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部门和自侦部门办案协作机制的构建
发布时间:2018-06-26 来源: 历史回眸 点击: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第七条规定了司法警察九项基本职责,都围绕检察机关执法办案活动,司法警察履行职务,涉及到与办案部门协作配合问题。因此,构建司法警察部门与自侦部门紧密协作,高效有序的工作机制显得尤其重要。
一、司法警察部门和自侦部门协作配合方面存在的问题
(1)对司法警察工作重视不够。检察机关多年形成的办案机制决定了司法警察的从属性、服务性和依附性。在检察机关内部,认为“司法警察可有可无”的观念、司法警察履职被动的现状仍然没有得到根本转变。办案部门不申请用警,警务部门不知情,应当归属于司法警察的职责由办案检察官履行,“有警不用”、“以检代警”、“检警不分”等问题依然比较突出。
(2)司法警察履职能力弱。近年来,虽然司法警察工作有了长足进步,在编队管理、队伍规模、履职情况、保障水平等方面取得可喜的成绩。但是,由于司法警察工作起步较晚,在警力配备、人员结构、专业水平、履职方式等方面存在着许多的矛盾和问题,司法警察工作相对薄弱的状况没有根本改变。多年来,司法警察工作局限于看管、押解、送达法律文书等几项职责,履职不全面不深入、工作亮点不突出,专业优势不明显,工作局面打不开,执警能力始终在“拿个手铐戴一下、看管目标陪一下、来个告知送一下”的低层次徘徊,遇有突击抓捕、处置群体性事件、嫌疑人逃跑等突发情况,常常出现手段简单、行动迟缓、处置失当、通联失效等问题,最终结果令人失望,导致自侦部门不信任,用警有顾虑,害怕有隐患,“想用警、必用警”愿望不强,良好的协作配合机制的更是无从谈起。
二、构建司法警察部门与自侦部门良好协作机制的意义
(1)有利于整合内部资源,发挥整体效能。在检察人力资源总量有限的现实条件下,建立科学严谨的检警协作配合工作模式,形成司法警察参与、配合、服务、保障和监督检察执法办案的良好运行机制,使检察官与司法警察各司其职,紧密结合,相互促进,相互制约,最大限度发挥整体效能,实现执法办案数量、质量、效率、效果和安全相统一。
(2)有利于促进司法警察规范化建设。依法、全面和充分履职,是司法警察规范化建设必然要求,其成效也必然要体现于服务检察执法办案活动之中。建立适应检察业务需要的司法警察履职管理方式,形成检警协作配合工作模式,是司法警察要实现由部分履职向全面履职、由单一履职向复合履职的转变,从单独作战型向协同作战型、从粗放型向精细型转变的有效途径。
(3)有利于起到相互配合和监督制约作用。良好的工作模式和协作关系进一步促进检警配合,参与办案司法警察主动与自侦部门沟通,随时了解用警需求,做到行动快速、反应机智,处置果断,保障有力。从担负的职责上看,检察官和司法警察在同一案件的不同环节形成了一种分工协作又相互监督的制约关系,既保证办案工作依法进行,又能有效防止徇私枉法,刑讯逼供、超时限审讯等问题的发生。
三、完善司法警察部门和自侦部门协作机制的措施及对策
1.准确界定权责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规定了司法警察九项职责,概括起来大致可分为安全事务、执行事务、侦查事务。安全事务主要包括提押、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协助维护检察机关接待群众来访场所的秩序和安全,参与处置突发事件;保护出席法庭、执行死刑临场监督检察人员的安全等。执行事务主要包括执行传唤、拘传;协助执行监视居住、拘留、逮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等,侦查事务主要包括保护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犯罪现场;参与搜查;协助追捕在逃或者脱逃的犯罪嫌疑人等。安全事务和执行事务,是司法警察相对确定的职能,应当交司法警察执行,司法警察可以相对独立地依法履行职责,坚决防止“有警不用”、“以检代警”、“检警不分”等现象。侦查事务是司法警察协助检察官开展侦查活动,主要体现其司法辅助性,在侦查中检察官认为不必亲自实施的事务性侦查活动,比如查询信息、调取证据、查找涉案当事人等均可交由司法警察执行,使检察官从繁重的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把精力集中在侦查指挥和突破案件上。以此形成检察官、司法警察分工合理,权责明确,互相配合,互相监督的检警关系。
2.完善工作机制
(1)用警派警机制。规范用警行为,自侦部门需要司法警察履行职责,应当填写《用警申请表》,明确用警任务和要求,部门负责人审批,提前一天联系警务部门派警,紧急情况由自侦部门负责人与司法警察部门负责人联系派警,切实改变目前自侦部门想什么时候用警就什么时候用警,任何一个侦查人员都可以电话通知司法警察部门派警的现状,杜绝用警的随意性。明确用警范围,坚持该用警时必用警,对于执行传唤、办案工作区执警、参与搜查、看管、押解犯罪嫌疑人等执行层面的任务,司法警察的参与率要达到100%。完善履行不同警务任务的用警派警制度,根据司法警察工作职能,严格“一案一派警、一事一派警”,细化用警的范围、内容、程序以及执行的工作流程和标准。完善审批流程,合理界定一般警务活动和重大警务活动范围,重大警务活动报分管院领导签发《执行职务派警令》,司法警察持《执行职务派警令》执行任务。建立警务工作运行规范和相关预案,根据工作职责,逐项制定规程,对每个具体执警行为做出严格细致的规定,做到有章可循,统一规范。
(2)风险评估预警机制。及时了解反贪、反读、公诉、控申等部门办理的重大案件有关信息,特别是有可能引涉检访的重大敏感案件,各业务部门要及时向司法警察部门进行通报,司法警察部门要主动向业务部门了解情况,与业务部门共同完善处置措施和应急预案,制定包括假想情况、形势研判、确定对策、分步实施等环节和内容的方案预案,明确自侦、法警和技术部门工作职责,做到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对应急预案要定期修订、经常演练,提高紧急突发事件应对能力和水平,确保遇有重大紧急情况能够快速反应、科学判定、高效处置。同时,由司法警察部门牵头,加强与公安等部门的沟通协调,与辖区派出所建立警务工作衔接机制,规范报警的原则、出警时限、处置方法、证据的收集与固定的方式等,有效维护检察机关正常的办公、办案秩序。
作者简介:
高鹏军,内蒙古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大队大队長。
李云娜,内蒙古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大队科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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