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印章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0-08-03 来源: 工作总结 点击:
煤矿印章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印章管理,规范使用程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分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印章是指分公司刻制的各类公章及分公司经理名章。
第三条
印章实行“统一建档,规范使用,专人负责”的管理原则,分公司各类公文往来和材料报送,均应按审批程序执行完成后,方能加盖对外印章或分公司经理名章。
第四条
行政办为印章管理部门,各科室印章的刻制、变更或缴销,均须报行政办建档备案。
第二章
印章管理
第五条
分公司党、政、工、纪、团组织的印章、合同专用章以及财务专用章,属对外使用印章,依照下列范围指定专人管理:党委印章由党委办公室保管;行政印章和合同专用章由行政办保管;纪检委印章由纪检办公室保管;工会印章由工会办公室保管;共青团组织印章由团委办公室保管;财务专用章由财务科保管;分公司经理名章由行政办和财务科保管。
第六条
各部门印章属内部使用印章,由各部门负责人指定专人保管。
第七条
行政办对印章进行造册登记。登记项目为:印章名称、数量、日期、启用时间等,并在登记本上盖上印模备案。
第八条
各类印章要妥善保管,随用随锁,并经常检查清洗。发现被盗或丢失,除立即向上级报案外,应依法公告作废。
第三章
印章刻制和销毁
第九条
因部门成立或变动、印章损坏、丢失等需刻制新印章的,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分管副经理、分公司经理、行政办主任审核后,由行政办出具《介绍信》和提供相关资料,使用部门到公安机关刻制新印章。
第十条
新印章刻制好后,使用部门将印章取回到行政办进行印模登记备案,并留取印模;行政办下发文件,印章启用;如因印章损坏刻制新印章(不发生印章内容变更),在行政办进行印模登记备案、留取印模后即可启用。分公司经理名章刻制好后,使用部门到行政办进行印模登记后即可启用。财务科科长名章、财务专用章,由财务科按照财务用章相关规定执行,刻制好后,到行政办进行印模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
如部门名称变更、合并、调整或其它原因,需要销毁原使用印章的,应在印章更改、名称变更或机构撤消之日起停止使用原印章,由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分管副经理、分公司经理、行政办主任审核后,由行政办出具《介绍信》和提供相关资料,申请销毁部门到公安机关办理销毁手续,行政办下发停用通知,将销毁的印章印模留底备查,并更新印章备案记录,如印章不属公安机关刻制的,可以交分公司档案室封存。分公司经理名章停止使用,原使用部门到行政办进行作废印章印模备案后,移交本人或移交本人就职单位。或经本人同意后,按程序到公安机关办理销毁手续。财务科科长名章、财务专用章销毁由财务科按照财务用章相关规定执行,停止使用之日,到行政办进行作废印章印模备案。
第十二条
行政办负责整理印章启用和销毁相关资料,定期存档。
第四章
印章使用
第十三条
各部门在使用印章时,均应按印章使用的审批权
限和程序执行。
1、党、政、工、纪、团发出的公文、报送的材料以及签订的协议在加盖公章前,必须按以下权限范围报有关领导审批:
①凡以党委、纪检委、工会、共青团名义发出的文件、决定、通知和报送的材料,应分别由党委书记、纪检书记、工会主席及部门负责人审批后用印。
②凡以行政名义发出的文件、决定、通知、报送的材料、签订的协议及其它临时用印事项,应由部门负责人、分管副经理、分公司经理、行政办主任审批后用印。如遇特殊情况,经请示领导同意后可先行用印,事后补办手续。
③凡需使用合同章的,由使用部门填写《望云煤矿分公司合同章办理卡》,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企业科负责人、分公司经理审核同意后,到行政办盖章,并做好合同登记等相关事宜。
2、企业内部之间因工作需要加盖部门印章的,由本部门负责人批准。
3、空白介绍信和空白的证件、协议、便笺等一律不予盖章。
第十四条
各种公文在加盖印章时必须做到位置恰当,图形端正,字体清晰,并在落款处“骑年盖月”。凡有存根的介绍信、证明信等公函,应在公函连接线上和落款处同时盖章。
第五章
其
它
第十五条
行政办要对各部门印章的管理、使用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必要时作出处理。
第十六条
对工作失职或违纪滥用印章的部门和责任人应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纪律处分;对于非法使用印章,造成严重政治影响或经济损失者,视情况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各部门印章,仅限内部使用,严禁对外使用,对不按规定使用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各部门负责人自行承担,与分公司无关。
第十八条
印章严禁携带外出,确实需要时要经分公司经理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印章应由印章管理人员妥善保管、使用,不得委托他人代管和使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施行后,原制度废止,凡既有的相关规章制度自行终止,其它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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