岂能是国资如草芥【鲸吞国资者岂能无罪释放】

发布时间:2020-03-06 来源: 历史回眸 点击:

  价值七八百万元的资产,拍卖方竟要求评估价和拍卖价只能定在300万元。悖于常理的背后,是一起鲸吞国资的闹剧。然而,一审法院却判嫌疑人无罪……      被授予“全国模范检察院”称号的云南省易门县检察院办理了一起漂亮案件。前不久,记者慕名前去采访。
  到了易门,方知查办这起案件的分量和艰难――
  这起案件民事法律关系与刑事法律关系交织、刑事法律与改制政策交错,涉案人员众多、案情复杂;
  县纪委、县检察院艰苦奋战半年多,查清了县供销社主任魏正忠等16人私分集体财产233万元的事实,然而,一审却宣告被告人无罪。
  面对判决书,检察长曹立松百思不得其解:“难道我们真的把案件办错了?难道这种行为不是犯罪吗?又怎么向群众交待?!……”县检察院选择了抗诉。
  2008年6月19日,玉溪市中级法院经过再审该案,撤销原判,对4名被告人作出了有罪判决。
  
  纪委检察联手办案 分赃密谋曝光
  
  2007年春节前后,易门县纪委、检察院同时收到了本县供销社20名下岗职工联名的举报信,称:“供销社主任、副主任等一伙人把供销社的很多大宗房产给卖了,卖得很便宜。他们把价格评估得很低,拍卖还只让一人举牌。我们怀疑他们在搞鬼,你们要查啊!”
  3月12日,县纪委和检察院组成联合调查组,将该案定为“3.12专案”。
  县纪委初核后,证实了群众反映的问题确实存在,决定对供销社原主任魏正忠(此时魏已调任县商务局长)实行“两规”。
  一直心怀忐忑的魏正忠很快坦白了事情的经过。4月26日,县纪委将该案移送县检察院查处。5月9日,魏正忠被正式逮捕。
  魏正忠“进去”后,其他相关涉案人员慌了,县供销社副主任普文兴等人相继投案自首,一起鲸吞国资的闹剧揭开盖子。
  1998年11月至2000年,改制后的易门县供销社将三元宫仓库、供销社办公楼等6宗资产作抵押,先后5次向农行易门县支行贷款1087.4万元。在这个过程中,供销社归还了247万元,还欠贷款840.4万元。在多次催要归还借款未果的情况下,农行易门县支行向玉溪市中级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该案经玉溪市中级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了还款协议。但在执行过程中,由于供销社抵押的6宗资产存在抵押手续不全、有的已被供销社出售、职工住宿房已经房改等复杂情况,处置难度大,无法执行。
  最后,易门县委、县政府出面对该案进行了协调:由县供销社一次性偿还农行300万元“了断”。具体方案为:县供销社对6宗资产进行公开拍卖,所得收入扣除偿还农行的300万元后,其余收入用于兑付社员股金及解决下岗职工的补偿费等。
  事情曲曲折折地“扯”了一年以后,1000多万元的贷款只需300万元就可以“买断”,供销社主任的魏正忠可谓“喜上眉梢”。这可是发财的“机会”,供销社抵押给农行的6宗资产价值七八百万元,只要还掉农行300万元,多出来的钱怎么处理就是我的事了。
  魏正忠将自己的意思告诉了县供销社副主任普文兴、资产管理中心主任马顺福和会计杨占安,几个人一拍即合。2006年3月24日,魏正忠召集供销社的中层干部,商议让大家每人集资20万元凑成300万元,先把抵押的6宗资产赎回。然后,再把6宗资产以300万元的价格拍卖到手,再转手出去暴赚一笔,所得的钱除了偿还农行300万元外,就大家平分。
  分钱的好事,何乐不为。事情就这样敲定了。为了方便行事,魏正忠又把办理此事的法律顾问苏某某拉进来集资26万元,参与分红。
  
  瞒天过海施狡计 边卖资产边分钱
  
  接下来,魏正忠等人上演了3出连轴戏――
  
  第一出:苦苦哀求估低资产
  2006年4月15日,魏正忠安排任普文兴等人找到玉溪弘力房地产经纪评估公司易门分公司,请其对供销社的6宗抵押资产进行评估。他们对评估人员提出匪夷所思的要求:只能评估在300万元以内。评估人员实地察看后,认为资产的价值在七八百万元,评估成300万元,“这件事我们真的不敢干,这是要坐牢的啊!”然而,普文兴等人不依不饶,说尽了好话,最后,评估公司冒着胆子地将这6宗资产评估为427万元。
  
  第二出:操控拍卖“安抚”对手
  按规定,拍卖要在《玉溪日报》上刊登公告。但魏正忠等人为了不让别人参加竞买,煞费苦心,花样百出:公告登出去就将电话关机;将公告刊登拍卖的地点临时更改;要求拍卖公司确保以300万元的价格由他们的人买到6宗资产。
  然而,供销社要拍卖资产的消息还是被该县粮食局副局长张某得知,他冲进拍卖现场,要求参加拍卖。经讨价还价,魏正忠与其达成“君子协定”:张某在拍卖现场不举牌,拍卖之后,供销社将土产公司综合楼以低价卖给他,并给他10万元钱。此后,魏正忠等人如愿以偿,以300万元拍卖成交。
  
  第三出:卖楼分赃
  2006年5月9日,魏正忠被调任县商务局局长。他将“善后工作”交待给了普文兴等心腹,就是卖掉6宗资产,把多出的钱分给参加“投资”的16人,卖一次资产分一次钱。当年6月至11月,普文兴等人卖掉了3宗资产,得款576万元,除去偿还农行的,魏正忠等16人3次共分掉了233.6万元,每人分得14.6万元。
  其实,魏正忠心知肚明,“干这个事是犯罪的”。他曾对参加集资分钱的人员交代过“钱分了你们都不要用,万一出事了,是还要退出来的”。可他就是睁着眼睛跳崖,“也许会没有什么事”。他还吩咐会计杨占安烧掉分钱记录,但杨害怕“以后出事自己说不清”,悄悄藏起了账簿,在其归案后主动交给了检察院。
  
  一审判无罪 抗诉彰公理
  
  案情水落石出,易门县检察院以涉嫌贪污罪,将魏正忠、普文兴、马顺福、杨占安4人依法向易门县法院提起公诉;对其他参加分钱的12人,会同县纪委等有关部门作退款、处分、教育处理。
  然而,一审法院却认为,4名被告人行为的主观方面和客观表现均不符合法定的贪污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贪污罪名不能成立,宣告魏正忠等人无罪。
  这一判决在当地引起了强烈反映:“还有没有天理?这样玩尽手段地吃钱,简直不顾职工的死活,还叫无罪?!”
  “请求检察院抗诉,我们坚决支持抗诉!”――县纪委和群众态度一致。
  2007年9月21日,易门县检察院以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魏正忠、普文兴、马顺福、杨占安的行为不符合贪污罪主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认定事实错误、定性错误”为由,向玉溪市中级法院提出了抗诉。
  二审中,办案检察官就“被告人魏正忠、普文兴、马顺福、杨占安的行为在主客观上都具有贪污故意”的问题,从3个方面列6大问题,向二审法庭进行有据、有理、有力的举证,与被告及辩护人展开针锋相对的质证和辩论。
  2008年6月19日,玉溪市中级法院作出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判决;以犯贪污罪,对被告人魏正忠、普文兴、马顺福、杨占安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2年、2年半、2年。
  
  编后:私分国有资产者居然被判无罪?这实在是一件让听者惊愕、闻者愤慨的事。司法独立,我们不能以义愤代替法律。但一个基本的认知是,法律是维护社会公义的标尺。魏正忠等4人费尽心机、花样百出,为的就是化公为私,并且有事实上的分赃行为,一审法院也基本认定了这些事实。因此不论横看竖看,我们都看不出魏正忠等人怎么会在“主观方面和客观表现均不符合法定的贪污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好在,我们遇到了不依不饶的群众,遇到了锲而不舍的检察官,二审法院的判决还给了民众渴求的正义,同时也证实了一审判决的荒唐。这不禁让我们产生疑问:如此枉法判决,是一审法官水平太低,还是另有隐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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