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道生:“既得利益集团”与当今中国的腐败
发布时间:2020-06-04 来源: 历史回眸 点击:
《剧变社会期的中国腐败问题》
邵道生
第五部分 “既得利益集团”与当今中国的腐败
第3章 社会主义条件下存在不存在“既得利益集团”
(一)在社会主义社会中究竟存在不存在江泽民同志所说的“既得利益集团”?
那么,在社会主义的中国社会中究竟存在不存在江泽民同志所说的“既得利益集团”呢?
我的答案非常明确:“既得利益集团”的存在不是“可能式”,也不是“将来式”,现实生活中,从中央下来的、由上至下的、全系统的、组织性极强的还没有,但是,在一些地方、一些领域,一些部门、一些单位,那种“小的、然而能影响‘局部政治气候’的既得利益集团”不仅存在,而且还“相当严重”。
这就是当今中国与前苏联在关于“既得利益集团”问题上的一个“本质的差异”。
前苏联是怎么解体的?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在苏联共产党內已经形成从中央下来的、由上至下的、全系统的、组织性极强的与“既得利益集团”。
而在当代的中国,我的观点是,说在中国的上上下下已经形成像前苏联那样的庞大“既得利益集团”,这既无事实,也无可能的,甚至还有点危言耸听,甚至还可以说是别有用心,然而在“一些部门”、“一些领域”、“一些地方”之中“既得利益集团”已经形成或正在形成,这却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二)我国著名经济学家胡鞍钢先生的观点
就以“一些部门”来说,我国著名经济学家胡鞍钢先生曽发表过这样的观点:“在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中形成的行政性垄断,已经成为一个庞大的既得利益集团。这些特殊利益集团具有以下特征:(1)具有自利动机,寻求本行业、本部门、本集团的利益最大化,而不是全社会财富或人民福利最大化。(2)属于分利集团,借助政治资源并以国家的名义来进行经济资源的瓜分和占有。尽管垄断行业的从业人员在总人口中的比重很小,但占有的各种经济资源非常巨大。如电力系统累计投资额达8000亿~12000亿元。但仅有200万从业人员,每年仅象征性地向国家上缴利润70多亿元;
(3)排他性。排斥其他利益集团参与竞争,妨碍要素自由流动,从而进一步强化其垄断地位。如银行界的工、农、中、建“四大家庭”,为了维护其垄断地位,不仅限制外资银行的进入,也压制民营金融业的发展。(4)具有强大的政治影响力,制造所谓的“政府失效”,一旦要改革,打破垄断,他们会首先站出来反对。(5)既得利益具有刚性,其绝对利益必须增加不能减少,相对利益的份额必须上升不能下降。”[i]胡鞍钢先生还指出:“中国的行政性垄断,已经发展成一个庞大的既得利益集团,成为中国经济长期持续高速增长的最大的制度性瓶颈。”
就以“一些领域”来说,譬如证券领域,易宪容先生指出:“很清楚,国内股市发展了十几年,早已形成了一个非常强大的既得利益集团,股市上的哪一次异动都留下了它们的身影”[1],他们是一批“食利层”,是一批“暴发户”,弄虚作假,翻手云雨,兴风作浪,无所不为,当他们得知中国高层下决心整治证券领域,并付诸实施时,为了维护他们的“既得利益”,便下定决心要与高层的行动较量一番:你要监管,我就砸盘,不是硬砸,而是利用高层的“决策错误”——国有股减持,你越坚持,我就砸得越狠,造成整个股民的空慌心理,于是整个大盘从2300点急泻到1300点,受损害的当然是广大股民。那么,在这个过程中“既得利益集团”是不是也获利呢?非也。但是,为了显示“力量”,为了让股市混乱使你无法监管,因而即使利益暂时受损也要这么做。所以在证券业有一种奇怪的观念:将高层的加强监管作为“利空”来对待,每当监管措施出台,大盘即应势而落,这简直是不可思议。加强监管,只能使证券走向有序,只能保护广大中小股民的利益,怎能是“利空”?就像国家严厉打击腐败一样,祸国殃民的腐败分子被一个个揪了出来,大量侵吞国家资财的蛀虫被清理出去,江山不会变颜色了,人民的利益不被侵吞了,经济建设有了保障,怎能是“利空”?对国家、对社会、对人民只能是“利好”又怎会是“利空”呢?!当然,我们不能将股指急泻1000余点全都归之于它,但是证券业里的“既得利益集团”的兴风作浪是其中重要原因之一。
就以“一些地方”来说,譬如,就以被查处的广东的湛江、福建厦门和沈阳慕绥新三大腐败集团来说,从另一层意义来说,就是由党內一些有权有势的腐败分子构成的“既得利益集团”——“腐败利益集团”,他们借助于对权力、地位和对资源的垄断而轻轻松松获得了巨大的经济利益、政治利益,年深日久,形成牢不可破的“关系网”,盘根错节,积重难返,互相“提携”,近亲繁殖,从而结成了“利益共同体”、“命运共同体”,一损俱损,一荣俱荣,上枉国法,民怨沸腾。这样,轻而易举地将共产党的政权异化了,他们代表的决不是人民,不是先进的文化,不是先进的生产力,而是一小撮腐败分子、不法奷商、?缁岱肿雍妥咚椒肿樱??晕医?挥锌逄ǖ恼馊?龅胤秸?ǎ?浦??植啃缘暮推窖荼洹N?裁床榇φ馊?龈?芗?拍茄?枘眩?茄??亩?牵课?裁匆欢ㄒ??弥醒氲牧α坎拍鼙冉铣沟捉饩鏊?牵空猓?扔肽切┑衬谟腥ㄓ惺聘?芊肿拥氖馑婪纯褂泄兀?灿胝馊?龅胤礁?芊肿踊?A——“既得利益集团”——的垂死挣扎有关:好不容易才获得的既得利益怎能让它轻易丢失?所以,在沈阳出现了那样一种“景象”:慕绥新、马向东等一大批腐败分子被送上了历史审判台,然而相当一部分官员还在那里“缅怀”昔日腐败分子分给他们的“残汤剩羹”,因而“出工不出力”,办事效率极低,似乎是对失去“既得利益”的一种“消极抵制”。
(三)钟岩先生在这个问题上的观点
钟岩先生在《我国部分腐败分子完成原始积累出现利益集团》一文中指出:当今腐败的四个新特点,他说:“近年来查处的一系列案件表明,随着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腐败本身也在不断发展演化。腐败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一是有些腐败分子已经基本完成原始积累,出现了某些‘既得利益集团’。在一些部门一些地方,已经形成程度不一的既得利益集团,或者说,在一些地方和部门既得利益集团已经渐成气候。腐败分子的原始积累主要是通过6个方面来完成:大批量、多层次的土地批租;
利用权利大量违规放贷;
对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转包分肥;
违规减免税收;
股市"圈钱";
走私放私。值得注意的是,很多地方出现了‘送配偶子女出国、亲属海外定居……把腐败赃款转移出境……自己外逃’的新情况,对于这一腐败‘三部曲’的新动向,必须高度警惕。”[2]
总之,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存在“既得利益集团”并不是一个虚构的神话,只要你能正视现实,你就会发现在“一些部门”、“一些领域”、“一些地方”和“一些单位”这个“既得利益集团”还相当“活躍”,还时不时地“显示力量”。
注释:
[1] 易宪容:〈股权全流通应还富于民众〉2002年12月03日中国经济时报
[2] :
瞭望东方周刊 2004-07-21
[i] 胡鞍钢:《中国战略构想》 浙江人民出版社 207页。
第4章 “既得利益集团”与“局部性和平演变”
(一)从本质上说腐败与反腐败斗争是“一种特殊形式的阶级斗争”
阶级斗争观点是理论中的一种。中国共产党依靠了它,嬴得了新民主主义的革命,也使建国初期的社会主义改造获得了初步的成功,所以这一理论功不可没。
不过,从五十年代后期开始,整个社会将阶级斗争理论当作治国的“纲”,一个又一个的意识批判运动,一个又一个的政治运动,而“文化大革命”又将这个理论推到了极端,由于它的存在中国就没有安宁过,中国社会为此而付出了沉重的代价,也使广大的中国人民吃了很大的苦头,从此之后,这一阶级斗争理论的名声就不太好听,我们的社会便不由自主地远离了这个理论,如今的理论家一个个都离它远远的,惟恐沾了它的光。
这个阶级斗争理论究竟如何?凭心而论,错误似乎并不在这个理论本身,而是用错了对象,用错了时间,用错了地点,甚至将它作为治国的纲就大错特错的了。
其实,就像邓小平同志所说的:“社会主义社会中的阶级斗争是一个客观存在,不应该缩小,也不应该夸大。实践证明,无论是缩小或是夸大,两者都要犯严重的错误。至于整个社会主义社会历史时期是否始终存在某种阶级斗争,这里包括许多理论上和实践上复杂和困难的问题,不是只靠引证前人的书本所能够解决的,大家可以继续研究。总之,社会主义社会目前和今后的阶级斗争,显然不同于过去历史上阶级社会的阶级斗争,这也是客观的事实,我们不能否认,否认了也要犯严重的错误。”
邓小平同志的这段话说得很中肯,很值得我们学一学。
依我之见,对阶级斗争理论,过去是极端夸大,而当前存在着这样的倾向:一是“缩小”,大家都对它故意的回避,有的干脆来一个彻底的否认;
二是拒绝研究,拒绝研究在新的历史阶级斗争的存在,它的表现规律。
譬如,怎样解释当今社会泛滥的腐败现象?这既是一个现实问题又是一个理论问题,很值得研究。很多人将寻求问题的答案瞄准了国外,用外国人发明的理论来解释,那个红得发紫的“寻租理论”就是一例。依我之见,用它来解释权力腐败就有点不伦不类。东西是自己的,将它租出去,寻点租金花花,又何不可?可是权力这个东西是自己的吗?它是姓“公”的,就根本不存在租不租的问题。所以寻常人(如干部和群众)听了这个理论之后除了感到深奥、难懂之外,别无所获。我也算是一个文人了,但是思量了半天仍有一种别扭、灰涩之感。我问了一些对理论尚感兴趣的政府官员,问他们能不能理解这个“寻租理论”。他们的回答倒是很坦率:何必这样咬文嚼字呢,将一种谁都懂的“权钱交易现象”用一个很难懂“寻租”的概念来解释,何必多此一举呢?这位官员说得很坦率,用简浅的语言能解释清楚复杂的社会现象,这是理论家的“能耐”,现在倒好,来一个颠倒,用一种谁都不懂的语言来解释大家关心的现象,将人们搞得稀里糊涂,这哪能算是理论呢?
我以为,用阶级斗争的理论倒是能解释清楚这个最终能亡党亡国的腐败现象的。
譬如,过去我们常用阶级斗争理论来解释社会主义时期发生的“和平演变”现象。我看,这个和“和平演变”论并没有过时,前苏联不是舒舒服服地“和平演变”过去了。而中国呢?这个危险依然存在。主要危险来自谁?过去常说这种和平演变的危险可能发生在“第三代”身上,或是那些“知识分子”身上。现在想一想,这种想法幼稚得很,没有权怎么演变?所以邓小平同志说:“中国要出问题,还是出在共产党内部。”所以这个“共产党内部”当然不是指广大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干部,而是指一批特权化了的腐败阶层。和平演变的主要危险就在共产党内,就在特权化了的腐败阶层。它们需要“和平演变”,希望“和平演变”,而且希望这个“和平演变”来得越快越好。为什么?因为他们需要被“和平演变”了的制度去保障整个腐败阶层的利益。
也许有人认为这是耸人听闻,是故弄玄虚。不是的,这不是理论家的无病呻吟,也决不是理论家论说的一种理论可能性。恰好相反,这种“和平演变”在在一些局部地区已经变成了现实。譬如,举国震惊、举世震惊的湛江和厦门远华腐败大案说明了什么?说明了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当地的被腐败分子窃取的政权性质发生了蜕变,地方的主要领导权被一小撮腐败分子窃取了,党的、公安司法的、银行的系统都掌握在腐败分子的手中,整个地区被搞得乌烟瘴气,简直就是腐败分子的乐园。请问,在这些地区究竟是谁专谁的政?是共产党的天下还是腐败分子的天下?是人民的政权还是资产阶级的政权?我想,只要头脑正常,这些答案是不难回答的。大量被揭出来的触目惊心的腐败黑幕清楚告诉我们,在这个问题绝对不能太书生气了。
在过去,我们经常用毛泽东同志的这样一段来提醒我们不要忘掉阶级斗争:“因为胜利,党内的骄傲情绪,以功臣自居的情绪,停顿起来不求进步的情绪,贪图享乐不愿再过艰苦生活的情绪,可能生长。因为胜利,人民感谢我们,资产阶级也会出来捧场。敌人的武力是不能征服我们的,这点己经得到证明了。资产阶级的捧场则可能征服我们队伍中的意志薄弱者。可能有这样一些共产党人,他们是不曾被拿枪的敌人征服过的,他们在这些敌人面前不愧英雄的称号;
但是经不起人们用糖衣裹着的炮弹的攻击,他们在糖弹面前要打败仗。我们必须预防这种情况。……中国的革命是伟大的,但革命以后的路程更长,工作更伟大,更艰苦。这一点现在就必须向党内讲明白,务必使同志们继续地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务必使同志们继续地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现在重温毛泽东同志的这段话,发现一点都没有过时,说得完全对,完全正确。看一看现实,如今的大腐败分子也好小腐败分子也好,说句良心话,有不少原本都是好人,都是“根正苗红”的人,都是为社会作出一定贡献的人,有不少真还是些“不愧为英雄的称号”的人,但是,因为思想上少了一根阶级斗争的弦,结果被“糖衣裹着的炮弹”击中了,被金钱、美女、权力迷了心窍,在“糖弹”面前打了败仗,就像成克杰、胡长清那样,成了不耻于人类的千古罪人。我想,这个教训是深刻的,怎样防止这类悲剧重演?我想最好是不要忘掉阶级斗争的理论,它是一服最好的清醒剂。
邓小平同志说:“在社会主义社会,仍然有反革命分子,有敌特分子,有各种破坏社会主义秩序的刑事犯罪分子和其它坏分子,有贪污盗窃、投机倒把的新剥削分子,并且这种现象在长期内不可能完全消灭。同他们的斗争不同于过去历史上的阶级对阶级的斗争(他们不可能形成一个公开的完整的阶级),但仍然是一种特殊形式的阶级斗争,或者说是历史上的阶级斗争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的特殊形式的遗留。”所以,从本质上来说,当今的腐败与反腐败斗争实际上是邓小平同志说的“一种特殊形式的阶级斗争”。
总之,依我之见,“和平演变”是一种舒舒服服的“颜色革命”,是“一种特殊形式的阶级斗争”。
(二)“局部性的和平演变”不是虚的、抽象的,三个腐败案的本质是“局部性的和平演变”
一个是广东湛江腐败案,一个是福建远华远华走私案,一个是辽宁沈阳腐败案,涉及官员之多,层次之高,腐败金额之巨,问题之严重,影响之广泛实是触目惊心,实是震惊中外,它的确将当代中国的腐败发展提到了一个“新的里程碑”,它使人震惊,使人可怕,使人窒息。
那么,这三个腐败案的本质是什么?我的一个“说法”是八个字:“局部性的和平演变”。
过去,一提“和平演变”这四个字,对普通老百姓来说,总是觉得很虚很抽象,总要拿前苏联的例子来教育大家,总是说“和平演变”发生的可能性……总之,因为没有切身的体会,听到也后来就听烦了,听腻了,教育的效果自然就不好。
前国家主席刘少奇同志曾说过这样一段话:“我们的个别地区、个别部门的组织已经变质了,中央的什么口号来了他们应付一下,平平淡淡,也不反党,可是几个书记勾结起来,停滞、腐化、堕落,这不是变质?”将湛江、厦门远华、沈阳三案与刘少奇同志的这段话对照一下,就可以发现这个“个别地区、个别部门的组织”的“变质”活生生地展现在人们的面前,很现实也很生动,为此,我就想到这样一个问题:“和平演变”已经不再是理论上的可能性了。
在湛江走私案中重要涉案人员有湛江原市委书记陈同庆、湛江海关原关长曹秀康、湛江市原常务副市长叶振成、湛江市原“打私办”主任郑炳林、湛江公安边防分局原局长邓野、政委陈恩等。
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案首批二十五宗案件的事实,并且一审判决八十四名被告,其中十一人被判死刑。在案中涉及有市委副书记、海关关长、公安局局长、银行行长及武警等干部也参与和受贿赂。赖昌星走私犯罪集团涉及货物价值人民币五百三十亿元,偷逃税款人民币三百亿元,数字相当巨大和惊人,到后来还牵出一个公安部副部长李纪周。
在沈阳腐败案中,除了曾任辽宁省建设厅厅长、省长助理、副省长兼省委政法委副书记的慕绥新和沈阳市常务副市长马向东之外,还将市政府机关、司法机关、国有企业内的一批“蠹虫”挖了出来: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原局长郭久嗣,市烟草专卖局原局长周伟,市政府原副秘书长迟若岩、泰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原院长贾永祥和原副院长梁福全、焦玫瑰,市人民检察院原检察长刘实,市国家税务局原局长赵士春,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原总经理田英杰,市财政局办公室原主任马声等。
谁敢说在腐败分子控制下的那时的湛江、厦门、沈阳政权还是无产阶级性质的?是共产党性质的政权?是代表人民利益的政权?
的确,谁都不敢说,也没有这个胆量说。为什么?因为在他们控制下的政权的性质发生了根本性的蜕変,他们保护的是腐败分子的利益,保护的是大奷商的利益,保护的是靠走私等非法手段暴富起来的“既得利益集团”的利益,保护的是?缁幔ɑ螯社会势力)的利益,成了他们的“?筇ā焙汀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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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确,在腐败分子控制下的湛江、厦门远华、沈阳,也有一套监督系统,有纪委、监察、法院、公安等等,但是,遗憾的是就些系统都缺乏应有的独立性,都只是腐败了的第一把手的工具,他们只对自己的顶头上司负责,他们不敢、不可能、也没有就个能力对腐败了的顶头上司进行监督或是惩罚。为什么?因为这些执法或专政机关內的领导者本人,或是蜕化变质腐败分子的“自己人”、亲信,或是被威逼利诱后被拖下了的。想一想,当社会主义的执法机关失去了它应有的职能之后,是属什么性质?不是“和平演变”又是什么!
而且更为可怕的是,这些案子不仅仅是“几个书记勾结起来”,而是共产党的一些“地方性高级干部”与“有钱人”勾结起,是“红道”、“黄道”和“黑道”这三股势力勾结起来了,形成了强大的“地方性腐败势力”,这就是说,当今的反腐败,已经不是在与“单个的、零星的腐败分子”斗,与“单个的、零星的腐败分子”斗,没有什么了不起的,出一个就抓一个,不会很费什么劲的,可怕的就是腐败分子“相互扎堆”,“相互抱团”,“相互结伙”,构成了一种“势力”,形成了一种“气候”,问题的性质就而同了,若是这些“相互扎堆”、“相互抱团”、“相互结伙”的总头头是当地位高权重的“第一把手”,那么问题就变得非常之严重,它会轻而易举地将一个单位的“面貌”改变了过去,变成了腐败分子的天堂,变成了蜕化变质分子的乐园,若是在这些单位反腐败,那就显得异常之艰难。
(三)可怕的是“一群由掌了权的腐败分子组成的腐败团伙”
其实,我们再往深处想一想,湛江腐败案、厦门远华腐败案和辽宁慕马案等这些大案、要案,不都是由一些“相互扎堆”,“相互抱团”,“相互结伙”的位高权重的腐败分子组成的吗?这不就是“放大”到地区一级的“窝案” 、“串案”吗?与一些“单位性”的“窝案” 、“串案”相比,其不同之处就是它的腐败级别更高,腐败的后果更严重,腐败的影响更恶劣,腐败的势力更强大,我们反起腐败来就更困难。于是,我们就看到了这种现象,对这种“地区性的‘窝案’、‘串案’ ”,非得要中央“插手”不可,非得要中央组织抽调全国的“精兵强将”,非得要花上很长的时间去查不可,非得要花大力气去排除各种各样的腐败势力干扰不可,非得要……想一想,在这样历史条件下的反腐败怎能不艰巨、不复杂?
其实,若是从社会学来看所谓的腐败“窝案”、“串案”,其实质就是“一群由掌了权的腐败分子组成的腐败犯罪团伙”,就是一个依靠权力非法获得利益的“利益共同体”。这个“腐败团伙”组成的基本原则就是遵循按对腐败的“贡献”进行分赃的“利益共享原则”。这个“腐败团伙”为什么要拼死抵制反腐败?说到厎就是为了维护“自己一伙人”借助权力获得的“经济上的、政治上的既得利益”,就是为了保持“自己一伙人”头上的官帽、自己所坐的官位,就是为了“自己一伙人”不受审判、不进大狱、不掉脑袋,因而在“共同命运”下,对社会反腐败的抵制就显得“特别主动”、 “特别自觉”、 “特别卖力”……所以,当今社会的反腐败,并不仅仅是和单个的腐败分子斗,而是在和“腐败团伙”斗,在和一个个“靠腐败获得利益的既得利益者的小集团”,在和“大大小小的腐败利益集团”斗。
这个“大大小小的腐败利益集团”,指的是某个地区的一些权贵通过“权力性结伙“的方式,利用共产党已有的组织系统建成一个跨系统、跨行业、跨省市,实施境内外勾结,对社会财富实施疯狂惊夺的一种体系内的腐败。
这个“大大小小的腐败利益集团” ,会巧妙地利用共产党现行制度(如现行人事制度、公安司法制度、贸易制度、银行制度等)中的弊端或漏洞,为其腐败服务。这种“制度性腐败”简单、方便而且“高效”,因为都是在制度内的腐败,还安全而不用冒多大的风险,因而腐败的金额一个个都是天文数字。譬如,湛江腐败案为100多亿之巨,厦门远华案中的走私物品高达530亿,偷税漏税300亿元。这就是“制度性腐败”的“优越性”,既保证了腐败分子能在短期内就能攫取巨大的财富(厦门的作案时间是从1996年开始的),同时腐败的暴利又反过来加速了“制度性腐败”的发展,在如此丰厚的利润下结成了腐败分子的神圣同盟。
在这个“大大小小的腐败利益集团”中,它的重要组织特征是各口都有重要权贵把持,分工严密,上下有序,腐败一条龙,“清一色”,形成了一股强大的腐败势力。这股腐败势力既有来自“红道”(即制度内)的纵容,也有来自“黑道”(腐败恶势力)的支持。以厦门远华案来说,卷入到这一案权势人物有:厦门海关原关长杨前钱、福建省公安厅原副厅长、福州市公安局原局长庄如顺、厦门市原副市长蓝甫、中国工商银行厦门市分行原行长叶季谌等,真是“一夫当关,万夫莫开”。腐败势力在权贵的支持、纵容下,利用它用腐败得来的经济实力,千方百计向当地的各种“公权”渗透,甚至通过赎买手段将一些“公权”变成了“私权”,“黑道”在“红道”的支持下摇身一变,变成了“黄道”上的大企业家、实业家,既是官又是匪又是商,红的黄的黑的三股势力混在一起,在地方上形成了一股看不见但能时刻能感觉得着的强大腐败恶势力。湛江的走私犯有上亿元的船队、专用码头和炼油厂,走私油竟占全国消耗份额的十分之一。而在厦门,在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中都能感觉到所谓“远华影响”,远华集团、远华影视城、远华足球队、88层远华大厦……到处都有远华两字,到处都烙上了远华的痕迹,腐败恶势力的影响在厦门可以说是“无处不在”、“无时不有”。
由于这个“大大小小的腐败利益集团”的存在,会使制度内的所有监督都会变得无效。在湛江、厦门案发之前,当地的那些制度内的监督制度都应该说是完整的、具全的,但是面对这种“制度性腐败”,它不过是权力机构内的一个必须的装饰品,一件装装门面的摆设物。面对猖獗的腐败恶势力,面对执法部门掌握在腐败分子手中的现实,谁敢去监督?谁又能去监督?若没有中央的强烈干预,那么,谁想要依靠当地制度内的监督体系去监督,那简直是天方夜谈,是一种美妙的神话了。
总之,这个“大大小小的腐败利益集团”的性质是严重的,影响是恶劣的,然而它的最终后果更为可怕:它使某个地方政权的性质发生蜕变,使政权为一小撮腐败分子把持,从红色的人民政权变成了黑色的腐败政权。而且,政权的这种蜕变是舒舒服服的变,是慢慢地、和平的变,是不流血的变,是将公权变成了腐私权的变。变的结果是什么?将当地的政权最终变成一个针插不进、水泼不进的独立王国。于是,我就不由自主地记起了毛泽东同志的一段话:“可能有这样一些共产党人,他们是不曾被拿枪的敌人征服过的,他们在这些敌人面前不愧为英雄的称号,但是经不起人们用糖衣裹着的炮弹的攻击,他们在糖弹面前要打败仗,我们必须预防这种情况。”
就也就是西方敌对势力最希望我们出现的“颜色革命”。
(四)重温毛泽东同志的“不要形成一个脱离人民的贵族阶层”
所以,我们有理由去重新学习毛泽东同志早在1956年时就发出的警告:“我们一定要警惕,……不要形成一个脱离人民的贵族阶层。”而这个“大大小小的腐败利益集团”就是一个“脱离人民的贵族阶层”, 湛江、厦门、沈阳这些腐败集团实际上已是一个不折不扣的、以腐败分子为主体的“贵族阶层”。
当然,当我们谈到这种“大大小小的腐败利益集团”的特点时还得指出,这种“制度性腐败”,不是“整体性”的而是“个别性”,不是“全局性”的而是“缺陷性”的,不是“根本性”的而是“一时性”的,我们完全可以通过“整体性的制度性优势”去战胜“局部性的制度性腐败”。湛江、厦门、辽宁慕马案三大案的被彻底曝光、揭露,不仅仅体现的是党在反腐败方面的决心和信心(仅在厦门远华腐败案的一审中就宣判了14个人的死刑),而且更重要的体现了我们“整体性的制度性优势”,谁搞腐败,不管腐败分子的权势是多么地大,多么地厉害,共产党可以用制度将彻底地将其查处,直至送上断头台。(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于是,我又突然想起了邓小平同志曾说过的一段话:“我们自从实行对外开放和对内搞活经济两个方面的政策以来,不过一两年间,就有相当多的干部被腐蚀了。卷进经济犯罪活动的人不是小量的,而是大量的。……如果我们党不严重注意,不坚决刹住这股风,那末,我们的党和国家确实要发生‘改变面貌’的问题。这不是危言耸听。”邓小平同志在这里所说的“改变面貌”,当然指的是和和平平地、舒舒服服地、不快不慢地、不通过流血方式的改变,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和平演变”。这些人手中拿的是人民给予的权力,然而谋取的却是个人(或小集团)的私利,经受不起糖衣炮弹的引诱,贪赃枉法,疯狂敛财,奢侈腐化,哪有半点儿的共产党人的味道?这些人不是变又是什么?
当然,由于中央政权掌握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手中,我国不可能、也不会发生全局性的、整体性的和平演变,但是,地方性的、局部性的和平演变会不会发生呢?湛江、厦门远华、沈阳腐败三大案的发生证明了,这种和平演变的发生在当今不是会不会的问题,而是发生的多少、规模的问题。的确,亡党、亡国、亡社会主义决不是一句空话。
湛江、厦门远华、辽宁慕马案的实质就是局部性的和平演变!就是地方性的和平演变!想而对我们党来说,够得上“大问题”的有很多很多,但是,在诸多的“大问题”中有什么问题能大过于亡党亡国亡社会主义的腐败呢?我想,都不能。
总之,依我之见,像广东湛江、福建厦门远华、辽宁慕马案这类“腐败了的既得利益集团”是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一个“毒瘤”,实际上是邓小平同志说的“一种特殊形式的阶级斗争”。
所以,在反腐败斗争中我们不必忌讳“阶级斗争”这四个字。
第5章 社会转型期“既得利益集团”的形成及其特点
(一)从邱晓华提供的一个数字看“既得利益集团”的形成那么,存在于“一些部门”、“一些领域”、“一些地方”、“一些单位”的“既得利益集团”是怎样形成的?
先看一个由原国家统计局副局长、著名经济学家邱晓华(那时的他,正是他“风华正茂”的“上升时期”)“提供”的一个数字。2002年10月31日,他在赴重庆作了一场经济形势报告中提出:“我国富人群体主要有9大主要成因。一是企业推行承包制,一批敢于承担风险的人走上‘先富起来’的道路;
二是国家落实各项政策而得到一笔补偿资金所惠及的一批人;
三是国家鼓励私人经济发展、先‘下海’的人;
四是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国家实行部分生产、生活资料和贷款价格的‘双轨制,特殊群体因此而享用了价差带来的6000亿元财富;
五是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期最早涉足证券市场的投资人和证券从业人群;
六是房地产业投资人;
七是倒卖各种指标、出口配额等人群;
八是特殊职业者,如影视明星、体育明星、作家等;
九是科技技术成果转让获益者。”[i]
在邱晓华“提供”的众多数字中,我最为“关心”的是“国家实行部分生产、生活资料和贷款价格的‘双轨制,特殊群体因此而享用了价差带来的6000亿元财富”这个数字,它让我“激动不已”。为什么?因为关于“既得利益集团”存在与否在社会上、在学术界争论颇大,且无定论,“定性”分析多,因缺乏实实在在的数据,谁都说服不了谁。而邱晓华“提供”的“6000亿”这个数字则给了我们一个明确的回答:这个“既得利益集团”恐怕不是正在形成中的问题,而是早就是一个客观存在的问题。
胡鞍钢先生在《中国90年代后半期腐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腐败类型分为4类,分别是各类税收流失型腐败损失,走私等大规模非法经济导致“黑色收入”,腐败直接造成的大量公共投资和公共支出流失,垄断造成大量的租金损失等。通过大量数据并作保守的估算,90年代后半期,仅以上4种主要类型的腐败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消费者福利损失,平均每年在9875至12570亿元之间,占全国GDP总量比重的13.2%至16.8%之间。我们有理由认为,这笔巨额财富相当一部分落入既得利益集团手中。
为什么?因为在80年代“万元户”就是中国富豪的象征,想一想,这“6000亿”能“制造生产”出多少个“万元户”来啊!6000万个“万元户”,多么巨大的一个群体,说它客观存在,一点错都没有。而这个“特殊群体”,其实就是一个“特殊的既得利益群体”,就是一个“特殊的既得利益集团”。为什么?就在这“特殊”两字上,因为一般老百姓、没有特殊的权力背景的,是无论如何沾不到这个“光”的。“资本来到人间,从头到脚每一个毛孔都滴着血和肮脏的东西”这句话还是蛮有有道理的,我不能说这“6000亿”都是“滴着血和肮脏的东西”,但是,我可以肯定其中相当一部分是“滴着血和肮脏的东西”。
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副局长马海滨在中国犯罪学研究会预防职务犯罪专业委员会年会的发言中指出:“经济体制改革以来,我国经济、社会生活发生了巨大变化。改革采取渐进方式,经历了原轨、易轨、双轨、并轨等阶段。从原轨至双轨期,‘寻租’活动十分活跃,贪污、受赂等职务犯罪活动异常猖獗。”这段话说明什么?至少说明这“6000亿”是与“原轨、易轨、双轨、并轨等阶段”的“贪污、受赂等职务犯罪活动异常猖獗”联在一起的。
(二)“双轨制”给既得利益群体提供“腐败的机会”
有人不同意我的观点,他们认为:“不能把‘特殊群体’与‘既得利益群体’混为一谈。原文中的‘特殊群体’,是指与国家实现‘双轨制’政策相关的行业、部门、企业、人员,不能等同于‘既得利益集团’,更不能说‘是一个特殊的既得利益阶层’。由一个单纯的经济学指代引申为一个政治学概念,直接导致得出中国既得利益群体‘早就是一个客观存在’的结论,与客观事实不符,其论点当然是错误的。其次,原文提到的‘6000亿财富’不仅不能被理解为用于分配的资金,‘享用’的主体也不仅仅是个人所得,还应包括行业和单位利益,包括国家和集体积累,包括相关业务的正常运转费用。”还说:“邱晓华已经指出,富人群体的获得有合理的因素也有不合理的因素,应承认历史的局限性。对待历史问题,不能搞事后诸葛亮。‘改革是一场革命’,是革命就会有牺牲,不能在事后因处于探索阶段的改革举措存在瑕疵而全盘加以否定或曲解。‘双轨’是历史的产物,不能把‘双轨制”仅仅理解为给既得利益群体提供‘腐败的机会’和‘对腐败的宽容’ 。”[ii]
这段话藐视有理,实质大谬。谬在何处?主要有以下四点:其一,我认为,对“6000亿”这个数字,不应该也不能够将它作为一个“单纯的经济学”的概念来思考,因为经济从来就是与社会、政治密切联系在一起的。想一想,我们在公布每一个重大经济数字时,有哪一个是不作为政治上的“大好形势”来宣传的?其实说句心里话,这“6000亿”在我心目中,它也仅仅只是一个“象征性的数字”,我只是将它当作“价格双轨制”产生腐败并得以蔓延的一个“大致上的数字根据”,而且凭它作了“政治学概念”上的延伸,这个“延伸”是建立在对“双轨制”“为这个‘特殊群体’提供了‘致富’的机会”进行科学反思的基礎上的。其二,我对“价格双轨制”的反思根本不涉及到对“探索阶段的改革举措存在瑕疵而全盘加以否定或曲解”,若是对改革阶段存在问题的反思就是一种“搞事后诸葛亮”,那么要我们这些搞社会科学的干什么?所以,我只能说在这个问题上戴秦先生的“言重”就有过去有些人习惯用的“戴帽子”、“打棍子”之嫌。其三,我从来都没有否定邱晓华先生的关于“富人群体的获得有合理的因素也有不合理的因素”这个连三岁小孩都懂的“常识性知识”,其实,只要认真读一读邱晓华的全文,你就不难发现,邱晓华的这个观点指的是所有致富群体的“九类人”,而不是专指“双轨制”下的一种人。若是借助权力利用“价格双轨制”致富(即当时人称的“官倒”)是“合理”的话,那么岂不是承认如今许多大贪官倒卖土地批文、倒卖银行信贷指标也都是“合理”的,那就干脆,我们就不要反腐败算了。
在这个问题上我倒是与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先生的观点是一致的。
吴敬琏先生在谈到当前腐败现象产生根源时说:“按照马克思的说法,商品是天生的平等主义者。因此市场经济国家的公平竞争立法上就规定不能有任何价格和其他歧视,而不能像在价格双轨制下那样,有批文的和没批文的、有权的和没权的价格不一样。那不是市场经济原则。双重体制下的经济既是货币经济,又有行政管制,权力有价,于是产生大量的寻租行为。这才是目前腐败蔓延的原因。”他又说:“‘双轨制’:一条是计划轨,在这条轨道上运行的调拨物资的价格是低廉的;
另外一条是市场轨,在这条轨道上买卖的商品价格是随行就市的。由于转轨经济通常仍然是短缺经济,因此双轨之间有一个很大的价格落差。于是拿到了物资调拨‘批文’有权按调拨价购买的人们就可以取得额外的差价收入。‘官倒’这个名称表明,一般老百姓虽然没有学过经济理论,但他们从千百次的经济活动中认识了‘官倒”这种经济现象的本质。人们发现‘倒爷’们并不需要把调拨物资到手、再‘倒”到市场上去卖,他们‘倒’的只是调拨指令、批文,买卖的是权力。当时外汇买卖也实行官价和市场价的‘双重汇率”,银行贷款则实行官定利率和市场利率的‘双轨制’,这两者也是‘官倒’的生财之道。”[iii]吴敬琏先生的这两段文字恰到好处地证明了我的那个对“‘双轨制’是给既得利益群体提供‘腐败的机会’和‘对腐败的宽容’ ”这一表述是正确的。
辛鸣先生在2004-8-9的《经济参考报》发表了这,样一段话:在“我国社会改革过程中,不同利益群体的发育是极端不均衡的。其中极少数的利益群体利用体制转轨中的不完善和政治生活中的漏洞,形成了具有特殊利益的‘既得利益集团’。他们或者因为市场经济的不规范而得到了好处,或者利用所处的垄断地位牟取暴利,或者利用政府行政管制的漏洞而损公肥私,有的甚至直接运用公共权力谋取私利。这些既得利益集团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最大的受益者,他们的活动破坏了市场的公平原则,他们的存在损害了其他社会群体的利益”,“更为可怕的是,由于我们前期改革中的不成熟、不完善,又客观上让他们的利益原则在一段时间内成为了社会改革的某些原则。因此,在我们改革进一步深化的过程中,他们会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而力图维持现状,防止改革深化打破现有对他们有利的格局,剥夺他们的利益。”
(三)“暴富群体”与“既得利益集团”
其实,在学术界还有一些类似于“既得利益集团”的“提法”,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于祖尧先生指出:“毋庸讳言,当前我国已经出现了一个特殊社会阶层——“暴富群体”。这个群体包括:部分不是靠诚实经营和劳动起家的私营企业主;
少数公有企业的承包人和买主;
收取非法高额出场费或投机钻营的文艺界明星、穴头;
政界的贪官污吏;
少数新生的洋买办等。这个社会群体混杂在改革以来靠诚实劳动而富裕起来的高收入阶层之中,但他们是一伙鱼目混珠的靠发不义之财致富的暴发户,决不能把他们与政府倡导和鼓励的‘部分人先富起来’混为一谈。”[iv]多年来,围绕土地这一核心,已经形成了一个以“某些政府官员”以及“地产大鳄”、“官商”组成的复杂利益集团体系,土地寻租行为和圈地运动的大量滋生,而土地暴利和政绩驱动则是腐败滋生的最根本的动力。譬如,《人民日报》 2004年2月23日就曾报道,全中国176座高尔夫球场,仅1座经正式审批。
总之,在“一些部门”、“一些领域”、“一些地方”的“既得利益集团”的出现决不是偶然的。
(四)“既得利益集团”形成的必要条件
“既得利益集团”的形成是有一个历史过程,有一些必须条件。
我的观点是,“既得利益集团”的形成一定要满足以下五个条件:
(1)绝对的权力垄断,绝对的对资源的垄断,这是为权力进入市场的先决条件;
(2)善于钻政策空子的“官商勾结”,在有权的和有钱的之间一定存在不可见人的权钱交易;
(3)无论是在官场或是商场,都有“龙头老大”这类重量级人物的存在,他们是“地头蛇”、“太上皇”;
(4)“暴利的获得”,小利、大利还不行,一定是暴利,一定是制造出一大批“食国家利益”的寄生虫,是一批暴发户。譬如,据安徽阜阳有关部门介绍,自1996年以来,经阜阳市委前书记、安徽省前副省长王怀忠之手批出的土地,明显属于国有资产流失的就高达10亿元,在国有土地收益的源源流失中,至少有10个大款应运而生。(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手段卑鄙而恶劣,这既是“既得利益集团”出现的诱因又是他们发展的动力,所以,在这些地区(或领域)一定会产生一帮“暴发户”,基本上有两类人,一类是不三不四的违法商人,另一类则是有权有势的当官者及其衙內;
(5)“约定俗成的游戏规则”,即“潜规则”,在这些地区或领域,法定的“游戏规则”被破坏殆尽,代之出现的不成文的、又无法拿到台面的“行规”或“业规”,约束力极强,它的“权威”不能受到任何挑战,谁若是对它提出挑战,哪怕是半点的违背,必遭到“群体”的“集体惩罚”,让你无法在这一地区或领域生存下去。总之,在某一个地区或某一个领域的官员们在上述条件下再加上没有有效监督机制的制衡,就很容易形成对利益的垄断,很容易形成“排他性的分利集团”——“既得利益集团”。
“既得利益集团”不是一个组织性集团,它是无形的、精神性的,你看不见却能实实在在感受得到,既得利益者因为得到菲薄的“既得利益”,因而都极其忠于这个“集团”,忠于这个“利益共同体”,一旦这个“既得利益集团”受到“生存的威胁”,就会本能地去“誓死捍卫”,用不着动员,就会各显其能,就会发威,就会显示其力量,拼命地维护“既得利益集团”的“既得利益”。因为是贪官们“造就”一批“富翁”,因而当他们听到安徽省前副省长王怀忠被立案审查时,阜阳的属于这个“既得利益集团”一些“大款”(实是“奷商”)叫嚣,就是倾家荡产也要保王过关,有的人更是一次拿出200万巨款欲为王“解套”。
(五)足球圏与这一领域“既得利益集团”
以下,我想以足球圏为例来说明这一领域“既得利益集团”形成的特点。
一般而论,凡“既得利益集团”的形成必须是腐败泛滥的领域,而且必须“具备”以下二个要件:一是要有足够的、用来交易的“物质资源”(金钱资源);
二是要有绝对的权力垄断。我想,每年有几十亿投入的足球圏和充满了行帮色彩的中国足球领域,基本上“满足”了这二个腐败发生的要件。的确,若是在腐败泛滥的当今社会,足球圏、体育界没有腐败那才是一件怪事呢!
一般而论,凡腐败泛滥且又难以撕开的领域也必须“具备”以下二个条件:一是数目大得惊人的金钱交易,形成了一帮专吃足球腐败饭的“既得利益层”,因而结成了由腐败结成生死悠关的“利益共同体”,它们有足够的力量(物力、财力)去化解遇到的难题;
二是具有足够“驾驭”局面的绝对权力控制:即便是触犯了法律也必须在自己的行帮中解决,所以,那种“凡是能够主动向中国足协讲清问题、退回收受俱乐部钱款、检查深刻的裁判,足协将不予曝光并继续使用他们”的“说法”之所以盛行,决不是无缘无故的;
以及炉火纯青的权术玩弄:你不是要反腐败吗,我就说足球圏的形势是绝对大好,你不是要揪几个腐败分子吗,我就说广大的裁判和体育工作者都是好的和比较好的,若是逼得急了,便拿出最后的“杀手锏”——请你拿出证据来。总之,不管风吹浪打,我总能“化险为夷”,这也就是过去足球圏內查不出问题的根本原因。对于中国人爱恨交加的足球王国来说,基本上是“满足”了这两个条件的。
一般而论,凡在腐败泛滥的领域能掀起反腐风暴的也必须“具备”以下二个因素:一是腐败已经泛滥到了“惨不忍睹”的不治就要“亡党亡国”的程度,而且就其腐败圏内部已经是矛盾重重甚至达到接近分崩离析的程度了;
二是有比“腐败王国”还要强大得多的权力干预(在震惊中外的腐败案中有哪一个不是由中纪委直接干预的?靠本地、本单位,那是在做梦),以及形成了一帮专与腐败过不去的积极力量。我想,当今足球领域之所以能如此这般形成反腐声势,其原因也在于此。譬如说,吉利集团董事长、俱乐部总经理桂生悦和浙江绿城足球俱乐部董事长宋卫平一起联合的反腐,从本质上来说就是足球腐败矛盾激化的一种“必然表现”;
而经国务院批准成立国家体育竞赛监察委员会,国家监察部、公安部联合成立“黑哨调查专案组”的介入,极大地鼓舞了本来就在摩拳擦掌人士(包括媒体)的反腐的斗志。
所以,就这三个“一般而论”来说,龚建平在甲B吹一场球拿个几万元钱是无论如何算不了什么事的,与残酷的、血淋淋的甲A相比,那不过是“水货”,甲A才是货真价实的“买卖”,真正的“战场”应该是在那里!以2001年为例,有媒体在当年的甲A联赛开打之前为各俱乐部的财政状况算了一笔账:比如,算上转会费、主场广告费、球员胸前背后广告以及球票收入,云南红塔队的总收入预计为1500万元;
而赢球奖金、球员工资以及其他开支加起来,红塔集团对该队的计划投入将达4000万元;
沈阳海狮队当年的收入预计达3500万元左右,总投入则在4000万元左右;
重庆力帆队的总收入为2200万元,总投入则在3500万元左右……所以,就那个可怜的龚建平,也算不上是一个多么了不起的人物,足协(某些人)+裁判(某些人)+俱乐部(某些人)+“经纪人”才是完整的“一台戏”。
最后,我还得强调一点,这个“既得利益集团”并不存在于中国的最高层,而是存在于一些在“一些部门”、“一些领域”、“一些地方”之中。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说,中国当今反腐败斗争的特点执政党领导全中国人民与这个“既得利益集团”进行了艰苦的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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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重庆商报》11月1日记者文章
[ii] 戴秦《检察日报》2002年2月18日
[iii] 吴敬琏:《腐败与反腐败的经济学思考》,《中国监察》,2002年17期。
[iv] 于祖尧:《经济研究》 1998年第2期。
第6章 “既得利益集团”与地方腐败势力
(一)什么是势力?
所谓势力,指的是一种控制、影响、改变他人的思想、行为的力量。它是人的力量的聚合,不是1+1=2,而是1+1>2或是1+1>>2。
势力这个东西,既是精神的,又是物质的,你看不见摸不着,但却能让人实实在在地感觉得到它的存在。在某个(如个人的、群体的、政党的)势力范围内,尽管你的心里不想听、不想说或不想做,然而你不得不听,不得不说,不得不做,若是不听、不说、不做,那么这个势力一定会给你点颜色看看,轻者,给你穿一穿小鞋,没有好日子过,重者则会剥夺掉你工作的权利、坐牢甚至家破人亡。所以,势力是一种不得违抗的强制力量,有时很可怕,具有“生杀大权”。
有各种样的势力。譬如,权势、财势、流氓恶势力、黑社会势力、腐败势力、民间势力、家族势力、旧的习惯势力、个人势力、地方势力、社会势力、民族势力、国家势力……究竟有多少种?谁都说不清楚。但有一点可以肯定,每一个人都生活在某种势力圈子之中,它是无所不在,无所不包。
(二)腐败势力与“腐败利益集团”
当今的社会腐败为何那样凶恶?为何那样难斗?重要原因之一,就在于以“腐败利益集团”为核心,将很多落后的、腐朽的势力扭在一起了,拧成了一股绳,成了气候了,形成了一股难以摧毁的腐败势力。
譬如,先举一个被法院判处死缓的深圳城建集团原董事长李育国索贿买官的案例。李育国为了保持城建集团董事长的“肥缺”,居然能在一天内筹措到100万元;
为了从正局级迈向副市级,“贿托”的“中间人”开出了1000万元的价码,李不仅欣然接受,而且迅速在一个多月的时间里筹集美元50万元、人民币和港币各100万元,加起来高达人民币600多万元。这么多的钱从哪儿来?并非来自李育国的口袋,而是来自李育国的周围所形成的“单位型的既得利益集团”。在这个“利益集团”看来,李育国能不能在权力体系中保住、并取得更重要的职位,是这一“利益集团”能不能继续获得利益的“重中之重”,李育国爬得越高,就越能获得巨大的收益,因而就不惜代价,也不顾什么党纪国法,这些单位,名义上是姓“公”,实际上落到了少数人组成的“利益集团”中去了,在他们认为,只要是其集团中的人获得重要权力,那么,就等于这个“利益集团”获得了利益。
首先,“腐败既得利益集团”将权力圈内的腐败权力者与腐败权力者眹在一起,形成权力层中的腐败势力。
何谓权势?简单地说,它就是当官者拥护有的影响力、控制力,它存在于权力之中,是法定的。除了昏官庸官之外,一般的规律是大官有大的权势,小官有小的权势。
当今社会的腐败与上世纪五十年代初期的腐败有何不同?主要一点是,五十年代初期像张子善、刘青山这样的腐败,还只是单个权力者的腐败,东一个西一个,零星分布,他们之间还没有结合起来,还没有形成腐败势力,与它斗,好办得很,中央一动员一号召,群众一发动,好像瓮中捉鳖一样,没费什么吹灰之力,似乎就取得了决定性胜利。如今呢?但是,从改革开放初期就开始反腐败,中央反贪会议开了一个又一个,中央红头文件发了一个又一个,大小贪官杀了一个又一个,战果倒是很辉煌,然而却是“杀了成克杰,自有后来人”,腐败却呈现一种“前腐后继”的态势,形势严峻得很。为何?因为当今权力者的腐败已不是一个二个人腐败,而是一窝人腐败,是一串人腐败,是扎堆腐败,而且都是“关键部门”的“关键人”的腐败,像湛江、厦门腐败案那样,从市委书记、市长、海关关长、银行行长、公安局长等都是腐败的要员,充分利用共产党现行制度中的“制度优势”,要什么有什么,一伙人说了算,真是“兵强马壮”,权力互补,资源同享,有利同分,有难同当,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结成了“利益上的、命运上的共同体”,在腐败权势控制下的地区,厉害得很哪!谁敢反腐败?除非这些人不要自己的“小命”。
其二,“腐败利益集团”将“红道”、“黄道”与“黑道”实施“三结合”,更加“壮大”了地方性腐败恶势力。
如今的腐败势力为什么那样厉害?重要原因之一,就在于“红道”、“黄道”与“黑道”这三股道跑到一起来了。吉林长春市有一个被判死刑的黑社会头子梁旭东为何那样嚣张?据他自己声称,因为他手上有“三把刀”:“第一把刀,我是警察,谁敢不怕我;
第二把刀,我是黑社会,谁敢不服我;
第三把刀,我有关系网,上面有人罩着我,谁敢把我咋样。”这段话说明什么意思?说明当今的腐败现象已是要权有权(权势),要钱有钱(财势),要暴力就有暴力(黑势),想一想,除非政权机关出动全力,谁有能耐要同时与这三股道上的势力斗?。
那么,为什么这“红道”、“黄道”与“黑道”三股道上能“跑到一起来了”呢?很简单,因为它们有各自的需要。
对“红道”上的腐败分子来说,为了保护他们腐败来的既得利益,除了依靠自己的权力去镇压“反叛者”之外,有许多是自己权力之内做不到的,怎么办?就很自然想到了“黑道”,要利用“黑道”的力量去消灭自己的“反对派”,为什么如今会频频发生官场凶杀案?其原因就在于此。对“黄道”上的不法商人来说,如今最为时髦的是在“红道”和“黑道”上都有他的人。“红道”上有人,便于将国有资源变为自己的资源,而“黑道”上有人,则便于“黑吃黑”,因而拼命地用金钱与“红道”、“黑道”联姻。而对“黑道”上的犯罪分子来说,他们已经很明白,靠暴力谋取利益只是犯罪的“初级阶段”和“原始阶段”,随着社会的发展,犯罪分子用暴力的手段去做“生意”,用犯罪的方法去办“实业”,在形成气候的同时,将手伸向权力部门,寻找“保护伞”,寻找“后台老板”……
一般来说,当三股道上的势力联手以后,是很难对付的。
其三,“腐败利益集团”用“利益均沾”的方式,在官场中形成一股以“腐败利益集团”为核心的“既得利益势力”。
这种社会上的“既得利益势力”与“传统势力”不同,它不是几千年流传下来的,而是“腐败利益集团”用“利益均占”的方式亦让官场中的一些人成为腐败现象的“既得利益的获得者”,这一帮人,是“间接受益者”,属权势人物,官不大但是势力却不容低估,平时是“松散方式”存在着,当他们的“既得利益”被触动、并感到受威胁时,这帮人就会本能上联合起来,就会群起而攻之。目标对准谁?对准那些锐意进取的反腐败的改革者和一系列的改革措施。
(三)“强龙”縁何难斗“地头蛇”?
“强龙难斗地头蛇”,这是中国民间智慧对一种社会现象的形象概括。
“强龙难斗地头蛇”这种现象过去存在,现在亦不乏此例。《瞭望东方周刊》第39期刊登的全国政协副主席霍英东开发广州南沙遭遇“地头蛇”刁难的长篇文章,就是一个非常生动、典型的例子。(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霍英东这三个字在中国恐怕是极负盛名的三个字;
从理论上讲,就他的“全国政协副主席”这个头衔,大概亦属于“国家领导人”之列了;
至于他的个人财产,应该算是世界级富豪的了,稍稍夸大一点地说真可以是“富可敌国”的了;
至于当霍英东拿着400多亿元人民币去投资开发番禺和南沙的举动,无论如何是属“爱国”之列的……所以,说霍英东是一条“强龙”,是一点错都没有的,然而,就是这条“强龙”,在其1993年到2003年长达10年的投资中,却受尽了南沙开发区第一任党委书记、番禺区委书记、番禺区政协主席的梁柏楠的敲诈勒索、盘剥刁难。如:霍英东在南沙开发了东发码头,梁家硬逼霍英东掏2000万元给他们搞个同样的南伟码头,并交由梁柏楠的亲信管理,货物就往自己的码头运送;
霍英东想把港前路修到地方所属的山后面成环岛路,钱交出后没有下文,对方说是用作“搬迁费”了。霍英东要建个小型的蒲洲花园,对方在邻近山脚挖来了一堆黄泥,在山上拔来一堆小草,栽几棵小树,便拿走了1500万元。所以,霍英东说:“我一生搞工程,从未见过这样离谱的事。”
精明的霍英东在不同制度的香港闯荡了几十年,就其“洞察、驾驭社会能力”而言,实是一般人所能比的,就其个人同中国最高层的“关系”而言,亦非寻常,我想,只要他在中国领导人面前稍稍吐吐“苦水”,解决梁柏楠这个人的问题恐怕亦非难事……然而,霍英东选择的是一个“忍”字,而且一“忍”就是十年,而且只是在梁柏楠其它腐败案件牵出来之后,霍英东被敲诈勒索、盘剥刁难的事才被披露出来。
精明、老练的霍英东为什么要选择一个“忍”字?我非霍英东本人,就只能猜,我想主要还是在于“利害得失”这四个字:对霍英东来说,真要是选择“摊牌”必须要有必胜的把握,没有足够的把握是无论如何不会冒这个险的。你告梁柏楠敲诈勒索,梁柏楠说我是为了地方利益,到头来就是一场说不清、道不明的官司;
即便是梁柏楠本人被弄下去了,还有梁柏楠周围的一帮人呢?弄得不好的话真还得要把“老本”都赔上,那可真是“赔了夫人又折兵”,霍英东毕竟是一名商人啊!什么都得要“利害关系”去考虑。霍英东是一个明白人,他投资的地盘是梁柏楠苦心经营多年的“蛇岛”,不仅仅只有,而是“一窝蛇”,梁柏楠就是一条极其厉害的“眼镜王蛇”,霍英东更明白的是,梁柏楠这条“眼镜王蛇”之所以能在番禺、南沙为非作歹十年(如耗资百万在乡下修建祖屋,富丽堂皇,极尽奢华;
每年都摆4场生日宴——本人生日、妻子生日、母亲生日和外孙女生日,收取四方“贡品”, 在澳门赌博赌输被扣作人质,打电话叫某公司经理带20万元港币去将其赎回……),恐怕没有一点“社会势力”的支持,没有很硬的“权力后台”作靠山,否则的话,他出了那么多的丑闻,民愤又是那么大,然而十年间仍然是“我自岿然不动”……
所以,作为“强龙”的霍英东对作为“地头蛇”的梁柏楠,只有一个“忍”字!与一条
“地头蛇”好斗,与“地头蛇”之背后的“红道”、“黄道”和“黑道”纠缠在一起的腐败恶势力难斗。
这就是当今在一些个别地区之所以黑恶势力猖獗、反腐败难以进行、一些能干的“改革家”兵败“滑铁炉”、上级领导不换“一帮领导人”就根本推不动之原因所在!
的确,“文化大革命”之前的中国社会,“强龙难斗地头蛇”这种现象不能说没有,但决不是太多。为何?因为当时的中央具有强大的中央集权制,对下级而言,每一个“上级”都具有绝对的权威,具有绝对的指挥力、控制力和影响力,“下级”即使有什么异常的想法,也是不敢轻举妄动的,更不敢进行“权力性对抗”。而现在呢?社会进入了一个并不完善的、基本上还属于初级阶段的市场经济,中国的社会控制因为刚经历过一个“文化大革命”而变得比较地松散和软弱,社会经济体制转型中的无序和腐败的泛滥,在一些地方“不健康的地方势力”异常地活跃起来,变得很有“实力”,经常将自己控制的地盘变成一个針插不进、水泼不进的“独立王国”,因而变着法地与“上级”斗,与中央制定的方针政策斗,所以,“强龙难斗地头蛇”尽管是一句古语,然而,它仍然是一个令政治家困惑的难题,也仍然是一个令政治学家、社会学家需要很好研究的课题。
必须看到,在一些地方上像梁柏楠式的“地头蛇”是非常难斗的,什么原因?大致有以下几点:(1)这是因为如今的“地头蛇”已经不仅仅是昔日意义上的地痞、流氓、无懒,而是腐败势力、黑恶势力之间已经结成了牢固的“利益共同体”和“命运共同体”;
(2)如今的“地头蛇”既经过多年的苦心经营,已经有强大的经济实力与“强龙”们对抗;
(3)又因为是“朝中人”,很懂得共产党的政策,很会用共产党的一套来对付“强龙”们,很会用权力的手段去制约“强龙”们;
(4)更为重要的是,如今的“地头蛇”们的权术应用水平几近发展到炉火纯青的地步了,他们结党营私、拉帮结派、排斥异己,经过多年的“考验”、“组织”和“提拔”,他们已经将自己的队伍变成了“清一式”、“一条龙”的了,他们依仗自己上有靠山,下边对自己“绝对忠诚”、“绝对保持一致”,因而使他们总是这样地过高估计自己:他们认为自己有足够的资本和能量与“强龙”们抗衡;
(5)如今的“地头蛇”本身就占着“天时、地利、人和”这三大优势,而那些“强龙”们呢,则是人生地不熟,两眼一摸黑,一到“地头蛇”牢牢控制的地盘,什么情况都不知,什么事情都不明, 这就是为什么“强龙”难斗“地头蛇”之谜。
当然,说这个“难斗”决不是想长“地头蛇”的志气,毕竟像梁柏楠式的“地头蛇”代表的只是一种邪恶,毕竟我们的社会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地头蛇”可以得势于一时,但肯定得势不了一世,看一看执政党的一浪高过一浪的反腐败行动,看一看各级政府的方兴未艾的扫黑除恶的声势,我想,等待梁柏楠式的“地头蛇”们的路只有一条:那就是彻底灭亡!本人之所以写这篇文章的目的有两个:一是我们要高度重视社会转型时期的“强龙难斗地头蛇”现象;
二是与“强龙难斗地头蛇”现象相斗必须注意斗争的艺术性、方法性和科学性,斗得不好往往会被“地头蛇”反咬一口的!
(四)监利县的腐败势力
监利县棋盘乡党委书记李昌平2000年上书总理的一封信,发出了“农民真苦,农村真穷,农业真危险”的声音,在全国引起极大震动,这本来一件天大的好事,然而这个“为农民请命”的李昌平在监利无法立足,不得不“自愿辞职”,从此漂泊于南北。
什么原因?当时凭我的“直觉”,监利的腐败势力太强大,官场风气不正,因此,“清官”难当,“清官”受排挤……具体的是什么?无法知道。读了《南方周末》的“湖北省监利县两任落马书记的滑铁卢”文章之后,我终于找到了“具体的答案”:监利的腐败势力之所以那么强大,官场风气之所以那么不正,“清官”之所以那么受排挤,就是因为在监利存在了一个以“八大金刚”为代表的“腐败了的既得利益集团”,而从1997年到2004年主政了监利7年、前后两任的县委书记杨道洲和杜在新,就是这就是这个“腐败了的既得利益集团”在党內的、官场的、权力场的代表。
这个“八大金刚”及其书记着实“厉害”得很哪!请看:
李昌平“一举成名”后,时任县委书记的杨道洲委派县委一名干部,受命天天在棋盘乡盯梢,李昌平走到哪就跟到哪,持续几个月,直到李昌平离开。李昌平见了哪里的记者,去了什么地方,他都要一一向上汇报。在这书记的“铁腕手段”下,当时的乡镇党委书记的干部竟“没人敢跟他说话”;
“八大金刚”之一的一位原来本是不为人知的包工头刘耀发,竟将监利几乎所有的大型施工项目,尽数收入囊中。为什么?原因就是有杨道洲撑腰,他要搞工程,书记夫人竟亲自出面揽活;
“八大金刚”中的铁杆人物之一苏兆新,曾经在酒桌上公开说:“你们信不信?我给他(杨道洲)打个电话,他三分钟之内就得出现。”果然,县委书记在广电局局长的电话后,很快来到现场。在这“八大金刚”的眼里,县委书记杨道洲不过是他们的一条“听话的看家狗”;
在这个“八大金刚”和两任书记的“共同努力”下,这两任书记明明是腐败官员,却分别因“政绩显赫”而“带病荣升”,一个“荣升”黄冈市副市长,一个“荣升”荆州市委副秘书长,跟官场开了一个不大不小的玩笑;
一个玩弄了十几个女人的、流氓成性的、有一大堆经济问题的、在县人大组织的行规评议中连续三次被评为“末位”的、杜在新自己心里都很清楚“苏兆新是个‘危险的人’”的苏兆新,因为能一直通天通到荆州市里去,非但没有丢官,而且于2004年2月获得了副县级任命,活龙活现地展出如今官场的“逆淘汰”规则;
县委主要领导中间,在苏兆新的行贿案中,除了少数几个没有接受贿赂以外,几乎人人都是“榜上有名”的;
……
当今,在一些地区和领域腐败为什么会那样泛滥?就是因为在这一地区彧领域出现了一个能左右当地官场政治生态环境的“腐败了的既得利益集团”,这股势力有权力场有“代表人物”,代表着“一层人”的利益决,其人数虽少,然而能量实在大得很哪!像李昌平那样,写一封信给国务院总理,有了批示,震动固然很大,但是,对监利县以“八大金刚”为首的“腐败了的既得利益集团”来说,因为权力场的“代表人物”没有动,失败了的必然是这个李昌平这样的“清官”,尽管李本人也是棋盘乡的一个党委书记,然而是什么用处都没有的。
这次为什么监利县前后两任书记被端了出来?是因为这股腐败势力自动退出了历史舞台?非也。实际上,对查办苏兆新腐败案,监利县反贪局是“顶着压力查办”的,然而2004年的监利反腐败形势与2000年李昌平那时很不一样,就是因为中央政治局委员、湖北省委书记的俞正声很重视这个“曾经蝉联湖北省粮食产量九连冠,目前各项经济指标在荆州市8个县市区中‘稳居末位’”的监利县,就是因为他不事声张地到“乡镇、村庄、学校到处了解情况”,对监利的腐败“很花心思”,监利基层发生了什么,心中很清楚,因而湖北省委给予了高度重视,湖北省纪委发函督办此案,才有了让广大监利人民满意的反腐败态势。
(五)兴宁矿难与“地方性既得利益集团”
如果广东兴宁大兴煤矿不发生123名矿工在大兴煤矿几百米深的透水井下生还无望的矿难,如果广东大兴矿难发生后国务院不派8位部级高官领衔的阵营强大的事故调查组,要彻底查清兴宁大兴矿难发生的真相恐怕就是一种天方夜谈的了。
为什么?就是因为在大兴存在一股官商勾结、势力强大、已经成了“气候”的“地方性利益集团”。
兴宁大兴煤矿根本上是一个证照不全的煤矿,井下也根本不具备安全生产的条件,但是,兴宁大兴煤矿所属的大金岭公司的董事长曾云高却是梅州市和兴宁市的两级人大代表;
副董事长曾桂祥、曾凡金分别是广东省和梅州市的政协委员;
副董事长曾文坤为兴宁市人大代表,凭什么?就是凭它在当地强大的影响力,凭它在65个股东中就有当地的地方官员或者公务员,其中被怀疑涉案金额高达15亿元,有一名每月只有数千元工资的警务人员居然有资金多达2900万元。
所以,正因为有这样的“背景”,大兴煤矿的黑心老板就敢让数百名矿工们每天要头顶一个“中型水库”打洞挖煤,因为煤矿上部的采空区充满了1000多万立方米的积水。
所以,尽管矿难发生前矿工们在井下作业时已发现井下煤层有渗水现象,并及时向矿主汇报,然而接到渗水报告的矿主对此轻描淡写。简单地用水泥糊了糊后,矿上依然让工人们继续下井作业,真是将矿工的人命当儿戏。
所以,在死了16个人的兴宁市福胜煤矿“7?14”透水事故后,广东省安监局提请省政府依法关闭兴宁市四望嶂矿区水淹区下包括大兴煤矿在内的6对矿井,然而它敢顶着不办。
所以,矿难发生后,曾云高口出狂言,声称愿意拿出3亿元人民币来“摆平”事故,口气之大非一般人能所为。
所以,这个矿的生产许可证明明规定它的设计规模是3万多吨,但是仅今年上半年它的产量就达到了5万吨,它就敢于超强度地发展。
……
所以,没有强大的“权力背景”,没有厉害的“后台”,没有能摆平一切的“关系网”,没有雄厚的“经济基础”,要想在兴宁吃得开、兜得转、玩得开是无论如何不行的。
有的人认为这次兴宁矿难是失职、渎职引起的,这当然是一个重要原因,然而依我看还有一个更深层次的原因,那就是在兴宁存在着一个官商勾结的、“地方性既得利益集团”。这类“地方性既得利益集团”有如下这些特点。
第一,这类“地方性既得利益集团”完全由“纯经济利益”结成“同盟”,(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看似无形实是有形,而且有较长的“发展史”,在地方上势力颇大,影响极大,任何人都小视不得,有时甚至能影响本地的政治生态。
第二,在这类 “地方性既得利益集团”中“权力实体”与“经济实体”之间联系密切又异常,出于“政治需要”,它往往会将“经济实体”的“代表人物”推到各级“政治荣誉机构”中去,出任当地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如38岁的曾云高的头上不仅有“发展兴宁经济突出贡献者”和“兴宁市十大杰出青年民营企业家”等的桂冠,他本人还是梅州市第四届人大代表、兴宁市第二届人大代表、“十大杰出青年民营企业家”。
第三,这类“地方性既得利益集团”中的“经济实体”会充分利用“地方性权力实体”给予他们的各种“优惠政策”,譬如,曾云高通过层层关系就以500万元买断了四望嶂煤炭资源最好的、生产总值上亿元的“一矿”,而且以金钱和权势强行买断其他煤矿的经营权进行“大兼并”,其中不乏“违法性的扩张”,而且在短时间内成为当地显赫的“经济望族”或是“政治经济暴发户”;
当然,“地方性权力实体”中的“权力人物”亦会在这类“经济望族”或是“政治经济暴发户”的“违法性的扩张”中获得他们“应得的份额”……
第四,这类“地方性既得利益集团”实是地方上的一些“政治权势人物”和“经济头面人物”之间的“结盟”,完全由经济利益驱动,它们压根儿就不将中央的政策放在眼里,什么官员不得从商,我就要“权力入股”,我就要曲线当老板,在这一手遮天、天高皇帝远的地方谁来查?谁敢查?谁想查?谁能查?谁会查?所以,如果没有“外来的、强大的上级力量的干预”,那么,是谁都难于啃动这块“硬骨头”的。
关键是怎么办?有以下几条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第一,对屡发频发的矿难,决不能就事论事,而是要来一个比较彻底的、根本性的、全局性的“高度重视”,必须将反腐败与重大责任事故就牢牢地结合在一起,上级机关必须干预,而且要干预到底,其中必须重新清理“官煤勾结”的“新型红顶商人”问题,坚决地、彻底地打碎“腐败利益同盟”。
第二,要做到以下四个坚决查处:一定要坚决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矿主发放的“四证”问题,坚决查处无证开采背后的所有发生的“故事”,对无证煤矿,不仅仅是一律关闭,而且对其采矿设备一律没收;
一定要坚决查处有的煤矿能不关闭并能通过验收;
一定要坚决查处在验收环节上降低的标准问题;
一定要坚决查处在事故处理环节的包庇“真凶”问题。一般来说,凡这类问题,其背后肯定有大量的腐败发生。
第三,采用经济手段来遏制安全生产事故,我赞成河北省政府正式出台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其中明文规定:“煤矿事故死亡矿工的赔偿标准每人不得低于20万元,并要及时为矿山企业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我特别赞成山西省政府规定:因煤矿事故造成的人员死亡赔偿金不得低于每人20万元;
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的乡镇煤矿,将被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由政府收回采矿权重新公开拍卖。
第四,加强安全设施的投入,要采取有力措施解决“安全欠帐”的问题,建立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而且要落实到位;
对矿工加强管理和技术培训。
第五,加强对矿业资源的保护,提升煤炭资源开采行业准入门槛,较大幅度地提高矿业资源税征收标准,将其中的一部分增收收入政策上强行规定必须用于安全技术的改造,这既有利于抑制疯狂的掠夺式开采矿业,亦有利于国家对安全技术改造的“欠帐”。
(六)反腐败的艰难与腐败势力
有人说反腐败很艰难,这话是有道理的,因为当今的腐败出现了过去从未有过的新特点,不过,从另一方面说,只要权力层(尤其是像省市一级这样的权力层,中央层是绝对不成问题的)依靠群众,对腐败分子、对“腐败了的既得利益集团”、对“腐败势力”毫不手软地动真格的,将其“头子”送上法律的审判台,那么,这个“腐败了的既得利益集团”、这个“腐败势力”便会很快土崩瓦解,对此,我是非常相信的。还有湖北省监利县棋盘乡党委书记李昌平写了一份“农民真苦、农民真穷、农民真危险”的信直寄国务院,引发了监利县一场声势浩大的改革,全年可节约非生产性开支四百余万,李应该是有功之臣,但是,在监利却呆不下去了,选择了一条辞官弃职之路?为何?就是因为他的上书、他的因上书而引发的一场改革触犯了当地“既得利益集团”的利益,他周围的那些认识不认识的同僚、同乡不满了,这些同僚、同乡的家属不满了,漫骂的有之,冷嘲热讽的有之,平时很热切的同事疏远了,顶头上司也变得爱理不理的样子,总之,用李的话说“有些人将怨气全搬到我头上”,让李感到很孤独,很绝望,就好像是犯了一个不可饶恕的政治大错误一样,面对整个来自“体制的压力”怎么办?“众怒”难犯啊,李昌平只能选择一条“下野”、出走的道路……
为什么在一些地区、一些领域、一些部门、一些单位中“腐败利益集团”会形成强大的腐败势力?根本的原因是当今的反腐败斗争的对象发生了变化,它已经不是和单个的腐败分子在斗,而是在与“一帮人”、“一伙人”、“一团人”在斗,在与“大款”与“大官”间在“权钱交易过程”中“自然形成的腐败利益集团”斗,在与“一个非实体性的、非紧密组织结构的腐败利益共同体” 斗,在与“具有相当势力的、能影响当地政治生态环境的腐败同盟”斗。
必须看到的是,在一些地区、一些领域、一些部门、一些单位中,这个“腐败利益集团”已经根本不是存在不存在的问题,而是它的势力、它的能量究竟大到什么程度的问题,是它对当地的“政治生态环境”影响到什么程度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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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时报10月20日的《黑龙江腐败官员“权力场”大崩盘》一文终于解开了存在广大中国人民心中的一个谜,10月10日新华社正式发布黑龙江5位副省级高官被免职的决定,那么多高官总不会无缘无故地说下台就下台了吧,常识也告诉大家,一个人没有“几把刷子”是无论如何做不到省部级这样高的官的。所以,当时听了新闻后的“直感”是:它肯定与腐败有关。
当今反腐败的一个很主要特点是:只要你是认认真真地反腐败,往往就是一个腐败大案会牵出一窝腐败大案,一个腐败巨鰐会牵了一帮、一伙腐败巨鳄来,构成了一个会让人们感到吃惊的上上下下、左左右右的腐败集团网络。当今的反腐败为何那样艰难?这是重要原因之一。
黑龙江“权力场”的这次“剧变”充分说明了这一特点:2000年4月哈尔滨的“东海龙宫袭警案”,牵出了东海龙宫洗浴中心总经理刘金龙、黑龙江省志诚房地产开发公司董事长刘滨龙兄弟二人;
接着顺藤摸瓜牵出了主管信贷、人称“省城信贷第一笔”的原黑龙江农行副行长丁志国;
很快地,因丁志国的“双规”牵出了震惊全国的买官、卖官马德案,在此案中共有265名官员涉案,其中包括绥化市下辖10个县市的众多处级以上干部,仅绥化市各部门的一把手就有50余人;
由于马德的落马,原任绥化地委书记、并声称“我早该当副省长了”的、被称为“资深干部”的、“现任”黑龙江省组织部副部长、人事厅厅长赵洪彦马上就“双规”, 由于他的“立功”,原国土资源部部长田凤山与原黑龙江政协主席韩桂芝两位正省部级高官应声落马;
于是就有10月10日新华社正式发布黑龙江5位副省级高官被免职的决定,而关于免职的原因,中纪委的同志说是因为与“田韩”案有牵连……
所以,用“大崩盘”这三个字来形容黑龙江腐败官员“权力场”似乎并不太确切,因为,在黑龙江官场发生的“权力剧变” 都是坚决执行胡锦涛的关于“对腐败分子,发现一个就要坚决查处一个,绝不能姑息,绝不能手软”的指示下进行的,都是在中纪委的直接“关注”下一歩一歩地有序进行的,所以,我不主张用“大崩盘”,而用“剧变”更为贴切。
那么,这次发生在???叭?Τ 钡摹熬绫洹本烤顾得髁耸裁矗�
第一,不反腐败的确要亡国,而反腐败则会使我们的党更兴旺、更伟大。
社会上有这样一种“说法”:不反腐败要亡国,反腐败要亡党。这一说法不仅错,而且是大错特错。就以这次黑龙江腐败官员“权力场”的剧变来说,不反黑龙江的腐败,黑龙江肯定要“完”:即黑龙江肯定发展不了,人民肯定要遭殃,而经过这么强、这么大的“权力地震”,共产党的形象如何?我想无论从???嗣窕蚴侨??嗣穸哉獬」俪〉摹叭?Φ卣稹钡奶?燃捌淦兰劾此担?际钦?娴摹⒒??模?膊?尘霾换嵩诜锤?苤邢?觯??换嵩诜锤?苤斜涞酶?送?⒏?按蟆�
第二,执政党在严峻的反腐败斗争反腐败能力在不断提高。
反腐败斗争的成效亦是执政党执政能力高低的表现,从黑龙江的这场官场的“权力地震”中,我们可以明确看到执政党在严峻的反腐败斗争反腐败能力在不断提高。
十六大以后在以胡锦涛总书记的党中央和以吴官正书记领导下的中纪委的中国反腐败形势如何?我想,只要不怀偏见,它的确是越快越好,而且是上了一个新台阶的,就以这次黑龙江发生的这场官场的“权力地震”来说,不仅其强度、广度、力度都是“空前”的,而且其斗争策略、斗争方法和斗争艺术都是“空前”的。反腐败的确要“动真格”,但是“动真格”不意味着蛮干,要讲究科学和方式方法,只有这样才能将四中全会的精神真正具体落实于行动之中。
是啊,谁不想一个早晨就将腐败彻底反个厎朝天,但是可能吗?现实吗?就像黑龙江那样,腐败官员可谓是位高权重,腐败势力可谓是根深蒂固,腐败现象可谓是盘根错节,要一个早晨将它反掉?简直是在做梦,反腐败斗争从某种意义上说是要一帮腐败分子的“命”的斗争,所以,急不得,只能一歩歩地来,一个战役一个战役地来,该到什么时候就出什么拳,而且要么不出,一出就将腐败分子“砸死”,这就是反腐败的斗争艺术、斗争策略、斗争方法,在反腐败斗争中也有一个“审时度势”的问题,什么时候解决什么问题,什么时候解决谁,这一点上,决不是我们这些平民百姓所能设想到的。欣喜的是,经过改革开放反腐败斗争的洗礼,像这次黑龙江“权力场”的这次“剧变”所表现出来的那样,执政党在反腐败斗争能力上有了一种人们意想不到的提高。
因而我坚信,在以胡锦涛总书记的党中央和以吴官正书记领导下的中纪委的坚强领导下,中国的反腐败形势只会是、而且只能是越快越好。
第三,我们必须正视当今社会的腐败势力和腐败利益集团的问题。
前不久我在人民网发表了《“八大金刚”腐败集团缘何如此嚣张?》一文,我提出了一个腐败势力和腐败利益集团的问题:即监利的腐败势力之所以那么强大,官场风气之所以那么不正,“清官”之所以那么受排挤,就是因为在监利存在了一个以“八大金刚”为代表的腐败了的既得利益集团,而从1997年到2004年主政了监利7年、前后两任的县委书记杨道洲和杜在新,就是这个集团在党內、官场和权力场的代表。
这次在黑龙江发生的这场官场的“权力地震”说明了,在黑龙江省一级的“腐败势力”和“腐败利益集团”同样是很“厉害”的,很“强大”的,有权就有势,越是大的权就越是有势,如果一个省的几个位高权重“第一把手”的进行“大联合”,由权势蜕变为腐败恶势力就更大,正因为如此,中央坚决果断地拿下了两个正部级官员,若干个副部级的干部被“调整”了,而且一下子“空降”了35名厅级干部到黑龙江(其中20名留任,15名挂职)。为什么?不用这样“罕见的大手笔”是无论如何不行的。
将中国所有的县都视作像监利县那样,是错误的;
将中国所有的省都视作像黑龙江那样,更是荒唐的。但是,无论如何在一些地区、一些领域的腐败势力的强大和腐败利益集团的存在,却是一个不容回避的事实,你越是加强反腐败斗争的力度,它就越是垂死挣扎,越是拼命反抗,正因为这种现象的客观存在,所以党中央说反腐败斗争是长期的、艰巨的,所以我才说现在的反腐败斗争进入“相持期”(而不是九十年代的“腐败高峰期”)。
所以,我们必须正视反腐败中的腐败势力和腐败利益集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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