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升中班了反思 对庞家钰边腐边升的反思
发布时间:2020-03-06 来源: 历史回眸 点击:
作者简介:郭道晖先生早年就读于清华大学,学习电机工程,是朱?基的入党介绍人。 先生自1979年以来,著有专著6本,合著或主编10余本,其中尤以《法的时代精神》、《法的时代呼唤》、《法的时代挑战》“法学三部曲”享誉法学界。
原在陕西省宝鸡市任市委书记10年的庞家钰,贪污受贿,失职渎职,导致冯家山引水工程先后发生6次爆管事故,累计造成损失3.16亿元(案情详见《廉政?望》第11期)。而这样一个贪官却能带“病”不断高升,官至陕西省政协副主席。宝鸡市司法局干部曹长征(化名)及该市的其他几名干部,自1998年至今,冒着不断被压制和打击的危险,锲而不舍地、年复一年地检举其罪行,终于在中央纪委的干预下,庞家钰于今年初被开除党籍,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虽然现今此案已柳暗花明,但曹长征仍高兴不起来,提出了几个令人困惑的问题,即:为什么贪官可以在台上公开为非作恶,而检举人只能做“地下工作”?为什么明明贪官事已败露,却仍能不断升官?
曹长征的问题也是所有检举人以及一切有社会良知和正义感的公民共同遭遇的难题。它涉及我国干部选拔和监督体制的一些弊病,很值得反思。
“党管干部”要与人民监督有效衔接
事实上,庞家钰这样边腐边升的案例俯拾皆是,过去像大贪官成克杰、胡长清等人莫不如此。产生这种现象的根本的弊病,恐怕还是出在执行党管干部原则时,没有同人民群众的监督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
党管干部原则是我们党在革命时期形成的,当时可以说是必要的,也是有其优越性的,但毕竟这是革命党的思维和传统制度,我们党成为执政党后,靠这一制度单轨运行就不够,特别是不符合法治国家的体制。
党的干部大多是国家的官员。作为法治国家,从法律语言到基本制度,应当是“民管官”。“党管干”也必须建立在“民管官”的制度基础上。实际上往往是党的组织部门或一把手决定干部的升迁,广大党员的主体地位难以体现,主体作用难以发挥。
作为法治国家,国家的政务官必须是经人民按民主程序直接或间接选举产生;在他们执政施政的全过程,要由选民、公民进行全程监督。这样才能保证党内外官员,对选民、人民负责,受选民、公民以及广大党员的监督。单靠组织或领导的监督,由于他们并非“超人”或“神仙”,好的领导者也往往会顾此失彼,难逃失察之咎;遇到差的、坏的领导者,则易于纵容下属对上搞人身依附,对下搞宗派活动和官官相护。笔者以为,这即是边腐边升现象不绝的原因。
人民群众是反腐败的最坚固防线
我们常说,执纪执法机关的监督和制约是反腐败的“最后一道防线”,不过,这是国家权力机关内部的监督与制约。在现行体制下,地方同级人大和执纪执法机关只能听命于地方党政领导人,监督和制约难以超脱。
所以,我认为,真正最坚固而有效的防线还是人民群众对官员和党政权力的制约。当务之急是两条:一是建立一套完善的检举监督机制,制定公民申诉检举法;二是建立阳光下的政府,加强社会舆论监督。
我国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案件,其案源有80%来自公民的检举。但现今保护举报人的法律,仅有《刑事诉讼法》第85条第3款,保护证人的仅有第49条。并且这两条仅仅提供了事后保护,而没有提供事先和事中的保护。至于一些司法解释中虽也有保护举报人的规定,也多过于笼统,难以落实执行。因此有必要健全公民检举监督机制和制定单项的公民申诉检举法,具体细致地规定公民申诉、检举的受理机构与程序,保证申诉、检举在规定期限作出答复和处理,保护举报人的隐私权和人身与财产安全,对无理扣压或打击报复检举人的行为,给予严厉的制裁,等等。有了这个法,那么所谓“贪官可以公开横行,检举往往地下活动”的怪现象,或许可以遏止。
在有些国家,立法上允许公民和公众(非政府组织)直接参与检察,公民和社会组织可以直接提起公益诉讼。如美国早在20世纪70年代,一些环保法律确认,非政府组织监督政府和企业履行环保法律的权利,称为“公民诉讼条款”。根据这个条款,公民、公众、非政府组织都可以对不履行或违反环保法的政府和企业直接提起诉讼,通过法院审判,迫使他们遵守环保法。这实际上是赋予公民和社会组织有监督环保法实施的检察权,这是检察机关借助社会力量,来实施法律监督职能的一个有效机制。而我国目前还缺少这样的机制。
我国官场中有句话:“不怕上告,就怕上报。”庞家钰等之所以边腐边升,多是由于传统信息渠道的闭塞,其劣迹得到上面保护伞遮盖的缘故。
而在信息时代,公民可以直接越过官方媒体,运用互联网,在网站、博客等平台上先声夺人地、快速地发布信息。民众和媒体通过互联网发挥监督效能,让地方官员无法再凭借体制惯性的暗箱作业一手遮天。不待官方情愿与否,在公民宪法权利意识高涨之际,舆论事实上已自动地被迫放开。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副主任王国庆曾公开表示,官员在互联网时代还试图掩盖真相,无异掩耳盗铃。
国家在健全公民检举监督机制和加强舆论监督这两方面有所动作和改进,那么,像曹长征这样的检举人或许就可以减少某些后顾之忧。也只有这样,才可望从根本上遏制“庞家钰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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