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奖罚规定
发布时间:2020-07-17 来源: 讲话发言 点击:
安全生产奖罚规定
1
总
则 1.1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提高发展质量,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各级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对公司总部、全额承包单位、直管项目部及有关人员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方面的奖罚。
1.3 本规定所指有关人员是指合同制职工及其他劳务人员。
1.4 公司法人代表、公司经理、全额承包单位负责人、直管项目部经理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1.5 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是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的决策机构,公司安全和环境管理部是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负责全公司日常安全生产工作。
1.6 全额承包单位、直管项目部必须建立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2 奖
励 2.1 奖励范围:
①奖励公司每年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②奖励安全生产责任状考核先进单位。
③奖励各级安全文明工地、文明项目部。
④奖励各级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先进集体、先进个人。
⑤奖励各级安全大检查的优秀项目部。
2.2 奖励对象:
①项目部的项目经理、总工(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
②全额承包单位经理、分管安全的副经理、总工及安全主管部门有关人员 ③公司有关人员。
2.3.奖励标准:
(1)年度考核奖励:按年初签订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责任状》规定的奖励标准进行奖励。
(2)奖励各级文明工地、文明项目部:
①获得省(部)级“安全文明工地”称号且该项目从开工到竣工均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按工程造价计算每千元奖励项目部 0.4 元。
②获得市级“安全文明工地”称号且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按工程造价计算每千元奖励项目部 0.3 元。
③获得省级文明项目部奖励 6000 元,市文明项目部奖励 3000 元。
④获得省、市级安全文明工地按对项目有关人员奖励总额的 20%奖励公司有关人员。
(3)奖励各级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先进集体、先进个人:
①获得国家级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奖励 10000 元,先进集体 8000 元,先进个人 2000 元。
②获得省(总公司)级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奖励 8000 元,先进集体 6000 元,先进个人 1000 元。
③获得市(局)级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奖励 6000 元,先进集体 4000 元,先进个人 800 元。
④获得公司级安全生产先进个人 600 元。
(4)奖励在各级安全大检查中获得通报表彰的优秀项目部:
①在全国安全大检查中获得通报表彰的奖励项目部 5000 元。
②在各省安全大检查中被通报表彰的奖励项目部 3000 元。
③在市(局)级安全大检查中被通报表彰的奖励项目部 2000 元。
④在公司级安全大检查中被通报表彰的奖励项目部 1000 元。
(5)各级安全文明工地创优成本核算:
①凡获得文明工地称号的项目部,创优成本列入项目承包成本。
②创优成本核算标准为:获得省级文明工地的项目创优成本按工程造价的 2‰核算,获得市级文明工地的创优成本按工程造价的 1‰核算。
③创优成本的核准。工程竣工后,办理工程项目承包结算时,公司直管项目由公司工程管理部核准确认,各区域/专业公司项目由所属工程部门核准确认。
2.4.其它特殊奖励由公司安全主管部门申请,经公司领导审批后实施。
2.5.奖励程序:直管项目部的奖励由项目部造表,报公司工程管理部审批后发放。
2.6.获得各级安全文明工地称号的区域/专业公司按对项目部奖励总额的 20%奖励本单位有关人员(其中经理、书记各占 20%,分管安全副经理、总工程师各占 15%,主管工程部门占 30%)。
2.7.项目部获得的各种奖励中,项目经理、项目安全副经理、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各占 20%,项目安全主管占 15%,其它有贡献人员占 25%。
2.8.如果一个单位或项目部同时获得几个先进称号,奖励金额则按最高等级计算,不得重复计算。
3 处
罚 3.1.对项目部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处罚 (1)项目部发生安全事故的,公司给予主要负责人下列处罚:
①发生重伤事故 1 人的,区域/专业公司罚款 5000 元,项目经理、书记各罚款 3000 元,分管安全副经理、总工程师各罚款 2000 元。
②发生重伤事故 2 人以上的,区域/专业公司罚款 1 万元,项目经理、书记各罚款 5000 元,分管安全副经理、总工程师各罚款 4000 元。
③发生 1 人死亡事故的,区域/专业公司罚款 3 万元,区域/专业公司经理、书记各罚款 1 万元,分管安全副经理、总工程师各罚款 5000 元,安全主管罚款 1000 元。
④发生 2 人死亡事故的,区域/专业公司罚款 6 万元,区域/专业公司经理、书记各罚款 3 万元,分管安全副经理、总工程师各罚款 1 万元,安全主管罚款 2000 元。
⑤发生 3 人及以上死亡事故的,区域/专业公司罚款 9 万元,区域/专业公司经理、书记各罚款 7 万元,分管安全副经理、总工程师各罚款 2.5 万元,安全主管罚款 5000 元。
(2)在上级各类检查中查出区域/专业公司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公司给予区域/专业公司经理警告处分并处以 2000—10000 元的罚款。
①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②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③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④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⑤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无证上岗。
⑥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管理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⑦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严重失职或违法分包、转包。
⑧未与分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3)在上级各类检查中查出区域/专业公司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公司给予区域/专业公司经理警告处分并处以 1000-8000 元的罚款:
①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考核不合格。
②未按照规定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③公司指定区域/专业公司争创各级文明工地的指标未完成。
④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⑤未按规定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会议,解决安全生产问题。
(4)在上级各类检查中查出区域/专业公司使用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的种类、特性,在库房和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防火、防爆、防渗露等安全防护措,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并处 10000-100000 元的罚款。
3.2.对项目部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处罚 (1)项目部发生安全事故的,公司给予项目部及其主要负责人下列处罚:
①发生重伤事故 1 人的,项目部罚款 5000 元,项目经理罚款 3000 元,项目总工罚款 2000 元,项目安全主管罚款 1000 元。
②发生重伤事故 2 人以上的,项目部罚款 1 万元,项目经理罚款 5000 元,项目总工罚款 4000 元,项目安全主管罚款 2000 元。
③发生 1 人死亡事故的,项目部罚款 3 万元,项目经理罚款 5000 元,项目总工罚款 3000 元,项目安全主管罚款 500 元。
④发生 2 人死亡事故的,项目部罚款 6 万元,项目经理罚款 2 万元,项目总工罚款 1 万元,项目安全主管罚款 3000 元。
⑤发生 3 人及以上死亡事故的,项目部罚款 9 万元,项目经理罚款 5 万元,项目总工罚款 2.5 万元,项目安全主管罚款 5000 元。
(2)在上级各类检查中查出项目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公司给予项目经理 1000-50000 元的罚款:
①未与分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②未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③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协调管理不到位。
④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严重失职或违法分包、转包。
⑤未保证项目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
⑥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⑦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有关政府部门培训取得国家安全操作证。
(3)在上级各类检查中查出项目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公司给予项目经理警告处分并处以 500-5000 元的罚款:
①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做出详细说明,未制定项目安全管理方案和专项安全技术方案。
②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
③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或有人居住。
④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⑤未对因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建筑物和地下管线采取专项保护措施。
⑥未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员工宿舍未设置符合紧急疏散需要的标志,保持畅通的出口。
⑦不及时上报重大安全伤亡事故。发生伤亡事故后不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
(4)在上级各类检查中查出项目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公司给予项目部 10000 元以下的罚款:
①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和进行应急演练。
②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不能保证正常运转。
(5)在上级各类检查中查出设备、安全仪器,未按照下列规定操作、检查、
维修和验收的,由公司主管工程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公司对项目经理及有人员处 20000 元以下的罚款:
①未定期对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检查、维修和验收。
②非负责设备运行人员操作设备。
③非值班电气人员进行电气作业。
④操作电气设备的人员未进行绝缘保护和检修电气设备时带电作业。
(6)在上级各类检查中查出项目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公司给予项目部 5000-20000 元的罚款:
①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
②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
③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揽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
④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
⑤发生急性中毒事故、传染病传播事故、特大辐射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重大火灾事故。
(7)在上级各类检查中查出项目部使用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的种类、特性,在库房和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防火、防爆、防渗露等安全防护措施,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并处 10000-100000 元的罚款。
3.3.未发生伤亡事故但因安全管理问题而被各种主流媒体、各级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曝光或通报批评的:对区域/专业公司经理或全额承包人罚款 3000 元;对责任项目经理(包括直管项目部)罚款 5000 元。
3.4.未发生伤亡事故但因安全管理存在问题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停工、终止合同、降低企业资质、吊销资质证书的:对区域/专业公司经理或全额承包人罚款 3000 元;对责任项目经理(包括直管项目部)罚款 5000 元。
3.5.在省(部)级安全大检查中受到通报批评的:对区域/专业公司经理或全额承包人罚款 3000 元;对责任项目经理(包括直管项目部)罚款 8000 元。
3.6.在市(局)级安全检查中每出现一个不合格工地的:对区域/专业公司经理或全额承包人罚款 1000 元;对责任项目经理(包括直管项目部)罚款 3000 元。
3.7.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公司安全主管部门责令项目部限期整改,并处以 5000 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整改的,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①未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无针对性安全技术措施或安全技术措施未经单位主管部门及技术负责人批准。
②按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投入资金或不按规定改善劳动环境和作业条件。
③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开展安全活动。
④开工前未申办安全资格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格擅自开工。
⑤机械设备带病运转、现场管理严重混乱、制度措施不健全、应知或明知存有事故隐患或险情却不采取措施整改的和使用假冒伪劣防护用品。
⑥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安全生产纪律、野蛮施工。
⑦公司指定争创各级文明工地的直管项目部未实现的。
3.8.凡不重视安全生产,发生死亡事故或其他重大责任事故的单位和项目部不得参加任何先进的评选。
3.9.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报销罚款。对私自报销者,以违犯财经纪律论处,给经办人、责任人予以加倍罚款,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3.10.罚款的最后决定权归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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