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学视野中的教育公正
发布时间:2019-08-08 来源: 历史回眸 点击:
摘 要: 以往的研究,多把教育公正等同于一般的社会公正,忽视了教育自身的独特内涵。从教育学的视野考察,教育公正是指通过合理的教育制度,恰切地分配教育资源,为每个人提供与其相适宜的教育,使个体得其应得,实现个性化的发展。教育公正的根本是个体个性化的发展,这既是个体发展的公正,也是分配教育资源的根本尺度。
关键词: 教育学; 教育公正; 教育制度; 个体发展; 教育资源
中图分类号: G4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2-4283(2008)02-0090-05
收稿日期: 2007-06-10
作者简介: 冯建军(1969—),男,河南南阳市人,教育学博士,南京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南京大学哲学系博士后研究人员。
教育公正的研究是近年来国内教育研究的热点,涌现出了大量的成果。但从已有的研究看,国内学者多使用“教育公平”或“教育平等”一词,较少使用“教育公正”、“教育正义”等术语。其实,这是有区别的[注: 公平的不都是公正的,但公正一定是要公平的,公平是公正的必要条件,内含于公正之中,是为公正服务的。正义的不一定都是公正的,但公正一定要求是正义的,正义成为公正的另一个必要条件,内含于公正之中,公正一定符合正义的要求。所以公正是公平和正义的统一。公平和正义是公正的两个必要条件,在这两个条件中,正义优先或正义至上。]。公平涉及利益的分配和交换,但公平的分配和交换不一定都符合正义的准则。而教育是正义的事业,教育必须符合正义的要求。所以,我以为,即便涉及教育资源的分配,使用“教育公正”也比较恰切。更何况教育公正不只是指向教育资源的分配,“教育公平”一词也难以涵盖教育领域的所有方面。
由于从事教育公正研究的学者所基于的基础学科立场不同,所以,对教育公正的认识呈现出学科间的差异。比如说,从经济学的视角来说,教育公平与教育资源的分配与享用联系在一起,认为教育公平就是公民能够自由平等地分享当时、当地公共教育资源的状态。从政治学的视角来说,教育公平与受教育权利、教育机会、教育制度相联系,认为教育公平包括教育权利平等和教育机会均等两个方面。也有学者认为,教育公平就是教育制度的公正性与合理性的统一。站在教育社会学的角度,教育公平主要表现为机会均等。教育社会学是把“教育公平”与“教育机会均等”视为可以互换使用的概念,或将“教育公平”限定于“教育机会均等”上。也有个别学者从哲学、伦理学的视角来探讨,哲学把教育公平作为对教育正义、自由、平等的追求,伦理学把教育公正看做教师的重要德性之一。
当然,现在已经有不少学者开始走出学科局限,以一种整体、综合的观点研究教育公平。通常认为,教育公平的内涵主要包括:教育权利公平、教育机会公平和教育结果公平。这一认识因较为全面,因此受到多数学者的认可。
也有学者把上述这些从宏观层面对教育公正问题的探讨称为外部公正,而把从微观层面探讨教育活动或教育过程中的公正称为内部公正。内部公正就是教育活动或教育过程本身的公正。它主要关注课堂教学资源分配的公正问题、师生交往实践中的公正、课程利益和权力分享的公正问题,以及教学评价中的公正问题等。
回顾这一研究的历程,应该说从单一的学科视角到整体、综合地看问题,对教育公正的认识越来越全面。但我以为,这其中还存在三方面的问题值得商榷。其一,把教育公正只局限于教育公平,而公平只指向教育资源的分配,所以,教育公正就是各种教育资源如何分配的问题。这把教育公正的理解狭隘化了。其二,把教育公正看做社会公正在教育领域的体现、复制或延伸,以政治公正、经济公正的认识来推演教育公正,使教育公正失去了自身的独立性,表现为教育公正就是关于教育权利、教育机会、教育制度的公正问题。其三,强调了手段而忘记了目的。教育的目的是促进受教育者个体的完善发展。个体的发展虽然要借助于一定的教育资源,但资源只是手段,是为个体发展服务的。教育公正的根本归旨是个体发展上的公正,教育资源的分配必须以服务于个体发展的公正为目标,否则就容易把教育资源作为一种社会福利来分配。我们以往的探讨只关注资源的分配,忽视了作为目标和依据的个体发展的公正。这恐怕是教育公正丧失独特性的最大危险。
教育目的是促进个体自由完善的发展,教育公正也是为了实现教育的目的,使受教育的个体得到其应有发展。为了实现个体发展目标,就必须合理分配教育资源,包括教育权利、教育机会以及教育过程中的资源等。教育资源的合理分配是为了实现教育公正的目标,同时,教育公正的目标也是教育资源分配的依据。以此,我们给出的“教育公正”的定义是:通过合理的教育制度,恰切地分配教育资源,使每个人获得与其相适宜的教育,满足个体的学习需要,使个体得其应得,实现个性化地发展。通俗地讲,教育公正就是为个体的发展“量体裁衣”,为个体发展提供与其自身条件“相当”或“相称”的教育资源。
这涉及三个层面:教育的社会公正(或教育的外部公正)、教育中的公正(或教育的内部公正)以及教育目的的公正。教育的社会公正和教育中的公正,反映的是对教育资源的分配问题,是个体发展的手段。教育目的的公正指向个体发展的公正。个体发展的公正不是人为分配的,它是教育资源公正分配的必然结果。但个体发展的公正指引着教育资源的分配,是决定教育资源分配的惟一尺度。
一、 教育的社会公正:追求平等和平等主义的取向
教育的社会公正致力于处理教育的外部关系问题,解决教育权利和教育机会的分配,它主要涉及教育制度。因此,教育的社会公正主要体现为教育的制度公正。[1]
按照罗尔斯的说法,“社会正义原则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是一种合作体系中的主要的社会制度安排。这些原则要在这种制度中掌管权利和义务的分派,决定社会生活中利益和负担的恰当分配”。[2]54“一个社会体系的正义,本质上依赖于如何分配基本的权利义务,依赖于在社会的不同阶层中存在的经济条件和社会条件”[2]7。正义首先是制度的正义。一个不正义的制度,即便再有序,效率再高,也不是我们所期望的。依照罗尔斯的认识,教育公正首先要求教育制度的公正,这种公正不是教育自身所选择的,它依赖于社会的政治经济制度,是社会政治经济的制度公正在教育领域的体现。古代社会的人身依附关系,使等级制成为社会制度的主导形态,劳动人民被排斥在学校教育之外,受教育成为统治阶级和贵族阶层的特权,教育制度没有公正可言。近代社会生产的发展,商品经济取代了自然经济,从而从依附关系中解放了人,确立了个人的主体意识,使社会走向民主平等。基于民主的政治体制,受教育权利才从身份沿袭中走出来,确立人人具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和均等的教育机会。
教育的社会公正是对教育权利和教育机会的分配,它以平等优先为价值取向,表现为教育权利的平等和教育机会的均等。教育权利,尤其是义务教育限定中的基本教育权利,是一个人生存的权利,必须平等地分配给每个人,而不论个体的外在身份差异以及内在的发展差异,不受任何的社会排斥和歧视。教育机会均等是为每个人享受某种教育提供同等的可能性。有享受某种教育的同等可能性,并不一定必然享受到某种教育,它只是提供了平等享受教育的机会。这种机会是面向所有人的,至于实际上谁能享受到某种教育,享受到什么程度,那是进入教育过程中需要考虑的事情。在这个意义上说,教育的外部公正主要解决教育实施前的问题。一个人没有受到某种教育,不能说是不公正的。但如果不给他提供平等的教育机会,使他没有争取这种教育的可能性,那肯定是不公平的。所以,教育的外部公正主张教育的平等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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