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工作专门立法要论|专门立法
发布时间:2020-03-10 来源: 历史回眸 点击:
[摘要]在信息传媒影响力剧增的环境下,编辑工作专门立法具有有效维护编辑正当权益、进一步真正捍卫作者合法权益和更有效维持正常编辑工作秩序三方面现实价值。从总则、编辑权利义务、作者在编辑工作中的权利义务、编辑工作流程、奖励与法律责任五方面出发,完成编辑工作专门立法的具体设计,以推动我国编辑文化事业的发展。
[关键词]编辑工作 专门立法 权益 秩序 法律条款
[分类号]D923.49
伴随信息传媒影响力的愈发强大,编辑工作已由传统纸质媒介领域逐步延伸至数字音像、广播电视、网络和手机终端等各类平台,成为一种全方位媒体信息构建活动。这既可谓编辑工作发展之难得契机,亦可谓其面临之严峻挑战,毕竟领域不断深化往往同时伴生着诸多负面因素。而在现代法治国家,法律乃捍卫公民正当权益、维持社会秩序最强有力的武器,可我国迄今专门规范编辑工作的法律规范仍尚付阙如。故此,编辑工作专门立法便具有了现实价值,我们理当凭借法律的力量来促进日后中国编辑文化事业的更加良性发展。
1 编辑工作专门立法的现实价值
1.1 编辑工作专门立法能够有效维护编辑正当权益
众所周知,编辑工作乃高创造性智力劳动。无论文章顺利发表还是广电节目成功制作均离不开幕后编辑之辛勤耕耘,它们展示了编辑在选题、组稿、写作、审核等各环节的厚实功底。且随信息传媒影响力的高涨,编辑工作又进一步向网络、手机信息服务等全新平台扩展,其劳动愈发加重。而有劳动有付出,就必然存在编辑署名权、获得报酬和奖励权等相应正当权益。但是,因编辑创造性劳动较作者创作作品付出的智力劳动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处于附属地位,故国家往往更强调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利益,编辑正当权益则有意无意受到忽略。迄今我国法规除20世纪80年代出台略显陈旧的《编辑干部业务职称暂行规定》主要涉及编辑权益外,真正体现时代特色、较系统全面的法律保护规范极其鲜见。我们虽不能苛求编辑分享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的知识产权,但起码的编辑署名权、获得报酬和奖励权等正当权益理应受到国家法律明确保护,否则长期下来必严重挫伤编辑队伍工作积极性,对日后工作开展造成无法估量的负面影响。故倘若我们能就编辑工作专门立法,制定出明确详尽的法律条款,编辑正当权益显然可得到有效维护。
1.2 编辑工作专门立法能进一步真正捍卫作者合法权益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其相关法规中,作者合法权益在我国已获得了较完备的保护。但由于信息传媒力量的发展及编辑工作特殊性,这些法律保护往往难以真正有效发挥自身功用。譬如因当前媒体竞争过于残酷,部分网络媒体、手机资讯平台和个别纸质书刊的编辑为求轰动效应抢占先机,经常来不及征询作者同意便根据需要对原文着手进行改造。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33条虽明确规定编辑仅能在进行不涉及具体内容的文字性修改时无需征得作者同意,但界定究竟何属“不涉及具体内容”的文字性修改并非一单纯著作权保护问题,它还带有更多编辑工作专业色彩,而后者立法我们又普遍缺失。这样,即便作者想借助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是难以为继,久而久之,轻则伤及作者保护作品完整权,令作者啼笑皆非;重则因文意南辕北辙造成内容严重虚假,而普通受众又不明就里将其归咎于作者,使作者名誉权大受其害。故而,若我们能进行编辑工作专门立法对这些内容予以明确规定,自然可进一步真正捍卫作者合法权益。
1.3 编辑工作专门立法能更有效维持正常编辑工作秩序
正常编辑工作秩序是在诚信、公正等社会主流价值评判标准下形成的编辑活动稳定状态,它对推动编辑工作健康发展起着至关重要作用。当前信息传媒力量的迅猛发展虽带来不少积极效应,但同时也一定程度损害到正常编辑工作秩序。如因媒体竞争的白热化,为求高利润,不少“导向不正确、格调低下、内容低俗”的庸俗出版物和大量假冒国内外知名作者名义出版的伪书屡见不鲜。这类不良现象的出现既损害作者和广大读者合法权益,更严重败坏正常编辑工作秩序。毕竟庸俗出版物和伪书之涌现,很大程度源于我们选题、组稿、审核等方面编辑工作把关不严,进而令原有良善、诚信不欺的正常编辑工作秩序被严重破坏。尽管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与《出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内也有部分条文可对其加以规制,但因它们大多乃基于著作权、出版等视角出发,鲜有专门从编辑工作角度实施系统调整的,难免显得力不从心。故此,若我们进行专门编辑工作立法由编辑活动视角开展规划,定能更有效地维持正常编辑工作秩序。
2 我国编辑工作专门立法的具体设计构想
由前可知,编辑工作专门立法具备较大现实价值。它既能有效维护编辑正当权益、进一步真正捍卫作者合法权益,又可更有效维持正常编辑工作秩序,兼之法律保护乃现代文明社会最可靠的保障力量,故我们理应在日后立法工作中根据实践需要及时进行相关编辑法律规范之规划建构。当然,考虑到立法成本高昂及法律现实运作的复杂性,我们不妨先效仿现行《出版管理条例》的做法出台一部《编辑工作管理条例》,由国务院凭行政法规形式颁行,待将来时机成熟后再升格为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的具备较高权威性之法律。但总的说来,不论以何种形态出现,这类编辑工作专门立法的具体结构设计均可从总则、编辑权利义务、作者在编辑工作中的权利义务、编辑工作流程、奖励与法律责任五方面条款着手,如图1所示:
2.1 总则条款
总则乃每一部法规总领全纲、通观全局的核心部分,为了能开宗明义地体现出编辑法规制定具体宗旨切实起到协调、统率整部法规之作用,我们理应像其他法律规范那样为其设立总则条款。譬如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总则部分共八条,涵盖了制定理由、适用范围、对作品的界定、除外规定和著作权管理机关五方面基本内容,从整体上对著作权保护发挥了宏观指引作用;现行《出版管理条例》总则八大条款也囊括了设立原因、适用范围、对出版的界定、基本指导原则和出版活动管理机关五方面基本要素,有效指导了整套出版环节的宏观运作。尽管编辑工作既与著作权保护截然不同,也有别于普通意义上的出版活动,但万变不离其宗,我们亦可在总则部分参照上述法条设计,包含六方面主干内容:①编辑法规制定缘由;②适用范围;③对“编辑”这一概念的明确界定;④基本指导原则;⑤除外规定;⑥具体主管机关(如行政机关、行业协会等),从而使法律规范尽量趋于完善,能较圆满地在宏观上实现对编辑、作者权益和正常编辑工作秩序保护之初衷。
2.2 编辑的权利义务条款
由于编辑是编辑工作环境下最重要的主体及核心组成部分,在许多发达国家媒体运作中已实行了“编辑中心制”,故我们进行专门立法理当将编辑的权利义务条款视作其具体设计的关键内容之一。首先在权利方面,我们须就获取编辑资格的条件和其应享有的各 项具体权利如编辑署名权、获得报酬和晋升权等做出明确规定,以切实保障编辑权利:①在获取编辑资格的条件上,我们可就编辑任职学历做出硬性规定,还可酌情以法条形式推广开展编辑任职资格考试试点,使编辑任职法定化,进而维护其合法权利;②在应享有的各项具体权利上,如对编辑署名权、获得报酬权等而言,在不伤害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利益前提下,我们可确立起相应的责任编辑著作权概念体系,令编辑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得到法律明确保护,不再任人侵害。对编辑晋升权等而言,我们可视具体情况将现行《编辑干部业务职称暂行规定》吸纳到本法规中来,并适当赋予时代特色,从而使编辑正常晋升获得更全面妥善保护。
在义务方面,我们应明确规定编辑的义务,强调编辑不得从事各类损害作者合法权益、伤及正常编辑工作秩序的活动。在该方面条款设计中,我们可于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框架下充分借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出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法规的相应规定,就编辑具体义务做出符合我国本土国情的法条规划设计。譬如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精神进一步强调编辑工作不得侵害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之著作权,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强化编辑工作尤其是科技刊物编辑工作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督促编辑工作不得损害他人名誉、泄露隐私等。此外,我们在设计义务条款时还应充分借鉴西方传媒大国成功经验。如美国用来判定编辑出版物是否属违禁淫秽物品的“米勒准则"33便大可拿来援用,使编辑义务更加明确化。
2.3 作者在编辑工作中的权利义务条款
尽管目前有学者认为作者权利义务基本已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内得到明确体现,我们实无需就其在编辑出版类法规中再做过多规定。但由前述不难发现,信息传媒影响力日益加大,编辑工作也充满自身特殊性,现有著作权保护法规未必能绝对发挥应然功效。故此,我们理应对作者在编辑工作中的权利义务从编辑活动视角做出具体详尽规划。首先在权利方面,我们可由编辑专业角度进行特殊规划。譬如就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而言,由编辑专业视域着眼,我们可明确规定保护作品完整权应包括形式与内容两方面。无论将自由诗改古体诗、散文变换成报告文学等形式上的改头换面;或是作品主旨、主要观点、逻辑规律同作者创作作品时的语境发生较大偏离等内容上之背道而驰,在未获作者首肯情况下均应视作对作者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害行为。这样便有效弥补了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从单一著作权视角难发挥实际功用之缺憾,真正捍卫作者合法权益。
在义务方面,鉴于编辑工作特殊性,我们必须从编辑视角对作者在编辑工作中应履行的主要义务如署名规范、适当引用、尊重编辑辛勤劳动、不得一稿多发等进行特殊规划,从而有效防止其滥用自身权利损害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譬如就署名规范而论,我们可根据编辑活动要求,参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国家标准GB/T7713-1987和美国杂志编辑协会(ASME)的协会章程,对其进行严格定性,要求署名者必须是全面了解作品内容、真正参与到作品创作并能对作品发表后产生的社会效应负责之人员(含各类法人与非法人组织)。
2.4 编辑工作流程条款
具体编辑工作是一项极富技术含量的事务,也是编辑活动得以实现的中间环节。如此一来,可能损害编辑正当权益、作者合法权益和正常编辑工作秩序的各种情形同样亦主要源自这一中间过程。故而,我们理当在编辑工作专门立法内对具体编辑工作流程做出明确规定。一方面就传统编辑工作领域中的选题、组稿、写作、审核、修改整理、美术设计、排版等各大环节详尽列出宏观和微观要求;另一方面则针对网络媒体、手机资讯平台等新兴编辑领域,就其更具迅时性、无纸化特征的采稿、发稿、审核等虚拟编辑工作环节做出富有时效、数字化色彩之专门设置,令各类编辑工作事务均真正达到全面有法可循。为此,我们可酌情将现行《图书编辑工作基本规程》、《图书编校质量差错认定细则》、《报纸编校质量评比差错认定细则》、《图书质量保障体系》、《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中涉及编辑工作流程的主要制度纳入本部分条款内去,并适当借鉴美国1919年“申克诉合众国”司法判例中对期刊选题导向、①记者收集新闻优先权的规定,完成具体编辑工作流程条款的较圆满设计,从编辑视角形成对其的有效法律制约。
2.5 奖励与法律责任条款
法律乃一全面多质多维的有机系统结合体,为能使我们对编辑、作者权利义务和具体编辑工作流程的法条规定得到更好贯彻实施,我们还应设置一系列奖励与法律责任条款以起到相应推动促进作用。首先在奖励方面,我们可效仿现行《出版管理条例》的做法,在本部分内容中硬性规定国家须对符合社会主流价值评判标准的各类健康上进作品之编辑工作给予肯定,对有助于发展、繁荣我国编辑事业的单位和个人应由各级政府视具体情况给予一定物质和精神奖励。
其次在法律责任上,我们必须明确规定侵害编辑正当权益、作者合法权益和损害正常编辑工作秩序等情形应承担的具体法律后果。迄今不少西方国家对此均设置有较健全的法律责任条款,如美国基于国家安全、意识形态因素考虑,甚至在2001年出台的《爱国者法》(Patriot Act)中明文规定本国科学协会期刊编辑修改来自古巴、伊朗、利比亚等国的文章都有可能遭致较严厉的法律制裁,故我们完全可适当借鉴他们之成功经验。不过鉴于违反编辑法规大多乃民事侵权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故我们在法律责任设置上一般宜以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为主,仅需就个别情节特别严重者(如危及国家安全、影响相当巨大等)给予刑事制裁。譬如对违反编辑法规相关规定,编辑庸俗刊物、伪书等损害正常编辑工作秩序的行为,我们一般可令其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和警告、记过等行政责任,仅在给社会造成极严重影响情况下方才追究其刑事责任。
3 结语
这是个信息传媒力量迅猛发展,编辑工作领域不断深化的全媒时代,专门进行编辑工作立法具有较大现实价值理当摆到议事日程上来。通过详尽的法条规划设置,我国编辑文化事业也必能在法律保护下得以进一步发展壮大。“在这个意义上,法构成一种文化活动,并在社会的意义上同艺术、思想或经济生产组织一样具有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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