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然撞向高架立柱的公交车

发布时间:2018-06-26 来源: 历史回眸 点击:


  2015年6月10日中午11时36分许,上海延安西路上,一辆正常行驶中的44路公交车突然偏离车道,连续撞击中心隔离护栏和高架立柱后骤然停止……事故造成2名乘客死亡、16名乘客和3名行人不同程度受伤,司机沈某身负重伤被困车内。
  中午时分竟然发生如此严重的单车事故!是为了躲避乱闯红灯的行人?是车辆突然发生机械故障?还是司机突发疾病?抑或是司机“酒驾”甚至“毒驾”?一时间,人们猜测纷纷……
  今年9月27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沈某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一案,随着庭审步步推进,上述疑团逐一解开。
  事实焦点:有没有“犯困”
  下午2点,审判长敲响法槌,法庭审理开始。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沈某表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自愿认罪。随后,庭审依次进入公诉人、辩护人发问,法庭补充发问及控辩双方举证质证环节。公诉人向法庭提供了在车祸中受伤的15位乘客、3位行人的陈述,被告人沈某的妻儿、同事等多名证人的证言,案发时公交车车内及道路上的监控视频等证据。随着这些证据的逐一出示,事发当天的情形及被告人沈某的基本情况渐渐明晰起来……
  44路公交车的运营区域位于上海中心城区的西南部,运营线路呈南北略偏东西走向。由东南向西北设28个站点,反向设27个站点,单向全程15.4公里,计划运营时间60分钟。事发当天,沈某上早班。凌晨4点多出门赶往始发站龙华西路龙恒路站,5点钟准时发车开始一天运营。上午10点30分左右,沈某跑完2个往返,在始发站休息、用午餐。饭菜是隔夜准备好从家里带来的,一个荤菜两个蔬菜。11时许,沈某吃完午饭开始跑“最后一圈”,跑完这个来回,他就可以下班回家了。
  中午11点35分许,沈某驾驶公交车从定西路由南向北右转进入延安西路,行驶至近番禺路西约200米处时,在遇道路偏转的情况下,没有安全掌控车辆并及时修正行驶路线,致使车辆偏离车道,驶入中心人行隔离带并先后撞击隔离护栏及延安西路高架立柱,造成2名乘客死亡,16名乘客(其中1人为2岁多一点的小孩)及3名行人不同程度受伤……
  中午11时36分许,沈某公交车司机的职业生涯定格在没有跑完的“最后一圈”的中途……
  1958年出生的沈某,初中毕业后先到市郊农场务农,后回城进色织厂当工人。1993年,纺织行业从上海这座城市逐渐淡出,沈某转岗进入公交公司当售票员。4年后,公交车实行无人售票,沈某再次转岗成为驾驶员。在同事眼里,他是个老实、本分的人,平时话不多,也不太爱参加同事间的聚会,喜欢抽烟但不喝酒,不打牌也不搓麻将。上班开车,下班回家,生活简单而有规律。到这次重大事故发生前,沈某开公交车已整整18年。期间碰碰擦擦的事故在所难免,但致人伤亡的事故从未发生过。本来,再有两年半,他就可以退休了。但这场突如其来的严重车祸,在给乘客带来死亡和伤痛的同时,也给他自己带来了难以承受的身心创伤。
  2015年9月1日,事故发生两个多月后,沈某第一次在医院接受警方询问时,两次提及事发当时他有点“犯困”。但庭审中回答公诉人相关发问时,沈某表示,“在定西路转弯出来走延安西路时,我脑中一片空白。”公诉人问:“从监控录像看,36分05秒,车子偏离车道撞上隔离栏,在这之前,你有点瞌睡的动作。”沈某答:“交通肇事罪这个责任我是承担的,但是我没有打瞌睡。”
  辩护人问沈某:“案发当日,你几点上班?”沈某答:“4点多起床,5点钟上班。到案发时,我已经开了五六个小时了。”
  审判长问:“案发当日,你在驾驶过程中有没有特别疲劳?”沈某答:“没有,跟平常一样。”
  当庭播放的监控视频显示,事故发生前,公交车前方道路路况正常;11时35分45秒,沈某打方向盘车辆右转;11时36分05秒,沈某有点头动作;06秒,沈某双手控制方向盘在并无急打方向的情况下车辆撞上了高架立柱……
  鉴定人说明:是不是“犯病”
  针对监控视频,辩护人提出,在车辆撞到护栏时,以沈某18年的驾驶经验,他应当有所反应,但实际情况是沈某没有做出任何反应。辩护人认为,“很有可能在事发前几秒钟的时间,沈某可能处于无意识状态。”
  继续举证。公诉人向法庭出示了一组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和检验报告书。其中,对被告人沈某是否因自身疾病影响机动车驾驶能力的鉴定意见,公诉人申请传鉴定人出庭,对相关鉴定意见当庭予以说明。法庭传鉴定人到庭后,鉴定人首先签署了“保证向法庭如实说明鉴定意见,如有虚假愿负法律责任”的保证书。随后,鉴定人回答了公诉人关于如何作出鉴定意见的提问。鉴定人表示,鉴定意见的依据是委托方提供的沈某2014年的体检报告和事故发生后沈某的治疗报告。两份材料显示:沈某2014年体检时查出有高血压,但车祸发生后的治疗记录显示,沈某血压正常;沈某入院心电图检查提示完全性右束支传导阻滞,其后临床未诊断沈某有心梗等其他心脏疾病;头颅CT片提示多发腔隙性梗死灶,但未见其颅内存在新鲜脑缺血及脑出血等征象。综合以上各项,沈某上述疾病影响其机动车驾驶能力的依据不足,可以排除沈某自身疾病对其机动车驾驶能力的影响。
  公诉人问:“如果病人有脑梗、心梗,会有什么表现?”鉴定人答:“如果是急性脑梗死或者心肌梗死,临床会有意识改变,脑梗有肢体功能障碍,心梗会有胸痛。这些在入院后通过CT检查等都可以查出的,但沈某入院后的病例资料显示没有心梗或脑梗的情况。”
  辩护人问:“鉴定报告中提到的‘腔隙性梗死’,这个病如果发作,对人体会有什么影响?”鉴定人答:“‘腔隙性梗死’是由脑部小血管出现病变引起的,如果发作,一般没有头痛或者意识障碍,严重的会引起病灶脑部控制区域的运动障碍。”
  审判长问:“被告人沈某的‘腔隙性梗死’严重吗?”鉴定人答:“并不严重。”审判长再问:“鉴定意见提及的两种疾病,从监控视频看,沈某有没有这两种疾病发作的可能?”鉴定人答:“心脏方面,我们认为没有发病;脑梗方面,从视频资料及之后的病例资料看,没有新鲜的梗死病灶,我们认为可以排除其脑梗死发作影响其驾驶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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