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应急厅“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0-07-07 来源: 讲话发言 点击: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 关于落实“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实施方案配套改革文件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应急管理局、雄安新区安全监管局,厅机关有关处室:

 根据省政府《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实施方案》要求,我厅梳理制定了“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实施方案中相关配套改革文件及监管规则。为确保“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顺利进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分类推进改革要求。《河北省“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事项清单(2020 年版)》共涉及应急管理领域 12 个安全生产许可事项,改革方式全部为“优化审批服务”。省厅对 12 个许可事项逐项细化制定了具体改革举措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对省厅直接实施的许可事项统一制定了改革内容、法律依据、许可条件、材料要求、程序环节、监管措施;对市县两层级实施的行政许可,统一制定了监管措施(见附件 1-12),各级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

 二、规范涉企信息归集共享。各级各单位要持续推进行政许可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民化,推动实现“一门、一窗、一网”服务,积极推进系统对接和协同,确保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实现数据交互和归集共享。今后,申请人已经向应急管理部门提供过的材料信息,或者涉及应急管理部门出具的

 — 2 — 许可证等证明材料,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原则上要通过内部信息共享获取,不得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三、持续提升审批服务质量。各级各单位要深入推进审批服务标准化,制定并公布准确完备、简明易懂的办事指南,规范自由裁量权,严格时限约束,消除隐性门槛。充分利用“互联网+政务服务”,推动许可事项从申请、受理到审核、发证全流程“一网通办”“最多跑一次”。同时要做好管理方式转变衔接工作,“优化审批服务”的事项,已受理的企业申请要按调整后的办事规则和材料规范进行审批。

 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各级各单位要坚持放管结合、并重,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加强审批与监管的衔接。对已下放审批权的事项,承接层级要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确保审批监管权责统一,下放层级要加大对承接部门监督指导力度。要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跨部门联合监管和“互联网+监管”,加强信用监管,强化社会监督,对违法生产经营的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责。

 全省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通知要求,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上来,深刻理解“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对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的重要意义,做好政策解读、人员培训、系统改造等工作,确保按时高质量完成改革任务。同时,要注意总结贯彻落实过程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对推进改革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和情况,要及时上报省厅。

  联系人:政策法规处 梁训强 0311-87803100

 附件:1.安全生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可

  2.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认可

  3.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4.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5.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6.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7.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8.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9.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许可证核发 10.烟花爆竹经营(零售)企业许可证核发 1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12.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核发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 2020 年 6 月 24 日

 — 4 — 附件 1

 安全生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可

 一、主管处室 规划财务处 二、改革内容 根据《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由省应急管理厅优化审批服务:

 1.实行许可申请材料清单管理,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清单以外的证明材料。

 2.推行法定代表人承诺、公司承诺管理,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固定资产、工作场所建筑面积等实行告知承诺。

 3.不再将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取得法定计量认证作为前置条件。

 4.将审批时限由 20 个工作日压减至 10 个工作日。

 5.提供直接邮寄证书服务或由申请人自取证书,实现申请人“最多跑一次”。

 6.依托有关平台,提供统一信息查询服务,便于机构跨区域从业和属地监管。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 1 号)

 四、许可条件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的申请人,应当具备法定条件,应当符合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能力通用要求等相关标准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文件化管理体系。详见《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 1 号)。

 五、材料要求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申请书及材料清单。详见应急管理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应急﹝2019﹞52 号)。

 六、程序环节 首次申请、申请变更业务范围的程序如下:

 1.受理 审批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符合规定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一次性补正告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对符合条件的,应出具受理通知书。

 2.审查 审批机关依据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履行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报主管领导审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行政许可,并书面说

 — 6 — 明理由。

 3.决定 颁发《安全生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由政务服务窗口统一出证。

 七、监管措施 1.按照全国统一的机构资质认定标准和执法标准,明确监管管辖权,规范自由裁量权。

 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信用监管,加强执法监督,对失信主体实行联合惩戒。

 3.加强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有关信息的共享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4.发挥行业组织自律作用,完善技术仲裁工作机制。

  附件 2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认可

 一、主管处室 规划财务处 二、改革内容 根据《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对“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认可”由省应急管理厅优化审批服务:

 1.实行许可申请材料清单管理,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清单以外的证明材料。

 2.推行法定代表人承诺、公司承诺管理,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固定资产、工作场所建筑面积等实行告知承诺。

 3.将审批时限由 20 个工作日压减至 10 个工作日。

 4.提供直接邮寄证书服务或由申请人自取证书,实现申请人“最多跑一次”。

 5.依托有关平台,提供统一信息查询服务,便于机构跨区域从业和属地监管。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 8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 1 号)

 四、许可条件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申请人,应当具备法定条件,应当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详见《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 1 号)。

 五、材料要求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申请书及材料清单。详见应急管理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应急〔2019〕52 号)。

 六、程序环节 首次申请、申请变更业务范围的程序如下:

 1.受理 审批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符合规定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一次性补正告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对符合条件的,应出具受理通知书。

 2.审查 审批机关依据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履行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报主管领导审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行政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3.决定 颁发《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由政务服务窗口统一出证。

  七、监管措施 1.按照全国统一的机构资质认定标准和执法标准,明确监管管辖权,规范自由裁量权。

 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信用监管,加强执法监督,对失信主体实行联合惩戒。

 3.加强对安全评价机构有关信息的共享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4.发挥行业组织自律作用,完善技术仲裁工作机制。

 — 10 — 附件 3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一、主管处室 非煤矿山监管处 二、改革内容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进一步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政务服务“一网、一门、一次”改革工作方案》(冀政办发〔2018〕6 号)、《省政府关于在自由贸易实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发〔2019〕5 号),对“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提出具体改革措施:1.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2.不再要求从事爆破作业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地质勘查和采掘施工单位提供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复印件。

 按照《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冀应急政法〔2020〕65 号),将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法定事项为 45 个工作日的,压缩为 24 个工作日办结;将行政许可办理法定时限为 20 个工作日的,压缩为 11 个工作日办结。

 三、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

  管总局 20 号令)

 四、许可条件 1.非煤矿矿山企业。

 2.申请事项属本厅权限范围。

 3.资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4.现场安全生产条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

 五、材料要求 (一)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 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4.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 5.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6.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7.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8.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9.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证明材料; 10.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可以出具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者雇主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 11.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

 — 12 — 山井下特种设备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并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 12.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文件或者与矿山救护队、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的救护协议; 13.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合格的书面报告。

 非煤矿矿山企业总部、尾矿库、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石油天然气勘探单位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从事爆破作业的,详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九条至第十四条。

 (二)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 1.延期申请书; 2.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3.《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相应文件、资料。

 金属非金属矿山独立生产系统和尾矿库,以及石油天然气独立生产系统和作业单位还应当提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合格的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金属非金属矿山独立生产系统和尾矿库在提出延期申请之前6 个月内经考评合格达到安全标准化等级的,可以不提交安全现状评价报告,但需要提交安全标准化等级的证明材料。

 (三)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 1.变更申请书;

  2.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3.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复印件及变更说明材料。

 变更《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还应当提交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程序环节 (一)办理程序 1.受理 审批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符合规定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一次性补正告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对符合条件的,应出具受理通知书。

 2.审查 审批机关依据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履行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报主管领导审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行政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3.决定 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由政务办窗口统一出证。

 现场核查和企业整改所需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二)审批时限 按照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

 — 14 — (冀应急政法〔2020〕65 号)要求,将审批时限由 45 个工作日压减至 24 个工作日;将行政许可办理法定时限为 20 个工作日的,压缩为 11 个工作日办结。

 七、监管措施 (一)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原则,每年对非煤矿山企业进行监督抽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法查处。

 (二)按照《河北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办法》,着力推动非煤矿山行业分级分类和精准监管,明确省、市、县、乡四级监管职责和工作任务,充分发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的属地监管作用,实现监管责任全覆盖、无盲区。

 (三)按照《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措施—事项清单〉的通知》(冀社信发〔2019〕6 号)规定,加强信用监管,健全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附件 4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一、主管处室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 二、改革内容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进一步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政务服务“一网、一门、一次”改革工作方案》(冀政办发〔2018〕6 号)、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冀应急政法〔2020〕65 号)和《省应急管理厅政务服务事项服务指南》要求,进一步优化审批服务:1.实现申请、审批全部依托河北省政务服务网络平台办理。2.将审批材料由 13 项压减至 6 项,如不需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应急预案等。3.将审批时限由 45 个工作日压减至 24 个工作日。

 三、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54 号)

 四、许可条件 1.烟花爆竹生产企业。

 — 16 — 2.申请事项属本厅权限范围。

 3.资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4.现场安全生产条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

 五、材料要求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申请书需要一式三份;A4纸打印或钢笔填写,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申请书填报日期为提出申请当天日期;附申请文件、资料清单)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证明材料。(加盖单位公章)

 (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的书面文件及人员持证情况(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名单和安全资格证复制件、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加盖单位公章)

 (四)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目录清单。(加盖单位公章)

 (五)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的证明材料。(加盖单位公章)

 (六)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加盖单位公章)

 六、程序环节 (一)办理程序。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包括受理、审查、决定程序:

 1.受理 审批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符合规定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一次性补正告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对符合条件的,应出具受理通知书。

 2.审查 审批机关依据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履行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报主管领导审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行政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3.决定 颁发《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由政务服务窗口统一出证。

 现场核查和企业整改所需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二)审批时限。

 按照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冀应急政法〔2020〕65 号)要求,将审批时限由 45 个工作日压减至 24 个工作日。

 七、监管措施 (一)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原则,每年开展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监督抽查工作。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 18 — 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法查处。

 (二)按照《河北省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要求,深化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强力推进机械化改造。积极探索研发烟花爆竹生产线的机械手自动清洗药尘、自动上料、温度联锁和生产信息化控制系统,实现车间无人化自动生产,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三)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信用状况,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附件 5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一、主管处室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 二、改革内容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进一步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政务服务“一网、一门、一次”改革工作方案》(冀政办发〔2018〕6 号)、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冀应急政法〔2020〕65 号)和《省应急管理厅政务服务事项服务指南》要求,进一步优化审批服务:1.实现申请、审批全部依托河北省政务服务网络平台办理。2.将审批材料由 18 项压减至 8 项,如不需提交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印件、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证明材料等。3.将审批时限由 45 个工作日压减至 24 个工作日。

 三、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1 号)

 四、许可条件 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2.申请事项属本厅权限范围。

 — 20 — 3.资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4.现场安全生产条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

 五、材料要求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及报告。(申请书需要一式三份;A4 纸打印或钢笔填写,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申请书填报日期为提出申请当天日期;附申请文件、资料清单)

 (二)组织机构图、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加盖单位公章)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有关人员持证情况(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证件情况汇总表及其证书复制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学历证明或专业职称证书复制件)。(加盖单位公章,纸张规格为 A4,加盖企业公章,至少配备 1 名注册安全工程师,所有人员培训证在有效期内)

 (四)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备案证明文件(涉及危化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还应提供重大危险源及其应急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和材料)。(加盖单位公章)

 (五)设置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文件(复制件),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清单及其布置图。(加盖单位公章)

 (六)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告,新建企业提交有关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规定的文件。(加盖单位公章)

  (七)具备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加盖单位公章)

 (八)新建企业的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六、程序环节 (一)办理程序。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包括受理、审查、决定程序:

 1.受理 审批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符合规定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一次性补正告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对符合条件的,应出具受理通知书。

 2.审查 审批机关依据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履行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报主管领导审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行政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3.决定 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由政务服务大厅窗口统一出证。

 现场核查和企业整改所需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二)审批时限。

 按照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冀应急政法〔2020〕65 号)要求,将审批时限由 45 个工作日压

 — 22 — 减至 24 个工作日。

 七、监管措施 (一)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原则,每年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抽查工作。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法查处。

 (二)按照《河北省化工行业安全生产整治攻坚行动方案》 (冀安委〔2019〕3 号)和《河北省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要求,深化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精准实施“四个一批”,有力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

 (三)按照《河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办法》要求,着力推动危险化学品行业分级分类和精准监管,明确省、市、县、乡四级监管职责和工作任务,结合应急管理部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工作要求,完善风险等级分类及监管监察重点,集中精力专门研究相同类型企业的特点、安全生产规律和易出问题环节,提出有效工作措施,以增强监管针对性、提高监管效能。

 (四)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信用状况,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附件 6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一、主管处室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 二、改革内容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进一步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政务服务“一网、一门、一次”改革工作方案》(冀政办发〔2018〕6 号)、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冀应急政法〔2020〕65 号)和《省应急管理厅政务服务事项服务指南》要求,进一步优化审批服务:1.实现申请、审批全部依托河北省政务服务网络平台办理。2.将审批材料由 7 项压减至 3 项,如不需提交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等。3.将审批时限由 45 个工作日压减至 24 个工作日。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5 号)

 — 24 —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部门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冀政办发〔2016〕7 号)

 四、许可条件 1.危险化学品单位(指国家审批(核准、备案)的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危化品项目)依法进行生产储存建设(港口建设项目除外);申请事项属本厅权限范围。

 2.资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3.组织专家评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

 五、材料要求 (一)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及文件。(A4 纸打印或钢笔填写,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申请书填报日期为提出申请当天日期)

 (二)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评价报告。(加盖单位公章)

 (三)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加盖单位公章)

 六、程序环节 (一)办理程序。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包括受理、审查、决定程序:

 1.受理 审批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符合规定的,向申请单位出具

  一次性补正告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对符合条件的,应出具受理通知书。

 2.审查 审批机关依据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履行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报主管领导审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行政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3.决定 出具《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由政务服务大厅窗口统一出具审查意见。

 专家评审和企业整改所需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二)审批时限。

 按照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冀应急政法〔2020〕65 号)要求,将审批时限由 45 个工作日压减至 24 个工作日。

 七、监管措施 (一)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原则,每年开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监督抽查工作。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法查处。

 (二)按照《河北省化工行业安全生产整治攻坚行动方案》 (冀安委〔2019〕3 号)和《河北省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要求,深化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专

 — 26 — 项整治,强力推进危险化学品“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紧急切断装置、自动化控制系统、安全仪表系统等系统建设。

 (三)全面落实我省《关于调整产业结构和优化产业布局的指导意见》,严格项目准入。建立完善高风险化工项目联合审查制度,严格控制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尤其是涉及光气、氯气、氨气等有毒气体,硝酸铵、硝基胍、硝基苯系物等爆炸性化学品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严禁已淘汰的落后产能落地,支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坚决淘汰落后工艺和产能。

  附件 7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生产许可证核发

  一、主管单位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应急管理部门或行政审批局 二、法律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部门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三、监管措施 (一)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原则,每年开展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抽查工作。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安全生产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查处。

 (二)指导各市加强监管信息数据的录入上报工作,确保及时、准确上报监管信息季报、年报。

 (三)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信用状况,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 28 — 附件 8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经营许可证核发

 一、主管单位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应急管理部门或行政审批局 二、法律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部门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三、监管措施 (一)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原则,每年开展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企业的监督抽查工作。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安全生产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查处。

 (二)指导各市加强监管信息数据的录入上报工作,确保及时、准确上报监管信息季报、年报。

 (三)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企业信用状况,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附件 9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许可证核发

  一、主管单位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应急管理部门或行政审批局 二、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三、监管措施 (一)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原则,每年开展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的监督抽查工作。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查处。

 (二)按照《河北省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要求,深化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三)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信用状况,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 30 — 附件 10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企业许可证核发

  一、主管单位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或行政审批局 二、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三、监管措施 (一)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原则,每年开展烟花爆竹经营(零售)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查处。

 (二)按照《河北省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要求,深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三)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烟花爆竹经营(零售)企业信用状况,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附件 11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一、主管单位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或行政审批局 二、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55 号)

 三、监管措施 (一)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原则,每年开展使用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监督抽查工作,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法查处。

 (二)按照《河北省化工行业安全生产整治攻坚行动方案》 (冀安委〔2019〕3 号)和《河北省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要求,深化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有力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

 (三)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使用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信用状况,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 32 — 附件 12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核发

  一、主管单位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行政审批局或应急管理局 二、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57 号)

 三、监管措施 (一)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原则,每年开展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化工企业监督抽查工作,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法查处。

 (二)按照《河北省化工行业安全生产整治攻坚行动方案》 (冀安委〔2019〕3 号)和《河北省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要求,深化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精准实施“四个一批”,有力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

 (三)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化工企业信用状况,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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