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媒介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关系 司法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关系是
发布时间:2020-02-25 来源: 历史回眸 点击:
【摘要】2010年8月1日许霆获假释,许霆案从一审判决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到一审重审判处有期徒刑5年,罚金2万,结果变化悬殊。许霆的律师杨振平表示,媒体的舆论监督起到了很大作用。重审判决也是媒体的力量,舆论监督的力量。很多人也由此将许霆案看为媒介审判的典型案例,社会各方面对此评价也是褒贬不一。由此引发了如何正确处理媒介监督和司法独立之间关系的思考。本文仅以许霆案为例,从媒介监督和司法独立的关系即平衡统一,不缺位、不越位,媒介监督对于司法审判的有益作用以及媒介审判的不利影响以及在此基础之上对如何使二者关系和谐发展以达到最佳效益进行探索。
【关键词】媒介监督 司法独立 媒介审判
一、媒介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关系
一方面,媒介监督和司法独立是和谐统一的关系。记者在西方被称为“无冕之王”,新闻媒体也一直受到各方关注。媒介监督在促进司法公平,引导社会舆论方面有着重要的积极作用。而司法尊重媒介监督,同时保护媒介监督。任何社会的进步都是在各种权力的博弈与较量中达成的,媒体与司法可以在博弈中互进。同时,司法独立是为了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正如媒介监督也是希望通过这一方式促进社会各方面公开透明,进而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从这一方面看,媒介监督与司法独立虽然各自拥有自己的领域,但最终目的是一致的。所以二者是和谐统一、相互促进的关系。
另一方面,媒介监督和司法独立在实际问题上又存在对立的一面。以许霆案为例,许霆从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到重审改为有期徒刑五年,而所进行的悬殊改判主审法官亦称之为特事特办,言下之意,确实是因为受到了舆论的压力,并非完全按法规审判。这样的判决结果,大多数人认为是媒介的作用,更有人称之为一场漂亮的“媒介审判”。然而,审判本是司法机关所进行,而对媒介冠之以审判一词,便不可避免有越位之嫌,即媒介监督干预了司法的独立,媒介监督的深入破坏了司法的独立。因为若由司法独立进行审判,许霆一案不会改判为五年,甚至不会进行重审。从许霆案来看,司法独立受到了媒介审判的干预。媒介监督和司法独立二者关系的对立在于媒体过分延伸自己的权利,行越位之事。从而破坏了司法独立,形成了二者的对立。
媒介监督和司法独立的对立是偶然的,是不应该出现且需要避免的,因为二者最终目的相同,所以只要双方都能守住自己的权利,不缺位,不越位,二者总体上仍可达到和谐统一的关系。
二、媒介监督对于司法审判的有益作用以及媒介审判的不利影响
一方面,媒介监督对于司法审判具有十分重大的积极意义。首先,媒体的报道与监督,利于推进司法审判的公开化和透明化,促进司法审判的公平正义。同时通过媒体的报道让司法审判在公众的视野中进行,保证公众的知情权,也让公众在了解中表达自己的观点和看法,在公开透明中监督司法审判,利于遏制司法腐败。其次,媒介监督报道有利于捍卫司法审判的独立。新闻媒体捍卫司法审判的独立,在报道审判过程中对某些非司法因素对于审判的干涉影响等进行报道,公诸于众,有力地保护了司法审判的独立,利于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再次,媒介监督对推进司法审判制度的改革具有重要意义。许霆案中,新闻媒体不遗余力的报道和宣传,使许霆得到重审五年有期徒刑的改判,一定程度上,是代表了公众普遍对量刑过重的看法,并给司法部门以建议和思考。
另一方面,媒介审判具有极大的不利影响。首先,对于司法独立有所影响并破坏了司法权威,不利于社会公平。媒介在宣传报道中,常常会让自身的权利有所延伸,甚至延伸过度,使某些报道带有煽动性和倾向性,通过自身强大的影响力,使自己的观点带上民意的色彩,对案件进行预设判断,给法律、法官都形成极大压力,被称作媒介审判。这种预先审判必然给司法独立带来影响,破坏司法独立。例如,在许霆案中,由于媒介的大力宣传报道,对于司法量刑过重的批评,使司法最终进行改判,而这种改判是不完全以法律为依据的,是特例。同时由于别人没有得到相同的待遇,那么社会的公平正义在此过程中遭到了破坏。其次,媒介审判对法官有很大不利影响。媒介审判给法官很大的心理压力,使法官不得不屈从于所谓的人民意志、媒体意志。但由于某些不合理性,法官可能遭人非议,给自己的职业理想、职业道德、心理健康和社会评价都带来不利影响。此外,某些新闻报道为了追求新闻效果,对某些犯罪嫌疑人进行不实报道和穷凶极恶的大力渲染,这对犯罪嫌疑人是不公平的,使他们不能得到正确评判,破坏其名誉和社会形象,给当事人身心都带来巨大的伤害。
三、对媒介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和谐统一
许霆案的颇受争议给社会带来对媒介监督和司法独立如何形成和谐统一关系,如何实现双赢的思考。笔者将从以下几方面对两者和谐关系的形成进行初步探讨。
一方面,媒体要客观的报道事实,不带倾向性,不进行预先审判,划清之间的边界,避免主动越位。同时在坚持司法独立的前提下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监督的作用。媒体要明确自己是党和政府的喉舌,是广大人民的传声筒,是维护人民自由权利的利益代表者,要正确充分的进行司法监督,维护司法独立和最广大人民和社会的根本利益。媒体应明确自身定位,客观的报道事实,不发表带有倾向性的言论。同时对司法机关进行正面报道,做到既保护好人民群众知情权、监督权,监督司法公正又不损害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明确好自己的权利界限,不越权。对不公事件和外在因素进行监督报道,为维护司法权威保驾护航。新闻工作者也要进一步提高其整体素质,提高职业道德水平,不做不实报道、夸张报道,做好人民的代言者。
另一方面,司法机关要坚定的握住法律准绳,学会与媒体和谐相处,不能有损法律权威,依法办事。维护好人民的根本利益和社会公平正义。同时,司法工作人员还应提高自身的素质和心理承受能力等,要时刻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要善于利用新闻媒体,与新闻媒体成为朋友,通过媒体的作用普法、护法,让群众了解司法权威和司法能力,维护司法独立。同时,对媒介监督要持宽容的态度,欢迎媒体对贪污腐败现象等进行如实揭露,倾听民声。
除此以外,国家应健全法律制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使媒介监督有法可依,合理界定新闻监督司法的限度。同时,要进一步扩大司法审判的公开程度,促进司法审判的公开化和透明化,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制度,促进国家的民主政治建设,使司法审判更加公开、公正、民主。
总之,要实现媒介监督和司法独立的良性互动,既要保证媒介的监督权、人民的知情权,又要维护司法独立,树立司法权威,使二者共同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做出应有的贡献。
(作者:河北大学新闻传播学院09级新闻专业本科生)
责编:周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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