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勤管理规定修订稿
发布时间:2020-09-07 来源: 精准扶贫 点击:
艾期科技考勤管理规定
编制 :综合管理部
日期:2017
年 9
月 13
日 审核 :
日期:2017 年 9 月
13 日
批准 :
日期:2017 年 9 月 13
日 序号 版本号 签发人 签发文号 生效日期
目录
1.目的.......................................................................................................................................................................... 3
2.适用范围.................................................................................................................................................................. 3
3.定义和缩写.............................................................................................................................................................. 3
4.职责与权限.............................................................................................................................................................. 3
5.总体原则.................................................................................................................................................................. 4
6.工作程序.................................................................................................................................................................. 4
7.检查与问责............................................................................................................................................................ 13
8.支持文件................................................................................................................................................................ 13
9.记录........................................................................................................................................................................ 14
10.文件修订历史...................................................................................................................................................... 14
1.目的 为加强公司劳动纪律管理、维护公司正常工作秩序,促进员工身心健康、保障员工合法休 息休假权利,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2.1 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艾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日制劳动合同制员工。实习员工参照执行,如另有约定,则按约定执行。
3.定义和缩写 3.1 请/休假申请:指在钉钉上内外勤管理内的请假类型选项提交申请 。
3.2 分管领导指有分管部门的部门领导。
3.3 工资:指公司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关系双方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 员工的劳动报酬,包含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浮动绩效奖金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部分。
3.4 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指公司在员工正常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 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
3.5 月浮动绩效奖金:指公司根据经营业绩,结合员工出勤情况及工作表现,在 年内分次预发的年度绩效奖金。
3.6 浮动绩效奖金基数:指浮动绩效奖金的单次发放标准。
3.7 自然年度:指每年公历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4.职责与权限
部门/岗位 职责 4.1 员工所在部门 4.1.1 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员工考勤管理,监督本部门员工出 勤情况,按权限审核、审批本部门员工的请/休假资格; 4.2 综合管理部 4.2.1 督导公司全体员工执行《考勤管理规定》;
4.2.2 负责公司考勤管理日常工作,审核员工请/休假资格,抽查考 勤情况,整理考勤记录; 4.3 经理室 4.3.1 分管领导审批分管部门的请/休假申请。
4.3.2 COO 按休假类别、时间及权限审核、审批各部门负责人
部门/岗位 职责
以上人员请/休假申请,权限外报 COO 审批。
5.总体原则 5.1 本规定中条款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 同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企业职工患病 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广 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如上述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导致本办法内容与上述文件要求出现暂时不一致情 况,以变化后的有关规定为准。
5.2 公司异地分支机构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如有与当地政策不一致之处,可根据 当地政策酌情处理,并报综合管理部备案。
5.3 员工请/休假安排应以不影响工作为前提,须按规定提前在钉钉上提交请/休假申请, 假期结束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5.4 本规定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及修订,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6.工作程序 6.1 员工出勤管理 6.1.1 公司实行标准工作时间制度,正常工作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的上午八点 三十分至十一点三十分,下午一点三十分至五点三十分。周一至周五为工作日。
6.1.2 员工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因国家规定变更或者公司遇有特殊情况时, 可对工作时间进行调整。
6.1.3 出勤 (1)员工在公司规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内,坚守本职岗位并履行岗位职责、提供 正常劳动视为出勤。经 COO 批准的特殊情形可按出勤处理。
(2)
员工出勤,按照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标准支付正常 工作时间工资;结合出勤情况及工作表现可享受浮动绩效奖金。
6.1.4 加班:公司不鼓励加班,提倡员工在工作时间内高效、高质地完成工作 任务。
6.1.5 迟到与早退
(1)员工未经批准,无故超过规定上班时间打卡者视为迟到。无故在规定下班时间前打卡视为早退。考虑到交通堵车、恶劣天气特特殊原因,允许员工每月最多迟到三次,每次迟到时长不超过 15 分钟。
(2)
员工迟到或早退的经济处分:
1)在上述条款所允许的范围之外,迟到/早退每次扣减当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 30%,低于 100 元的,按 100 元扣减。
2)当月迟到/早退次数累计达到四次但未超过五次的,按旷工半天处理;当 月达到五次但不超过十次的,按旷工一天处理;当月达到十次,属严重违反公司规章 制度,公司可与之解除劳动合同。
6.1.6 旷工 (1)以下情形,均视为旷工:
1)事先不请假、事后补假,且无正当理由; 2)请假期满逾期不归且未按规定续假; 3)不服从工作安排未按时到工作岗位报到; 4)未经批准,到达(离开)指定工作地点的时间迟于(早于)规定时间超过 1 小时。
(2)未经批准,到达(离开)指定工作地点的时间迟于(早于)规定时间超过 1 小时但不足 3 小时(含 3 小时)的,为旷工半天,当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按 50%支 付。到达(离开)指定工作地点的时间迟于(早于)规定时间超过 3 小时的,为旷工 一天,当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予支付。
(3)员工旷工除按 6.1.6 第(2)款规定执行外,还须给予经济处分,标准为:
当月旷工半天,按其月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 10%确定处分标准;旷工一天,按 15%; 旷工超过一天,按 30%。
(4)全年累计旷工达三天及以上者,属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可与之解 除劳动合同。
6.1.7 经济处分的处理原则 (1)根据第 6.1.5 第(2)款及 6.1.6 第(3)款规定确定的经济处分,单项和 当月累计的处分金额不超过该员工当月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 30%,且对同一违纪行为
不重复处分。
(2)经济处分金额从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中扣除,浮动绩效奖金可发数按第 6.5 条规定予以调整。
6.1.8 考勤的日常管理 (1)公司员工必须在规定时间到岗。
(2)各部门负责人负责管理、监督本部门员工的考勤,综合管理部负责公司考勤的管理,不定期的进行抽查并建立考勤记录。
6.2 假期类别 6.2.1 年休假 (1)假期规则 1)员工连续工作满 12 个月以上的,可按规定享受年休假。
2)假期:工龄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为 5 天;工龄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为 10 天; 工龄满 20 年以上的为 15 天。年休假按照工作日计算,可一次或分次休完。
3)新进公司不满一年的员工,连续工龄满 12 个月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 在公司工作当年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 1 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4)折算方法为:应休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 天)
×员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 的年休假天数。
5)应届毕业生在公司连续工作满 12 个月的,在满 12 个月之日起,当年度可 按上述第 2)款享受年休假。
6)年休假规则列表
一般情况 员工新进公司 应届毕业生
工龄(A)
当年度可休年休假 天数(B)
入司当年度可休年休 假天数(C) 入司连续工作满 12 个月, 当年度可休年休假天数 (D) A<1 0
C=(入司之日起当年度 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 数/365 天)*B
入司连续满 12 个月的,当 年度即可享受年休假,D=5 1 ≤ A<10 5 10 ≤ A<20 10 A ≥20 15 (2)下列员工不享受当年年休假:
1)累计工作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 2 个月以上的; 2)累计工作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 3 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 20 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 4 个月以上的。
(3)员工已享受当年年休假,但年度内存在 6.2.1 条第(2)款规定情形之一的, 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4)员工在年休假期间按员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支付其假期工资,浮动绩 效奖金可发数不作调整。
6.2.2 探亲假 (1)假期规则 1)探望配偶:每年给假一次,假期 X 天。
2)探望父母
① 无配偶员工,每年给假一次,假期
X 天(含路程假);新入司的员工,满一 年后方可提出申请。
② 有配偶员工,每 4 年给假一次,假期 X
天(含路程假);新入司的员工, 满四年后方可提出申请。
3)员工申请探亲假,需已连续在公司工作满一年以上,且满足与父母或配偶 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内回家居住一个白天和一个晚上的条件。员工可在年 休假期间安排探亲,如满足上述条件申请探亲假的,年休假天数不足于探亲假天数部 分可给予补齐。
4)探亲假规则列表
类型 休假频率 休假天数 休假条件 探望配偶 每年一次 X 天 入司满一年 探望父母(员工未婚)
每年一次 X 天 入司满一年 探望父母(员工已婚)
每四年一次 X 天 入司满四年 (2)探亲假须一次性休完,探亲假路费报销按有关规定办理。
(3)员工探亲假期间按员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支付其假期工资,浮动绩效奖 金可发数不作调整。
6.2.3 病假 (1)
假期规则 1)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提供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的病假证明的,可申请 病假,按规定享受医疗期。医疗期按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2)医疗期计算:根据国家《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员工因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公司 工作年限,给予 3 个月至 24 个月的医疗期。具体为:
① 工龄 10 年以下,本公司司龄不满 5 年的医疗期为 3 个月;本公司司龄满 5
年的为 6 个月。
② 工龄 10 年以上,本公司司龄不满 5 年的医疗期为 6 个月;本公司司龄满 5
年不满 10 年的为 9 个月;本公司司龄满 10 年不满 15 年的为 12 个月;本公司司龄满 15 年不满 20 年的为 18 个月;本公司司龄满 20 年以上的为 24 个月。
③ 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 事另行安排的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④ 医疗期按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医疗期 3 个月的,按 6 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 算;6 个月的,按 12 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 个月的,按 15 个月内累计病休时 间计算;12 个月的,按 18 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 个月的,按 24 个月累计病 休时间计算;24 个月的,按 30 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3)员工的病假假期可以年休假冲抵。
4)病假假期规则列表
工龄(A)
司龄(B) 医疗期(C ) 计算方式 A<10 年 B<5 年 C=3 个月 按照 6 个月内累计计算 A<10 年 B ≥ 5 年 C=6 个月 按照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 A ≥ 10 年 B<5 年 C=6 个月 按照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 A ≥ 10 年 5 年≤B<10 年 C=9 个月 按照 15 个月内累计计算 A ≥ 10 年 10 年≤B<15 年 C=12 个月 按照 18 个月内累计计算 A ≥ 10 年 15 年≤B<20 年 C=18 个月 按照 24 个月内累计计算 A ≥ 10 年 B ≥ 20 年 C=24 个月 按照 30 个月内累计计算 (2)员工病假期间,工资支付原则及浮动绩效奖金可发数按第 6.5 条规定予以 执行。
6.2.4 事假 (1)假期规则:员工请事假须至少提前一天在钉钉上递交请假申请,若仍有应休未休年休假,须先以年休假冲抵。员工在试用期内请事假,转正日期按事假天数顺延;如试用期内事假累计超过 30 天,公司可与之解除劳动合同。
(2)
员工事假当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予支付,浮动绩效奖金可发数按第 6.5 条规定予以调整。
6.2.5 婚假 (1)假期规则 1)婚假假期为 3 天。
2)婚假须在自结婚登记日起 12 个月之内一次性休完。
3)员工休婚假须提交结婚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2)员工婚假期间按员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支付其假期工资,浮动绩效奖 金可发数不作调整。
6.2.6 产假 (1)假期规则 1)女员工生育,产假 98 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 15 天;难产的提供医院证明 增加产假 15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符合法律、法规 规定生育子女的员工,享受 30 天奖励假。如哺乳期的哺乳时间合并使用,增加产假 20 天。
2)不足四个月妊娠流产的,假期 15 天;妊娠四个月(含)后流产的,假期 42
天。
3)节育手术假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4)员工申请产假需提交准生证明,如未向公司提交过结婚证的, 需一并提交
结婚证明。如不能提交准生证明、结婚证中任何一项的,产假不予批准。
5)员工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在境外生育子女的,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办理。
6)产假规则列表
类别 天数 需提供材料 产假 98 天 计生部门出具的准生证明 根据员工实际情况可增加相应的产假天数,具体如下:
类别 增加天数 需提供材料 难产 15 天 医院证明 多胞胎 15 天/每个婴儿 医院证明 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 30 天
哺乳期合并使用 20 天
(2)员工休产假期间按员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支付其假期工资,浮动绩效
奖金可发数不作调整。
6.2.7 看护假 (1)假期规则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男方可给予看护假 15 天。
(2)员工休看护假期间按员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支付其假期工资,浮动绩 效奖金可发数不作调整。
6.2.8 丧假 (1)假期规则:员工父母、配偶、子女等直系亲属死亡,可给予 3 天以内的丧 假。员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经批准,可给予 3 天以内的丧假。需要到外地料理丧事的, 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途中费用由员工自理。
(2)员工丧假期间按员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支付其假期工资,浮动绩效奖 金可发数不作调整。
6.2.9 工伤假:员工受伤后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的,根据国家相关法规确 定医疗期和停工留薪期,并按规定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
6.3 请/休假安排原则 6.3.1 员工请/休假超过五天(含五天),应提前 10 个工作日申请,请/休假获准后,应将本人经办工作移交清楚后方可离司。员工如遇紧急情况不能及时提交请/休假流程、病假证明等休假资料者,应及时请示主管领导,获得批准后,可先安排休假并知会综合管理部,返岗后及时补办请/休假手续。
6.3.2 年休假安排原则 (1)公司要求员工按照个人应休年休假天数,在次年 3 月 31 日之前安排个人休 假计划,年休假可分次安排。各部门应视具体工作情况,并考虑员工 意愿,统筹安排 员工年休假; (2)员工休年休假可由个人提前提出申请,所在部门也可根据年度工作计划, 提前 10 天安排员工年休假; (3)确因工作需要致使员工实际休假天数小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由员工所在 部门提出申请,报 请分管领导、COO 审定后,给予调休或按规定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6.3.3 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的假期原则上一次性连续安排,假期内遇公休 假日的,不另加假期天数。假期除特别注明外均指自然日,计薪天数以假期期间工作
日天数合计。
6.3.4 员工可按规定申请不同种类的假期连续休假,但原则上每次连续请/休假天 数不能超过 20 天,如超过 20 天, 需经由 CEO 审批,医疗期、产假、探亲假除外; 6.3.5 员工连续请/休假两天及以上的,均应指定工作联络人,并按公司有关规 定安排好相关授权及工作交接。
6.4 审批程序 6.4.1 员工的请/休假应事先在钉钉上办理相关申请手续,经综合管理部核实休假资格后,相关负责人审批通过后,请/休假申请方可生效。
6.4.2 请/休假审批程序 (1)各部门员工请/休假的,咨询综合管理部休假资格后,由部门负责人、综合管理部负责人进行审核,报部门分管领导审批;如所在部门无分管领导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批。
(2)各部门负责人请/休假的,咨询综合管理部休假资格后,由分管领导、综合管理部负责人依次审核通过后,报 COO 批准;如无分管领导的,则由综合管理部负责人审核通过 后,报 COO 审批。
(3)部门经理请/休假的,咨询综合管理部休假资格后,连续五天(含 五天)以内,由 COO 审批;请/休假超过连续五天的,经 COO 审核后提交 CEO 审批; (4)COO 请/休假的,咨询综合管理部休假资格后,由 CEO 审批。
(5)审批程序列表
人员类别 请休假一般流程(根据所休假别及休假时间的变化, 审批程序以 6.4.2 第(2)款-(7)款记录为准)
员工 1、部门有分管领导:
综合管理部核实休假资格-部门负责人审核-综合管理部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审批-综合管理部备案; 2、部门无分管领导:
综合管理部核实休假资格-部门负责人审核-综合管理部负责人审核-部门负责人审批-综合管理部备案;
部门负责人 1、有分管领导的:
综合管理部核实休假资格-分管领导审核-综合管理部负责人审核-COO 审批-综合管理部备案; 2、无分管领导的:
综合管理部核实休假资格-综合管理部负责人审核-COO 审批-综合管理部备案;
部门经理 1、休假天数<5 天:
综合管理部核实休假资格-综合管理部负责人审核-COO 审批-综合管理部备案 2、休假天数≥5 天:
综合管理部核实休假资格-综合管理部负责人审核-COO 审核-CEO 审批-综合管理部备案
COO 1、综合管理部核实休假资格后,由 CEO 批准; 6.4.3 事假审批权限 (1)COO 请事假须报请 CEO 批准。
(2)其他员工请事假不超过两天的,由 COO 批准;请事假超过两天(不含两 天)报请 CEO 批准。
6.5 请休假期间工资的核定 6.5.1 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核定 (1)病假期间的核定 1)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病休天数不超过 22 个工作日且在医疗期内的,期间内, 按员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的 80%支付其病假工资。
2)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病休天数超过 22 个工作日且在医疗期内的,自超过第22 个工作之日起,按员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的 60%支付其病假工资。
3)员工病假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80%。
(2)
事假期间的核定事假期间,按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的 100%进行调减。
6.5.2 浮动绩效奖金的核定 (1)
未出勤天数对应月浮动绩效奖金的核定 1)支付期内,未出勤天数不超过 3 个工作日的,按月浮动绩效奖金基数的 100% 核定浮动绩效奖金可发数。
2)支付期内,未出勤天数大于 3 个工作日且不超过正常工作日天数三分之一 的,按月浮动绩效奖金基数的 70%核定浮动绩效奖金可发数。
3)支付期内,未出勤天数超过正常工作日天数三分之一但不超过三分之二的, 按月浮动绩效基数的 60%核定浮动绩效奖金可发数。
4)支付期内,未出勤天数超过正常工作日天数三分之二但出勤天数达 5 个工 作日及以上的,按月浮动绩效基数的 50%核定浮动绩效奖金可发数。
5)支付期内,出勤天数不超过 5 个工作日的,当期浮动绩效奖金不予发放。
(2)未出勤天数中含事假的,除上述标准外,须按事假期间浮动绩效奖金基数 的 100%另行调减。
(3)对于旷工半天的,按浮动绩效奖金基数的 50%核定浮动绩效奖金可发数; 旷工一天按 40%核定;超过一天但不超过三天按 30%核定;旷工三天及以上浮动绩效 奖金不予发放。
(4)调整的浮动绩效可发数以调减至零为限。
6.5.3 本规定第 6.5.1 至 6.5.2 条所述未出勤天数均指请/休假,不含旷工。
6.6 其他事项 6.6.1 员工出勤情况作为奖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在奖金分配时予以考虑。
6.6.2 员工出勤及请/休假记录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对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 当期浮动绩效奖金不予发放。
7.检查与问责 7.1 各部门负责监督本部门员工执行本规定,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等事项提出 处理建议,并可依据授权和规定程序进行问责处理,涉及重大违规事项移交公司处理。
7.3 综合管理部负责对全体员工的考勤管理执行情况进行督导及核查。
8.支持文件 8.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28 号(国家法规)
8.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5 号(国家法规)
8.3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14 号(外部文件)
8.4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 1 号(外部文件)
8.5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 号(外部文 件)
8.6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粤劳薪〔1997〕115 号 (外部文件)
8.7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外部文件)
8.8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外部文件)
8.9 《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75 号(外部文件)
9.记录 9.1 员工请/休假申请单(附录一)
10.文件修订历史
版本 号 拟制/修改责 任部门
修改内容及原因
审核人
批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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