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重大变更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0-10-17 来源: 讲话发言 点击:

 第四章

 重大变更管理 第 十五 条 、凡涉及工程结构安全或使用功能等有重大变动的变更,均应视为重大变更,具体包括:

 ( 一 )、改变地基持力层:施工时发现与勘察报告不相符或因重大施工错误,经重新勘察等处理后变更了地基持力层、基础形式或地基处理形式等(不含局部少量改动); ( 二 )、建筑规模或主要使用功能有重大变动:

 1 、增减层数或总高度、建筑平面形状和外形尺寸有重大改变; 2、 、改变建筑物的使用性质或建筑标准有重大改变(如:增减中央空调系统等、公用建筑改住宅等); 3、 、改变建筑的主要墙体材料、保温系统、消防系统等从而使建筑物的消防安全及节能性能等主要功能发生重大变化的; 4 、其它涉及工程整体安全有重大改变的。

 ( 三 )、结构受力体系有重大变动:改变建筑结构的抗震设防烈度或抗震等级、改变主要承重构件的布置和传力途径;

 ( 四)

 )、对工程施工有重大影响的变更:

 1 、因需要变更而影响工程进度超过 15 天或造成停工超过 7 天的设计变更; 2 、因变更项目引起的工程造价增减大于或等于总投资 10%的; 第 十六 条 、重大变更签认前,项目部应认真履行审核义务,核实变更方案是否满足相关规范标准,必要时应提请建设或监理单位组织有关专家对变更方案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并留存重大变更签署过程中的含各方意见在内的有关资料,同时应咨询公司有关部门意见并报公司备案,不得随意签署重大变更,且每月的《技术管理情况月报表》中应描述重大变更办理及实施情况;公司技术质量科应建立重大变更台账(见附表),在对项目检查时将重大变更办理及实施情况作为检查重点之一。

 一公局建筑公司各项目重大变更台账 (

  年)

 序号 工程名称 建筑 类型 面积 (m2)

 变更名称 变更签订时间 变更主要内容 或目的 变更实施起止时间 变更实施情况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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