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高新区党工委开展领导干部容错纠错机制工作情况调研报告

发布时间:2020-07-20 来源: 精准扶贫 点击:

 XX 高新区党工委开展 领导干部容错纠错 机制工作情况调研报告

 XX 年 X 月 X 日,市委印发《XX 市领导干部容错纠错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出台以后,高新区落实的怎样?是否激发了干部担当作为的积极性?存在哪些问题?下一步如何更好地落实《暂行办法》,在高新区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助力高新区发挥全市经济引擎作用?带着这些问题,7 月底 8 月初,通过座谈、个别谈话、实地调研等方式,到全民征迁、全民招商、全民自贸一线作了较为深入的调研。

 一、探索与实践 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高度重视《暂行办法》贯彻落实工作,专题研究部署《暂行办法》落实落地的具体措施,提出“精准理解,把握和运用好容错纠错机制,真正树立起„干部为事业担当、组织为干部担当?的良好导向;精准施策,合理

 界定容错情形和条件,该容的大胆容,不该容的坚决不容,激励干部在遵纪守法前提下敢闯敢试;精准运用,注重结果,为敢于干事担当的干部保驾护航”的思路和方法。据统计,XX年至XX年上半年,高新区运用“四种形态”处理X人(次),其中运用第一种形态处理 X 人(次),占 X;发放纪检监察建议书、督办函、整改通知书 X 份;对 X 名被立案调查的党员干部,给予免于党纪处分,对 X 名党员干部适用了容错免责。

 二、困难和问题 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是在全面从严治党背景下,深入贯彻落实习总书记“三个区分开来”重要指示,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而提出,深受党员干部关心关注。但高新区试行两年多来,也遇到一些困难和问题。

 (一)认识上存在三个误区。一是把容错纠错当成纪律“松绑”。有的认为,随着监督执纪问责越来越严,制度笼子越扎越紧,实行容错免责意味着纪律“松绑”,作风“减压”。与自贸区建设密切相关的行政审批局、综合执法局几乎罗列出所有工作难点作为容错免责情形。二是把容错纠错当成纵容错误。有的对“错”的内涵没有理解透彻,对“可容”与“不可容”界限不清,将“错”等同于违法违纪,认为既然是“错”,就不存在“容”的问题,认为容错就是包庇和纵容违法违纪。三

 是把容错纠错当成逃避责任。有的担心,容错纠错是对极少数干部违法乱纪行为的“法外开恩”;有的担心一些领导干部会打着“改革创新”的口号,将容错纠错作为违纪违法行为的“保护伞”“挡箭牌”。

 (二)履职中存在三个顾虑。一是担心“秋后算账”,不敢大胆拍板。行政审批局、综合执法局对工业项目“拿地即开工”这种变“先批后建”为“先建后验”的制度改革心存顾虑。改革前,对“未批先建”项目,相关职能部门如果以“缺乏前置要件”为由不批不办,在上级领导看是不担当,在责任部门看是依法办事,在市场主体看是不作为。法律专家认为,法律法规明确不能做的都不是“担当”,都有错。这些部门担心“秋后算账”。二是担心“先行先死”,不敢大胆创新。对一些现行的机制体制障碍不敢突破,对尚无明确规定的领域不敢探索。行政审批局主要负责人谈到“容缺审批”改革时,心里忐忑不安,一方面在先行先试改革中,上级部门要求要“大胆试、大胆闯”;另一方面有的部门又以“法无授权不可为”为由追责问责。三是担心责任下追,不敢放开手脚。由于缺乏上下级责任共担机制,改革创新的风险难于掌控,担心出事后责任下追,找“背锅侠”。棚改征迁指挥部负责人谈到,在拆迁工作任务繁重、上级时间要求紧迫情况下出现真假离婚、面积误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核定误差等问题,百密一疏,上级一

 旦要求追责问责,就要找人背过,导致干部工作中放不开手脚。

 (三)运用时存在三个难点。一是容错情形界定难。在具体情况中判断一项情形能否容错,和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具体背景等都密不可分。如,去年 8 月省委第五巡视组巡视高新区时发现,XX 镇两名干部许某某、郑某某办公用房面积超标,因时间、具体背景不一样,最后对 2 人的处理也不一样,免于追究郑某某纪律责任,给予许某某党内警告处分。目前很难列出一张全面细致的容错情形清单,导致认定容错自由裁量权较大。二是主动认定难。《暂行办法》明确,被问责对象由本单位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再由容错纠错有关机关或部门调查核实,造成只有被问责对象提出申请,才能进入容错的程序,不利于激励和保护干事创业和改革创新的积极性。三是正确处理容错纠错与追责问责关系难。在实践操作中,实现容错免责与追责问责二者之间的有机衔接,具有较大难度。在调研中,区综合执法局提出这样一个问题。XX 年 9 月省政府根据 XX 市政府请示,同意设立 XX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执法委员会,明确由高新区综合执法委员会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其他部门不得再行使。这本是省、市政府为了支持高新区精简高效的有力举措,可目前高新区综合执法委员会尚未组建到位,而部分市直部门已经收回委托权限,导致区综合执法局在开展行政执法工作中,面临无

 合法委托,缺乏执法权限来源的尴尬局面,不查处违法行为,属履职不到位,要追究责任,查处违法行为,又无合法手续。相关职能部门在研判是否运用容错机制时,也担心容错程序与实际出现偏差,导致量纪出现偏差。

 三、思考和建议 在“三个全民”涉及的重点领域和部门,“小切口”制定容错纠错正面清单,坚持“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举”原则,科学问责,合理容错,达到干部大胆干事、清白干事、能干成事的目的。

 (一)靶向重点领域,精准容错。全力助推“全民自贸”。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行政审批服务在推进“容缺审批”“拿地即开工”等改革政策过程中,为优化流程、减少事项、提高效率,积极探索实践,因创新性精减前置审批条件、办事资料和程序等而出现法律纠纷或风险损失的,适用容错。在监管执法方面,对依法纳入“拿地即开工”的工业项目,建设期间执法部门因执行制度创新规定未按创新前有关要求查处的;在执法改革过渡期间,因执法委托手续不完善,行政执法主体定位不明确,导致发生工作不合乎规范的;因区划调整和托管不到位,相关违法建设没及时查处的,适用容错。全力助推“全民招商”。在项目研判考察环节,因企业刻意弄虚作假,招商人员通过常规手段无法甄别,导致对项目

 判断不准确,影响后续投资的;在项目签约后,因土地指标、规划、水电气、道路等问题,导致项目无法按时开工建设投产的;在项目落地后,因企业自身经营能力、市场行业发展环境、国家政策变化、融资环境等不可控因素,导致项目未能达到预期发展目标或不能按时履行合同约定的,适用容错。全力助推“全民征迁”。因按时保质完成征迁任务,对未取得法院判决或协商结果的滞迁户超出政策底线漫天要价,久拖未决,导致土地无法清零,采取补偿后强制拆除的;征迁实施方案尚未公布之前迁转户口,导致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误定的;征迁个人提供的户籍、房产、计生、婚姻、亲属关系等证件、证明,指挥部无法核实,引发一定矛盾的,适用容错。

 (二)对照“ 七看” 要求,辩证容错。看情景,视行为人在特定场景的作为决定是否容错。若时间紧任务重,为完成上级交办工作任务而发生错误,应当容错。今年 4 月,高新区对市委第七巡察组反馈米庄镇原镇长米某某等在自贸区建设涉及的拆迁中存在假结婚被骗取拆迁资金问题,经调查核实,结合当时情景,对米某某等实行容错纠错,反响较好,激发了拆迁人员工作积极性。看程度,是突破法纪底线,还是工作方式方法引起的过失。看时间节点,是制度创新前的行为还是创新后的行为,这一点对行政审批和综合执法非常重要。看动机,是出于公心还是以权谋私,若主观原因是为了制度创新、加快推进工作,尽快打开“三个全民”新局面,

 没有以权谋私,适用容错。看态度,是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立行立改还是消极应付、放任自流,是容错判定的重要条件。看一贯表现,平时是遵规守纪、开拓进取还是无视纪律、急功近利。若一直尽职尽责,敢于担当,出了差错应当容错。看群众口碑,群众反映是作风踏实、为民服务还是作风漂浮、与民争利。把“七看”作为容错的一把尺子,丈量干部的担当作为。

 (三)排查风险点位,预防犯错。为了从根本上预防干部犯错,必须建立排查风险点报备制度,纪检监察机关根据风险点及时向部门和单位预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干部干事创业少出错、不出错。全民自贸风险点:行政审批窗口的服务人员为企业、居民服务时是否存在故意刁难,找借口拖延办事或滥用职权,“看人下菜碟”行为。综合执法单位在执法程序上,执行上级要求与法律规定不一致;执法时效上,相关部门未按照规定及时出具认定意见、没依法受理、作出执行裁定,导致案件查处期限较长;执法效果上,被处罚或监管对象不自觉履行处罚决定,不能按照上级要求时限完成任务。全民招商风险点:项目考察时,招商干部是否与企业串通一气,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项目引进时,为引进重点项目落地,突破现有法律法规政策。全民征迁风险点:拆迁户房屋面积锁定弄虚作假; 签约、腾房奖励政策执行延期;征地补偿款监管和分配;干部优亲厚友,以权谋私。

 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是党的十九大为敢于担当、踏实做事、不谋私利的干部撑腰鼓劲作出的重大决策。只有敢于容错又积极纠错,才能发挥预期作用,引导干部勇于担当、大胆创新。在落实容错纠错机制同时,要进一步强化责任追究,对违反相关工作纪律、程序标准,造成结果认定不实、不准的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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