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研报告:如何充分发挥市直各部门党组织纪检委员的职能作用

发布时间:2020-12-21 来源: 工作总结 点击: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强调: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高度重视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以下简称纪检委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基层纪检委员作用,把从严治党、正风肃纪的要求落实到每一个党组织和每一名党员,切实解决“神经末梢”传导问题,既是落实党章要求的具体体现,也是推动基层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有力举措。

近几年来,市委直属机关工委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论述和中央、省市纪委全会精神,高度重视和支持市直机关纪委设立及机关党组织纪检委员工作,联合市委组织部、纪检监察工委组成督查组,对市直各部门机关纪检组织的设置和制约纪检委员作用发挥等情况进行督查调研,并形成题为《XX》的调研报告,在理论和实践的基础上,先后印发《XX》,全面规范和深化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推动机关党的建设工作高质量发展。

一、市直机关党组织机关纪委设置和纪检委员配备及运行现状

按照市委直属机关工委《关于做好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设立工作的通知》要求,市直部门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以下简称机关党委)应当设立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机关纪委)的X个,截止目前,已有X个机关党委设置机关纪委,X个党组织配备了纪检委员。

机关纪委和纪检委员相互补充、同向发力,在纵深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尤其是从纪检委员作用来讲,是推进基层正风反腐、打通全面从严治党“最后一公里”的迫切要求。当前,基层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易发多发、量大面广,全面从严治党任务艰巨。基层纪检委员是正风反腐的“前哨”,具有对基层党员干部进行“近距离监督”的天然优势。发挥基层纪检委员作用,可以对基层党员干部身上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处置,尽早发现和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真正打通全面从严治党的“最后一公里”。但从当前实际情况看,基层纪检委员队伍建设仍然比较薄弱,其作用还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一是纪检委员与其他委员兼职过多。主要是一些基层党组织存在不设、空设、虚设的现象:一些基层党组织没有做到应设即设,“有组织无纪检”,尤其是一些市直机关直属党组织、部门直属的二级单位党组织,纪检委员岗位空缺率较高。有的虽然设置了纪检委员岗位,但“有岗无人”现象比较普遍。在基层党组织中,纪检委员大多由其他支部委员兼任,没有实现专人专职。还有的基层纪检委员荒废主业,执纪监督职责被虚化。

二是党员干部思想认识不高。从基层党组织看,有的认为纪检委员无事可干、可有可无;
有的即使设立了,但对其如何发挥作用缺乏行之有效的措施和办法。从纪检委员自身看,有的对履行职责顾虑重重,担心监督上级怕被“穿小鞋”,监督同级怕“被孤立”,监督下级怕“伤和气”,影响今后工作和自身的发展,缺乏自信,瞻前顾后,工作不够大胆、主动。从党员干部角度看,有的认为纪检委员管的都是小事,不支持、不配合;
有的对设纪检委员岗位持观望怀疑态度,认为是走形式、走过场,起不到多大作用。

三是纪检委员职责定位不明。调查中发现,X%以上的机关党委(设立纪检委员)、总支(支部)纪检委员没有专职从事日常纪检工作的干部,已任和拟任的机关党委纪检委员、总支(支部)纪检委员中,几乎全部是由党务、人事和业务岗位上的在职干部兼任,他们本职业务工作量较大,纪检业务工作时间难以保证。一方面,党内法规对纪检委员的职能定位、工作职责等缺乏规范性要求,工作容易受到误解和抵触,相当一部分纪检委员“只戴帽、不履职或弱履职”,另一方面,有的党组织缺少配套制度,纪检委员不能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结合实际开展工作,事实上成为虚衔和“挂名委员”。

四是纪检委员能力素质不足。不少基层纪检委员对纪检工作不熟悉,缺乏履职所需的业务知识,对其工作职责、工作规律、工作特点的学习把握未能及时跟上,怎么做、做什么不清楚,难以找准“责任田”;
有的不注重学习,知识面窄,内容过时,工作吃老本、凭经验,思想认识、理论水平、工作思路和方法措施跟不上形势任务需要,不善于开展工作;
有的囿于人情世故,执纪不严、问责不力,不敢开展工作。

五是纪检组织运行机制不顺。纪检部门对基层纪检委员干部队伍业务培训没有明确的目标,没有长远规划,对基层纪检委员作用发挥的研究探索较少,运行机制不顺畅。教育管理不够及时,对基层纪检委员开展业务培训少,工作指导不够,搭建工作平台、开展工作交流、加强监督检查等方面措施不多,缺少硬性的考核评价制度和必要的制约激励手段。 

二、充分发挥基层纪检委员职能作用必须把握的几个问题

(一)设立机关纪委的法规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党的基层委员会是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还是设立纪律检查委员,由它的上一级党组织根据具体情况决定”。《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九条规定:“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应当设立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由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副书记担任。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和上级机关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接受派驻纪检监察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设立纪检委员的有关规定。《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设纪律检查委员”。《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九条规定: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应当设立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由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副书记担任。机关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设立纪律检查委员。”

(三)纪检委员工作职责。要从两个层面来认识:

一是机关纪委工作职责。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机关纪委)的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主要包括:(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三)协助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四)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五)按照有关规定,检查、处理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六)受理党员控告和申诉;
保障党员权利。机关纪委委员根据分工,协调配合,落实机关纪委工作。

二是总支(支部)纪检委员工作职责。主要是协助党总(支)部书记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负责本总(支)部党员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检查党纪党规执行情况;
协同总(支)部组织委员、宣传委员开展党风党纪教育活动;
协助上级纪委调查总(支)部党员干部违纪违规案件;
定期向上级纪委汇报工作情况。

(四)理顺机关纪委、纪检委员工作关系。一要处理好与机关党委(党总支、支部)的关系。机关纪检委员在机关党委(党总支、支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机关党委(党总支、支部)落实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机关纪检委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协助机关党委(党总支、支部)落实主体责任。二要处理好与机关纪检监察工委的关系。机关纪检监察工委与机关纪检委员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机关纪检委员在履行监督责任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突出问题,要及时向机关纪检监察工委请示报告。机关纪检委员的调整变动必须报机关纪检监察工委审核批准。三要处理好与派驻纪检监察组的关系。派驻纪检监察组与纪检委员之间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机关纪检委员是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的延伸,接受派驻纪检监察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派驻纪检监察组指导纪检委员查办中层以下党员干部违纪违规问题。

(五)掌握机关党组织实施监督的主要内容。主要有六个方面:一是监督本单位党组织学习传达贯彻上级纪委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情况;
二是监督本单位党组织和党员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情况;
三是监督本单位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
四是协调上级纪检组织查处本部门中层以下党员干部违纪案件;
五是受理本单位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违反党规党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六是承办上级党组织和上级纪委交办的其他监督任务。

(六)熟悉机关党组织实施监督的主要方法。主要有七个方面:一是定期检查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并向单位全体党员通报;
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所在党的支部组织生活的情况,应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二是督促按期开好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会前,收集党员、群众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意见,如实转告本人或者在会上报告;
会后,监督党员领导干部根据党内外群众提出的意见进行整改,将执行民主生活会制度、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情况和民主生活会上反映出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措施,如实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及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是了解并掌握本单位党员以及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和工作情况,及时向本单位党组织和市纪委监委派驻(出)机构反映。对于群众意见较大的党员干部,要及时谈话提醒。协助市纪委监委派驻(出)机构查处党组织和党员的违纪行为;
四是督促单位党组织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党员干部大会,听取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述纪述廉述作风、述职述廉述法;
五是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及时向上级党组织转达群众对党员的检举、揭发、控告;
六是对涉及党员干部纪律、制度执行、重要工作落实等方面存在问题的,纪检委员可以书面询问,规定询问对象必须在规定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七是充分发挥党员监督作用,支持党员行使监督权利,履行监督责任,防止各种形式的打击报复。

三、关于充分发挥市直各部门党组织纪检委员作用的对策措施

一是把好纪检委员入口。市直机关单位设立机关党委、党总支委员会或支部委员会的,均设立纪检委员,纪检委员一般由所在单位副职兼任。机关党委、党总支委员会和党支部委员会选举产生支部委员后,提名纪检委员人选需征得上级纪检组织同意。纪检委员受本单位党组织和上级纪检组织的双重领导,实现市直机关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

二是稳定纪检委员队伍。要本着对纪检监察工作负责的原则,通过所在单位党组织推荐、考察,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拔政治素质好、自身素质高、知识结构合理、热心纪检监察事业的党员干部充实到纪检委员队伍中。对履行职责不积极、不到位,或违纪违法、侵害群众利益、影响队伍形象的,坚决调整出纪委委员队伍,并依据规定严肃处理。

三是创新纪检委员培训方式。纪检监察工作是一项原则性、政策性、业务性很强的工作,纪检监察部门应制定出台《基层纪检干部培训纲要》,明确培训责任主体、培训途径、培训内容、培训方法、培训目标,对新进纪检干部岗前培训和在职纪检干部的继续教育作出硬性规定,通过加强对纪检委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干部警示教育、纪检业务培训等方式,有效提升其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增强其履行职责能力。

四是建立述职评价制度。要制定完善工作报告和述职评价制度,纪检委员要加强向党组织的日常工作汇报,每年年底或下一年年初,纪检委员就本年度履职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以及新一年工作思路措施向党组织述职,党组织将纪检委员的述职评价意见向其单位主要领导和本单位进行反馈。机关纪委书记每年要向市直部门机关党委和机关纪检监察工委汇报工作和述职评议,探索把机关纪委书记纳入到市直机关党组织书记述职评议,每年确定几名机关纪委书记在大会述职,并现场进行点评和测评,对工作不负责任,履职不到位,评价意见低的纪检委员和纪委书记,要及时予以调整。

五是完善考核激励机制。对基层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整体考核内容方面,要把纪检职能发挥与纪检队伍建设有效结合,对基层纪检委员的个体考核,要把纪检工作的整体目标任务进行分解,量化为可操作执行的工作目标,并落实到个人。要把工作实绩评价与个人分管的工作相结合、组织考察与民主评议相结合、考核结果与干部使用、评先评优相结合,以科学规范的激励机制促进纪检委员充分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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