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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2-16 来源: 历史回眸 点击:

  有人喟叹:“有财产可分”的时代,哪有地方“容得下―对平凡的夫妻”呢?   鲜有一份司法解释引起如此轩然大波。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因其“亲夫妻明算账”的“锱铢必较”引爆了男女老少对于婚姻、家庭的大讨论。
  在短短数天之内,司法解释“深入”群众,全国的适婚青年男女、已婚男女以及即将成为公婆、岳父母的老年男女,都在各类媒体上发出了自己“认真研读”后的声音。
  各地出现的房产证“加名热”,网上男女两性各持一端的升级口水战,无一不预示着在“后司法解释(三)”时代,“算清楚账”成为了夫妻婚姻生活的重要议题。
  
  “保卫”个人财产
  
  “婚姻法新解”并非“横空出世”,最高人民法院于去年年底公布征求意见稿,经由激烈的社会讨论,“尘埃落定”的最终稿还是激起喧嚣一片。
  这个涉及到抚养赡养、财产分割等事项的司法解释共十九条,最吸引人眼球的是―对房产、不动产的规定就有五条。
  条文被民众“提炼”成了简单的五句话:“婚前个人按揭的房,离婚时归个人;父母给孩子买的房,孩子的伴侣没有份;夫妻间互相送房子,未过户前可反悔;一方卖了共同的房,另一方不能反悔;给父母买房改房,离婚时不分割只拿钱。”
  一些戏谑的解读是,曾被指“推高了房价”的中国丈母娘成为“最失落的人”;“宁愿在宝马里哭,不愿坐在自行车上笑”的“拜金女”愿望落空;“潜力股”会取代“有房男”成为下一轮婚嫁“谈判”中的香饽饽;给儿子买了房的公婆从此可以长舒一口气――娶了媳妇不用担心被分了钱。
  也有人指出,在“拜金女”、“丈母娘”失落之时,可能也有相当数量的“小白脸”和“凤凰男”因无法觊觎女方家产而“黯然神伤”。但据中国民间的“男婚女嫁”传统,多数年轻人结婚时都是男方出钱买房、女方带上嫁妆。
  这基本符合了最高人民法院的“预想”,最高法院一庭负责人表示制定此司法解释时考虑了国情――“畸高房价和高离婚增长率并存,父母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倾注毕生积蓄……他们担心因子女离婚而导致家庭财产流失一半。”
  从关注婚姻自由到关注婚姻财产,中国人用了一百多年的时间。“一夫一妻、婚姻自由”的现代婚姻理念滥觞于清末民国时期,逐步取代了“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在新中国成立之后颁布的《婚姻法》中,婚姻自由、两性平等被高度强调,对夫妻财产的规定却只有简略的一句话:“夫妻双方对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和处理权。”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个人权利意识高涨,离婚再也不被视为“资本主义腐朽性和家庭崩溃”的延伸。在个体利益与家庭伦理的正面碰撞中,如何划分清楚财产,保证人们在婚姻中的个人权利与自由成为了社会需要正视的命题。
  1980年修改后的《婚姻法》将关于家庭财产的条文增加到了三条,而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中首次确立了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婚姻的“契约”性质得到进一步加强,个人在婚姻中获得空前的自主权――如今,离婚与结婚同样自由。《婚姻法》的变迁与保护公民私人财产的立法理念相吻合,《物权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与此同时,中国房价如同“坐”上了火箭,十年来中国多数城市住房价格涨了数倍,普通中国人或为房奋斗、或望房兴叹、或因房致富。“婚姻法新解”的发布,使得婚姻中以房产为代表的财产地位,被提到了空前的高度。
  
  强者愈强,弱者更弱?
  
  这厢最高法院举起“保卫个人财产”的大旗,那厢司法解释如一颗石子,激起各界对该解释是否“公平合理”的质疑。
  “这个司法解释针对了司法实践的热点难点进行解释,但是有利于审判的司法解释,是否有利于婚姻关系?”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明舜对《京华周刊》表示:“有些条文不能够对所有公民进行平等保护。”
  以“婚姻法新解”第十条为例,支付首付者为产权登记方,若夫妻两人离婚不能达成协议,那由登记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李明舜指出:“进行补偿的实现途径如何?如果产权登记方只有一套房,同时无法一下子拿出大笔的资金,法院也不能强制性地拍卖住宅,很多时候补偿就成了一句空话。”
  “司法解释对实际拥有者保护得很实在,但是对相对人的保护一不充分,二不切实。”李明舜如是总结,这样在婚姻中处于经济弱势的一方难以获得“公平”的对待。在目前的中国,经济弱势一方通常是女性。
  网络上出现了多元的声音,许多男性认为司法解释出台可以有效遏制“嫁人只嫁有房男”这种“不正之风”,使得男女之间“感情归感情,金钱归金钱”。很多女性则针锋相对,女性在就业与生活等方面与男性面临的处境不同,“婚姻法新解”名为“公平”实则不公。也有人将“板子”打向双方:“骂这个不好的女人都是没本事的女人,夸这个好的男人是准备离婚的男人。正儿八经的家庭哪用得着这个。”
  一份指导法官断案的文件,使得一些深层次的社会问题浮出水面。
  在8月下旬举办的一个婚姻法学界内部的小型讨论会上,专家们认为女性为家庭为社会所做的隐性贡献并未获得“法院的认可”,“婚姻法新解”将婚姻中的“财产关系”凌驾于“人身关系”之上,对物权过于着重,而家庭作为伦理载体与承担社会繁衍的功能,并未得到正视。
  更令人关切的焦点在于,中国广大农村地区的女性权益如何受到保障。农民夫妻双方一旦感情破裂,基于“男婚女嫁”的传统以及对个人婚前财产的保护,女方可能遭遇“居无定所”的命运。
  “我参加了意见稿的几次讨论,最高法院说会认真考虑我们的建议,但有些条文甚至比意见稿还倒退了。”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的专家告诉《京华周刊》:“有些话只能在内部说一说,还需要等等看司法解释后的判案实践如何。”
  
  物权,婚姻下一站
  
  “在这变得太快的时代,我们的婚姻过于动荡。”网友直言。
  饮食男女似乎已经看不清对方的模样:男性视女性为拜金女、女性视男性为负心男,男性视自己为可能被骗财的纯情男、女性视自己为可能被骗情的“包子女”。
  当下的中国基尼系数已超过0.5,社会贫富差距逐渐拉大,男女两性进入婚姻并不遵循“均富均贫”原则,婚姻中双方“抗风险”能力并不相当。若婚姻遵循市场原则与“弱肉强食”的丛林原则,经济弱势一方势必内心不安。
  列宁曾说:物质利益是“人民生活中最敏感的神经”。出于对“白头到老”的不自信,如何保卫财产、避免“人财两空”成为了男女们共同的信条。而“婚姻法新解”因其在司法实践中的“直接效力”,使得《婚姻法》立马变身《婚姻财产保护法》。
  有“好事之徒”臆测“后司法解释(三)时代”的中国婚姻模式:家庭主妇和主夫会越来越少;为照顾家庭而耽误事业发展的男女会越来越少;带着嫁妆、装修款或车子结婚的女性会越来越少;AA制家庭与女强人会越来越多;社会上照顾儿童、老人的代理机构会越来越多;拥有自己产权住房的女性会越来越多。
  更进一步的猜测是:结婚的人会越来越少,不婚的人会越来越多。
  这在欧美已成为现实,去年底发布的报告称39%的美国人认为婚姻正变得过时,当年美国成人结婚率降至历史最低点。而在法国,1000个法国人中平均只有43人结婚,59%的新生儿都是非婚生子。
  相较于其它国家,中国《婚姻法》对婚姻财产的规定过少,是赋予“婚姻法新解”如此“神效”的原因。在德国,关于夫妻财产制的内容达到了亲属法条文的三分之一,而瑞士的民法夫妻财产制度占到亲属法条文的三分之一,远超过中国《婚姻法》中的寥寥几条。
  尽管“账”算得更清楚,但欧美等国家也更加“保卫”婚姻。各国建立的离婚补偿制度,都意图保证婚姻中经济弱势一方在离婚之后,依然有生活保障。而在中国,一直以来倡导离异夫妻双方自食其力。在婚姻动荡的年代,一部“精密计算”看似对每个人公平公正的司法解释,激化了人们对于失败婚姻的“可怕想象”。
  饱经战乱的张爱玲在《倾城之恋》中曾写道:“他不过是一个自私的男子,她不过是一个自私的女人。在这兵荒马乱的时代,个人主义者是无处容身的,可是总有地方容得下一对平凡的夫妻。”
  一则“婚姻法新解”使得全社会“风声鹤唳”,有人喟叹:“有财产可分”的时代,哪有地方“容得下一对平凡的夫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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