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官舍是种待遇,古代的“福利分房”|未享受福利分房待遇
发布时间:2020-03-19 来源: 历史回眸 点击:
古代官员居住官舍不仅是一项福利,也是一种待遇。住房以外,官吏住所内的一应家具杂物亦由机关按入住者的身份提供。官员调任或退休时,所有家具杂用,都要按清单归还。
自秦汉起,各级官员均由国家任命,无论是各地贤能被征辟或举荐到中央当官,或原在京畿居住者被外放到各地当官,大多存在有异地仕宦解决住所的需要。因此,由国家向赴任官员提供住房,大约也就在秦汉之际逐渐趋向制度化。
办公住家一体化
居住官舍不仅是一项福利,也是一种待遇。《事实类苑》卷十一记,北宋名相寇准受政敌迫害,被贬为衡州司马。衡州府向来不给这种徒有虚名、实受监管者分配住房,“百姓闻之,竞荷瓦木,不督而会,公宇立成”。眼看其在民众中威望如此之高,政敌又赶快把他迁到雷州,并终于达到令他郁愤而卒的目的。
官舍如此“尊严”,在一定程度上与它的位置有关系。自秦汉以来,凡州郡府县各级地方政府之主要首长和佐贰官员的生活区域,照例都是圈定在各自的衙署即机关大院以内的,俗称“内衙”或“私宅”等,并用屋宇式的宅门同以大堂为中心的办公区域划出界线。古人常将“衙内”作为官府子弟的代称,就是以他们这种特殊的居住条件为依据的。
退休离任必须搬出官舍
“屋宇并官所造”,其性质自然是“官舍”了。皇帝为表示对大臣关怀,特赐一部分高级官员携眷入住产业属国有的宅第,一般情况下又随居者的调任、贬谪或告老还乡而收回。《唐语林》卷七记,永宁坊有一幢被风水先生称为“金盏地”的住宅,先后有王锷、韩令弘、史宪诚、李载义等许多大臣住过,可知这都是与职务相关的待遇。当然以“赐第”形式化官为私的也有,不过因改朝换代或获罪受处等原因,亦难保永业。如安禄山得志时,玄宗曾“敕于亲仁坊南街造宅堂”,送给他进京朝见时居住。等他垮台了,房子也就没收了。
此外,还有一些部门依然保留着官员家属可住机关大院的待遇,各有其特殊缘故。如隶属中书省的集贤院,类似中央学术文化中心性质,置有一批高级学士,也专为他们建造了舒适的住宅(《南部新书》),以示尊重人才。再如像御史台、大理寺这类肃纪司法的机构,有关官员亦必须住在衙署内,以防作弊。
家具杂用不许擅自添置
住房以外,官吏住所内的一应家具杂物亦由机关按入住者的身份提供。以明代淳安县署为个案,知县的家具杂用有六十三种二百余件,县丞、主簿等有六十种,典史仅十九种。洪武时,黄州府有个同知安贞,因“擅造公宇器用”,被部下吏员向按察司检举,按察司又向中央汇报。朱元璋得知后,为安贞开脱,说是:“房宇器用都是公家的,安贞若另迁他官,一样也带不走”。据此可知,给你多少家具,你就使用多少,私自动用公款添买,就是违犯制度。另外,官员调任或退休时,所有家具杂用,都要按清单归还。
《萍洲可谈》述,王安石从出判江宁府任上自请退休,夫人吴氏把官舍里一张躺习惯的藤床带回了家。未几,“郡吏来索,左右莫敢言”,只好悄悄地向老爷汇报。王安石知道吴夫人“好洁成癖”,自己则以邋遢与她“每不相合”,于是“跣足登床,偃卧良久。吴(夫人)望见,即命送还”。由此可知,官员搬出公房时不得带走任何公家用品,也是历代的规矩,即使贵为宰相,亦不得违犯。
因为缺少专项的建筑和维修基金,又无完备的物业管理,所以在多数时态下,机关住房的条件包括有关生活设备,都很差劲,通常总要隔许多年才得大修一回。
(来源:《财识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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