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性互动,协调发展】协调发展的平衡点

发布时间:2020-02-24 来源: 历史回眸 点击:

  【摘要】媒体的有效监督对于保障司法透明,维护司法廉洁,促进司法公正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司法有其相对的权威性和独立性,媒体的过度干扰,又会影响司法的独立和公正。因此。本文认为,在处理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两者关系当中,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媒体的有效监督对司法公正的重要性,做到媒体、司法协调配合、良性互动、共同努力,从而实现有效监督。
  【关键词】司法公正 媒体 有效监督
  
  近三十年来,随着我国媒体传播事业的快速发展和社会民主进程日益加快,媒体对社会监督的力度也在不断增强,随之而来,媒体对司法活动监督效果也在不断显现。媒体的有效监督对于保障司法透明,维护司法廉洁,促进司法公正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司法有其相对的权威性和独立性,媒体的过度干扰,又会影响司法的独立和公正,因此,媒体、司法应协调配合、良性互动、共同努力,从而实现有效监督。
  2006年9月12日,在全国法院新闻宣传工作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两级新闻发布体制正式建立。《人民日报》认为:“新闻发布制度从政府部门走入人民法院,是司法公开的又一举措,对于整个社会来说,这种制度体现了司法过程公开透明对于实现公平正义的推动作用,打开了又一扇司法透明的窗口”。此次会议还宣布和重申了一些法院新闻宣传纪律,如:“未经批准,人民法院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一律不得擅自接受采访,重大、特殊的案件或在全国有影响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媒体对案件的报道不得超越司法程序预测审判结果,发表评论或结论性意见;对可能产生消极性影响和负面效益的内容不得报道”等等。有关这些新闻宣传纪律的规定引起了不小的争议。赞同者认为,这是避免媒体盲目炒作、防止“媒体审判”现象的发生、维护司法独立与公正的需要;而质疑者认为,“无论是从权力的层面,还是利益的角度考虑,司法都不应该随便限制媒体的权利”。
  由此可见媒体与司法的关系是微妙的,要真正理顺媒体与司法的关系,使两者在健康、合理的秩序中各司其职,就必须跳出各自的职业背景,站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高度,从历史传统、现实国情、国际惯例、发展趋势等多角度,全面、客观地看待两者的冲突,在冲突中求平衡,实现良性互动。在处理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两者关系当中,我们应该注意到以下两点。
  一、充分认识媒体的有效监督对司法公正的重要性
  我国法律基本上确立了审判公开的原则,而接受媒体公开采访报道是审判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这也是我国媒体对司法监督的法律基础。然而,现实中有一些司法部门、司法人员一味地强调司法第一,认为新闻舆论不得对司法活动评头论足。的确,在案件的审理过程当中,新闻媒体如果忽视了我国的国情和媒体的导向性,信笔为文地评判司法活动,弄不好是会导致民众的情绪宣泄干扰法律的理性分析,最终,舆论左右了审判,这样,媒体的监督最终成了“好心办坏事”。但是,如果由此只看到媒体报道不当的负面影响,而一味强调司法完全不受干扰,那样,又会束缚媒体手脚,成为司法机关回避乃至压制舆论监督的借口。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曾于2003年出台了《关于规范采访报道法院审判案件活动的若干规定》,其主要内容为:“依法公开审理尚未宣判的案件,记者可以旁听,但不得进行采访报道”“已经公开审判的案件,可以采访报道,但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对事实和法律负责,并且不得作出与法院裁判内容相反的评论”等等。不久,广东省高院依据以上规定,禁止六名所谓“违规”记者在全省范围内旁听采访庭审活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以上规定的出发点应该是希望法律的独立性不受干扰,司法的权威性不受损害。但是,我们认为,新闻报道工作也有其自身的特性,要求案件判决前不得采访报道,那么公众享有的知情权就很难得到保障,新闻的时效性也无法体现;要求案件判决后不得发表与裁判内容相反的评论,那么媒体的言论自由就无法保障,舆论监督也无法行使;要求新闻报道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这是没有错的,但是,新闻报道要求在尽可能短的时间之内,采用各种方法、通过各种渠道获得信息,从客观上来说,很难保证所有细节都准确无误,如果求全责备,只允许完全准确地报道,那就等于取消了具有时效特征的新闻报道。所以,对于新闻报道中个别细节失实、后果也不太严重的报道,只要新闻媒体不是出于故意捏造事实,或者严重工作失职,就不应受到过分的指责。否则,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就会逐渐产生“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功能就无法实现。在我国,舆论监督机制尚不够健全,公众知情权尚且不能得到充分的尊重,新闻媒体对各种丑陋现象进行揭露和批评时,常常会遇到各种阻力和困难,如果记者和传媒动辄受罚,其结果是可想而知的。
  二、媒体与司法协调配合,实现有效监督,以追求司法公正的共同目标
  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之间的矛盾虽然难以避免,但是,从根本上说,两者都是为实现公民权利服务的,两者的价值取向和目标任务是一致的,都是为了促进司法公正,这是实现两者共处的基础。在此基础上,媒体和司法部门应该努力合作,实现媒体与司法的良性互动。
  媒体承载着舆论监督的重任,应该具有相对的独立性。我国媒体一方面担负着传播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使命,另一方面又担负着舆论监督的使命。随着社会民主化进程的日益加快,媒体的后一种使命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其中一个有效的办法就是扩展媒体的行为空间,使媒体实现多元化。媒体多元化能够调动广大人民进行舆论监督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拓宽信息源,将社会不合理现象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同时,多元格局也能够包容不同的观点,不会形成片面的、倾向性的意见来影响甚至左右司法审判。
  新闻单位的记者等从业人员应该积极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以免对司法活动产生不必要的误解;对即将刊发的文章进行审查,防止可能影响司法独立或者侵权的报道流向社会;记者在采访时,应尽量找一些与当事人双方没有利益关系的人进行询问,跳出被采访人或举报者的安排,避免被人牵着鼻子走;要让矛盾双方都有话语权,避免成为某一方利益的维护者。
  给媒体监督营造宽松的言论环境并不是只要媒体没有触犯强制性规定就可以随便地言所欲言。媒体应该以对社会的高度责任感,在监督的过程中,充分考虑到司法的特点和媒体的导向性,并认真分析公众的承受力,使媒体监督这把双刃剑,在一定范围之内发挥作用。如:在立案、侦查、起诉和审判的任何一个阶段,新闻媒体都可以对案件进行报道,但不得对未决案件发表带有明显倾向性的意见,以致对审判活动施加压力,从而左右审判结果;媒体报道司法时不得对司法人员进行恶意的人身攻击和人格羞辱;公民有不愿公开个人秘密的权利,即使有些行为不符合道德规范,只要不触犯法律,没有侵犯他人权利,媒体就不应侵犯他人的私生活等等。
  作为司法机关,重视舆论监督是必要的,但是不能屈从于舆论压力,要做到这一点,必须努力提高法官的职业素质,培育法官的独立精神,提高法官抗外界干扰的能力,锻造法官裁判时只服从法律和事实的敬业精神。1995年美国著名的棒球明星辛普森涉嫌杀害前妻一案,美国媒体几乎一边倒地认为,辛普森就是最大的杀人嫌凶,但是,最后辛普森却被判无罪。这恰恰说明,对于一个公正、成熟、独立的陪审团和法庭来说,媒体对司法的介入并不是像有些人想象的那样,对他们有多大的影响。在我国,这方面的情况也有很大的改观。与若干年前的“河南郑州张金柱案”中司法机关在强大的舆论压力面前表现出的软弱、无奈相比,如今的司法机关已经日益成熟、镇定。从近年来疑点、热点案件中我们欣喜地看到,司法机关一方面从容面对媒体,不刻意回避或压制媒体采访报道,一方面没有屈服于沸沸扬扬的来自媒体或者网络的舆论压力,排除干扰,坚持依法独立审判,最终赢得了负责任的媒体、理性网民以及法学界有识之士的尊重。
  原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曾说过:“人民法院工作的宗旨是贯彻实施法律,主持社会正义,新闻媒体的价值也是宣传、弘扬法律,维护社会正义,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人民法院与新闻媒体的任务和目标是一致的。”因此,司法机关与新闻媒体应当跳出各自狭隘的立场,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捍卫公民基本权利为共同价值取向和目标,把握好各自的角色定位,各司其职,共同为社会的公平与正义贡献各自的力量,从而推动我国民主和法制的发展与完善。
  
  (作者单位:马鞍山广播电视台法制部)
  责编:周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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