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化时代下网络借贷的法律规制
发布时间:2018-06-26 来源: 历史回眸 点击:
摘 要:信息化技术的发展,为网络借贷平台的兴起与进步提供了技术支撑。本文在分析网络借贷含义和特征的基础之上,从法律的视角对网络借贷过程中存在的各种安全隐患作出分析,并且提出了规制的对策。
关键词:信息化;网络借贷;法律;规制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35-0058-03
一、网络借贷的基本涵义
(一)网络借贷的定义
笔者参考了国外的Zopa、Prosper,以及国内的拍拍贷等网站,对其特点、性质进行了归纳与总结,得出了如下的定义。网络借贷是在互联网基础上建立的,在信息共享的环境当中,借贷双方通过竞标的方式取得相关的融资服务,以及议价的场所,在双方借贷行为完毕之后需要支付给融资平台一定的手续费用。由此可见,在网络借贷的平台当中,并不需要银行一类的金融机构提供中介服务。
(二)网络借贷的特征
第一,网络借贷需要依托于互联网技术。网络借贷发展的基础是互联网技术,其通过互联网技术来实现信息资源的共享,突破了传统的闭合式信息传递模式。借贷的双方可以依据互联网来进行信息的收集工作,弥补传统借贷方式中借贷双方信息掌握不均衡的缺陷。无论是借款者,还是投资者,都可以依据自己获得的信息进行交易活动,并且依据信息做好调查的工作。
第二,主体范围比较广。在网络借贷行为当中,借款人和放贷者遍布在全球各地,这突破了传统的熟人借贷的局面。而在网络借贷当中扮演借款者角色的,通常是一些个体经营者、小微企业、个人等,他们往往会在短期内需要大量的资金,如果采用传统银行借贷的方式,则需要提供一定的担保,并且经历复杂的审查程序,这会为其借款造成重重阻碍。此时利用网络借贷平台借款,则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获得自己所需要的资金。
第三,形式多样化,更加快捷方便。在网络借贷当中,借贷主体双方数量不一,可以是一对一,也可以是多对多。借贷的双方根据自己的资金需求,以及能够供给的资金数量,判断此次借贷过程中风险的大小,通过自行协商或者在平台的协调下,成功完成一笔借贷的行为。在这一过程中,不需要经历复杂繁琐的审核程序,只需要在网络中输入信息,搜索信用符合标准的贷款者和借款者,则可以快速地完成借贷工作。
二、网络借贷风险的成因探析
(一)我国网络借贷的现状分析
美国的prosoer是国际上最早出现网络借贷的国家,2007年我国参照美国的借贷模式,开创了“拍拍贷”网络借贷平台。随着拍拍贷的逐渐流行与壮大,诸如人人贷、宜信等借贷公司纷纷涌现出来,并且正式投入了运营。一些在日常生活,或者经营活动当中遇到经济难题,急需要用钱的借款者可以通过浏览网站搜集相关的信息,只需要支付高于银行利率的利息,并不需要提供任何的担保,就可以获得了大额的借款。同时对于闲余资金比较多的人,可以通过平台将自己的钱借给需要的人,从中获得较高的利息。网络借贷平台直接越过了银行这一中介机构,连通了借款人和贷款者,是对传统融资模式的一种突破,有利于借贷双方的互利共赢。网络借贷平台以其方便快捷、低成本的特点吸引了大批的用户,对传统的商业银行起到了强烈的冲击。我国的拍拍贷自从2007年开始创立,到目前为止注册的用户已经突破了50万人。随着网络借贷平台的逐渐兴起与发展,关于平台的负面新闻也在频繁出现。很多的新闻道出平台运营中的违法行为,用户对这些网站的信赖程度在逐渐降低,潜藏的金融风险在不断地加剧。正如上文所述,在网络借贷平台中隐藏着一系列的风险,这些风险会对借贷双方产生很大的威胁,影响了正常的市场运行秩序,导致市场无法平稳的运行。近几年,银监会不断发布了通知,对小额的网络贷款进行了规制。笔者认为,随着金融市场的日益繁荣,潜在的风险会越来越多,要想彻底地解决这些问题,首先要认识到问题的所在,分析其发生的原因,向西方发达国家学习先进的管理模式,完善我国的网络借贷监管的法律体系。
(二)监管主体模糊
1.监管主体缺乏统一性
首先,无论是通信管理部门,还是工商管理部门,都没有对平台经营的业务范围作出明确的规定。网络借贷平台在申请营业执照的过程中,工商部门只需要对其注册的资本、平台的联系方式等等必要信息进行审查,对业务的范围没有过问的权利。而通信管理部门主要是对其网络行为进行监督,同样也不涉及业务的经营,这就导致在业务开展过程中,会出现一些信贷的风险;其次,网络借贷涉及金钱从借出方向借款方流转,投资方的权益保护问题,同时也对整个金融行业的秩序起到很大的影响。因此在交易的过程中,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充分行使自己的监督职权。但是在具体操作的过程中,通常将网络借贷平台视为中介机构,对于中介机构来说,银监会的这一类金融机构无法对其进行监管,这也造成了一些风险。
2.传统监管力度不足
平台健康有序的发展,需要依靠法律制度的建立为其提供保障。但是我国的网络借贷平台仍然处于起步阶段,发展还不成熟,因此有关于网络借贷平台的相关立法体系并不是很完善,没有单独的法律对其进行规制。在实践当中,只能参考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以及对中介机构的法律规范对其进行监管。这一传统的监管方式,存在力度不足的缺陷,造成了交易过程中违规行为严重,产生了一系列的风险,主要表现为信用监管力度的不足,造成了信贷风险。
(三)缺乏对市场准入的法律规范
1.缺少对平台注册资本的规定
在网络借贷当中,平台的角色更多的倾向于中介机构,但是仍然不能忽略对其注册资本的要求与规范。因为网络借贷兴起的时间比较短,我国也未出台专门的法律来规范网络借贷行为,很多情况下都是依据《公司法》当中的规定,对平台的注册资本审查。未修改前的公司法对公司的注册资本作出严格的要求,但在2013年《公司法》经历了修改之后,最低注册资本的制度被取消,这也就意味着更多的公司可以容易地进入到市场经济中。《公司法》放宽公司成立条件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为网络平台的创立与发展起到推动作用,但同时也影响了平台整体质量,导致投资者很可能作出错误的投资决策。从保护消费者利益为出发点,我国的法律对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设立,都对其注册资本的数量作出严格的规定,但是仍未关注到网络借贷平台这个领域。结合目前网络借贷平台发展迅速发展的趋势,以及在借贷当中潜藏的风险,法律都应当尽快对平台设立的注册资本作出严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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