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耀桐:政党党内民主与马克思主义主张
发布时间:2020-06-09 来源: 历史回眸 点击:
政党是有着共同理想、共同纲领和组织纪律的人们,为了取得国家权力的目标结成的并能持续进行活动的政治团体。政党发源于近代欧洲文艺复兴和工业革命时期。自那时以来,综观世界政党发展的历史,从实施集权专断管理到逐渐走向透明公正,实行党内民主和发展党内民主,是政党演变的必然趋势。
一、发展党内民主是世界大趋势
最早起来组织政党、反对资本主义统治的是近代一批西方空想社会主义者。1523年,德国空想社会主义者闵采尔秘密地组成“上帝的选民同盟”,即“基督教同盟”,以宗教为手段,建立政党、开展革命斗争。闵采尔亲自撰写纲领,取名《书简》,并制定坚强的组织纪律,要求成员严守秘密,不惜牺牲生命。对此,恩格斯作了高度评价,闵采尔建立的是一个“只由当时革命队伍中最精锐分子组成的党”[1]。1795年,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巴贝夫为了适应革命斗争的需要,成立了“先贤祠协会”,随后在1796年称为“秘密救国督政府”的政党组织,被马克思誉为是“真正能动的共产主义政党”[2]。巴贝夫规定,党分为三级组织,保持秘密状态,遵守严密的组织纪律。党的最高机关发挥核心领导作用,中层组织起着杠杆连动作用,下层组织接受和执行党的命令、指示。三级组织间不发生直接联系,由联络代表负责下达上传,递送上级的命令和下级的情况汇报。显而易见,巴贝夫的政党,是具有浓厚密谋性质的党。40年后,法国另一位著名的空想社会主义者布朗基,秉承巴贝夫的传统
先后建立了“家族社”、“四季社”的革命政党,更加强调组织的密谋性和下级对上级的绝对服从。家族社的组织条例规定,社员“不应参加任何论战,也不去讨论各种体制;
而只限于像一个士兵那样绝对服从。”[3]由上可知,近代西方空想社会主义者在建立革命政党时,根本不知党内民主为何物。
近代西方空想社会主义者未能在党内实行民主,应该说情有可原。由于当时欧洲各国还处在资产阶级革命初期,国家民主尚未形成,人民尚未争得普选权,改造国家的任务还不可能通过民主的、和平的、公开合法的方式进行。在专制暴力血腥统治之下,革命政党只能处于隐秘状态,实行至上而下高度集权的领导,不允许有不同的声音发表意见、争论问题,无条件地强调一致就成为惟一的选择。但是到了19世纪30年代末,当资产阶级民主有所发展时,情况就有所改观了。英国宪章派建立的“工人阶级及其他人的全国联合会”和“伦敦工人协会”,被恩格斯称作“是近代第一个工人政党”[4],协会规定了建立党的生活制度、工作报告制度、下级服从上级和民主选举制度,党的各级领导人以自己的劳动领取报酬,每月在党的刊物上公布收入和支出账目。这表明,党的领导在组织上是民主的,经济上是廉洁自律的。1838年,德国空想社会主义者魏特林把“流亡者同盟”改造为“正义者同盟”时,在废除某些阴谋和神秘的传统形式、实施一定的民主方法方面,有了巨大进步。同盟章程规定:每个盟员都有立法提案权;
所有组织机关的任期为一年;
每年的5月进行改选;
被选举人若辜负选民信任时,选民有权随时罢免。恩格斯因此评价道:“他们已经能够本能地预料到自己未来的发展,并且能够组织成为(虽然还不是充分自觉地)一个无产阶级政党。”[5]
不单空想社会主义的政党组织是这样,历史上的资产阶级政党甚至在有了国家民主之后仍然以实行集权专断制度为开端。英国是世界上首先诞生资产阶级政党的国家。1679年5月,在议会围绕着废立约克公爵詹姆士王位继承问题形成对立的两派,出现了辉格党和托利党。这两党都是“干部党”或“谈话会”式的党,即通过党的骨干分子的谈话交心,发展党员,争取选票,这样做有利于党赢得优势。因此,此时的政党实行了以少数干部为核心的集权领导。后来出现的保守党和工党,改变了党的干部“谈话会”形式,走向建立支部基层组织、吸引公民参加活动的群众性政党,但党的中上层组织仍然为一部分精英分子所控制,缺乏党内民主。即使到了20世纪30、40年代,还出现了垄断资产阶级认为极权性质的党能够更好地代表国家利益,千方百计地扶持法西斯政党掌权的情况。如德国,1933年希特勒的纳粹党取得政权,上台执政。法西斯政党是垄断资产阶级实行恐怖独裁的极端形式,不仅社会上的民主被剥夺干净,就连资产阶级内部和党内也无民主可言,完全是赤裸裸的专制统治。
二战之后,西方发达国家最终实行了公民(除了未成年人和精神病、智障、刑事罪犯等之外的)普选制。人们在拥有广泛的社会民主时,已经不能忍受党内缺乏民主。于是,西方国家的政党纷纷起而改革,成了一场关乎政党命运的竞争。西方国家的社会党认为,为了使党员结构能够充分反映社会构成,必须多方吸引足够的社会人员以及游离于政党之外的政治资源,建立更为民主化、现代化的党组织。为此,一要更加分权,进一步充实基层组织的权利,提高上级组织的服务意识;
二要更加民主,特别是发展直接民主。例如,德国社民党提出,由全体党员直接选举而不是由党代会代表间接选举党的总理候选人;
法国社会党已于1997年把党的第一书记由执行委员会选举改为全体党员直选。当今世界,政党民主化已成滚滚潮流,很难设想,不实行和发展党内民主的政党能够继续存在。不民主的政党终究要走向死亡。
二、马克思主义主张发展党内民主
与历史上的资产阶级相反,马克思主义历来主张,无产阶级的组织从成立之日起,就要实行民主并不断发展民主。马克思明确反对在工人阶级的工会和政党内实行集中制,而主张实行民主制,因为集中制就是集权专断,“集中制的组织对秘密团体和宗派运动是极其有用的,但是同工会的本质相矛盾。”[6]马克思一生曾组织了两个重要的政党组织,1847年,马克思与恩格斯创建了“共产主义者同盟”,是全世界第一个共产党组织。马克思恩格斯制定的《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体现了同盟“组织本身是完全民主的”[7]性质。1864年,马克思亲手创建了国际工人协会,这是第一个国际性无产阶级政党组织,也称第一国际,它同样实行民主制,而且进一步发展了民主制,充分体现了党的民主特点。
1、党的各级机构是按民主制组织起来的,各级干部经由民主选举产生。《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规定,同盟的“所有盟员都一律平等”[8];
同盟设有支部、区部、总区部等组织,代表大会是全盟的最高立法机关。在闭会期间,中央委员会是全盟的权力执行机关。同盟的各级领导都是经过盟员选举产生并可以随时撤换。这些规定体现了民主精神,恩格斯指出:“各委员会由选举产生并随时可以罢免,仅这一点就已堵塞了任何要求独裁的密谋狂的道路……现在一切都按这样的民主制度进行。”[9]《国际工人协会临时章程》也同样地规定,国际工人协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各支部选派代表参加的代表大会,必须由代表来民主选举总委员会成员。
2、党的各级组织定期开会民主讨论党的事务,允许不同意见和观点存在。《同盟章程》规定,同盟的各级组织应定期召开会议。支部、区部和中央委员会至少每两周开会一次。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即实行年会制;
遇到情况紧急时,可召集非常代表大会。党之所以要定时召开各种会议,是因为党内的事务和所有问题,必须由各级党组织的领导机构或代表大会民主讨论。《临时章程》也规定,国际工人协会必须每年召开一次代表大会,研讨工人阶级共同关心的问题。总委员会作为国际工人协会的最高权力执行机构,它召开会议所进行的每一次集体讨论都非常认真。每个委员都能各抒己见,畅所欲言,不搞个人说了算,也要避免把自己的意见强加给其他委员。每个人对自己的言论采取负责的态度,每次会议都要事先宣读上一次会议的记录,发言人可以改正记录上的错误。
3、党的政治生活的根本方法是集体议决,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同盟章程》规定,经党的会议民主讨论问题后,要由集体议决。虽然共产主义者同盟此时尚未明确规定多数决定原则,但由于集体议决事项,事实上在实际过程中必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有鉴于缺乏明文规定的情况,到了组织国际工人协会时,马克思恩格斯就明确地制定了少数服从多数的党内政治生活根本原则。总委员会的委员如拟把某个问题提出讨论,应当先行通告,对被讨论的提案,允许不同的意见和不同的观点展开讨论,并不要求领导机关所有委员的认识必须是统一和一致的,甚至允许不同意见者提出反提案,即“修正案”。但是,一旦提案经过多数人表决通过后,任何人就要遵守和服从,没有权利推翻它。马克思恩格斯指出,“少数都要服从多数”[10],应当维护“多数对少数的权威”[11]。在国际工人协会总委员会中,马克思享有崇高的威望,但是马克思从不居功自傲,而是一贯坚持集体讨论问题。马克思把自己摆在一个普通的、平等的成员位置上,也只享有一票的权利。他提出的建议,也要经过大家讨论,经过议决赞成后才能付诸实行。
4、党的任何职务都是可以变动的,要破除和拒绝领导职务的终身制。党的各级领导既然是经由选举产生的,并且不称职的可以随时被撤换,因此,任何人在党内的职务就不可能被固化,形成终身制。只有在民主选举制度被破坏的情况下,实行个人专断,才有可能使某些领袖终身任职。为了防止某个领导人利用不变的主席职位来推行个人意志,谋求特权,马克思甚至特意地建议国际工人协会总委员会取消主席职位。马克思这样说道:“在国际协会的章程中也没有协会的主席。但是,实际上他的职能只不过是主持总委员会的会议。我在1866年拒绝了主席的职务,1867年根据我的建议根本取消了这个职位,而代之以在总委员会的每周例会上选出的执行主席。”[12]由此可见,马克思主张,主席的作用不过扮演会议司仪的角色而已,应该经常选举,轮换任职,根本不存在主席职务的终身制。
以上是马克思在建党实践中为共产党和工人阶级政党制定的党内民主制度。虽然党的民主制度不止于这些,还有更多、更具体的规定,但最重要的就是上述4条,严格地遵守和实施这4条,就能从根本上保证党的民主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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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7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419页。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73页。
[3]〔法〕乔治·莫朗热:《七月王朝时期的共产主义思想》,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24页。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97页。
[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91-192页。
[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72页。
[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00页。
[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431页。
[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00页。
[1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7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519页。
[1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3卷,人民出版社1973年版,第391页。
[1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2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559页。
作者为国家行政学院科研部主任、教授
原载《改革内参》2008年第2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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