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省级机关文明处室、文明单位
发布时间:2020-07-18 来源: 工作总结 点击:
江苏省省级机关文明处室、文明单位 创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广泛深入、扎实有效地开展省级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推动道德风尚高地建设,更好地服务于全省工作大局,依据《江苏省文明单位创建管理规定》,结合省级机关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机关文明创建工作分两个类别:江苏省省级机关文明处室和江苏省省级机关文明单位。
第三条
省级机关文明处室、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以思想道德建设为主线,以建设为民务实清廉高效的服务型机关为目标,认真落实“ 三严三实” 要求,大力弘扬“ 创业创新创优、争先领先率先” 新时期江苏精神,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创建活动,努力提高省级机关干部职工综合素质,为“ 迈上新台阶、建设新江苏” 作出积极贡献。
─ 2 ─ 第四条
省级机关文明处室、文明单位创建活动在省委省级机关工委的领导和省文明办的指导下,由省级机关各部门、单位机关党组织结合实际具体组织。省委省级机关工委宣传部(省级机关文明办)负责创建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范围 第五条
省级机关文明处室申报评选范围为:党组织关系隶属于省委省级机关工委管理的各部门、单位内设处室。
第六条
省级机关文明单位申报评选范围为:党组织关系隶属于省委省级机关工委管理的各部门、单位下属的行政或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等。
第三章 评选标准 第七条
省级机关文明处室标准:
(一)理想信念坚定。重视理论学习,坚持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加强思想道德建设,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认真落实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要求,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思想品德。党支部认真落实机关党建工作制度和工作任务,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发挥好。
(二)工作实绩优异。围绕部门、单位中心工作,认真履行处室工作职责,积极践行“ 三严三实”,弘扬“ 三创三先” 江苏
精神,各项工作成绩突出,在创建周期,处室工作排在所在部门、单位前列,处室全体人员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
(三)机关作风优良。牢固树立执政为民的宗旨意识,做到文明服务、规范服务、热情服务、优质服务。推进政务诚信建设,简化办事手续、提高办事效率。深入开展“ 三解三促” 活动和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切实改进机关作风。
(四)内部管理严格。重视党纪法规、廉政勤政教育,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规范从政行为,坚持依法行政、清正廉洁。严格执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无违纪、违规、违法行为发生。办公环境整洁卫生,工作秩序井然。
(五)创建工作扎实。处室领导班子和全体人员具有强烈的创建意识,将创建工作纳入处室工作议事日程,组织推进扎实有力,达到有计划、有措施、有考核、有成效。
第八条
省级机关文明单位标准:
(一)业务工作成绩突出。围绕本部门、单位发展目标任务,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和义务,积极践行“ 三严三实”,大力弘扬“ 三创三先” 江苏精神,完成中心工作任务好,业务工作成绩突出,在本部门、单位工作目标考核中排在前列。
(二)党的建设成效显著。积极推进党建工作创新工程,紧密结合单位实际,切实加强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设,发挥好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在加强学习型机关党组织建设,深入实施机关党建创新工
─ 4 ─ 程等方面成效显著。
(三)思想道德风尚良好。认真落实中办《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和我省《实施意见》,建立道德讲堂,积极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所属人员素质高,单位风气正,群众评价好。加强机关文化建设,因地制宜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文体活动,丰富干部职工的精神文化生活。积极参与文明城市创建、志愿服务、结对共建等活动,热心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切实担当社会责任、履行社会义务。
(四)内部管理严格规范。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和规定,内部管理科学规范。积极推行党务、政务公开,群众认可度高。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无违纪违法问题。积极参与爱国卫生运动,严格执行卫生管理制度。认真落实机关节能减排各项制度规定,办公场所和服务区域内外环境清洁整齐。
(五)领导班子坚强有力。坚定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落实得好,高度重视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把创建活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做到计划周密、目标明确、措施具体、责任落实。班子成员团结协作,作风民主,务实进取,开拓创新,勤政廉政,以身作则,在创建活动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第四章 评选命名
第九条
省级机关文明处室、文明单位每 3 年评选表彰一次。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好中选优的原则,严格坚持标准、条件和程序。
第十条
省级机关文明处室、文明单位申报评选程序:
(一)自查申报。开展创建工作的处室和经预申报通过审核的创建单位,对照标准自查评估,认为符合条件的,向所在部门、单位机关党组织(文明办)提出书面申请。
(二)初评公示。省级机关各部门、单位机关党组织(文明办)对照省级机关文明处室、文明单位评选标准组织初评,择优确定推荐申报名单。推荐申报名单必须按照要求,通过网络、公告栏、橱窗等途径,向基层群众和社会各界公示,接受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 7 天。
(三)推荐上报。初评公示合格的处室和单位,经本部门、单位党组(党委)研究审定、签署意见,报省委省级机关工委。
(四)考核验收。省委省级机关工委、省文明办组织人员对各部门、单位推荐申报的处室、单位进行考核验收。其中,省级机关文明处室考核验收主要采取实地考察方式进行,省级机关文明单位考核验收主要采取实地考察与“ 江苏文明单位在线” 网上审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实地考察坚持明查暗访,以暗访为主。网上审核主要查阅创建工作资料。经初步考核验收,将基本符合评选条件的处室和单位通过“ 江苏机关党建” 网集中公示,同时征求纪检、政法、信访、审计、卫生计生、安全生产监督、环保
─ 6 ─ 等有关部门意见。
(五)审批命名。对考核验收合格的处室和单位由省委省级机关工委、省文明办研究审批,并进行命名表彰,颁发匾牌和证书。
第十一条
在创建周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参加省级机关文明处室、文明单位的评选:
(一)处室或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有严重违法违纪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或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发生重大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事故的; (四)出现社会影响恶劣的黄、赌、毒、邪教活动和刑事案件的; (五)有其它不适合参与评选问题的。
第十二条
省级机关文明处室、文明单位实行动态管理,每3 年自查申报、验收命名一次。不符合条件的将不再保留荣誉称号。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省级机关各部门、单位机关党组织要把文明处室、文明单位创建工作作为机关党建工作的重要内容,明确工作职责和目标任务,建立和完善创建制度,加强具体指导,扎实推动本部门、单位文明创建工作。
第十四条
开展创建工作的处室和单位要及时向上级主管
部门汇报创建活动开展情况,建立健全创建工作资料。其中,创建单位要认真做好“ 江苏文明单位在线” 信息更新维护工作,及时加载创建工作信息,充分展示创建工作成果。
第十五条
省委省级机关工委宣传部(省级机关文明办)负责对省级机关文明处室、文明单位创建工作进行检查协调。通过学习交流、组织培训、宣传典型、督促检查等多种形式,推动创建工作水平不断提高。
第十六条
省级机关文明处室、文明单位如变更名称、变动隶属关系,应及时向省委省级机关工委宣传部(省级机关文明办)备案。
第六章 奖惩措施 第十七条
本着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各部门、单位对获得省级机关文明处室、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可视情况依规给予单位和个人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十八条
凡在评选中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评选资格,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其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在命名表彰后,被发现和查实在评选过程中有隐瞒第四章第十一条所列情况之一的,撤销荣誉称号并予以通报,对相关人员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其责任。被撤销荣誉称号的处室、单位,上缴证书和匾牌,且 3 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参评。
─ 8 ─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委省级机关工委宣传部(省级机关文明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江苏省委省级机关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15 年 12 月 28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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