在全面推进IPO注册制改革的新形势下,证券服务机构需从理论与实践中重塑“委托—代理”关系,建立诚信系统、完善诉讼机制,创建证券服务机构增强自我约束的多元路径。
关键词:注册制;证券服务机构;角色错位;投资者保护
中图分类号:DF438.7
文献标志码:A 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6.06.09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指出,要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多渠道推动股权融资。在注册制模式下,IPO(Initial Public Offerings, 即首次“公开募股”)监管制度由核准制下证券服务机构及监管机构双向审核,向注册制下证券服务机构独立实质审核转变,实现IPO市场化,但激进的追求IPO的完全开放,无益于目前证券市场问题的解决,注册制改革无论对监管,还是对市场而言,所带来的不仅仅是价值与定位的冲击,更多的是对制度与机制的考验。证券服务机构作为IPO“看门人”,如何通过制度设计保证其勤勉尽责的承担核查、验证、审核义务,是注册制改革实现稳步推进的关键。
一、问题的提出:现行市场中证券服务机构的角色错位
证券市场中为投资者提供信息认证服务,通过信息披露监督和保证证券品质的各类证券市场服务机构,包括审计师、律师、证券分析师、信用评级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被统称为“看门人”学者对于“看门人”的定义各有不同,John C. Coffee在Understanding Eon: It’s About the Gatekeepers, Stupid一文中认为看门人是指在资本市场中为投资者提供认证与验证服务的信誉中介机构;Reinier Kraakman在Gatekeepers: The Anatomy of a Third-Party Enforcement Strategy一文中将看门人定义为通过拒绝与违法者合作,实现阻断违法目的的独立第三方;Assaf Hamdani在Gatekeeper Liability一文中认为看门人是指向希望进入特定市场或者从事某一活动的客户销售所必须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组织。学者间对于看门人的具体表述虽有不同,但定义范畴均是在资本市场领域,同时将功能设定为提供某些独立性服务,且定位亦均是为投资者服务。本文未对看门人进行定义,仅从各定义的共性出发进行讨论。。顾名思义,其主要承担核查、验证、审核义务,平衡证券市场各主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降低投资者与其他市场主体间的交易费用,但作为投资者保护的中坚防线,目前证券服务机构似乎并未能够恪职尽责。该类机构违法违规操作,侵害投资者权益事件屡见不鲜。遗憾的是,我国目前立法仅对证券服务机构的义务作概括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为证券发行出具有关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必须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保证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修订草案)》第二十九条、三十条、三十一条对证券服务机构的义务分别进行规定,但同样是采用概括性规定。,最新《证券法》修订草案虽独立成章细化证券服务机构责任,但仍难逃窠臼,对于证券服务机构的角色定位仍含混不清,未有大的改进。立法不彰带来的直接后果是角色错位、违法成本低廉,而最终所带来的法律风险却由投资者承担。
通过对2009年以来证监会公布的388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详情参见证监会官方网站:http:///pub/newsite/,统计日期截止至2015年3月20日。进行归纳分析,目前证券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主要呈现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一)违法违规案件呈现集体性
证监会公布的处罚决定书中共有23份处罚系针对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作出,此23份行政处罚几乎囊括了所有服务机构种类,另对42名包括签字注册会计师、签字律师以及保荐人等个人进行了处罚。目前证券服务市场的集体乱象丛生,虚假陈述、重大遗漏、虚假记载、信息披露违法屡禁不止,集合最优质资源的证券市场俨然已成为“吞噬”投资者的“黑洞”,而证券服务机构自是“功不可没”[
Symbolq@@ ],如被撤销证券服务业务许可的深圳鹏城会计师事务所在绿大地招股说明书中编造虚假资产、虚假业务收入,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几乎快要“圆满”地完成欺骗投资者、粉饰发行人、规避法律的任务。整个证券服务市场均存在义务不明、责任不全、处罚不严的状况。
(二)违法违规案件呈现关联性
23份处罚决定书共涉及12家上市公司,如2013年接连查处的绿大地、天能科技以及新大地等公司的IPO违法违规问题中,会计师事务所、律所以及券商均牵涉其中。对于这一现象我们可以作两种假设,一是集体上当,二是集体行骗。证券服务机构承担着审计、核查、验证、指导等职责,堪称证监会监管证券市场的“左膀右臂”,集体上当的可能性较低。比较而言,第二种假设倒更合乎情理一些,但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服务机构纷纷倒戈,是监管的失利还是制度的缺陷,抑或是市场的逆流,恐怕任何一方都难辞其咎。
(三)处罚手段单一、威慑力差
根据统计样本的显示,证监会的处罚结果多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仅有两家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被撤销证券服务业务,并且针对中介机构罚款的前提是必须存在违法收入,罚款金额最高为违法收入的两倍2013年11月1日光大证券因在“乌龙指”事件中涉内幕交易被处以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自2009年1号处罚决定至2015年3月20日公开的受处罚中介机构共计罚款3 7256 090元。在实际执法过程中,证监会对机构的罚款将上限定为业务收入的两倍,并且以取得收入作为罚款的前提条件,这种规定是否合理《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暂停或者撤销证券服务业务许可,并处以业务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证监会2013年56号处罚决定,对南京证券的处罚结果为警告,因其未取得业务收入,所以不再给予罚款处罚。照此逻辑推理,保荐人同样未取得业务收入,为何却给予罚款处罚呢?在所统计的违法违规行为中,司法机关仅对绿大地在招股说明书中虚增资产、虚增业务收入的行为进行了介入,给予了刑事处罚,对于其他的违法违规行为仅仅给予警告或者给予两倍违法所得的“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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