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限制论【论“打工仔”基本权利的保护】

发布时间:2020-04-10 来源: 历史回眸 点击:

  

  摘要:

  “打工仔”是我国改革开放后出现的新事物,由于人们思想观念的严重滞后,“打工仔”的社会政治地位被普遍忽视,他们已经和正在遭受着原始资本主义时期那种普遍存在的剥削和压迫。切实保障“打工仔”的基本权利,必须首先明确“打工仔”的工人阶级地位,严格依法保护“打工仔”这种新兴工人阶级的基本权利,依法从严约束私营企业主等新兴剥削阶级的经营行为。

  关键词:

  政治经济学 “打工仔” 私营企业 剥削 工会 劳动法 权利保护

  

  一

  

  马克思主义的生命力就在于它深刻地揭示了资本家残酷剥削工人、榨取剩余价值的秘密,无情地鞭挞了资本主义的血腥统治,指明了无产阶级解放的正确道路,代表着人类文明和社会进步的前进方向。马克思主义是无产阶级反对资产阶级唯一科学的世界观和强大的思想理论武器。用马克思主义理论武装起来的中国共产党,代表着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经过长期的革命斗争,终于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反动统治,建立了以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广大人民群众在历史上第一次翻身作了主人,这是中国人民亘古未有的大解放。但一个众所周知的基本国情是,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脱胎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比较落后,生产力很不发达。因此,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审时度势,科学地作出了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正确论断,制定了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并把有益于生产力发展的非公有制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予以积极鼓励和大力发展,这是完全符合我国国情的正确决策,今后还要进一步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

  

  但正像我们在历史上常犯“顾此失彼”的错误一样,今天,我们在大力发展个体私营、外商投资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同时,却大大忽视了广大非公有制企业雇佣工人--“打工仔”的基本权益的保护,使广大“打工仔”的权利屡屡受到严重侵害,有的已经到了怵目惊心的地步。“打工仔”是我国改革开放后出现的新事物,是工人阶级中的一部分。切实保障“打工仔”的合法权益,不仅是我国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决定的,也是广大人们群众尤是广大“打工仔”的迫切愿望,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迫切需要。

  

  二

  

  江泽民总书记早在1989年庆祝建国40周年大会上就严肃地指出:“如果今后不坚持社会主义,而是像有人主张的那样退回去走资本主义道路,用劳动人民的血汗去重新培植和养肥一个资产阶级,在我国人口众多、社会生产力水平低的情况下,只能使大多数人重新陷入极其贫困的状态。这种资本主义,只能是原始的、买办式的资本主义,只能意味着中国各族人民再度沦为外国资本和本国剥削阶级的双重奴隶。”这种“原始资本主义”已经在我国局部地区出现。在这个特殊的社会转型时期,一个十分突出的社会政治问题就是非公有制企业大量雇佣的数以千万计的广大“打工仔”的工人阶级角色被社会普遍忽视,他们常常遭遇原始资本主义时期那种残酷的剥削和压迫。广大“打工仔”的辛勤劳动和血汗经历不仅没有换来贪婪的私营企业主等新兴剥削阶级的丝毫怜悯,而且更可悲的是,我们的整个社会也把他们遗弃了。在我国的现实社会中,以私营企业主为代表的新兴剥削阶级已经和正在对以“打工仔”为主体的新兴工人阶级进行残酷的剥削和空前的压迫,主要有以下几种常见的表现形式:

  

  一是大量雇佣童工。一些私营企业为了降低使用劳动力的成本,有意雇佣不满16岁的童工,强迫他们从事艰苦繁重的体力劳动。据《武汉晨报》2000年6月23日报道,湖北省武警总队家属大院中的一家私营服装加工厂大量使用不满16岁的童工,童工王敏告诉记者,她是仙桃农村人,刚满15岁,与母亲一起在此打工已有2个多月,平均每天工作12小时以上,每月只有一天休息。在此打工的童工还有7个,其中13岁的3个,14岁的4个,都是女孩。据一位女工透露,加班高峰时在此干活的童工约有13个,都是老板招聘的,工资很低。记者采访了多个女工,她们都说干活非常累,厂里实行封闭管理,一进厂身份证就被扣压了,想走也走不成,老板还规定工人不能对外讲厂里的事。

  

  二是强迫超时劳动。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分析资本家榨取工人剩余价值的两种途径,一是通过延长必要劳动时间而进行的绝对剩余价值的生产,二是通过改进管理、采用先进设备和科学技术而进行的相对剩余价值的生产。在我国改革开放后,大量的私营企业普遍采用延长“打工仔”工作时间这种绝对剩余价值生产方式来对工人进行野蛮的剥削。一般“打工仔”的工作时间都在12小时以上,而且没有星期六、星期天以及法定节假日的休息。在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史上,广大工人阶级用自己的鲜血和生命换来8小时工作制却在我们那些私营企业中不复存在。据《楚天都市报》2000年5月15日报道,广东惠州市吉隆县金梅花鞋厂共有近200名工人,工人进厂都没签劳动合同,每天要干十几个小时,有的甚至通宵加班,“五一”劳动节期间也没有放一天假,还得不到加班工资。

  

  三是恶劣的工作环境。绝大部分私营企业的工作环境不是十分简陋,就是十分恶劣,“打工仔”的身心健康遭到严重威胁和摧残,有的没有起码的安全和社会保障,常常导致“打工仔”在劳动中非正常死亡。据《湖北日报》2000年6月30日报道,一批在海南某金矿打工的民工出家门打工去时,一个个是健壮的棒小子,而回来时则骨瘦如柴,有的不久告别人世。记者在采访了大量在海南“淘金”返回的民工后获悉,从80年代开始,海南的一些地方金矿被划片承包,这些矿产主在民工中物色了一些有“号召力”的人担任包工头,怂恿他们到家乡去招募廉价农民工,按矿产主75%、包工头20%、民工5%分成。有的包工头手法歹毒,他们经常采取“民工互换”的手段,转嫁职业病的侵害所要承担的责任。这种毫无保护的工作环境使农民工随时处于职业病的侵害和生命危险之中。采访时记者了解到,仅西河口乡从1991年到1995年,死在海南的农民就有十几个。

  

  四是限制人身自由。在私营企业打工的工人没有起码的人身自由,私营企业老板对“打工仔”实行严格的封闭管理,把工人牢牢限制在厂房内,使之完全丧失了人身自由。据《工人日报》2000年6月15日报道,中华环保世纪行记者采访团6月10日来到山西清徐县同戈站暖气片公司时,15位民工不顾一切地逃出公司的大门,挤上采访的汽车。清徐县是全国最大的暖气片生产基地,年产量达1亿片。在此工作的民工每天要工作12至15小时。来自贵州的翻砂工陈忠礼向记者伸出双手和双脚,指(趾)甲没有一个完好的。与高强度的劳动量相比,民工们挣到的工资少得可怜,民工们的自由更少得可怕,很多人一进厂便被要求不准“擅离”厂区。陕西民工张增社两口子都在九厂,媳妇病了想回家,厂里不让,于是他们打电报让弟弟带着钱从陕西来接他们,没想到,不仅他们没有被接出去,反而连他弟弟也没有跑掉。在厂里,民工们劳动时动作稍慢或“不听话”,就会遭到“拳脚侍候”。

  

  五是随意毒打惩罚。私营企业老板对“打工仔”肆意妄为的毒打惩罚十分普遍,广大“打工仔”缺乏最起码的人身安全保障。据《楚天都市报》2000年6月7日报道,四川攀枝花宏涛自助火锅城老板孙宏伟因怀疑“打工仔”宛某“偷钱”,便纠集一伙人把宛某抓进火锅店大厅,对宛某用皮带抽、木凳砸,之后还将宛某装进一包装箱内带到攀钢石灰石矿白云山一荒凉山洞里继续毒打,见宛某仍不招认,孙便让打手们轮番上阵,孙的弟弟用石头先猛砸宛某肚子,又扒掉宛的裤子,用木棒沾辣椒油桶肛门。接着,他又和杨红贵一道,丧心病狂地用石头将竹签打入宛某十只脚趾头,有的脚趾头扎了三四根。另一打手将啤酒瓶砸烂,刺入宛某右大脚,再用辣椒油抹伤口,惨无人道。据《湖北日报》2000年7月6日报道,湛江市发生民工讨工钱竟被锯断脚的骇人听闻事件,同时该报还报道了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灯饰厂发生一起18位打工仔被连续毒打近18个小时的恶性事件。至于一些私营企业老板扒掉“打工仔”衣服、当众罚跪等种种侮辱、摧残“打工仔”的事例举不胜举。

  

  六是性剥削。这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批判资本家残酷剥削时未予提及或者未予重点揭露但在当代却十分普遍的剥削现象。不少私营企业老板大量招聘雇佣年轻的女工,或对之奸污,或迫其卖淫。遍及各地的“包二奶”现象是新兴剥削阶级和海外资本家明目张胆进行性剥削的真实写照。

  

  三

  

  只要稍有正义和良心的人就会十分清楚地发现身边的“打工仔”的血泪生活。广大“打工仔”用辛勤的劳动和血汗养活和培植着新兴的剥削阶级,而新兴剥削阶级却残酷地对待“打工仔”。完全可以肯定的说,一百多年前马克思揭示的资本主义血腥剥削的种种非人道现象已经在神州大地上不同程度地死灰复燃。面对这怵目惊心的罪恶现象,我们的各级党政领导对此麻木不仁,我们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家们对此熟视无睹,我们的所谓专家学者对些置若罔闻。理论是灰色的,而生活之树常青。那些披着马克思主义外衣的政治经济学家们,目无活生生的现实,他们不是教条地僵硬地背诵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教科书上大段的词句,进行空对空的理论研究和令人心烦的说教,就是认为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已经过时,因而纷纷改行从事西方经济学的所谓时髦的学科研究。令人欣慰的是,还有那些深深怀着现实关怀的记者们,通过对现实的观察和思考,用良心写出了“打工仔”的悲惨际遇,使善良的人们还能够从报刊上看到营企业老板在社会主义的中国残酷剥削和压迫工人的罪恶行径。

  

  为什么在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中国,在建国50多年后的今天,还出现这种原始的资本主义的残酷剥削?这有着深刻的社会政治根源。其中最重要最关键的一个因素就是我们在思想认识上普遍存在一个最为严重的误区。大家都知道,在中国共产党坚强有力的领导下,我国消灭了人剥削人的社会制度,建立了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制度。随着我国社会主义“三大改造”的完成,资本家作为一个阶级已经不复存在。他们已改造成自食其力的劳动者。因而长期以来,我们的学术理论界对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研究仅限于对国外资本主义国家的揭露和批判。随着社会的发展,在我国曾经一度绝迹了的个体私营、外国投资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得到了迅速的恢复和发展,这些非公有制企业必然要雇佣大量的工人,而这些企业雇佣的工人绝大部分是来自农村的剩余劳动力,加上我国特有的城乡分割的二元户籍制度的严重影响,涌入城市打工的成千上万的农村剩余劳力就被人为地称之为“民工”和“打工仔”,这样就有意无意地不把“打工族”纳入工人阶级的行列。这是我国面对新情况、新实际而理论大大落后于现实的突出事例,是我们忽视“打工仔”基本权利保护的最大根源。基于“打工仔”不属于工人阶级这样的错误认识,整个社会就自然而然地对深受的压迫和剥削,不是熟视无睹,就是束手无策。由此延伸出一系列政策法律的滞后。

  

  一是忽视在私营企业等非公有制企业中成立维护工人切身利益的工会组织。使广大“打工仔”缺乏最基本的组织保护,成为任人宰割和奴役的工具。

  

  二是将“打工仔”排斥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之外。各级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机关不能因势而变,仍然将其职能严格局限在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之内,而对改革开放后呈现出的大量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中的雇佣工人袖手旁观,致使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随意招聘录用工人,既不报劳动部门批准,又不履行起码的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责任和义务,既可以不签劳动合同使用雇工,又可以随时一脚将其踢开不管,这似乎使已于1995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管辖范围仅限于国有集体企业,为数众多的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则逍遥于劳动法之。

  

  三是公安部门囿于户籍身份的限制,将“打工仔”当作“民工”、“外来人员”以及“盲流”等对象对其进行“治安”管理,而不是将其视为“工人”的身份来保障其社会政治和经济权利,这就使许多正在受害的“打工仔”得不到公安部门及时有效和强有力的保护。“打工仔”已实实在在地成为整个社会忽视的“边缘人”。除此以外,还有一个十分严重的认识误区在于,我们为了加快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实行了一系列优惠政策,这必不可免地使社会对他们过分地宽容,反而却助长了他们的贪婪和残暴,这引发的直接后果就是他们大量制造假冒伪劣产品,(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任意虐待雇佣工人。

  

  四

  

  切实保护“打工仔”的合法权利,是现实的紧迫召唤,一刻都不容迟缓。我们党始终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就必须坚决按照江泽民总书记提出的那样,勇于在新形势下不断进行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

  

  一是要在理论上弄清我国现阶段工人阶级的两种类型。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研究的工人阶级就是资本主义私有制中的工人阶级。建国前我国的工人阶级也就是那些主要来自农村而受雇于外国资本及本国官僚和买办阶级开办的私有企业。建国后到十一届三中全会前,我国私有经济被彻底消灭,在国有和集体企业工作的广大工人成为国家的主人,他们的社会政治地位能够得到切实的保障。但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的恢复和发展,我国的工人阶级出现了新的变化,应该将其划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国有集体企业的全民所有制工人,他们的正当权利相对容易得到保障;
另一类就是在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打工的工人,他们的权利缺乏最基本的保障。只有首先从理论上弄清我国工人阶级的这两种类型,才能真正做到保护后一类工人的权利。

  

  二是要在思想认识上明确的“打工仔”工人阶级地位。承认事实是搞好工作的先决条件。我们不要老是怀着“恐资病”回避那些所谓敏感的字眼,现在应该明确提出“打工仔”就是新兴的工人,“打工族”就是新兴的工人阶级,私营企业主就是资本家。私营企业主与“打工族”之间存在着不可否认的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

  

  三是政治经济学的研究重点要从书本转向现实关怀。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一直是我们中国人的必修课,几乎每一所高校都有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教学和研究。但长期以来,我们对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往往远离现实,只是从书本上的理论到空洞地说教,几十年不变地把教学和研究的重点放在对世界资本主义的批判分析上,而对我们自己身边活生生的社会现象置之不理,有的甚至提出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过时论。针对那些脱离实际的理论家,深受私营企业主剥削的“打工仔”的悲惨遭遇无疑是对他们一记响亮的耳光。究竟是马克思主义过时了,还是那些自我标榜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家过时了?答案应该是十分明白的。这些使我想起法国的托克维尔一百多年前在《论美国的民主》一书中所说的话:“中国人只跟着祖先的足迹前进,而忘记了曾经引导他们祖先前进的原理。他们还沿用祖传的科学公式,而不究其精髓。”这段话对我们至今仍有深刻的启迪。我们研究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不应该死记硬背书上的教条,而应该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观察、分析和解决现实问题。我们的政治经济学研究必须从马克思主义的书本中走出来,观察、分析和研究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现实问题。当前必须把“打工仔”和私营企业主的社会政治经济关系纳入研究的视野之内,在全社会形成为“打工仔”鼓与呼的社会氛围,提高对新兴剥削阶级的警惕和批判。这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在新时代的神圣使命。

  

  四是要在非公有制企业中普遍成立工会组织。我们的工会工作必须及时转变观念,将在非公有制企业中普遍成立保护工人权利的工会组织作为当前工作的重点。长期以来,我国传统工会的工作只顾及国有集体企业工人权利的保护,而忽视对个体私营等非公制企业职工的保护。建议中华全国总工会认真研究改革开放后我国工人阶级出现的新情况,尽快将个体和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的“打工仔”纳入工会组织的保护范围之内。

  

  五是严格依法保护“打工仔”基本权利,从严约束私营企业主的经营行为。邓小平同志在提出“允许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裕起来”的同时,加了个十分明确的修饰词,即通过“守法经营”和“诚实劳动”先富裕起来。过去我们过于强调“先富起来”而忽视“守法经营”的重要性,现在是我们严格依法维护“打工仔”合法权利、从严约束私营企业主经营行为的时候了。当前最重要的是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已于1995年施行的《劳动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劳动法》非常明确地将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纳入了法定的管辖之内,但我们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在实际工作中却将其忽视了,这是很不应该的。各级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将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的劳动关系纳入本部门工作的重点,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加强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行为的监督。要依据《宪法》的规定,确保“打工仔”集会、结社、游行示威和罢工等权利。公安机关要加强对个体私营等非公制企业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总之,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使“打工仔”以正式工人的身份出现在国家和社会的保护视野之内。

  2001年3月14日定稿

  

  本文发布经作者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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