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资料
发布时间:2020-11-21 来源: 工作总结 点击:
第二节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一、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1. 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类 按照引发事故的直接原因分类,生产安全事故分为自然灾害事故和人为责任事故两大类。
自然灾害事故是由于人类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对自然灾害不能预见、不能抗御和不能克服而发生的事故。
人为责任事故是由于生产经营单位或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所出现的失误和疏忽而导致的事故。
现有的生产安全事故中的绝大多数是人为责任事故,常与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不健全、从业人员违章操作、管理人员违章指挥、 技术装备陈旧落后、安全管理混乱、事故隐患不能及时消除等因素有关。
2. 安全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 安全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是指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享有安全生产权利、负有安全生产义务和承担法律责任的社会组织和公民。
煤矿安全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主要有 4 种。
(1 )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领导人、负责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或有其他行政违法行为的,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2 )煤矿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有关主管人员 《安 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作出了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否则将负法律责任。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负的 6 项安全生产职责,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规定。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直接管理者,保障安全生产是他们义不容辞的责任。
(3 )煤矿从业人员 煤矿从业人员直接从事煤矿生产经营活动,他们往往是各种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的第一知情者和直接受害者。相应的法律法规赋予他们必要的安全生产权利的同时,还 规定了他们必须履行的安全生产义务。如果煤矿从业人员因违反安全生产义务而导致重大、特大事故,那么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和安全生产中介服务人员 《安全生产法》规定: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职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从事煤矿安
全生产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咨询服务等工作的中介机构及其安全生产的专业工程人员,必须具有执业资质才能依法为煤矿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服务。如果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其承担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 检验事项出具虚假证明,视其情节轻重,将追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3. 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主体或执法主体,是指法律、法规授权履行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天量儿关。在目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下,执法主体不是一个而是多个,具体地说执法 主体有 4 种。
(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 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依照《安全生产法》: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负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就是《安全生产法》主要的行政执法主体 ,除了法律特别规定之外 的行政处罚,煤矿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均有权决定。
(2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依照《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煤矿企业不具备相应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整顿仍不达标的,规定由负 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予以 关闭。这就是说,煤矿关闭的行政处罚 的执法 主体只能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无权决定此项行政处罚。
(3 )公安机关 依照 (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 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教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或者逃匿的,或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 谎处 报和推延不报的,可处 15 日以下的拘留。拘留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实施。
(4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国家对煤矿安全实行监察制度,国务院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依照《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实施安全监察。煤矿安全监察本质上是一种行政执法活动,具有全部行政执法活动的特征。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划定区域内的煤矿实施安全监察,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在国家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二、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煤矿安全生产必须有组织上的保 障,否则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就无从谈起。所谓组织保障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保障,二是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保障。
(一)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定义及作用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煤矿企业中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内设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煤矿安全生产经营中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或兼职人员。煤矿企业
专门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则是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煤矿企业既承担其他工作职责同时又承担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人员则为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作用是落实国家有关 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组织生产煤矿企业内部各种安全检查活动,负责日常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各种事故隐患,监督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等等。
(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的设置要求 煤 矿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应有必要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根据 《安全生产法》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从业人员超过 100 人的其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取的安全生产管理人 为业人员在 100 人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配备兼职的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还可以只需委托 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金生产算理员还可以生,,部单位依据法律规定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管理服务时,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三节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煤矿企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满足的基本要求 按照《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煤矿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时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 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标准; (2 )内容具体,责任明确,能够对照执行和检查,严格管理措施,有针对性、可操作; (3 )对违反制度的各种行为 有明确、具体的处罚措施和责任追究办法; (4 )所引用的依据及适用范围和时间明确,表述规范,条款清晰,能确保相关人员了解和掌握; (5 )以正式文件发布,并确保其能够约束涉及的部门和个人。
二、煤矿安全生产主要管理制度 1. 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是所有安全管理制度的核心,是“企业负责”的具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质是“安全生产,人人有责”,核心是将各级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岗位生产人员在安全管理方面应做的事情和应负的责任加以明确 规定。
企业应遵循“横向到边、纵向 到底”的原则建立安全生产责任管理体系。纵向上,从安全
生产第一责任人到最基层,其安全生产组织管理体系可分为若干个层次。横向上,企业又可分为生产、经营、技术、教育等系统,而生产又有设备、动力等部门。部门负责可以有效地调动各个系统的主管领导搞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的积极性,形成人人重视安全、人人管理 安全的局面。
2 、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安全目标管理是指煤矿企业将一定时期的安全工作任务转化为安全工作目标,制定安全目标体系,并层层分解到本企业的各个部门和个人,各个部门和个人按照所制定的目标,制定相应的对策措施。安全目标 管理制度,应依据政府有关部门或上级下达的安全指标,结合实际制定年度或阶段安全生产目标,并将指标逐渐分解,明确责任、保证措施、考核和奖惩 办法。
3 、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1 )安全办公会议每旬召开一次(年产 30 万 万 t 以下的小煤矿每周至少召开一次),及时总结处理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下一步安全工作中的工作重点进行安排部署。
(2 )安全办公会议由矿长或法定代表人主持,矿长外出时,由矿长委托生产副矿长或安 (3 )参加安全办公会议的人员有煤矿安全生产副总以上领导干部、生产及有关科室的 主要负责人、基层区队的有关负责人。
(4 )安全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上级一系列安全工作会议指示、指令、文件精神,分别听取有关专业部门对本句安全生产检查情况的汇报,分析讨论各类隐患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和整改处理意见,结合各专业存在的安全工作重点,研究和部署相应安全管理规定。
(5 )安全办公会议内容要认真整理并形成《安全办公会议纪要》,凡会议涉及的部门科室和生产单位,必须及时认真传达贯彻,抓好现场落实。
(6 )对会议制定的各类事故隐患整改方案和措施,应形成书面材料,由安全管理部门统一抓好监督、检查、落实、统计、归档工作,并在下一次安 全办公会议上通报整改情况。
(7 )《安全办公会议纪要》要妥善保管,以便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
4. 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1 )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和审批的依据。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和审批,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并遵守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各种文件、指令和技术标准。
(2 )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位按采区设计要求和地质说明书,结合各职能部门 ①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由施工
提供的技术资料,依据现场的实际情况,编制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
② 按照作业 规程的编制顺序,把《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等内容综合起来,贯穿到作业规程和措施中。
③编制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时,应做到语言表达准确、图表规范清晰、计算准确无误、工艺合理、措施得力,使用法定计量单位。在生产中遇到采煤工作面过地质构造带、旧巷、采空区,采煤工作面改变采煤方法、支护方式,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推广和使用等情况时,必须及时补充安全技术措施。
(3 )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
据进工作面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由施工单位依据采区地质说明 书、掘进地质说明书、采区设计、掘进工作面设计等资料进行编制;在施工中遇到设计断面、支护形式发生变化时,必须编制补充安全技术措施;施工中遇到断层破碎带、涌水、淋水的含水层等情况,按原作业规程执行已经无效时,施工单位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同时向调度室汇报,并及时编制补充作业规程。
(4 )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
①审批要求。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由总工程师和采掘专业的副总工程师负责审批;复杂硝室的组织设计,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以及采区首采工作面的作业规程,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②审 批方式:传审,由施工单位、有关业务部门、安全技术管理人员按照一定顺序进行传审,相关专业的副总工程师复审,总工程师审批。会审,由总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有关业务部门和安全管理人员对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审查、复审、审批。
③传达贯彻。开工前由施工单位的技术负责人组织全体人员对批准的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进行传达、学习,做好学习记录并存档。施工单位每月至少重新组织一次对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的学习,而且要做好学习记录。施工单位应根据现场的情况,每月对作 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复查,出现问题及时补充修改。
5. 安全检查制度 安全检查是消除隐患、防止事故、改善劳动条件的重要手段。安全检查制度,应保证有效地监督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点准、规范等执行情况;重点检查矿井“一通三防”的装备、管理情况;明确安全检查的周期、内容、检查标准、检查方式、负责组织检查的部门和人员、对检查结果的处理办法。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应按“因定”原则(定项目、定人员、定措施、定时间)落实处理,并将结果进行通报及存档备案。
6. 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应保证及时发现和消除矿井在通风、瓦斯、煤尘、火灾、顶板、机电、
运输、爆破、水害和其他方面存 在的隐患;明确事故隐患的识别、登记、评估、报告、监控和治理标准;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明确隐患治理的责任和义务,并保证隐患治理资金的投入。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特别规定》及《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的规定,以下行为属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 )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
①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
②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 10% 的。
③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 3 个(含 3 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 5 个(含 5 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
④未按规定 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
⑤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
(2 )瓦斯超限作业:
①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
②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
③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3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
①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
②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抽放瓦斯系统,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
③未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的。
④未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
⑤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的。
⑥未采 取安全防护措施的。
②未按规定配备防治突出装备和仪器的。
(4 )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①1 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 5m/min 或 1 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 3m2/min ,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
②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
③未配备专职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的。
④传感器设置数量 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
(5 )通风系统不 完善、不可靠; ①矿井总风量不足的。
②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燃的。2 含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
③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 ④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
⑥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 通风系统的。
。
⑥采据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 ⑦ 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 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⑧ 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 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 , 设置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上工作 ⑨ 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 巷的掘进工作未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或者甲 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的。
(6 )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① 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 ②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没有配备防治水机构或人员,未按规定设置防治水设施和配备有关技术装备、仪器的。
③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
④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
⑤有明显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
(7 )超层越界开采:
①国土资源部门认定为超层越界的。
②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开采煤层层位进行开采的。
③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开采的。
④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
(8) 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
①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未配备专业人员并编制专门设计的。
②未进行冲击地压预测预报、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的。
(9 )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①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未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的。
②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采取措施后仍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
③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者观测点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未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性灌浆或者全部充填、注惰性气 体等措施的。
④有自然发火征兆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继续生 产的。
⑤ 开采容易自燃煤层但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
(10 )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① 被列人国家应予 淘汰的煤 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工艺,超过规定期限仍在使用的。
②突出矿井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
③矿井提升人员的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斜井人车等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
④使用非阻燃皮带、非阻燃电缆,采区内电气设备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
⑤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
⑥采用不能保证 2 个畅通安全出口采煤工艺开采( 三角煤、残留煤柱按规定开采者除外)的。
②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
(11) 年产 6 万 万 t 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
①无双回路供电的。
②有两个回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端的。
(12 )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 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
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擅自组织施工的。
②对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做出重大变更后未经再次审批并组织施工的。
③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 域生产的。
④改扩建矿井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安全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生产的。
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并批准而擅自组织生产的。
(13 )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 ①生产经营单位将煤矿(矿井)承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②煤矿(矿井)实行承包(托管)但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载有双方安全责任与权利内容的承包合同而进行生产的。
③承包方(承托方)
未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而进行生产的。
④承包方(承托方)再次转包的。
⑤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对外承包的。
(14 )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①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进行生产的。
②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管理人员进行生产的。
③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 营业执照以及矿长资格证、矿长安 全资格证进行生产的。
(15 )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 监察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认定的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7.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应保证煤矿企业职工掌握本职工作应具备的法律法规知识、安全知识、专业技术知识和操作技能;明确企业职工教育与培训的周期、内容、方式、标准和考核办法;明确相关部门安全教育与培训的职责和考核办法;明确年度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计划,确定任务,保证安全培训的条件,落实费用。
8. 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安全投入保障 制度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稳定的安全投入资金渠道,保证新增、改善和更新安全系统、设备、设施,消除事故隐患,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安全奖励、推广应用先进安全技术措施和管理、抢险救灾等均有可靠的资金来源。安全投入应能充分保证安全生产需要,安全投入资金要专款专用。煤矿企业应当编制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确定项目,落实资金、完成时间和责任人。
9. 煤矿负责人和管理人员下井及带班制度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 号)和《煤矿领》 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3 号)的规定,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该制度要明确下井带班人员的职责,下井带班的次数、权限、工作内容,以及下井带班的管理考核,并要健全下井带班的详细记录,以备检查。该制度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 )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要坚持下井带班。
①各类煤矿企业必须安排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确保每个班次至少有 1 名负责人或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在现场带班作业,与工人同下同上。
②国有煤矿采煤、掘进、通风、维修、井下机电和运输作业,一律由区队负责。
人带班进行。
③国有煤矿副总工程师以上的管理人员,每月在完成规定下井次数的同时,熟悉生产的,要保证 1 至 至 2 次下井带班。
④国有煤矿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要经常下井了解安全生产情况,研究解决井下存在的问题。煤矿在贯通、初次放顶、排瓦斯、揭露煤层、处理火区、探放水、过断层等关键阶段,集团公司的负责人要按规定到现场指导,确保安全生产。
⑤年产 30 万 万 t 的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每月下井不得少于 10 次,生产、安全、机电副矿于 和技术负责人每月下井不得小于 15 次。井下每班必须确保至少有 1 名矿级管理人员在现场带班。带班人员要做到与工人 同下同上,深入采掘工作面,抓安全生产重点环节,督促。
区队加强现场管理,把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各项措施细化落实到区队和班组。
⑥乡镇煤矿、其他民营煤矿的各类作业,必须由矿长、副矿长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在现场带班进行。
(2 )建立和完善下井带班制度。
①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明确下井带班的作业种类、下井带班人员范围、每月下井带班的次数、在井下工作时间、下井带班的任务和职责权限、日班与夜班比例以及考核奖惩办法等。
②国有煤矿集团公司管理人员以及集团公司机关处室负责人、所 属各矿的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的下井带班办法,由集团公司制订,报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并报同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备案。基层区队负责人、矿机关科室负责人下井带班的具体办法,由煤矿根据实际情况制订。
③乡镇煤矿、其他民营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以及出资人下井带班的具体办法,由煤矿所在县(市)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制订并负责监督考核,报同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3 )明确下井带班人员的职责。
①下井带班人员要把保证安全生产作为第一位的责任,切实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 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
②煤矿矿长、区队长是矿、区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下井带班人员协助矿长、区队长对当班安全生产负责。煤矿发生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和严重问题时,带班人员必须立即组织采取停产、撤人、排除隐患等紧急处置措施,并及时向矿长、区队长报告。煤矿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要在追究矿长、区队长责任的同时,追究当班带班人员相应的责任。
(4 )严格企业内部管理和考核。
①实行井下交接班制度。上一班的 带班人员要在井下向接班的带班人员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填记交接班记录簿。
②建立下井带班档案。下井带班的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升井后,要将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等有关情况进行详细登记,并存档备查。
③加强企业内部监督考核。要把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情况与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生产资格证及经济收入等挂钩,严格考核。要建立奖惩制度,对认真履行职责、防止事故有功人员要给予奖励;对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
10. 劳动防护 用品产品发放与使用制度 该制度应符合《劳动防护用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管理办法》及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内容应包括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标准、发放标准、发放范围以及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监督检查等方面的内容。
11. 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 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应保证在用设备、器材符合相关标准,保持完好状态;明确矿用设备、器材使用前检测标准、程序、方法和检验单位、人员的资质;明确使用过程中的检验标准、周期、方法和校验单位、人员的资质;明确维修、更新和报废的标准、程序和方法。
12. 入井检身与出入井人员清 点制度 人井检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明确入井人员禁止带入井下的物品和检查方法;明确人员入井、升井登记、清点和统计、报告办法,保证准确掌握井下作业人数和人员名单,及时发现未能正常升井的人员并查明原因。
三、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职责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煤矿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人员,是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在本单位的具体贯彻执行者,是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具体落实者,是煤矿安全生产的保护神。煤矿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概括如下。
1. 安全副矿长 1 )积极配合矿长开展安全管理工 作,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指令和规定,保证煤矿企业在生产和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2 )协助矿长监督检查各分管副矿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副总工程师、业务部门管理人员的业务保安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3 )负责对煤矿企业设置的安全管理部门、安全管理人员和装备的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协助矿长制定安全年度考核管理目标和奖惩实施办法。
(4 )参加矿长主持召开的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并对煤矿安全管理中存在的具体问题提出主导 意见。
(5 )每旬至少应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例会,每月至少主持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会议,及时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
存在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制定解决的措施,负责检查落实情况。
(6 )对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害治理工作负责监督检查,经常深入煤矿生产现场,定期组织开展安全质量检查活动,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督促有关部门进行整改。
(7 )组织参加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提出处理意见。
(8 )监督煤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矿井灾害预防和救灾演习、反风演 习方案、措施的落实。
(9 )负责审查、监督煤矿的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对煤矿重大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治理工作进行监督。
(10 )负责对媒矿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并对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安全科科长(副科长)
(1 )积极配合安全副矿长开展安全管理和安全检查工作,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
(2 )负责组织制定本科室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并按照规定进行考核。
(3 )参与煤矿生产布局及接续计划的 审查,参与有关科室编制的设计、规程、安全措施的审查,监督在安全技术措施工程施工中安全资金的使用,并参加竣工后的验收工作。
(4 )按照规定组织进行定期、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加强对重大安全隐患、重大危险源的 排查治理工作,确保重大隐患及时得到有效整改。
(5 )按时参加煤矿召开的安全生产会议,做好安全例会的会议记录,存档管理,并提出。
合理化建议,协助有关部门搞好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切实提高干部职工的安全意识。
(6 )及时总结安全检查人员的检查情况,提出具体改进意见,不断提高煤矿安全检查人 (7 )经常深入生产现场检 查存在的问题,经常检查特殊工种的持证上岗和煤矿从业人员的培训,随时掌握采掘工程的进度等情况,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8 )参与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负责组织对“三违”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罚和管理。
(9 )参与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的编制、审查、实施。监督煤矿安全设施、设备、仪器 (表)的使用及采掘作业规程的执行情况。
3. 安全科主任工程师 1 )全面负责安全科技术管理工作,必须保证安全科在进行安全管理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2 )组织编制矿井安全检查月度、季度、年度工作计划 ,保证安全检查的经常性。
(3 )参加审查采据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矿并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大修计划、生产作业计划以及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各种计划。
(4 )负责全矿范围内的安全技术监督检查,负责建立和管理煤矿安全检查技术档案。
(5 )要经常深入现场,及时发现和解决不安全问题,及时向科长汇报,提出处理意见。
(6 )协助总工程师、安全科长搞好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安排,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7 )及时根据实际情况分析煤矿的安全状况,向安全科长提出具体意见或建议。
(8 )参与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经常检查 “三大规程”的贯彻执行情况。
(9 )协助有关部门搞好职工安全技术教育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4. 生产技术科科长(副科长)
(1 )必须积极协助安全生产副矿长、配合总工程师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规定,搞好本单位的技术管理工作。
(2 )负责组织制定本科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3 )组织编制煤矿的采掘接续计划,按规定报有关领导审批,确保矿井采掘接续正常,有利于煤矿的安全管理。
(4 )组织人员进行采掘工作面的工程质量检查、验收、评比,负责煤矿 采掘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考核等工作。
(5 )负责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开展安全生产科研攻关。
(6 )参加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措施的审查,组织采、掘工作面贯彻规程、措施的检查活动。
(7 )要经常深入现场,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随时掌握采掘工程的进度等情况,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8 )参与灾害预防、反风演习活动。
(9 )建立煤矿技术档案,做好煤矿技术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及时上报各类技术资料和报表。
(10 )组织进行分工范围内的重大隐患排查工作。
5. 地测科科长(副科长)
(1 )积极配合 煤矿安全生产副矿长、总工程师开展地质测量、图纸资料整理等工作,保。
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2 )建立煤矿地质测量、防治水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按照《煤矿测量规程》,及时、准确完成地质测量的各项工作任务。
(3 )组织制定本科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4 )建立健全各种地质测量图纸和相关地质资料管理制度,实行档案化管理。
(5 )及时检查施工现场的情况,及时进行地质测量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6 )按时编制、提供地质说明书, 并按规定报批。地质说明书要便于指导设计、规程的编制和指导生产。及时安排进行井巷控制测量工作,误差控制在标准规定之内。
(7 )组织检查地面水害、邻近矿区水害情况,及时发现隐患。
(8 )负责排查煤矿水文地质、防治水等方面的安全隐患,并组织落实解决措施。
(9 )及时发出巷道预透通知单、水害安全通知单,通知施工区队采取措施。
6. 调度室主任(副主任)
1 )认真做好煤矿安全生产的调度工作,及时将有关情况向领导汇报。必须坚守岗位, 不得擅离职守。
(2 )负责组织制定本科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 核。
(3 )按时参加安全生产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督促各部门进行落实。
(4。
)随时掌握生产现场的实际情况,发现异常要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并采取相关措施。
(5 )负责煤矿各类调度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
(6 )负责安全隐患整改情况的调度工作。
(7 )负责事故情况的汇报和汇总工作,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8 )负责事故抢险的综合调度并做好应急救援的协调。
(9 )负责保证煤矿生产通讯系统的畅通。
(10 )负责煤矿监控系统的运行值班以及各类信息的汇总、报告。
(11 )负责各类生产报表的报送等工作。
第五节煤矿伤亡事故 报告及统计 一、煤矿事故分类 (一)煤矿伤亡事故的分类 1. 按事故形成的因素划分 (1) 责任事故 是加人们在生产建设过程中,由于不执行有关安全法律、法规,违反规章制度(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而引起的事故。
(2 )非责任事故
①自然事故:地震、狂风、暴雨、洪水、雷电等造成的事故。
②技术事故:由于受到科学技术水平的限制,人们的认识不足,技术条件尚不能达到而造成的事故。
③意外事故:是指发生突然,出乎意料,来不及处理而造成的事故。
2. 按事故伤害的对象划分 (1 )伤亡事故 伤亡事故是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 生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甚至终止生命的 事故。
①轻伤:指负伤后需休工日一个工作日以上,但未达到重伤程度的伤害。国家标准:
1 日≤损失工作日<105 日。
②重伤:指负伤后,须经医疗部门鉴定,由医师诊断为重伤的伤害。国家标准:105 日<损失工作日<6000 日。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作为重伤处理:经医师诊断为残疾或可能残疾的;伤势严重,需进行较大手术才能挽救生命的;人体要害的 部位严重灼伤、烫伤或非要害部位灼伤、烫伤的面积占全身面积的 1/3 以上的;严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 骨、锁骨、肩胛骨、腿骨和脚骨等因受伤引起骨折),严重脑震荡等;眼部伤害较剧,有失明可能的;手部伤害:大拇指轧断一节的,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任何一只轧断两节或任何两只各轧断一节的,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自由伸屈残疾可能的;脚部伤害:脚趾轧断三只以上的,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行走自如的残疾可能的;内部伤害: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凡不在上述范围以内的伤害,经医院诊断后,认为受伤较重,由企业行政会同基层工会做个别研究,提出意见,由当地有关部门审查确定。
③死亡。国家标准:
损失工作日=6000 日。
(2 )非伤亡事故 非伤亡事故是指由于生产技术管理不善、个别职工违章、设备缺陷及自然因素等原因,造成生产中断、设备损坏等事故,均称为非伤亡事故。
①非伤亡事故的分类 生产事故:采掘事故、机电事故、地面铁路运输事故。
基本建设事故:井建、土建和安装过程中发生的事故。
地质勘探事故:地质勘探过程中所发生的事故。
②非伤亡事故的分级 工 一级非伤亡事故:瓦斯煤尘燃烧、爆炸;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 8h 以上或采区停工 3
昼夜以上;煤与瓦斯突出,煤的突出量大于等于 50t ;井下发火封闭采区或影响安全生产 ;水灾使矿井全部或一 翼停止生产;采区通风不良,风流中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煤 工作面冒顶长 10m(含 含 10m )以上;掘进工作面冒顶 5m(含 含 5m) 以上;巷道冒顶 10m(含 含 10m)以上。
二级非伤亡事故:发生事故使全矿井停工 2h 以上,但不足 8h 或采区停工 8h 以上,但不足 足 3 昼夜;煤与瓦斯突出,煤的突出量大于等于 10t ;井下发火封闭采掘工作面;因水灾使
采区停产;采掘工作面通风不良,风流中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采煤工作面冒顶超过 5m(含 含 5m) ;掘进工作面冒顶超过 3m(含 含 3m) ;巷道冒顶长度超过 5m (含 含 5m )。
三级非伤亡事故:凡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 0.5~2h 或使采区停工 2 ~8h ;煤与瓦斯突出,于 煤的突出量小于 10t ;通风不良或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电,使风流中局部瓦斯积聚,瓦斯过 浓度超过 3% ;范围不大的井下发火;因水灾使一个采掘面停止生产;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 3m(含 含 3m) ;掘进工作面冒顶 3m 以下;巷道冒顶长度 5m 以下。
3. 按伤亡事故的性质划分 ①顶板事故:顶板冒落、片帮、底鼓、冲击地压等。
②瓦斯事故:有害气体中毒,瓦斯窒息,瓦斯(煤尘) 燃烧、爆炸,煤(岩)与瓦斯突出等。
③机电事故:机械设备、电气 设备伤人等。
④运输事故:运输设备、设施伤人等。
⑤炸药爆破事故:雷管、炸药爆炸,爆破崩人,触响瞎炮伤人等。
⑥水害事故:地表水、地下水、老塘水、工业用水等造成的透水淹井事故。
②火灾事故:外因火灾和内因火灾,直接使人致死或产生的有害气体使人中毒(煤层自然发火未见明火,溢出有害气体中毒,应算作瓦斯事故),地面火灾等事故。
③其他事故。
4. 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划分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划分为以下四类:
①一般事故:造成 3 人以下(不含 3 人)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不含 10 人)重伤,或者1000 万元以下(不含 1000 万元)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②较大事故:造成 3 人以上(含 3 人)10 人以下(不含 10 人)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含
10 人)50 人以下(不含 50 人)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上(含 1000 万元)5000 万元以下(不含 5000 万元)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成 ③重大事故:造成 10 人以上(含 10 人)30 人以下(不含 30 人)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含 50 人)100 人以下(不含 100 人)重伤,或者 5000 万元以上(含 5000 万元)1 亿元以下(不含 1 亿元 )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④特别重大事故:造成 30 人以上(含 30 人)死亡,或者 100 人以上(含 100 人)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 ,或者 1 亿元以上(含 1 亿元)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煤矿伤亡事故报告 1. 事故报告的目的 。
①便于上级主管部门和国家机关组织、指挥、抢救事故,减少事故的伤害程度和经济损失。
②有利于事故的调查处理。
2. 事故报告程序的规定 ①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于 应当于 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一般 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 2 小 时。
起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3. 事故报告的内容
①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②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③事故的简要经过; ④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 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⑤已经采取的措施; ⑥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 事故发生后应采取的措施 ①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②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③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微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④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 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
(三)煤矿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1. 事故调查 (1 )事故调查的目的。
①查清事故的发生原因: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和基本原因。
②确定事故性质和责任。
③提出预防类似事故发生的技术、管理措施。
(2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
①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 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③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3 )事故调查应注意的问题。
①调查依据、引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必须正确科学适用。
②调查的主要注意力要放在弄清事故发生的原因上,而不是放在追查事故责任上。
③事故调查的中心任务是确定事故发生原因的正确性,核定事故信息的正确性。
(4 )事故调查的程序。
①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②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 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③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煤矿发生伤亡事故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调查处理事故,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的事故调查程序和处 理办法进行。
(5 )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①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②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③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④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⑤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 关处理。
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人事故调查期限。
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起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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