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党课讲稿
发布时间:2020-10-16 来源: 工作计划 点击:
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党课讲稿
一、立法概述 (一)立法必要性
禁毒工作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兴衰存亡,党和国家对此一贯高度重视。1990 年 12 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1995 年 1 月和 2005 年 8月,国务院又先后制定了《强制戒毒办法》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这些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和行政法规的施行,对于依法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等,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受国际毒潮泛滥和国内涉毒因素的影响,我国的禁毒工作仍然面临着十分严峻的形势:一是境外毒品特别是“金三角”的毒品大量流入我国境内,对我国的禁毒工作带来严重威胁。二是国内制贩毒品特别是冰毒、摇头丸等新型毒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呈上升趋势,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情况屡禁不止。三是国内吸毒人员规模不断扩大,并因此导致艾滋病等多种严重传染病的扩散。据公安部统计,2005 年全国登记在册的吸毒人员累计 116万,比 2000 年上升了 35%;现有吸毒人员 78 万,其中海洛因吸毒者达 70 万。此外,吸食冰毒、摇头丸等新型毒品的实际人数上升较快。四是全社会的禁毒意识还不够强,毒品管制、毒品预
防和社会帮教、强制戒毒的措施需要进一步完善。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有必要制定一部专门的禁毒法律。
(二)立法指导原则
《禁毒法》的制定主要遵循了以下三个原则:
一是“专群结合”。禁毒工作涉及面广,社会性强,是一项系统工程,既需要公安机关、审判机关等专门机关加强执法、严厉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更需要紧紧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通过开展禁毒人民战争进一步做好禁毒工作。
二是预防与惩治相结合。毒品易沾难戒,加强预防工作十分必要,既要动员全社会加强对毒品危害性的宣传教育,严格落实防范措施,特别是要预防青少年沾染毒品,又要加大对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力度,使禁毒工作获得国家强制力的保障。
三是教育与救治相结合。吸毒人员既是违法者,又是病人和受害者。对吸毒人员要惩罚,更要教育和救治。这就需要大力推进社会帮教戒毒与强制戒毒相结合的戒毒模式,引导吸毒人员在社会生活状态下戒毒,切实巩固戒毒成果。
二、《禁毒法》主要内容 《禁毒法》共 7 章 71 条,明确了禁毒工作方针、领导体制、工作机制、保障机制、法律责任,规范了禁毒宣传教育、毒品管制、戒毒措施、国际合作等业务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一 )禁 毒领导体制、工作机制和保障机制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通过立法明确把禁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确定禁毒领导体制、工作机制、保障机制”的要求,《禁毒法》明确规定: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履行禁毒职责或者义务。并且规定了禁毒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此外,《禁毒法》规定,国务院设立国家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国的禁毒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禁毒工作的需要,可以设立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工作。上述规定依法明确了禁毒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和职责,确立了禁毒工作的领导体制。保障机制方面,禁毒法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禁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禁毒法》还规定,国家鼓励志愿人员参与禁毒宣传教育和戒毒社会服务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志愿人员进行指导、培训,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国家鼓励公民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予以保护,对举报有功人员以及在禁毒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禁 毒工作方针
《禁毒法》中明确规定了“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禁毒工作方针。这一方针更加强调把预
防教育作为禁毒工作的治本之策,更加强调运用多种手段综合治理毒品问题,更加强调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工作的同步推进,符合毒品问题发展规律、中国毒情和综合平衡的国际禁毒战略。在禁毒宣传教育中,《禁毒法》规定国家采取各种形式开展全民禁毒宣传教育,普及毒品预防知识,增强公民的禁毒意识,提高公民自觉抵制毒品的能力。明确了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有关组织以及学校、父母和监护人针对不同对象开展禁毒宣传教育的法律义务。
(三)毒品的管制
为了有效遏制毒品来源和吸食毒品,严厉禁止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禁毒法》专门就毒品管制作了规定,一是国家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实行管制,禁止非法种植和走私或者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并且对国家确定的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的提取加工场所或者国家设立的麻醉药品储存仓库实行警戒。二是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管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实行许可和查验制度。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实行许可制度。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口、出口实行许可制度。三是对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的被盗被抢以及丢失等情形,规定了案发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四是规定了公安机关、海关、邮政企业、娱乐场所等应当加强禁毒方面的检查。五是规
定了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可疑毒品犯罪资金的监测。
(四)预防和宣传教育
禁毒工作重在预防。为了增强全社会的禁毒意识,预防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发生,草案对毒品预防和禁毒宣传教育作了规定:一是国家建立健全毒品监测和禁毒信息系统,开展毒品监测和禁毒信息的收集、分析、使用、交流工作。二是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禁毒宣传教育。工会、共青团、妇联引发结合工作对象特点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并且,教育、新闻、出版、文化、广电、公安、司法行政、卫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禁毒宣传教育,各类新闻通讯单位、大众传播媒体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禁毒宣传教育。三是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码头以及旅店、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负责本场所的禁毒宣传教育,落实禁毒防范措施,预防本场所内毒品违法行为的发生。四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在本单位、本系统开展禁毒宣传教育。五是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落实禁毒宣传教育和禁毒防范措施的义。六是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进行毒品危害的教育,防止未成年人进行毒品违法犯罪。
(五)戒毒体制和措施
《禁毒法》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立足吸毒人员具有病人、违法者、受害者三重属性,对其既要惩罚、更要教育和救治,对
戒毒工作作出了重大改革,规定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废除了强制戒毒、劳教戒毒制度,将二者整合为强制隔离戒毒;将社区戒毒、社区康复、自愿戒毒、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立法,增设了戒毒康复场所等相关内容。这些改革,一是遵循科学戒毒原则和戒毒疗程规律,从法律层面保障了戒毒治疗必经的生理脱毒、身心康复、融入社会三个阶段,健全了戒毒康复制度,为建立集生理脱毒、身心康复和融入社会于一体的戒毒康复模式提供了法律保障。二是适应戒毒疗程需要,延长法定戒毒期限,规定社区戒毒期限不超过 3 年;强制隔离戒毒期限为 2 年,期满后仍未戒除毒瘾的,可以延长 1 年;社区康复期限不超过 3 年。特别是将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纳入法定戒毒期限,有利于帮助吸毒成瘾人员戒除毒瘾,巩固戒毒效果。三是规定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三项措施紧密衔接,使戒毒人员始终受到法定戒毒措施的管束;对拒绝接受社区戒毒、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和脱管失控的,不论其是否吸毒,可以直接实行强制隔离戒毒。这些制度保障了对戒毒人员的有效管理,有助于解决吸毒人员屡戒屡吸和脱管失控的问题。四是确定了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戒毒工作格局,规定了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司法行政、卫生行政、民政、人力资源、劳动保障等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戒毒人员家庭、社会工作者、禁毒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开展戒毒工作的规定,有利于从法律上保障各项戒毒措施的落实。
(六)禁毒国际合作
为了加强禁毒国际合作,《禁毒法》以专章将禁毒公约要求的国际合作义务法律化,规定根据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或者按照对等原则,开展禁毒国际合作;国家禁毒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组织开展禁毒国际合作,履行国际禁毒公约义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与有关国家或者地区执法机关以及国家组织的禁毒情报信息交流,依法开展禁毒执法合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授权,可以通过对外援助等渠道,支持有关国家实施毒品原植物替代种植、发展替代产业;并第一次将“分享犯罪所得资产”写入法律。
(七)法律责任
《禁毒法》在第六章设“法律责任”专章,规定了违反禁毒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非法持有毒品的、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非法传授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者易制毒化学品制造方法、强迫、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等违反犯罪行为所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还规定了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以及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财物、在公安机关查处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阻碍依法进行毒品检查、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涉及毒品违法犯罪
活动的财物等行为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等。上述相关条文一般规定为:实施某种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主要是对这些行为的违反犯罪的性质予以强调,使之更加系统;同时增加了相关的新规定,一是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绍买卖毒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此规定之前,对于这两种行为,《治安管理法》中并没有规定,对于情节较轻不构成犯罪的不好处理。二是规定了吸毒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或者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的,不予处罚。体现了区别对待的原则。
三、立法意义 《禁毒法》为应对毒品违法犯罪形势、适应禁毒工作发展需要,在总结多年来禁毒斗争实践经验、吸收国内外已有法律规定、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的第一部全面规范中国禁毒工作的重要法律,是指导中国禁毒工作的基本法。它的颁布实施,进一步彰显了中国政府厉行禁毒的一贯立场和坚定决心,完善了中国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的法律体系,对于依法全面推进中国禁毒事业具有重要意义,是中国禁毒史上的重要里程碑。
禁毒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基本法。它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以国家主席令的形式发布的。其效力居于其
它禁毒法律法规规章自治条例之上,具有统领我国禁毒工作的最高效力。
禁毒法是我国依法禁毒的基石与保证。中央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要求把禁毒工作纳入国家安全战略和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将禁毒工作提高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依法禁毒既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也是禁毒工作的基本路径。禁毒法是依法禁毒的基础,又是依法禁毒的保证。
禁毒法必将继续推进我国禁毒工作的全面开展。禁毒法规定了禁毒工作的方针、原则、体制和机制等基本问题,对禁毒宣传教育、毒品管制、戒毒措施、国际合作、法律责任做了全面、明确具体的规定。它还将在相对一段较长时间里起到禁毒工作基本法的作用,持续推进禁毒工作的全面开展。
禁毒法需要适时修改补充完善。禁毒法实施 8 年来,既是成就突出的 8 年,也是问题凸显的 8 年。当前,我国禁毒形势日益复杂多变,国外毒品渗透不减,国内毒品制造猖獗,吸毒问题还在蔓延。戒毒康复体系建设不够完善,预防为主方针未能很好落实,禁毒工作的体制有待改进,禁毒工作机制还欠灵活。这些问题需要适时修改、补充和完善禁毒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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