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军宁“自我的生存个人的发展
发布时间:2020-05-24 来源: 历史回眸 点击:
近十年来,人权学说的发展出现了新的内容。
这就是所谓生存权与发展权的提出。熟悉十八世纪古典自由主义人权思想的人都知道,在人权运动发韧之初直至前不久,人们公认的普遍人权的基础一直是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权(亦被表述为私有财产权)。今天,一些第三世界国家试图以生存权和发展权来代替上述三项基本人权,要么不接受普遍人权,要么把生存权和发展放在普遍人权之上,似乎过去的以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权为基石的普遍人权与生存权与发展权格格不入。不过,在我看来,对生存权与发展权有两条解释的线索。一条是国家主义的解释,一条是个人主义的解释。生存权和发展权之间的关系,若按国家主义的解释,两者间便是根本对立的;
若按个人主义的解释,则两者间是是完全一致的。
国家主义把生存权和发展权解释成一种集体的权利,这种集体的权利不属于每一个具体的个人,而是属于国家和政府并最终归结为统治者的权利。
不仅如此,一切人权,首先是属于国家的集权,属于个体的个人权利只能居从属的地位。国家、社会的需要与义务优先于个人的自由;
社会与国家也不仅仅是个人的简单集合,社会与国家的需要理所当然地优先于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因此与其说要弘扬普遍的个人权利,不如弘扬属于国家和政府的集体人权。按照国家主义的解读,包括生存权和发展权在内的人权不过是一国的统治者按照自己的意志任意地对本国人民实行统治的权利、是统治者独占所有资源去排他性地支配财富的权利。所谓的人权内政论正是从这一观点中引伸出来的。根据人权内政论,利用人权问题去达到强迫别国接受其意识形态的政治目的,这已经不是什么人权问题,而是干涉别国内政的强权政治的表现。
按照个人主义的解释,生存权是每个人所享有的维持自己生命的权利,发展权是每个人为实现生命的意义而享有的自由发展、自我实现的权利。这样的权利不仅只属于个人,不属于国家,而且不受国家的侵犯。按照这种解释,生存权与十八世纪以来的普遍人权并不矛盾。生存权的本质是生命权,是一项专属于人的权利,它把人的生存方式与动物生存方式区分开来。
一个贫穷人家的孩子所享受的物质条件很可能不及一个富裕人家的宠物。
但是人与动物在生存方式上的根本差异完全没有因此而消失。一个人可能饥肠辘辘,但却仍然应该享有只有人才有的自由和尊严。一只宠物可能脑满肠肥,但毫无自由和尊严可言。生存权和生命权的实质,绝不是仅仅让人吃饱穿暖,而是每个享有自由和尊严。否则人权与猪权之间便没有界限。
经济落后、国情特殊都不能构成不尊重人权的理由。在普遍人权被剥夺的情形下,不可能有抽象地、孤立地存在的生存权,除非把它们理解为统治者专有的权利。一个人在经济自由和财产权被剥夺或受到极大限制的条件下,他有可能通过自己的创造性的劳动来改进自己的生活条件吗?一个人的思想自由、言论自由和信仰自由在形同虚设的情形下,他能像一个人那样尊严地活着吗?在没有对普遍人权的充份尊重的条件下,国家的发展,是政府、主管经济的官员和具有经济学家的身份的计划者们的事情,而不是人民自己的事情。
除非政府能完全代替人民去实现发展,否则,发展就需要通过人民自己的努力来实现,也就必须赋予民众以最充份的权利。人权的历史表明,在人权越受到践踏的地方,发展就越渺不可及。没有自由和权利就没有发展。
人权不仅与发展的主题完全相容,而且是实现发展的前提条件。当然,没有发展,人权缺少充份的物质基础;
没有发展,人权更难以成为普遍的权利。因此全面的发展须使所有的人受益,因而也有助于人权的全面扩展。
人权并不是仅仅让个人获得对抗国家的权利。人权的性质,并不像一些人理解的那样,是为了与国家和政府过不去,是为了在民众与政府之间挑起冲突,引起骚乱。正相反,人权的实现并不必然以对抗国家为前提,不仅仅要求国家合作,而同时也要求国家积极配合,主动采取行动充份保障人权。在个人与国家完全对立的地方,人权是不可能得到尊重的。因此,普遍人权的目的不是为了对抗国家,而是赋予了国家更积极的道德使命,使的国家的目的、职能和手段更为合理、正当。
对生命权和发展权的个人主义解释得到了经验事实的验证。近二十年的中国历史表明,中国人的生存状况有所改进、发展水平有所提高,正是个人逐步开始开始获得在前三十年专属于国家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有目共睹的是,中国的发展与人权的扩展成正比,与人权的萎缩成反比。不是人权导致了不安定,妨碍了发展,而是对人权的践踏造成了不安定,阻碍了发展。
不是发展之后才有人权,而是有了人权之后才更有发展。发展权论者主张国家的经济发展优先于人权,尤其是优先于的公民的政治权利。发展权论给人留下这种主张仅强调经济权利的印象。若一方面强调发展权,另一方面又不承认私有财产权的神圣不可侵犯,同时又对公民的经济自由加以严厉的限制。这样的发展权肯定不是属于公民个人的发展权,因而也算不上是一种人权。发展不仅需要经济权利,而且没有理由排斥政治权利。一个社会有什么理由声称为了经济发展必须剥夺或者践踏公民的政治权利呢?
没有政治权利的经济权利能持久吗?对人权的全面尊重不应是手段,而应是目的本身。即便如此,若是真的强调生存权和发展权的优先性,当然要尊重每个公民的财产权、经济自由和充份自由的市场经济。
(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热点文章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