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问题思考
发布时间:2020-08-08 来源: 讲话发言 点击:
关于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问题的思考
落实纪检监察机构派驻制并实行统 1 管理,是全面实行纪检监察机关职责任务的必定要求,是强化内部监督、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举措。如何认真实行派驻机构职能,充分发挥派驻机构的监督作用,是我们不断探索实践的重要课题。下面我结合派驻特点和工作感受,谈几点粗浅的认识。
1、适应特点,深化 3 种认识 ?
(1)充分认清派驻纪检机构“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既有“派”的权威,又有“驻”的优势,是派驻监督的 1 个鲜明特点。这类特点源于《党章》的规定,深化于监督执纪问责实践探索。派驻机构的权威体现在多方面、多层次:1 是身份权威,代表派出纪委实行监督职责;2 是职责权威,可以对驻在部门进行监督,重大问题随时向派出纪委报告。派驻机构是派出纪委的前哨,体现了上级监督的鲜明特质,必须守住本职,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派驻机构的优势表现在与监督对象同学习、同工作,朝夕相处,在监督方面具有天然的优势,能够熟习所在部门的工作情况、人员状态,对每一个人的党性修养、性情特点、工作风格、健康状态等 1 目了然。派驻干部要有铁骨铮铮,“敢”字当头,勇于监督。如果对监督畏首畏尾,再好的制度也难以发挥应有的效果。权威和优势是相对的,如果派驻机构对驻在部门产生依附性,工作中左顾右盼,谨小慎微,对产生的问题捂着、掖着,就会出现“派”的无力,失去了派驻监督的意义。
(2)切实掌控实行监督是本职,疏于监督是失职。派驻机构必须在全面从严治党的使命中找准职责定位,聚焦主业主责,真正把纪律和规矩挺到前面,实行好监督执纪问责的本职。疏于监督在工作中常常表现为不愿、不敢、不会。不愿监督是责任缺失,不敢监督是担
当缺失,不会监督是能力缺失。这 3 种缺失,让派驻机构难以做到聚力、聚焦和聚神。关于监督执纪问责,我们要克服“3 多 3 少”,即:事后监察展开较多,事前事中监察展开较少;随机监察较多,全程监察较少;教育为主较多,责任追究较少。监督工作要的是加强预感性,增加主动性,切忌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这类被动应付、监督无力的工作态度就是失职。
(3)正确认识监督执纪问责的新形态和举措。中央纪委提出要应用好监督执纪“4 种形态”:让咬耳朵、扯袖子,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罚、组织调剂成为大多数,重处罚、重大职务调剂成为少数,严重背纪涉嫌背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极少数。关于监督执纪“4 种形态”,对党员干部的要求不是松了、而是更严了,执纪的力度不是小了、而是更大了。在监督执纪中落实“4 种形态”,绝不意味着反腐败节奏减缓、力度减弱。恰恰相反,是纪法分开、纪严于法,抓早抓小,使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组织处理、党纪处罚常常应用,该立案审查的立案审查,该移送司法机关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措施逐级递进,发现苗头及时提示,触犯纪律立即处理。既践行了“全面”和“从严”两个方面的要求,又体现了对党员干部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惜。
2、加强协同,处理好 3 种关系 ?
派驻纪检监察机构要讲求方式方法,工作中不能被动应付、等靠观望,而是要勇于担当、积极主动地展开工作,主动加强与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及驻在部门的沟通调和,切实理顺工作关系,实行好派驻机构的重担。
1 是正确处理与上级纪委、监察局的关系。派驻机构工作直接接受上级纪委、监察局领导,但又不能同等于上级机关的业务科室。
派驻机构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将各项监督工作融会、贯穿于驻在单位的具体业务工作当中,对驻在单位和部门产生的重大腐败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上级纪委、监察局,切实增强政治观念和党性意识。2是处理好与驻在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确立派驻纪检机构对驻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地位,派驻纪检机构只对上级派出纪委、监察机关负责。要明确派驻机构的职责、监督对象和内容、监督渠道和程序,保障其对驻在部门各项工作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建立派驻所辖单位重大工作事项等报备制度,做到有的放矢,以便准确、适时地实行监督,切实解决派驻机构被动监督的问题。3 是处理好本职工作与驻在部门业务工作的关系。派驻机构不参与派驻所辖单位的业务分工,但可选择性地参加驻在单位有关业务工作的检查、学习培训等活动,通过参与检查活动和学习培训,了解掌握驻在单位工作情况,熟习相干业务知识,弄清各驻在单位廉政风险防控点,以便更有效地实行监督。
3、突出重点,掌控 4 个环节 ?
(1)掌控关键时节。要加强对重大节假日、升学录取及婚丧嫁娶等时机监督,坚决刹住请吃、吃请风,杜绝公款送礼、公款吃喝、公车私用、公款旅游和奢侈浪费等不正之风,切实纯粹内部关系,密切党群干群联系。要根据驻在单位报备情况,组织适时监督,并积极发挥社会的气力,加大对背规背纪问题的监察力度。
(2)掌控重点对象。行政事业单位人财物高度集中,公职人员都或多或少掌握着 1 定的权利。稍有思想不单纯、动机不纯的人就会以国家财产谋取小团体利益和个人私利。特别是对单位负责人监督乏力,有的单位负责人集党政权利于 1 身,弄个人说了算,常常 1 句话就可以决定干部职工的进出升降,1 支笔就能够开支大额资金;有的
科股(所、队)长掌握人事、资金或行政审批等权利的初始审核把关权,单位分管领导不善监管,有的乃至结成利益同盟。
(3)掌控要害部位。要指点派驻所辖单位对所属 2 级单位的监督管理,加强对派驻单位所属各所、站、队、窗口等小、散、远单位的监督执纪,催促派驻所属单位切实实行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将工作重心、主要精力放在 2 级单位的监管上,确保党风廉政建设不漏死角、不留盲区,以实际举措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抓紧、抓实、抓到位。
(4)掌控重大事项。要及时掌握派驻机构工作动态,认真落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工程建设项目和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明确具体参与议事监督的环节、方式,为派驻机构实行职责提供根据和保证,做到既不缺位,又不越权,确保有效实行监督职能。
4、着眼常常,抓好 6 项工作 ?
派驻纪检监察机构要明确本身工作职责,找准角色定位,做到“协助不包办、到位不越位”,切实把工作重心转移到监督、检查、催促、指点、调和上来。突出抓好以下“6 项工作”: ?
1 是监督政策及主体责任落实。监督检查派驻及所辖单位党政组织和领导干部贯彻履行党的线路、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党组(党委)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主体责任,党组书记为第 1 责任人,班子成员负集体责任,领导干部落实“1 岗双责”。2 是参与监督重大议事。催促检查所辖单位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对触及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和大额度资金使用情况实行监督,对党政组织及领导干部贯彻履行民主集中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3 是组织干部廉政考评。周密实行好干部提拔
使用前的廉政考核和评定,为正确选人用人提供可靠根据。4 是办好信访案件。受理对所辖单位及所属系统各级党政组织、党员干部违背党纪政游记为的检举和信访,并依照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要求查究所辖单位党政组织、党员干部对象的背法背纪案件。5 是展开纠风正纪活动。在派驻所属单位组织展开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活动,加强监督检查,优化发展环境,切实解决人民大众关心的突出问题。6 是催促健全防控机制。指点所辖单位党政组织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催促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制机制。切实牢固建立“加强监督是本职、疏于监督是失职、不善于监督是不称职”的观念,认真展开职责范围内的监督执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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