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道德观与物质的冲突【隐性采访与道德观之冲突】

发布时间:2020-02-21 来源: 历史回眸 点击:

  隐性采访是一种特殊的采访方式,它可以使新闻媒体获得显性采访无法得到的“独家新闻”,并能最大限度触击事实真相,有效实施舆论监督,满足受众对媒体主持正义的心理期待,从而取得强烈的社会反响。但其在实际应用中,引发诸多道德方面的质疑而受到不少的非议。那么,隐性采访与道德的关系如何?怎样实施隐性采访才能做到既合理又合法呢?
  隐性采访的运用由来已久。据美国新闻学者罗恩?史密斯考证,隐性采访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890年。我国的隐性采访起步较晚一些,大约始于20世纪早期,如邵飘萍关于“金佛郎”一案的报道是较为典型的隐性采访报道。
  追溯历史不难发现,作为一种采访手段,隐性采访是新闻史上激烈的竞争所催生的,也是新闻媒体在世界范围内自由发展而成的特定时代产物。隐性采访自诞生以来,赞誉与诟病就并存,是一个有丰厚社会历史内涵的有趣现象。
  我国新闻界的自律性文件 ――《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规定:“要通过合法的正当手段获取新闻,尊重被采访者的声明和要求。”但现实生活中,记者在进行隐性采访时所使用的手段,很大一部分是与此相违背,有悖于新闻职业道德的。如某家省级电视台有过一则揭露江湖游医骗钱的报道。记者偷拍了一个乙肝患者的求医过程,将江湖游医的伎俩公之于众,同时连带将这位乙肝患者一直保密的病情泄漏出来。这给患者造成了很大的麻烦,引起了他的家庭纠纷、邻里不和。那么记者的这种行为是否合理?给被采访对象所造成的心理和精神上的损失该由谁来承担?
  尽管隐性采访面临着诸多的责难,但是在复杂的现实生活中,不论是出于何种心理或何种原因,人们依然对隐性采访保持着足够的宽容。其主因就在于,我国目前能够允许隐性采访报道的揭露性新闻,没有出现多少问题是由社会道德支撑、以社会秩序的稳定为先决条件的。那么,该如何协调隐性采访与论理道德之间的关系呢?
  一. 公共利益原则。公众对隐性采访的宽容并不是无原则、无尽头的,它的底线是为了公共利益而不是个人私利甚至个人的报复欲望所进行的。例如,某药店在采用隐蔽手段销售假药,在这种情况下,不采用隐性采访手段就会使公共利益受损。这时,隐性采访的及时运用,是对公共利益的维护,这是隐性采访合乎道德要求的基础。
  二. 不得使用欺诈、诱导手段。在社会生活中,新闻工作者对社会、对他人是负有一定的道德责任的,因此就要履行一定的道德义务。如果说新闻义务是自觉意识的道德责任,那么新闻道德良心则是对道德责任的自觉意识。新闻工作者在履行道德义务的过程中,把应负的道德责任变为内心的道德情感和行为准则,形成自己的新闻道德良心。所以,记者可以通过隐性采访揭露某些不光彩的事件,从而获得很好的社会效果。但是,在具体采访中决不可采用欺诈或诱骗的手段获取新闻,如果采用这种手段获取新闻,就会大大降低整个新闻界的公信力,对媒体、对记者本人都没有益处。
  三. 坚持公正、客观的立场。由于隐性采访的题材大多是具有曝光性质的非正义的社会阴暗面,这就要求记者应全面客观地看待社会事件、公正地对待采访对象,从而正确引导舆论导向、促进社会发展。否则就会像有的学者指出的那样“如果媒介过分依赖隐性采访这一情结,势必造成采访作风的轻浮,助长‘短、平、快’的功利思想的蔓延。”
  四. 建立完善的媒体自律体系。现在,有些媒体为追求社会轰动效应,又频繁聚集于社会腐败现象,在揭露事实真相的同时,社会阴暗面也在媒体集束式的报道中被无形放大,形成了不良的舆论环境。为避免类似的负面效果,建立和完善自我规范的媒体自律体系势在必行。
  综上所述,隐性采访的未来并不乐观,也不像有人所说的“暗访时代的到来”。隐性采访只是舆论监督的一把利剑,它是不会消失的,它是显性采访必要的辅助手段。只要依法慎重运用,隐性采访的正面效果依然会得到社会和受众的认可。
  (作者单位:鄂尔多斯日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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