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职工探亲路费报销规定
发布时间:2020-10-14 来源: 工作总结 点击:
医院 职工探亲路费报销规定
第一条 职工报销探亲路费须有科主任(科长)、人事科长、院长签字方可报销。
第二条 乘火车(包括直快、特快)的不分职级、一律报硬席座位费。年满 50 周岁以上、并连续乘火车 48 小时以上的,可报硬席卧铺费。
第三条 乘轮船报四等舱位,或比统舱高一级舱位费。
第四条 乘长途公共汽车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凭据按实支报销。
第五条 探亲途中不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六条 职工探亲往返途中,限于交通条件,必须中途转车、转船并在中转地点住宿的,每中转一次,可凭据报销一天普通房间床位的住宿费。如中转住宿费超过规定天数的,其超过部分由职工自理。
第七条 职工探亲路费不得报销飞机票,因故乘坐飞机的可按直线车、船票价报销,多支部分由职工自理。
第八条 职工探亲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如道路受阻、洪水冲毁桥梁等)造成交通暂时停顿,其等待期间的住宿费,可凭当地交通机关证明信和住宿费单据报销。
第九条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包括车船费、市内交通费、住宿费),在本人标准工资 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方可报销。
第十条 职工探亲期间的伙食费、行李物品寄存费、托运费以及趁便参观游览费等项开支,均不予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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