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项禁令”剑指隐性腐败】八项禁令
发布时间:2020-03-06 来源: 历史回眸 点击:
2007年的反腐败,战鼓雷动,金戈铁马,气势宏伟。 反腐“亮剑”,两前任高官以生命为腐败陪葬。前国家药监局局长郑筱萸在“平安到岸”两年后,仍难逃法网,因受贿和玩忽职守罪伏法,成为建国以来中央国家机关部级高官被执行死刑第一人;而天津市政协主席宋平顺的涉腐自杀,则从另一个侧面凸显了当前反腐败的高压态势。
在更广的层面,继3月18日中央政府挥刀指向“豪华衙门”之后,紧接着5月29日,中央纪委出台“八项禁令”,严惩隐性腐败。“30日大限”,令一些贪官胆颤心惊、坐卧不安;“八项禁令”精确瞄准的科学严谨,更为近年来所罕见。有媒体称,“一场全国范围的廉政风暴,正在拉开大幕”。
中央的反腐决心
中央纪委这次出台“八项禁令”,应当看作是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部署的清理纠正领导干部权钱交易腐败行为的重要举措,也是十七大召开前一次集中的反击新型腐败的大举动。
6月25日,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党校省部级干部进修班上的重要讲话中强调,各级党委要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更加”二字,表明了中央对反腐形势的清醒认识,也再次凸显中央反腐的坚定决心。
十六大以来,中央加大了惩治和预防腐败的力度,取得了反腐败斗争的非凡成果。仅2006年,全国各级纪委就给予97260人党纪处分,占党员总数1.4‰。其中,有7名省(部)级干部涉嫌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给予政纪处分37775人,其中开除公职4058人,追究刑事责任3236人。
但是,反腐倡廉任务仍然艰巨,一些领域的腐败现象仍然比较严重,极少数领导干部特别是高中级干部的违纪案件影响恶劣。在今年“两会”上,温家宝总理就说,“随着发展市场经济,腐败现象接连不断地发生,在一些部门和地方还比较严重,甚至涉及到许多高级领导人”。
今年年初,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提出,要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强劲势头,严厉查办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案件。此次“八项禁令”的迅速出台,反腐举措更加细化,如电脑杀毒软件般不断升级,显然是将反腐败斗争推向深入的一个重要部署,是党和政府坚定不移反腐败的政治意志和政治承诺的现实表现。
人们的另一个关注点就是此次规定出台的时机。万众瞩目的十七大召开在即,在此前出台反腐“最后通牒”,是否还有深意?
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了一些官员和专家,虽然没有得到明确回答,但也有人认为,在今年这个大事喜事聚首之年,以这样一种自我清洁、自我更新的姿态迎接党的十七大,反映出执政党深刻的危机意识和忧患意识,也是一种正视现实敢于担当的宏大气魄。同时,在十七大前夕出台“八项禁令”,有利于加大查办权钱交易案件的力度,把反腐败斗争不断引向深入,以实实在在的成果迎接十七大胜利召开。
“敢于面向全国发出最后通牒,没有精神上和物质上的充分准备,是不可想象的。”有媒体如此评论说。
直击腐败新动向
清华大学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主任任建明认为,“八项禁令”出台有着深刻的背景,是反腐败斗争与时俱进的产物,是反腐败迫切的现实需求。
近年来,在反腐败力度不断加大的情况下,腐败并没有像人们期待的那样迅速减少,其中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就是在反腐败的强劲势头下,腐败的“技术含量”不断提高,更趋隐蔽化、曲折化、狡诈化,“中国的腐败官员们已经能够娴熟地寻找到法律规定的模糊地带”,中国人民大学行政管理学系主任毛寿龙教授说。
所谓“模糊地带”,便是由“公开”转为“私下”、由“直接”变为“间接”、由“现货”变为“期权”。经过这样的转换漂洗,将明目张胆的腐败黑色“漂”成掩人耳目的灰色,以逃避法纪的“电子眼”。这样的方式因而备受腐败分子青睐,甚至成为其首选。前不久中央纪委副书记刘锡荣说,“去年的贪污受贿等腐败案件中,70%的案件所涉及的贿赂是由官员家眷甚至情妇收受”。而收受干股、低买高卖、赌博行贿等方式,也在近年来查处的案例中屡屡出现。
腐败的形式在不断变化,中央对腐败的认识和制度化治理也在加强。2006年,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吴官正在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会上专门指出,近年来反腐败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特点,违法违纪者权钱交易手法不断翻新,因缺乏相应的法律和司法解释,部分受贿案件得不到有效处理。他指示有关部门对这些新的作案方式及权钱交易等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以推进反腐倡廉工作。
今年初,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明确部署,要坚决清理纠正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牟利的几类行为,“八项禁令”正是解决这些问题的法规依据和制度规范。1月26日,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纪委副书记何勇在主持召开查办案件工作协调会时明确要求,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中央纪委共同研究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重点解决当前反腐败中紧迫而又突出的法律政策界限问题。
5月29日,中央纪委出台“八项禁令”。“与传统受贿形式中的直接收受财物相比较,这些行为貌似不违法,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复杂性,但实质上没有区别,性质上都是受贿!”何勇明确指出。而关于其中的“30日大限”,最高人民法院人士表示,这实际上是给腐败官员设置了一个自首情节。
“30日大限”到期后,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收受干股”、“特定关系人挂名领薪”、“期权寻租”等10种新型受贿方式,正式纳入法律的惩治范围。
党纪与国法迅速成功对接,体现我们党依法反腐、依法治腐的一贯思路。任建明指出,两个“重磅级”反腐败文件创建了纪律和法律之间紧密衔接、快速过渡的新模式。他表示,一旦这种协作新模式成为一个基本经验,就意味着打击腐败的力度和效果会得到很大的提升。
宽严相济治病救人
6月13日,就“八项禁令”出台的背景、意义、政策界限等问题,中央纪委副书记夏赞忠接受了央视《焦点访谈》的专访。他称,该规定是中央纪委经过认真深入调查研究,本着立足实际、急用为先、依纪依法、坚决稳妥、成熟一个规范一个的原则制定的。
“八项禁令”中所禁止的行为,虽然在1997年颁布实施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和2003年颁布实施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中已有类似禁止性规定,但由于当时相关条款还比较原则,存在查处案件中取证难、定性难、处理难的问题。在具体办案实践中,由于在定性量纪方面存在疑义、容易产生分歧,一些腐败分子因此逃脱惩处,同时也助长了一些人的侥幸心理,成为前腐后继现象出现的一个重要原因。
“八项禁令”对相关腐败形式的细化程度远超以往,被外界称为对腐败的一次“精确打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刑法现代化研究所所长田宏杰就认为,“八项禁令”严密了法网,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界定,不给心存侥幸者打擦边球的机会。行为人对照“八项禁令”,会对自己的行为有一个明确的预测,可以有效地打消侥幸心理,遏制腐败行为。
“八项禁令”的另一亮点,就是明确了从规定发布之日起30日“大限”,“本规定发布后30日内主动说清问题的可考虑从宽处理;对拒不纠正或者本规定发布后违反本规定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限期交代”这种形式,可追溯到1989年“两高”发布的《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期限内自首坦白的通告》,近年来在实际中也经常采用。前年整治“官煤勾结”,国务院发出紧急通知,要求所有入股煤矿官员“限期一个月撤资”;去年治理商业贿赂时,有关部门也给出了“主动说清商业贿赂问题”的限期。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要求“限期交代”的问题,往往都是牵涉面大、情况严重,但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又相对滞后的问题。之所以给出一个缓冲期限,一是对官员的思想正本清源,明确法纪界限,避免不教而诛;二是遵循我们党对待犯错误党员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政策,给存在违纪问题的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夏赞忠认为,这样一个宽严相济的政策,既是对党员干部的严格要求,更体现了党中央和各级党组织对广大党员干部的关心、爱护,同时也是对存在有这些违纪行为的同志的一种教育、帮助和挽救。
有人有这样的疑虑,会不会出现老实人吃亏的问题?针对这样的疑虑,夏赞忠回答,在政策许可的范围里,只要是主动交代的,而且是主动纠正的,那就比我们原来的所规定的那些政策里还要更宽大一些,以达到教育绝大多数的目的;对那些不主动交代,甚至还顶风违纪,那就要严肃查处。
之前的6月8日,何勇在贯彻实施“八项禁令”的会议上严正指出,要让存在问题的党员清楚,这是党组织给予的一次机会,要珍惜和把握,不要存在侥幸心理;拒不纠正的,将受到党纪国法的严惩。
相关热词搜索:隐性 禁令 剑指 “八项禁令”剑指隐性腐败 八项禁令破解 八项禁令破解隐性腐败难题
热点文章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