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改是反腐治本之路】政富之路

发布时间:2020-02-19 来源: 历史回眸 点击:

  戴玉忠 曾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总局常务副局长、检察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等职,现为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   江 平 中国政法大学前校长、终身教授
  林 中央党校教授
  
  “执政党的最大危险是腐败”,这是当代中国政府和民众最重要的共识之一。
  省部级高官腐败的特征、原因何在?不同的时代背景下,高官贪腐呈现的脉络走向有何变化?破解腐败困局,需要哪些方面的制度建设?就这些问题,相关专家接受了记者专访,进行了合席讨论。
  
  高官腐败特征
  
  记者:近年来,因贪腐落马的省部级高官呈增多趋势,他们具有哪些一般规律?应当如何认识这一现象?
  江平:对于这些高级官员的腐败,不能仅仅看他本人贪污、受贿了多少钱,更重要的是看他的家属子女配偶,是否利用家庭地位在经济活动中寻租。而且官员达到一定级别后,查起来非常困难。
  戴玉忠:当今中国处于社会结构调整、社会管理转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过程中,这些社会结构基本特征决定了可能发生权力异化,存在公务性职业风险;特别是高端职位,权力越大,风险则越大。当今中国社会的腐败,特别是高级官员的腐败犯罪问题,是这个社会阶段一定社会结构状况下的产物。
  林:这些官员大部分与不法商人有密切的关系,有大款朋友为他们提供物质上的需要,也存在情人问题。他们的贪腐数字巨大,一半以上的作案时间的跨度都在十年以上,而在这期间他们一直“带病”得到提拔。通常查处也非常困难,很多通过群众举报,不少是通过秘书检举。因为他们位高权重,贪腐行为波及面较大,凡是涉及高官案,尤其是领导班子第一把手的问题,一查就能“拔出萝卜带出泥”,而且他们的家人往往牵涉很深。
  
  政改治本之策
  
  记者:当今中国的一个共识是,打击腐败,需要从制度建设方面入手,经全社会的努力才能成功。包括执政党、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媒体和公民在内的各方,可以做些什么?应当建立起哪些制度?
  戴玉忠:刑法在反腐败、惩治贿赂犯罪中的作用,虽然不是万能的,但它很重要。一方面,从贿赂犯罪刑法规范的演变可以看出,国家在不断地调整贿赂犯罪的规定,与其他犯罪规定相比,贿赂犯罪刑法规范的调整,是最频繁的。
  另一方面,贿赂犯罪又相当严重,犯罪数额大,犯罪主体身份高,在一些领域常常出现“前腐后继”、窝案串案等现象。这就需要我们思考,如何发挥刑法在预防、惩治、遏制贿赂犯罪方面的更大作用,使惩治贿赂犯罪刑法规范进一步满足反腐的需要。
  坚决反对和防止腐败,是全党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反腐败的任务也将是长期的,预防、惩治、遏制腐败的工作任重道远。
  林:到目前为止,我们还没有一部反腐败法。我们需要这样一部法作一些规定:第一,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第二,接收礼品、接收馈赠的底线;第三,官员禁止从事第二职业的规定;第四,官员离任以后进入领域的规定;第五,反腐败的权威机构及其他们相互的关系;第六,干部每年一度的考核制度;第七,党政干部的问责制度及其复出的严格规定。
  其次,“一支笔”现象必须彻底破除,应该加强对领导干部尤其是一把手的监督,并建立会审制。这才有可能使班子成员在决议时敢于投反对票。
  同时,发现不了领导干部的腐败问题,在于巡视和审计范围不够。比如对重大项目的审计应该是全过程的审计,而不应只是结尾审计。比如在干部选拔和任用中的提名、讨论、最终决定的环节等,都需要建立责任追究制。
  江平:在目前情况下,执政党是不是关注腐败的原因和如何及时制止腐败发展的苗头特别重要。
  首先,我觉得,从国家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改革的相互关系来看,我们缺乏舆论监督。这是中国腐败问题不能解决的最关键所在。因此,加强媒体作用,从而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保障中国老百姓的知情权,是下一步应该做的。
  其次,应当加强司法机关,包括检察院和法院的独立性。我们针对高官的查处完全由中纪委主导,检察院很少发挥作用。我们国家老说党内的腐败,党内可以解决。这句话对了一半,如果对于消除党内腐败,全党的决心不坚决,问题就会很严重。
  要根除腐败,就必须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真正做到以民为本,落实选举权让老百姓真正当家做主,使得政府权力民主化;此外,保护私权,政府不能随意干预私权。一旦公民权利受到侵犯,应有运行良好的独立的司法机关为之提供救济渠道。
  (本组文章摘自《财经》2010年第22期,作者为该刊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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