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治变迁中的权威与秩序》(8):村政的重建与村治的接续
发布时间:2020-04-10 来源: 历史回眸 点击:
当双村在告别了革命的终极关怀,重新与一个远比集体化的村庄共同体更为久远的历史大传统接轨以后,人民公社的全能型治理模式便失去了存在的基础,陷入空转。在这种情况下,村政以新的形式和符号化语言再一次地应时而生,成为了20世纪末叶村庄社会的基本治理模式。但是,这一治理模式在双村的运行,既不完全是历史的简单回复,却也不是用那种“先行一步”的“无声革命”似的西化眼光所能够完全读懂的,应该说,在20世纪这段所余不多的时间里,村庄政治因为力图要寻找它与新世纪和历史的最佳楔合点而呈现出了一种过渡态和模糊性,在这其中,现代性理念、国家和村庄社会的各自需求仍然是决定尚未成型的新村治模式的三种基本力量。
一、乡–村体制的重建
当10大队的干部们忙乎完了“分田”、“分地”、“分财产”之后,他们突然发现“领导”这个词的含义已经发生了极大的变化,因为在土地承包到户的情况下,需要干部领导,而干部又能够领导得了的事情已经不多了:大队干部对生产的规划成了“空对空导弹”;
生产队干部不再需要为每天的出工,收工而吆喝,为派工和记工而奔忙;
政治思想教育在缺乏对社员经济资源控制的前提下失灵了,至于阶级和阶级斗争的治理方式,也随着地主、富农分子的摘帽和农村社会分层的重新开始而消散于无形;
村里的公益与福利事业,一旦没有集体经济的支撑,便也处于荒怠的境地。如果说,在这一切的变化发生之初,干部们因为忙碌于改革措施的到位而无暇顾及的话,那么,当变化的尘埃落定,新的制度逻辑开始发挥作用以后,习惯于无事不管,无事不揽的干部们就发现他们已经无事可管,或者说能够管得了的事情已经所剩无几。除了“催粮催款”、“刮宫引产”这些来自于国家层面的行政任务,村里的其他大小事务实际上都已经是“一切权力归农户”了。所以,土地下户虽然在政策语言上并未改变集体经济的性质,但是,它却使得集体经济成为一种虚拟的构置,并且使建立在它之上的全能型治理结构陷入了空转。
这种状况并非双村所独有,而是土地承包制改革给全国农村的治理格局带来的一种普遍性变化。事实上,面对着千家万户独立经营的个体小农,人民公社借助于土地集中、联合劳动和生产的指令性计划而构筑起来的全能型治理模式必然坍塌,国家不得不再度面临与分散的农户进行交易的局面。因此,重新铺设从县到农户家门口之间的权力管道,成为国家在实行了土地的家庭承包制改革以后的又一抉择。
1983年4月5日,磐石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更名为磐石乡人民政府,原公社所辖各大队管理委员会更名为村民委员会,大队所辖各生产队更名为村民小组。这一变更标志着在磐石实行了25年的人民公社制度又重新被50年代初期的乡(镇)–村–组体制所取代。对于自1958年以来基层组织结构的这一重大变化,这一次双村的干部们有了较为充分的心理准备,因为近三年以来,公社制度实际上已经虚置了,所以,以新制度取代旧体制,使基层组织形式与基层管理的内容相适应,在他们看来也是水到渠成,势所必然。时任10大队主任的罗继昌说:“1983年以前我任大队主任,1983年大队改为行政村以后,我就任村主任了。之所以要改革,是因为形势变了,管理的事情也少了。尤其是生产队的变化最大,生产队改为村民小组以后,只保留了小组长一个职位,不再设队委会,土地下户以后,生产队实际上就没有什么事情可做,只保留一个上传下达的人就够了。”
乡(镇)–村–组体制的恢复标志着20世纪以来逐渐定型,但又被人民公社制度打乱了的村政体制的重建。这种重建集中表现为行政村重新成为一级独立的基层建制,村民委员会成为官方批准、承认,并赋予正式权威的基层公共权力组织。
行政村和村民委员会的这种独立地位体现在它与人民公社体制下公社与大队之间模糊不清的结构关系的不同上。公社是国家设在农村的基层政权组织,大队是它的下一个层次设置,从事权关系的分割上看,由于公社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生产大队并不具备对所辖区域实施自主性治理的权力,辖区内诸多事务的最终决定权仍然在公社一级。但是,乡(镇)–村–组结构恢复后的行政村和村民委员会的法律地位与大队和生产队组织相比却有了明显的不同,按照正式的制度设计,乡(镇)政府被视为国家政权体系的终点,而村民委员会则属于村庄范围内的群众性自治组织,两者的法律关系是一种指导和被指导的关系,村民委员会在理论形态上具有了完整地代表行政村实施村庄治权的独立法人行动者地位, 实际上履行着村庄自治政府的权力与职能。
村庄正式权威组织这种独立和自治的村庄治权地位的获得,无疑使行政村在法律地位和社会功能两个方面实现了与20世纪早期的“村治”传统的接续。在法律地位上,行政村再一次成为国家行政与村庄社区的正式分界点,在社会功能方面,行政村正式权威组织也再一次成为承接国家治权和表征村庄治权的中介体,由20世纪上半叶的村治,包括30年代以后重新兴起的“保甲自治”所形塑出来的现代意义上的中国国家与村庄社会的二元结构关系,在人民公社制度解体之后的村民自治时期再一次明晰。从这个角度讲,村政的重建也就标志着国家行政性权力链条从基层村庄的上收,国家对农村又再一次采取了通过中介人,而不是直接的行政控制实施治理的方式。
如同土地承包促成了村庄经济与社会的再造一样,它也同样地促成了村政的重建。从中国乡土社会源远流长的历史传统看,安土重迁,聚族而居的血缘村落化特色,分散的家庭生产特点,以及不发达的交通和通讯条件,无疑是国家有意借助经纪统治的手段,促成村落社会实施自主式治理的重要原因。这一自主式自治的基本格局在进入20世纪以后,不仅未随着国家权力的下渗而解体,反而被赋予了地方自治的现代治理理念,被纳入了现代政制的框架,并最终以行政村的形式制度化下来。可以这样说,20世纪上半叶的“村治”实践,包括保甲重建,虽然因为宏观的时局变乱以及其具体技术操作中所存在着的种种诟病而未获成功,但它所反映出来的现代化中国家对乡土传统的利用、改造与尊重却无疑体现着中国的“规划性社会变迁”过程中现代性理念、国家权力与村落地方性传统在互动与互融中所呈现出的一种历史的趋势。只要分散的农业家庭经济的基本格局不发生变化,那么,由这种历史趋势所积淀出的自治化的村政形式,无论对于国家统治的经济与合算性,即以较小的行政成本实现对乡村社会的汲取,维持乡村社会的安定,还是对于挖掘乡村社会的自组织资源。并使其与现代治理的理念与制度规范实现对接,都是十分有益的。因此,当人民公社这一乌托邦式的理想主义实践最终让位于小农社会的现实经济理性之时,乡村社会的治理方式也难免不会重新回到经由20世纪的村治实践所已经开辟出来的历史路径之中。
当然,以上的分析绝非仅从双村的经验就能得出的,只能通过对整个20世纪中国村治历程的整体观照才能感悟。双村并不是新时期村治实践的领头羊,甚至整个治理制度的创新(毋宁说是某种意义上的接续)在双村也仍然是经由国家安排的而非是“诱致性”的, 但是,无论对于80年代最先重提村政,首先进行村民委员会制度实践的广西罗城和宜山,还是后来普化于全国农村的国家自上而下的村民自治的制度安排,从实质上看也都是在以上的历史逻辑以及由此形成的路径依赖中展开的。
不过,在80年代以后重新开始的新的村政历程中,人们并不是马上就洞悉到这一历史逻辑的再现的,因为村政的重建毕竟是在完全不同于20世纪早期的社会制度与形势下展开的,它已经被打上了鲜明的时代烙印,承载起了新的社会与政治功能,采取了新的富有时代特征的符号化语言和制度外形,因此,对于这一进程的推进者、参与者和解释者而言,他们均是从制度创新的角度,从治理方式变革的角度,从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角度来理解这一历史进程的,而告别全能主义政治之后80年代的改革和民主化浪潮也的确是村政重建的一个重要的诱因,这一切便在很大程度上左右乃至于决定了20世纪末叶重新展开的村政的形式与内容,并且决定了人们对它的理解与评价。于是,村民自治作为农村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被自上而下地输入到村庄社会。
二、村民自治的进入与张力
从某个个案的角度,我们也许能够发现村民自治最初是作为一种诱致性变迁产生的,但是,从宏观的角度做整体性考察,却必须承认包括双村在内的全国农村村民自治的展开是国家自上而下灌输和推动的结果。这种灌输和推动在最初被称为“村民自治示范活动”,顾名思义,即手把手地教农民学习如何实施自治。在这一过程中,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的民政部和地方各级民政厅、局扮演了一个特殊的角色,而这恰恰又为人们理解村民自治的真实形貌以及自治与行政的张力提供了一个较好的窗口。
在双村,村民自治示范活动的直接推动者是达州市通川区民政局,在我驻村调研期间,尚称为达川市民政局。达川市民政局重视村民自治在全国民政系统中为人所公认,这既是因为它曾经有一位热心村民自治事业的王局长,也与后任局长对王的业绩的重视、继承和发展有关。王局长名王昭林,他任民政局领导的时间很长,在达川市被视为很有影响力的一位政坛元老,由于王昭林视村民自治为能给民政工作带来成就感和社会影响的一项事业,他为之倾注了大量的心血,并发挥他的特殊影响力,促使达川市的党政领导重视村民自治, 从而最终成就了达川市村民自治工作在全国的领先地位。1997年达川市成为四川省村民自治示范市,1998年达川市又被民政部授予村民自治全国“十佳”先进城市称号。
双村不是王局长亲自抓的村民自治示范点,但却是民政局的对口扶贫村,这使王得以将他在示范点上摸索出的一套经验和做法搬到双村,并运用民政局对双村的特殊影响力贯彻实施。
村民自治活动给双村政治注入了三个方面的新内容:
一是确立村民委员会的组织和产生方式。这是村民自治示范活动所首先要解决的问题,这一问题对于村民自治的基础性意义,也与国家以村民委员会来填补因人民公社解体以后农村基层出现的某种公共权力“真空”和基层组织“失范”的紧迫性考虑有关。
所以,在1990年《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创建村民自治示范村活动的通知》(川府发[1990]128号)的附件《村民自治示范村条件》中,第一条即是有关村委会选举产生和村组班子健全的规定。
在双村的村民自治示范活动中,这一点也被摆到了首要的位置。
“民选”是村委会组织和产生的最基本规则,也是村民自治作为农村基层民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基本内容。在20世纪双村村政的历史上,村官由民选产生始于90年代以来的村民自治示范活动,自1993年市里开展示范活动以来,每三年一次的村委会换届选举就成为政府对村民实施民主、自治训练的重要实践。而且,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组法》)从试行到正式颁布实施,双村村委会选举中民主的成份也在逐渐的增多,并且潜移默化地改变着村庄政治游戏规则。
首先,村委会的直接选举促使村干部比以往更加重视自己的民意基础,并且促使干部们在国家和农民的互动中持一种中间和平衡的立场,由此,经由土地下户重新凸显的干部的中介地位内化为村庄治理精英的一种自觉的角色与行为定位。凡是想在村干部的位置上长期干下去,并且想在村里干一番事业的人,都不能不比以往更加注意自己在村民中的印象,为此,他们乐意通过各种正式和非正式的活动在村民中进行情感投资。例如,在各种民事和家庭纠纷的调解中充当中人,在各种民间礼仪活动中充当组织者(村里人称为“知客事”),对有困难的村民进行接济等。同时,他们也清楚地意识到国家和农民关系的化约往往会将他们置于国家和农民矛盾的交汇点上,一方面,他们为乡里的行政事务奔忙,另一方面,自己能否继续保持其村庄领袖的地位又越来越取决于村民的选择,这使他们不能不从公社体制下的“跟上”转变为“上下跟”。“上下跟”和“两头不得罪”成为选举规则进入双村以后村干部行为处事的一个新的原则。不过,在绝大多数时候这一原则往往只是一种一厢情愿的设计,当乡里的利益与农民利益错位的时候,究竟是不折不扣地执行乡里的任务,还是迎合村民的需要,往往会令那些最能干的村庄领袖也感到为难,并由此引发出诸多的矛盾和困惑。在1998年冬季的村委会换届选举中,身为村主任的刘本义就第一次深切地感受到了身处官民夹缝之中,因工作得罪部分村民,担心在选举中落选的焦虑。
这种焦虑不仅刘本人有,(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在我所调查过的双村其他干部和邻村干部中也普遍存在。
其次,竞争规则被引入村政。有人群的地方就会有竞争,但是,在传统村落政治文化的环境中,竞争往往被亲情和面子所掩盖,成为人人都知道,但人人又都不愿意摆上桌面的东西。于是,民主就成了少数干部的“为民做主”。民选规则被引入村庄以后,村民们开始学习和运用新规则来表达愿望与诉求,并使过去围绕着对村政资源的控制和占有而展开的竞争由暗地走向公开,由无序走向有序。在90年代初的一次选举中,双村就在这方面放了一颗不大不小的政治“卫星”:
1990年,市里要求各村增选1名科技副村主任,由于不是整个村委会的换届选举,乡里事先没有作周密布署,这就给村里的各方提供了一次显示实力,角逐权力的机会。选举前,在究竟提名谁为科技副村主任候选人的问题上,当时的村支书和村主任各有自己的考虑,书记提了3个候选人,主任则提名彭。彭一共兄弟3人,主任所提者为彭氏兄弟中的老三,我称为小彭。说起彭氏三兄弟,在村里也颇有些影响,他们的父亲解放前曾经在国民党军队中当过营长,与保长刘伦发生过争斗(参见第二章),以后又成为起义军人。彭氏三兄弟有乃父豪侠之风,属于那种“汉大心直”之辈。改革开放之后,他们曾在市里经商,其中小彭搞服装加工,赚了一些钱,便想回到村里发展。80年代末,小彭的二哥彭勋庆担任1组副组长,兄弟3人以此为基础,发动组内群众调整土地,种植柑桔。此举使他们在村里赢得了群众的好感。于是,村主任在挑选科技副村主任候选人时就想到了小彭,但据说由于小彭曾经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一胎,在村干部会议上被排除在了正式候选人之外。正式的补选大会那一天,与会群众发现候选人只有一人,议论纷纷,以至选举大会无法进行,情急之下,与会的乡干部召集村党支部委员开会,临时推出包括原候选人在内的一共3位候选人让村民选举。但选举的结果大出干部的意料,3位候选人均未获得足够的票数,反倒是未被列入候选人名单的小彭的大哥彭勋伟脱颖而出,以最多的票数当选。
彭勋伟的当选,显然是群众对小彭未能入围的一个替代性选择,当时的村主任也向我坦承了这一点,“我们在群众中做了工作,我们感到候选人不能由一两个人说了算。还是要听听群众的想法。”显然,这仍然是一场精英与精英的角力,但是,只要直接选举的制度规则一经确立,精英背后的民意就不再是一个可以忽略不计的因素,当精英的角力相持不下时,“沉默的多数”便以手中的选票决定了事件的最终结局,“选票政治”以及它所带来的制度化竞争也开始进入了村庄。
直接选举还为村民提供了一种意见表达的机制。在现今的村庄社会中,村民的利益表达缺乏一种合适的组织化机制,所有的村组织都是按照国家目标设计和安排的,具有某种“官制”性,所以,绝大多数无组织的,原子化的个人在面对少数组织化的村治精英时,人数上的多寡与力量的大小又恰是成反比的。
因此,民主的选举与民主的结果之间是否一定具有因果必然性,是一个需要深入探讨的问题。但即使如此,民选的机制也的确为村民,尤其是那些热心村政的村民提供了一种制度化的表达机制。在1998年冬季的选举中,双村5组的李姓村民作为一个与村里有矛盾的群体,在选举中就表现得十分活跃。例如,在5组参加村里预选大会的10位选民代表中,李姓就占了5位,在开预选会那天,临时又来了一位不是代表的李姓小伙子,而在各小组村民初提的6位村主任候选人中,主要由李姓村民和他们的亲戚提出来的就占了3位。尽管他们的努力最终因为治理精英合法的组织化动员没有取得预期的结果,但却也使组织化的村庄领袖们花费了很大的精力与之周旋,并且在这种周旋中第一次体会到了民意的压力。李姓村民也借选举所提供的舞台,扮演了一次潜在的“反对派”角色。在双村尚未分化出多元化的利益表达机制之前,这种潜势中的“反对派”实际上就以其对选举的热心参与代行了村庄中多数“无政治阶层”对村政的监督和压力。
二是村民代表会议制度的引入。就双村而言,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是达川市村民自治示范活动中由政府引入的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就全国来看,这项制度既在某种程度上承袭了公社时期大队社员代表大会的传统,又是对新经济格局下法定的村民会议难以召开的一种调适, 迄今为止,它也是有可能使作为制度文本的村民自治设计进入常态化运作的一项基本的制度载体。
根据全国的一般做法和达川市的具体规定,村民代表会议作为村民会议的一个常设机构,它代行村民会议对重大村务的审计、决策、监督、立规和评议等权力。
村民代表会议制度虽然可以被视为一项新的制度安排,但是我却发现,这项新的制度安排在双村实际上已经与原有的组织结构相融,村民代表会议的代表与村庄党组织和村委会组织在人员构成上具有同一性,绝大多数村民代表都是村组干部,少数非干部代表则是一些较有影响的党员。以1995年产生的第二届村民代表会议为例,在全村的16位村民代表中,村组干部占11人,其余5人皆为党员。虽然无论从哪个角度看这些干部和党员都是村庄中有影响的人物,并且都具有各自的代表性,但是,这种共生同源的结构仍然在一定程度上模糊了村民代表会议与其他村庄组织的关系。所以,村民代表会议在实际的运行过程中就更主要地表现为干部党员联席会,因为与会者首先是以干部和党员的身份,而很难以独立的村民代表的身份与会。这一情况与我在曾经荣获“全国模范村民委员会”称号的湖南省临澧县白鹤村所看到的情况基本类似,但后者似乎更为开放,该村在48位村民代表中,既非干部,又非党员者有7人。
所以,我认为,到目前为止,村代会在双村尚处于形式建构的阶段。
三是村民自治制度文本的确立。这是由政府引入的一套规则,这些规则,其宏观的法律基础是宪法和《村组法》中的相关规定,其微观操作基础是地方民政局制定的一整套有关村民自治的运作规范,其中,《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是核心的文本。双村的《村民自治章程》是一个综合性和规范性都很强的权威性典章,它涵盖了从村民组织的产生到村民的权利与义务,从村庄经济的管理到村庄秩序的规约,从国家政令、任务的完成到村风民俗的倡导等多方面的内容。自治章程在整个村民自治制度体系中处于最基本,同时也是最高的层次,因此,民政局干部和村干部都称它为治村的“小宪法”。
附件8--1 双村村民自治章程的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村级组织
第一节村民代表大会及其委员会
第二节村民委员会
第三节村民小组
第四节村民
第五节村组干部
第三章村民组织选举
第一节村民委员会选举
第二节村民代表大会及其委员会选举
第三节村民小组长选举
第四章经济管理
第一节劳动积累
第二节土地管理
第三节承包费的收取使用
第四节生产服务
第五节财务管理
第六节大力发展集体经济
第五章社会秩序
第一节村民教育
第二节社会治安
第三节村民风俗
第四节邻里关系
第五节婚姻家庭
第六节计划生育
第六章附则
如前所述,包括《村民自治章程》在内的一整套关于村民自治的典章制度,并非产生于村庄的内部,而是市民政局在村民自治示范活动中统一制定,自上而下引入的,民政局首先在试点村摸索经验,形成规章,经完善以后推向全市。虽然双村干部在拿到这些规章的范本后结合村里的情况进行过讨论,但最终确立下来的一整套规章,从内容,行文,到印制实际上都是全市统一的,所以,它们的行文大都比较规范,能够与国家的法规和政策接轨,并能够反映达川市农村的整体情况。但也正是从这一自上而下的制度引入中,我也意识到,与其将这些典章制度视为村民智慧的结晶,不如把它们看作地方政府重建村庄秩序的一种努力,它们所反映的,可能更多的是具体主持村民自治工作的民政部门对村民自治的目标设计和政策追求。由此,我们便得以理解,当民政部门与政府其他职能部门从各自的角度进入村庄,规范村治时所可能产生的张力。
这些张力在一定程度上抵消了村民自治在双村村政和社区生活中的重要性,使村民自治的原则和理念除了在诸如三年一次的换届选举这样一些仪式化时空中表现出炫目的光彩之外,大多数时间都还停留在村政的制度文本层面。因为一方面,实际决定双村村政形式与内容的更为常态化的影响因素依然是国家通过行政管道(尤其是通过村庄党组织这一特殊的“行政”管道)对村庄的输出、汲取与调控,村干部的绝大多数工作也仍然围绕着这些国家行政任务而展开,即使是作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村民自治本身,也是政府职能部门行政输出的一部分;
另一方面,缺失了集体经济之后的村庄社区生活重又循入邻里相恤,守望相助的自组织之中,除了必须完成的国家任务之外,村民自治在双村最为常态化的表现形式实际上就是干部在村庄日常生活中的“无为而治”。因此,总体上的国家与村庄关系和中国传统的村治逻辑在更多的时候和更宏观的层面上决定和左右了村治的常态特征,这是我们在评价村民自治的制度绩效时必须考虑的一个大的背景。
村民自治活动在双村的最大收获在于它正在开始改变村庄治理精英的产生途径。但是,这种改变所带来的影响却绝不仅仅体现在变化中的村治精英与普通村民的联结方式上,它也同时体现在改变中的村治精英与乡(镇)权力的连接方式上。在这种变化中,一端是按照行政科层化的上下服从关系和效率至上原则运作的乡政,另一端则是按照村民自治原则所构建的村政,所以,当依据行政和科层化规则运作的乡政在遭遇到依据村民自治原则所运行的村政,而村政的运作从根本上又受制于行政国家和个体小农的互动逻辑时,村民自治和按照村民自治原则所产生的新村治精英在农民和国家之间的地位与角色就同样不是用“民主”与“重建合法性”等话语所能够概括得了的。
三、新村治精英的角色与行为
随着村政的重建,国家与农民关系视野中的村治精英的角色与行为又重新引起了学界的关注,以各种词语表达出来的“双重角色”理论也重新成为人们解释村治精英角色与行为的经典模式。当我进入双村时,双重角色理论也先入为主地决定着我的观察。
无疑,作为一种理论形构,这一模式对村干部双重角色的定位是准确的。例如,我们仍然可以看到,双村的党支部书记处于严格意义的官民交汇点上,一方面,党支部书记是接受乡里任务的首要责任人,即使在村民自治的架构下,乡党委和乡政府有事也都首先找村党支部书记,然后再通过书记向其他村干部传达。因此,与其他村干部相比较,党支部书记与乡里的体制性连接无疑更加紧密。在乡里越来越无法左右村委会人员构成的情况下,对党支部书记人选的培养与掌握就成了乡里确立它与村庄权威组织体制性连接的主要方式。磐石乡党委书记代科就认为,“村里的工作要做好,关键还是要解决好干部的配备问题,书记的配备尤其重要,书记是一班之长,书记选好了,事情就好办得多。”所以,出于推动工作的考虑,乡里也不可能不把村庄基层组织建设的重点放在党组织的建设上,而党组织的建设说白了就是对党支部书记人选的物色。相比较之下,经由民选产生的村委会在乡干部眼里的位置稍低,而在村主任以下,村干部与乡里直接打交道的机会也依次减少。所以,双村的村主任和村文书甚至也可以不是党员。但另一方面,如若据此像一些学者那样将村党支部书记完全定位为国家代理人,而看不到书记作为村庄社会一员这一身份特质对其行为的影响,显然与经验不符。与其他村组干部一样,书记也是官治系统之外的农民,如果说在人民公社时期这一身份还有改变的可能,那么,在如今国家干部的选用实行公务员化以后,村党支部书记要成为国家干部也已经完全不可能。而且,村民自治实质上也在影响着村党支部书记的产生和行为,村庄民主制度的发展也在规范着党内的选举,因此,再能干的书记也不可能永居其位,作为村庄中人的党支部书记也不能不考虑自己与村庄社会割不断的联系。所以,从总体上看,村党支部书记的行为处事同样不会脱离整个村治精英的集体行动逻辑,也同样不会摆脱村庄地方性逻辑的影响。
与极富“官意”的村支书相比较,我们也仍然可以将官化色彩更弱,民间化色彩更浓的其他村干部视为国家代理人和村庄当家人, 因为他们一方面要完成政府下达的各种任务,另一方面又要主持村庄公益。
但是,双村的调查告诉我,既有的关于村干部双重角色的定位更多地是站在村庄之外所做出的一种制度主义的推理,(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这一推理以静态的国家与村庄社会二元结构理论为底蕴,但实际上,它所设定的双重角色只是村干部角色的一种应然状态,或称理想状态。而在实际的场域中,村干部的角色与行为是否能够达到这种应然状态,发挥双重角色的效应,则取决于塑造村干部行为的场域特征以及作为主体的村干部对这一特征的反应。
在双村,村干部的行为受到以下几个基本变量的约制:
一是以“农民财政”为基础的乡行政力量对村政的挤压。磐石是一个纯农业乡,乡财政收入基本上取之于农民,因此,乡村互动的基本内容围绕着税费的抽取与收缴展开。在这种背景下,村干部注定要扮演替乡政府向农民收钱这一费力不讨好的角色,而且,从第九章的描述中我们还可以看到,这甚至构成了村政的最基本内容,决定了村组干部在村民中的基本形象,于是,“要钱”再加上“要命”(村民对计划生育的一种诙谐的指称)就成了村民对村干部行为特征的一个基本画像,也成了村干部们经常挂在嘴边,用以自嘲的词语。
二是集体经济的缺失使干部们除了日常的治安调解与纠纷仲裁之外,不太可能在推动村庄公益事业方面有所作为(除非有外力注入,详见第十章),这又进一步加深了村干部在村民心目中的“索讨者”形象。也正是由此出发,相当多数的村民对于谁当干部,干部以何种方式产生并不特别看重,“只要不搞得过分,不要让人感到明显的不公正就行了。”“选举无非也就是决定由谁来向农民收钱。”“无论谁当选,老百姓还不是该交多少钱就交多少钱。”这是相当部分村民对待选举的态度,因此,只要当干部的不贪,为村民办事时态度好一些就行了,何况选举不就是决定由谁来当二把手吗?在村民的日常生活中,毕竟有着比这些事情更为重要的,也更需要村民花时间去处理的事情,而这些事情恰恰又不是选举所能解决得了的。
三是集体经济的缺失使干部的工资直接来源于农民所交的提留。因此,在双村,农民与干部之间供养者与被供养者的关系特别明显,干部是农民养起来的,农民出钱养一批专门找自己收钱的人,这似乎也有些不合算,而且也使村民对干部的行为更加挑剔,这可以说从根本上决定了如今村庄里的干群关系的基本格局。
四是随着村民自治的完善,村干部授权来源发生了由上到下的变化,加之清贫的乡政府不太可能为村干部提供足够的利益激励,所以,村干部比以往更加注意与村民的情感沟通,相比之下,他们对乡里的依赖日益降低。
五是乡村处于国家与基层社会的联结点。所谓“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日益庞杂繁复的行政任务(甚至也包括象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这样的行政任务),仍然要求村干部必须配合好乡里的工作,而这一工作又大多会涉及到向农民收钱,这在客观上又使得村干部很难拉近与村民的距离(指角色距离,而不是作为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私人感情距离)。结果,乡里在感到村干部越来越抓不住的同时,村干部却感到自己很难真正地与村民贴近,于是,村干部被置于一种佬佬不疼(疼不了),舅舅不爱(不可能爱深)的尴尬境地。当然,这种局面不是目前的村民自治本身造成的,但却也不是依靠村民自治所能够解决得了的。
无疑,村干部的行为就是在以上诸种制约因素的合力之下培塑出来的,这种行为的特征可以被称为是处于国家与农民之间的夹缝之中的两难。即一方面,干部拿着农民的钱,但却办着乡里的事;
另一方面,乡里要求村干部积极配合工作,却又愈益无法对村干部提供利益激励与政策庇护。结果,村干部办的事情越多,代理特征越明显,群众倒可能越不满意。村干部欲做村庄利益的维护者,乡里又有看法,而且在强国家弱社会的博弈格局下也很难真正做到。这就是目前村干部所普遍面临的两头不讨好的困局。如果这种困局不是一种暂时性现象,而是一种日益制度化的情景特征,那么,它便不可能不对村干部或那些想登上村政舞台的人产生影响。要适应这一制度环境,任何一位明智的村干部都必须学习能适应这一环境的游戏规则,踩钢丝和摆平衡就是这一游戏通则的精髓,即在完成乡里任务的同时尽可能以不伤害与村民的关系为基础。但事实上,这场游戏的难度很大,于是,作为一种替代性规则出现的,就是在不能维持平衡时,转而采取两头对付的态度,所谓代理人的角色并不能认真履行,而作为当家人的职责又很难尽到。村庄秩序的“守夜人”倒可能是对其行为特征的一种更为准确的概括。于是,我便看到了以下一组情景:
情景之一:每年村里在分解任务时,组长们都要向村里的几个主要干部叫苦,村干部也自知要全部完成任务有困难,于是。“尽力收吧,但至少干部的工资要保住”的声音就会出现。
情景之二:在一次村组干部会上,为了应付上级未完未了的各种检查和验收,干部们开始突击填写各种表格和报表,在这种时候,诸如“×月×日,×农户与×农户发生矛盾,经干部批评帮助,最后和好如初之类充满创意的故事就会在“沙沙”几笔之间进入村里的档案记录。这当然不能说是做假,因为在日常生活中这种事情哪里又不会存在,而是干部们在以农民的智慧对付科层化的文牍主义和形式主义。
情景之三:4月的一天,乡里通知村里的干部和党员到乡政府开会,布置1998年的任务,主事的干部们早已走了,但我却见一位组长慢慢悠悠地牵着自家的公猪去某农家配种。经事后询问,干部虽然大都去开会了,非干部的党员却大部分未去。
情景之四:4月的一天,村里接到通知,说省里一位领导到市里检查村民自治工作,可能要到村里来看看,要求村里作好准备,将村务公开栏布置好。于是,陪同我调查的民政局李主任亲自上阵,指挥村校的老师布置村务公开栏,而在不远处的地里,干部们却在挥汗如雨地忙着自家的农活,他们显然早已习惯了类似的检查,相比较之下,在农忙时节插秧栽种才是更为实在的事情。最后,村务公开栏被打理一新,当然,欣赏者也主要是李主任和我,省里的领导日理万机,最终还是没有到村里来。
总之,本应该成为代理人和当家人的村干部却成了中规中矩的“守夜人”和“撞钟者”,他们自然不会有意怠慢上面的任务,但那也要看是什么样的任务,任务的难度有多大,催得紧的,压力大的,办得就会好一些,否则,就会拖一拖,而对于一些形式主义的东西,他们也自有对付的办法,若要他们为了乡里的事,撕破脸皮与村民对着干,那他们是会认真想一下的,“谁又不会一辈子当干部,还能不为自己留条后路?”这就是村干部们的普遍心态。
乡干部们深谙村干部的这种心态,并且感到了如今全乡各村工作的普遍懈怠,但是,除了发发牢骚,或者偶尔说几句村干部“素质不高”之类的话,乡里好象也没有什么有效的解决办法。在“乡政村治”的格局下,各村干部的去留自然不能再由着乡里说换就换了,乡里稍有不规范的动作,村干部就可能越级上告,反陷乡里于被动。撇开这一点,就是动用威力尚存的组织化资源以合法合规的方式将乡里认为不合适的干部换掉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一则村里的能人并不多,年轻、力壮、文化高者大多在外务工经商,村干部的那一点儿报酬不一定能吸引他们回村,所以,在村里找一个合适的干部并不容易;
二是现任的干部在村里都有各自的人缘网络,有相当的影响力,一旦下台,反倒有可能从政府工作的助手转变为村里工作的阻力,成为时不时跟你过不去,使绊子的“大社员”。一位副乡长说,许多“大社员”过去都当过干部,因为下台而跟台上的干部结冤,往往弄得工作不好开展。而一些村庄的矛盾与派系斗争,本身就是频繁撤换干部造成的。与双村相邻的一个村,在1998年冬季的村委会换届选举中出现了公开的派系之争,我到该村进行了调查,证实了那位副乡长的观点。所以,乡里对于村干部的更换,包括经过民主选举形式所进行的更换,均持一种谨慎态度。乡里流行的一些顺口溜就颇能说明乡干部对村干部频繁更换所产生的畏惧:“换换换,始终不敢绊,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换了反而多一个麻烦。”“宁愿打发十个农民,不愿打发一个干部。”所以,除非因年龄原因,明显的违规行为,或者干部之间确实存在很大矛盾,村里的工作无法开展,乡里一般都不主张多换干部,即使是以民主选举的形式换干部。如果出现因为不得已而需要调整村领导班子的情况,乡里也总是在可能的范围内给其中一些下台者以抚慰,以避免他们成为新班子的绊脚石。1991年市民政局在双村扶贫时,发现村里的主要干部不团结,督促乡里将村党支部书记和村主任一起换掉,突然下台的村主任不服,要求解释原因,乡里有苦难言,只说是组织决定,下台的村主任将事情捅到了市里,为了息事宁人,乡里遂将他安排到了乡里的果场。从此,这位前主任在双村的政治舞台上消失了,但几年以后,当他学成果树栽培技术回到村里时,就成了双村数一数二的果树种植专业户,他得到了补偿。
一些乡干部认为,与人民公社时期相比较,现在的乡村互动关系颠倒了,互动的主动权已经转到了村干部手中,乡干部向村里布置任务,倒像是在求村干部帮自己的忙,有的事情,村里拖着不办,乡里也没有办法。为了调动村干部的积极性,乡里往往在各种税费收取中设置一些经济性的奖励,并且尽可能地将一些政治荣誉加在工作得力的村干部身上,于是,一些村干部便有了各种各样的政治光环。但是,村里工作的难做,从根本上看并非是某个干部的素质和态度问题,所以,无论是物质刺激,还是精神奖励,效果并不明显。“扶又扶不上去,撤又撤不下来”,成了令乡干部们头痛的一件事情。在这种情况下,乡干部所能动用的资源也就只剩下私人间的人际关系了,通过与村干部保持良好的个人关系,通过感情和面子等非制度化资源去实现日渐失落的科层化权威所无法达成的行政目的,成了乡干部在与村干部打交道时的一个重要手段,而与此相适应,乡干部对村干部的一些弱点和短处,也就只有听之任之,睁只眼闭只眼了,村政的懈怠便传染给了乡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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