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与奖罚办法
发布时间:2020-11-16 来源: 工作计划 点击:
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与奖罚办法(试行)
1 1 总则
1.1 目的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文件精神,依据总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局《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与奖罚办法》(建二通【2015】293 号)、《项目目标责任书管理办法》(建二通【2012】343 号)、《员工违纪违法政纪处分暂行办法》(建二通【2012】268号),按照“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原则,对应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岗位安全职责,公司在《安全生产奖惩办法》(建二三通【2013】76 号)执行情况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公司安全生产约束和激励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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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依据
《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
国家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局《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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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适用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与奖罚的内容和标准,适用于所属各单位和各项目。
2 2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及奖罚
2.1 责任追究原则
2.1.1 “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依据事故等级,对应安全生产岗位职责,按照中国建筑干部管理权限,逐级追究全员安全生产责任 2.1.2 安全生产责任分工 (一) 主要负责人:书记和经理; (二) 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生产和安全的生产副经理; (三) 分管事故单位负责人:班子分工中,负责分管该事故单位的副经理;
(四) 技术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施工技术的总工程师; (五) 相关负责人:在班子分工中,在总部负责分管业务的副经理; (六) 未参与系统管理的其他负责人:在班子分工中,不在总部分管业务,只负责单一区域管理工作的副经理; (七) 安全总监: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安全总监; (八) 安全、生产、技术、质量、设备部门负责人:相应部门经理、副经理 ; (九) 安全、生产、技术、质量、设备部门管理人员及其他部门负责人:相应部门管理人员及其他经理、副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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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责任追究事项
2.2.1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不按规定上报、安全生产组织机构不符合规定等。
2.2.2 违反生产安全管理规章行为
生产管理实施过程中,违反国家、地方政府及企业有关安全管理规程、规范、制度的行为等。
2.3 责任追究 方式
2.3.1 责任追究类别 (一)
约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组织处理; (二)
行政处分:是指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 (三)
组织处理:是指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
2.3.2 责任追究规定 (一)约谈规定 1. 约谈条件 (1)
公司对分公司约谈 有下列情况之一,公司对分公司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1)不按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不足额配备专职安全人员、安全总监不到位的。
2)发生 A 级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发生事故未
按规定及时上报的。
3)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的。
4)被地方政府通报或因安全生产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的。
5)其他有必要进行诫勉约谈的。
(2)
公司、分公司对下属机构或项目部诫勉约谈 有下列情况之一,公司、分公司安委会对下属机构或项目部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约谈:
1)不按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不足额配备专职安全人员、安全总监不到位的。
2)
发生 B 级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发生事故未按规定及时上报的。
3)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的。
4)未履行安全生产岗位职责的。
5)被地方政府或上级企业通报或因安全生产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的。
6)其他有必要进行诫勉约谈的。
2. 约谈内容 1)分公司主要领导、机构负责人或项目经理就约谈内容进行原因及相关责任人分析,提出责任追究措施
(明确到个人)和改进措施(明确完成标准、完成时间、责任人及对下一步未尽职人员追究措施)。
2)分公司主要领导、机构负责人或项目经理向上级安委会作检讨。
3)公司、分公司安委会对被约谈方反馈内容提出要求和指示。
4)约谈会应形成会议纪要,由安委会备案,安全管理部负责跟踪验证改进措施执行情况。
(二)通报批评规定 诫勉约谈后,未及时整改到位或再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两级安委会应对相关机构或项目部及责任人在公司信息平台上进行专门通报批评。
(三)行政处分规定 1. 企业员工在受处分期限内不得晋升职务和评选推荐为各类先进。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员工,留用察看期间停发工资,按照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费,生活费标准应低于本人原工资,不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标准。留用察看期满以后,表现好的,恢复为正式员工,重新评定工资;表现不好的,予以开除。
2. 对给予开除处分的员工,公司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与之签订的劳动合
同。
3.企业员工受留用察看和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没有再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处分期满后,自然解除。处分解除后,晋升职务和评选先进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降职、撤职处分解除后,不视为恢复原职务。
4. 企业员工违纪违法造成企业财产损失的,在依照本办法给予政纪处分的同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或职务禁入限制。
5. 企业员工受处分的期限为 (1)警告,6 个月; (2)记过,12 个月; (3)记大过,18 个月; (4)降职、撤职,24 个月; (5)根据违纪违法行为的情节和后果,留用察看的处分期限为 12 个月或 24 个月。
(四)组织处理规定 1. 政府事故调查报告批复中,要求给予企业有关负责人党纪处分的,由公司、分公司纪检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党纪处分建议,履行会议研究程序后办理
相关手续。
2. 其他责任人的党纪处分由公司、分公司按照相关程序作出处理 (五)其他责任追究规定 1. 遵循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各岗位均有安全生产职责,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均应承担相应责任。
2. 公司、分公司依据事故等级,结合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及公司事故调查结果,给予事故单位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行政处分。
3. 政府未认定或认定为非责任事故的,公司仍可依据调查组调查的情况进行追责处理。
4. 有谎报、瞒报,伪造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等行为以及发生事故后应急救援不力或领导擅离职守的,加重一级处罚,并在有关责任人员评优、任用、晋升等方面一票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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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事故责任人若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由国家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3.3 责任追究的通报及存档 责任追究应以正式文件形式在公司范围内进行公示通报,对责任人的行政处分和组织处理,存入公司和所属任职单位职工档案,作为调职、任职、评级、评优、提职等职业与能力考察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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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安全 生产 事故处理
2.4.1 事故分级处理
(一)安全考核事故:
1. 指列入局对公司安全业绩考核指标的, A 级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简称“考核事故”。包括:
1)政府认定负有责任的; 2)被住建部网站“事故快报”栏通报且负有责任的; 3)导致局、公司被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投标的; 4)导致局、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的; 5)被股份公司计入局、公司考核指标的; 6)其它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安全事件。
(二)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由股份公司依照《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对局领导实施责任追究,局安委会依据相关规定对总部相关部门和人员实施责任追究。
(三)A 级一般事故 1. 指造成 1 人以上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3 人以上 10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 万元以上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事故。
2. 处理程序:
1) 由局安委会依照事故调查报告和相关规定,对公司
进行经济处罚,并对公司领导班子实行责任追究; 2) 公司安委会对公司总部相关责任人、事故责任分公司及其领导班子、项目经理实施责任追究。
3) 分公司安委会对分公司总部相关责任人、事故责任项目领导班子、及其他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
(四)B 级一般事故:
1. 指造成 1 人五级伤残及以上的重伤事故、1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财产损失事故、损坏市政设施/构筑物造成很大社会影响的事故、被主流媒体披露社会影响恶劣的安全事故/事件。
2. 由分公司安委会依照事故调查报告和公司规定对事故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相关报告和处理决定经公司审定批准后执行。
(五)
C 级一般事故:
1. 指导致十级以上五级以下伤残的重伤事故、1 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财产损失事故、损坏市政基础设施/构筑物造成负面社会影响的安全事故、有负面影响的安全事件和媒体曝光事件等。
2. 由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依照事故调查报告和所属企业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相关报告和处理决定经分公司审定批准后执行。
(六)
D 级一般事故, 1. 未达到伤残等级的重伤事故、轻伤事故、微伤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1 万元以下的一般财产损失事故、严重未遂事故。
2. 作为预兆性指标进行统计并开展经验反馈,不对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
2.4.2 安全事故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标准 1.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原则,公司按层级制定统一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处罚标准。
2.政府认定为非企业责任的非生产安全考核事故,但经公司、分公司调查,相关单位人员存在一定管理缺陷的,必须根据风险后果及相关损失情况,依照事故处理程序和标准,在实施行政追责处分的同时,按30%-80%标准实施经济追责处罚。
对其它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安全事件可依据此条款执行。
2.5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
(一)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缴纳 1. 分公司(项目)按本办法(和项目目标责任状约定)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未按要求时间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的,扣除相应未缴纳期间日历天数阶段奖
励,未缴纳不予奖励兑现,拒不缴纳的调离相应责任岗位。
2. 公司、分公司、项目主要负责人按照规定比例缴纳,其他班子成员分别按照主要负责人比例(分管领导 70%、相关领导 50%、未参与系统管理的领导 30%、如有其他纳入缴纳范围的按 10%)缴纳。
(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扣罚 1. 发生 A 级及以上一般事故,扣除分公司主要领导全额风险抵押金,其他相应人员按缴纳比例扣除相应抵押金;扣除该项目经理、书记及对事故负主要管理、直接责任的人员的全额风险抵押金,项目相应人员按缴纳比例扣除相应抵押金; 2. 发生 B 级一般事故,扣除该项目经理、书记及对事故负主要管理、直接责任的人员的 50%风险抵押金,项目相应人员按缴纳比例扣除相应抵押金; 3. 发生 C 级一般事故,扣除该项目经理、书记及对事故负主要管理、直接责任的人员的 10%风险抵押金。
4. 扣除抵押金记入该责任人当次事故处理罚款总额,并由责任人一月内再次补齐应缴纳抵押金。且未缴纳补齐的不予奖励兑现,拒不缴纳的必须调离相应责任岗位。
2.6 安全 生产 奖励与 违规 行为 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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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 公司开展安全生产业绩考核,建立安全生产奖罚机制,从严管理,奖优罚劣。对于在安全生产中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保证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全力预防安全事故,努力创建安全文明工地的
单位和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对忽视安全生产,不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突破安全生产控制底线的单位及责任者,给予问责和处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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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2.6.2 安全生产奖励 (一)存在下列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应给予奖励:
1. 安全管理改进创新或对安全管理做出突出贡献的行为; 2. 预防事故发生或应急救援降低事故损失的行为; 3. 检查、评比成绩优秀的工程项目; 4. 评选产生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5. 开展专项安全活动中成绩优秀的单位和个人。
(二)安全生产创优业绩奖励 公司每年初对各单位创优成果进行审核通报,各单位依据通报认定实行创优奖励兑现。
(三)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兑现
1. 公司目标责任兑现 (1)
公司安委会每年与局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状》,每年年初与分公司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状》,分解安全生产责任目标下达全年计划。
(2)依据局对公司考核及公司全年目标完成情况,实行兑现奖励。
① 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状》兑现:
a. 按照各分公司《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状》安全奖励总额 5%标准兑现奖; b. 每发生一起 A 级一般考核事故扣除兑现奖 50%,发生两起不予兑现; ②安全创优业绩奖励 a.按照各分公司安全创优奖励总额 5%标准兑现; b.每少完成一个创优目标,在当年计算兑现总额中再扣除相应比例兑现额度; 2. 分公司目标责任兑现 (1)分公司按照与公司签订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状》,与所管项目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状》。
(2)分公司每年依据公司考核及全年目标完成情况,实行考核兑现。
① 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状》兑现:
a. 按照所属项目《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状》安全奖励总额 15%标准兑现; b. 每发生一起 A 级一般非考核事故(公司调查存在一定管理责任)扣除兑现奖 50%,发生两起不予兑现; c. 发生 A 级一般考核事故不予兑现; ②安全创优业绩奖励 a. 按照所属项目安全创优奖励总额 15%标准兑现; b. 每少完成一个创优目标,在当年计算兑现总额中再扣除相应比例兑现额度。
3. 项目目标责任兑现 分公司与所管项目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状》,其内容主要包括安全生产管控指标和创优目标。分公司根据项目完成情况,给予项目考核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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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状》考核兑现奖励:
① 房建项目分地下室封顶(20%)、结构封顶(40%)、竣工(40%)三个阶段发放,大型综合项目可分区分
阶段发放。
② 非房建项目,施工过程中每半年发放一次,竣工时结发一次。
③ 存在以下问题的项目全部不予兑现或扣除阶段兑现:
a. 未完成《项目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考核目标、发生“考核事故”,全部不予兑现; b. 在股份公司、局、公司和地市级及以上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评、检查不及格的,扣除阶段兑现; c. 被股份公司、局和地市级及以上政府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扣除阶段兑现; d. 被公司及以上单位列为重点监控的,扣除阶段兑现; e. 导致局、公司被“企业违法违规”记分的,扣除阶段兑现。
f. 发生非考核事故,但经过公司、分公司调查存在管理责任的,根据公司、分公司安委会研究,可予以全部不予兑现或扣除阶段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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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创优业绩奖励 a.按照创优奖励标准兑现;
b. 创优项目在评优当年年底按创优标准补发奖金(同一项目相同奖项不重复计奖)。
4. 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的考核及兑现与分公司经理及相关班子成员年薪挂钩,与项目经理及相关班子成员月度绩效工资挂钩。
5. 依据《项目目标责任制管理办法》建二通〔2012〕343 号规定,项目部阶段目标兑现时,兑现总额 10%作为安全目标绩效考核额度,实行考核兑现。
(四)奖励支出 1. 对公司(分公司)总部的奖励,从公司(分公司)管理费中支出。
3. 公司开展专项安全活动的相关评比表彰和奖励,奖金由公司支出。各单位应根据专项活动开展情况,在自身范围内实施评比激励机制。
4. 各单位应设置安全生产专项奖励资金,列入各单位年度预算,确保按时足额发放。
5. 各项目安全创优的奖励,除获“国家 AAA 级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工地”的奖励由局发放外,其他计入项目成本。
2.6.3 安全管理违规行为处罚 存在下列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应给予经济处罚:
(一)严重违反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二)违反国家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条款的行为; (三)因安全生产受到政府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被媒体负面报道; (四)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单位和个人。
2.6.4 奖罚原则 (一)
按“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和奖罚对等原则,对公司、分公司、项目主要负责人奖罚的,其他班子成员分别按照主要负责人比例(分管领导 70%、相关领导 50%、未参与系统管理的领导 30%、如有其他纳入缴纳风险抵押金范围的按 10%)同奖同罚。
(二)对公司、分公司相关人员的安全奖励不受年薪封顶线限制。
(三)凡发生本办法没有加以明确的奖励时,由公司安委会讨论决定。
(四)局、公司、分公司针对各个时期(阶段)重点整治内容,可制定专项奖惩标准。
(五)
所有罚款,在罚款单规定时间内将罚款现金交到财务部门,属公司处罚的交公司,属分公司处罚的交分公司,纳入公司(分公司)安全管理基金。
拖延缴纳罚款时间超过 30 天的由公司(分公司)安全管理部出具扣款通知书递交公司(分公司)财务部,根据罚款额度依次从分公司领导班子(项目班子及承包团队)的安全风险抵押、年薪兑现、奖励兑现等款项中双倍扣除。
2.6.5 公司、分公司建立项目经理安全业绩档案,记录项目经理所管项目的安全事故和创优等安全业绩及个人所受表彰、处罚情况,作为公司、分公司对项目经理评先、任用、职称评级等评价时的职业绩效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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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3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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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本办法由公司安委会负责解释。
3.2 同一起事故,对相关人员的经济处罚不重复计算。
3.3 本办法为企业内部生产安全奖惩和事故责任追究规定,执行本办法不免除事故责任人应承担法律责任。
3.4 消防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交通、公共安全等事件以及在非生产作业环节发生的责任事故,参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进行处理。
3.5 本办法为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及奖罚最低标准,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分公司可结合实际制定各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和奖罚实施细则。
3.6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原《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办法奖惩办法》(建二三通〔2013〕76 号)同时废止。
4 4 附件 :
附件一 项目部全员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处罚标
准
附件二 分公司总部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处罚标准
附件三 公司总部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处罚标准
附件四 安全生产违规行为处罚标准
附件五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缴纳标准
附件六 安全业绩奖励标准
附件七《项目目标责任书》10%效益兑现(安全责任)
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16 年 1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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