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收入分配理论与实践进展
发布时间:2020-08-29 来源: 工作计划 点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收入分配问题的政治经济学探索 ——改革开放以来的收入分配理论与实践进展
内容提要:收入分配问题始终是政治经济学关注的基本问题,关于社会主义社会个人收入分配原则和实现方式问题,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中的重要命题,更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探索历史进程中的重要问题。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思想体系中,从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基本方法、基本立场和历史观出发,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近 70 周年的实践经验教训,特别是深刻总结改革开放 40 年来的理论与实践探索,从科学社会主义发展史上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的个人收入分配理论提升到新境界。
关键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收入分配;按劳分配;按要素分配;共享;
马 克思指出生产决定分配,分配关系和分配方式只是表现为生产要素的背面,分配结构完全决定于生产结构。分配本身就是生产的产物。①这不仅是就一般意义而言,只有生产出产品才能进行产品的分配,因此,生产是分配的基础和前提,而且就特殊的社会历史形式而言,一定社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及与之相适应的社会生产关系的性质和特征,决定着一定社会的收入分配的制度特征,进而规定着收入分配的社会状态。当然,收入分配作为一定社会生产方式的利益实现方式,对社会生产和社会基本制度的发展和运动,也会产生深刻的影响。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这些分配关
系的历史性质就是生产关系的历史性质,分配关系不过表示生产关系的一个方面。②
一、马克思按劳分配思想的提出及其特点
按劳分配的思想最初在空想社会主义当中已有所显现。在空想社会主义的思想体系中,按劳分配的思想是作为否定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历史发展产物而产生的。③首先,空想社会主义通过批判资本主义,认为未来理想社会在生产资料所有制上,必须消灭私有制和雇佣劳动,进而消灭一切阶级差别,实现人人平等。而私有制是形成阶级差别及多种丑恶现象的最主要的根源。其次,与消灭私有制和雇佣劳动相联系,在分配制度上必须改变资本主义分配制度,采取按劳分配或按需分配,提出“各按其能,各按其劳”,流露出“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思想萌芽。其三,与这种生产方式和分配制度改变相适应,生产力发展水平已经达到这样的高度,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差别、城乡差别和工农差别等已经消失,劳动不再是强迫性的谋生手段,而是人们自由的选择和自愿的享受,同时“不劳者不得食”,人人都需要也愿意自觉地热爱劳动。其四,社会不再存在无政府状态的盲目自发的市场竞争,社会生产的组织方式是有组织有计划的,因此,按劳分配的实现方式不必也不可能通过商品货币、工资、价格等市场交易的形式。
尽管空想社会主义基于对资本主义的批判,对未来理想社会的分配制度以及与其相联系的社会生产方式作出了猜测,并且提出了富有意义的观
点,成为马克思科学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理论来源,特别是 19 世纪的圣西门、傅立叶、欧文三大空想社会主义者的思想,在思想史上更是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但受时代的历史局限,其理论本身具有严重的局限性,特别是在方法上缺乏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支撑,主要是唯心主义和旧式唯物主义支配,对历史发展规律难以真正作出科学阐释,也不可能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分析中深入剖析资本主义制度产生、发展、灭亡的客观趋势;在理论体系上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缺乏深入的政治经济学分析,没有科学的剩余价值学说,对资本雇佣劳动的矛盾运动难以作出科学的论证,因而难以阐释社会主义替代资本主义的历史必然性和可行的路径,使其关于社会主义的思想陷入空想。而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社会主义理论,恰恰是在哲学上的唯物史观和经济学上的剩余价值理论两大发现基础上、实现的对空想社会主义的批判继承和发展。④
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明确指出,社会的生产与再生产是由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四个环节构成的有机整体。“分配关系和分配方式只是表现为生产要素的背面。个人以雇佣劳动的形式参与生产,就以工资的形式参与产品、生产成果的分配。分配的结构完全决定于生产的结构。分配本身是生产的产物,不仅就对象说是如此,而且就形式说也是如此。就对象说,能分配的只是生产的成果,就形式说,参与生产的一定方式决定分配的特殊形式,决定参与分配的形式。”但是,这只是就产品的分配而言。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本身也是一种特殊的分配关系,“它是(1)生产工具的分配,(2)社会成员在各类生产之间的分配(个人从属于一定的生产关系)——这是同一关系的进一步规定。这种分配包含在生产过程本身中并且
决定生产的结构,产品的分配显然只是这种分配的结果”。⑤由此可见,所有制关系决定了生产的结构,进而决定产品的分配结构。
所有制关系的历史性质决定了产品分配关系的历史性质,也是决定一个社会基本分配制度的根本前提和基础。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第七篇《各种收入及其源泉》中指出,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科学分析证明,资本主义的分配关系和收入形式,本质上和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是“同一的,是生产关系的反面”⑥,工资以雇佣劳动为前提,利润以资本为前提,资本主义地租以土地所有权和农业实行资本主义经营方式为前提。资本主义的所有制关系决定了资本、劳动和土地等生产要素以私人所有权的形式参与产品分配,并取得各种收入的形式。马克思由此批判了政治经济学在分配问题上的两种错误理论。一种是看到了分配关系的历史性质和特殊性质,但是却认为生产关系具有超历史的性质,从而把生产当作一般,把分配当作特殊。这种所谓生产与分配的二分法错误在古典经济学时代以约翰·穆勒为代表,在当代西方经济理论中则表现为实证与规范的二分法,分配问题被认为属于规范经济学的范畴,失去了它和所有制以及生产之间的内在联系。还有一种错误认为分配关系是一种“自然的关系,是从一切社会生产的性质,从人类生产本身的各种规律中产生出来的关系”⑦。这种错误在古典经济学时代以庸俗经济学的“三位一体的公式”为代表,在当代西方经济理论中则表现为生产力分配理论或要素分配理论。
社会主义社会的分配关系当然也是以所有制关系为基础的。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对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即社会主义社会的产品分配
关系作出了著名的论断:“在一个集体的、以生产资料公有为基础的社会中……每一个生产者,在作了各项扣除以后,从社会领回的,正好是他给予社会的。他给予社会的,就是他个人的劳动量。”马克思指出这种按劳分配关系的基本性质“是调节商品交换(就它是等价的交换而言)的同一原则。内容和形式都改变了,因为在改变了的情况下,除了自己的劳动,谁都不能提供其他任何东西,另一方面,除了个人的消费资料,没有任何东西可以转为个人的财产。至于消费资料在各个生产者中间的分配,那么这里通行的是商品等价物的交换中通行的同一原则,即一种形式的一定量劳动同另一种形式的同量劳动相交换”。⑧马克思批判庸俗社会主义“效仿资产阶级经济学家(一部分民主派又效仿庸俗社会主义)把分配看成并解释成一种不依赖于生产方式的东西,从而把社会主义描写为主要是围绕着分配兜圈子。既然真实的关系早已弄清楚了,为什么又要开倒车呢?”⑨脱离了生产方式和所有制关系,“公平的分配”“平等的权利”只是些空话。况且,社会主义公有制下的按劳分配关系“对不同的劳动者来说是不平等权利。它不承认任何阶级差别,因为每个人都像其他人一样只是劳动者,但是它默认,劳动者的不同等的个人天赋,从而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所以就它的内容来讲,它像一切权利一样是一种不平等的权利。……但是这些弊病,在经过长久阵痛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产生出来的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是不可避免的。”⑩
马克思提出的有关分配问题的基本原理,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分析现实分配关系、解决重大分配问题提供了重要的方法论原则。
按劳分配理论是马克思主义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马克思所说的按劳分配思想具有以下特点:首先,按劳分配制度是消灭资本私有制,建立社会共同所有制基础上的个人消费品分配制度,与之相联系,社会不再存在阶级及阶级对立的差别,生产资料所有制是单一全面的社会共同占有制消灭了一切私有制,因而与这种生产资料所有制相对应的分配制度不可能包含任何排他性的占有制度上的要求,不能凭借任何私人所有参与个人消费品的分配,按劳分配是在否定私有制和阶级存在基础上的一种历史的分配方式。这种分配制度是共同占有的所有制的利益实现形式;其次,按劳分配制度贯彻的原则是等量劳动领取等量报酬,体现的是在劳动面前的平等。以劳动为尺度,是对资本主义的“按资分配”,等量资本获得同样利润(长期竞争实现的利润平均化趋势)的剥削制度的根本否定;其三,按劳分配尽管实现了在劳动面前的平等,但仍只是形式上而不是事实上的平等,事实上的平等应是各尽所能、按需分配,但在社会主义阶段(共产主义第一阶段),由于生产力发展水平等种种原因的限制,只能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只有“在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在迫使个人奴隶般服从分工的情形已经消失,从而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对立也随之消失之后;在劳动已经不仅仅是谋生的手段,而且本身成了生活的第一需要之后;在随着个人的全面发展,他们的生产力也增长起来,而集体财富的一切源泉都充分涌流之后——只有在那个时候,才能完全超出资产阶级权利的狭隘眼界,社会才能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各尽所能、按需分配”(11);其四,按劳分配的实现形式是不需要也不能够借助商品交换和市场机制的,因为商品货币市场是与资本私有制消亡一道消亡的,在替代了资本私有制的社会共同占有制
度下,社会生产有计划地进行,是“为了共同的利益,按照共同的计划”(12),由于社会经济生产和运行机制是自觉的、有计划、按比例进行的,而不是盲目自发的市场调节,商品货币关系已不存在,人民之间生产的社会性可以直接实现,而“不再需要著名‘价值’插手其间”(13),因此,与之相适应的个人消费品分配的按劳分配原则的实现,也不再借助商品货币关系,在马克思的分析中,社会成员自觉为社会提供劳动,社会按所提供劳动的数量贯彻等量劳动领取相应等量产品。具体方式是社会向劳动者提供劳动券(不是工资),劳动者凭劳动券领取产品(不是商品)。这里与资本雇佣劳动制度最为本质的区别在于,在社会共同占有制下,劳动者的劳动力不再是商品,不存在资本对劳动力商品的购买,因而也就不存在作为劳动力商品价格的工资,进而也不存在以工资(货币)去市场上购买商品(消费品)的机制。(14)
总之,马克思关于未来社会的设想,包括未来社会个人消费品分配制度的设想,作为其科学社会主义的重要内容,是以唯物史观和剩余价值学说作为两大理论基石的,唯物史观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中揭示出社会历史发展规律,并在此基础上阐释了资本主义制度产生、发展、灭亡的历史逻辑。在这一历史逻辑的基础上提出共产主义必然替代资本主义的发展历史趋势,从而为科学社会主义奠定了哲学基础。(15)剩余价值学说作为唯物史观在经济学分析中的运用,系统的提出则在唯物史观创立之后,在 19 世纪中叶先后发表的《哲学的贫困》《雇佣劳动与资本》等著作中,已经提出剩余价值思想萌芽,到 19 世纪 60 年代前后的《资本论》(第一卷)系统地提出剩余价值学说,为科学社会主义理论奠定了政治经济学分析的理论基础,从政治经济学理论上阐述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无以克服的内在
制度性矛盾和因此导致的社会主义及共产主义产生的趋势,并据此对未来共产主义社会的特征做出了富有远见的预测。(16)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按劳分配”的思想是马克思主义哲学、政治经济学、科学社会主义系统分析基础上产生的对未来社会制度认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作为否定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之后的共产主义第一阶段的重要特征提出的,这一重要特征之所以存在,是与社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社会共同占有制否定了资本私有制)、与社会生产的运行机制(有计划的生产组织替代了盲目的市场竞争)、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超越了资本主义制度能够包容的生产力水平但仍达不到真实共产主义高级阶段的水平)、与生产的社会性实现方式的变化(不再需要市场机制而是直接按比例有计划实现)等相适应的。
二、社会主义社会收入分配理论的实践探索和理论争辩
按劳分配形成社会制度是始于苏联十月革命。列宁处在资本主义由自由竞争时代进入垄断的帝国主义时代的转变期,列宁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方法论的政治经济学原理,深刻分析了资本主义在帝国主义阶段的发展特点和矛盾特征及演变趋势,提出了科学社会主义的新理论。特别是提出了由于资本主义发展生产在各国之间的不平衡,社会主义可能首先在一国获得胜利的“一国胜利论”思想,推进了马克思主义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的进展,并对推翻帝国主义后建立社会主义制度及其特征做出了深刻阐述,这些思想集中体现在列宁在十月革命之前先后写成的《帝国主义是资本主
义的最后阶段》(1916)和《国家与革命》(1917)等著作中,十月革命胜利后,建立起的苏维埃政权面临国际、国内深刻的危机,特别是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落后的俄国如何跨越“卡夫丁峡谷”,不经较发达的资本主义直接进入社会主义是个历史性的新课题。
为适应当时的客观环境,也是出于对共产主义的初步理解,十月革命后,苏联建立的“军事共产主义”(1918-1921 年),在所有制上,对城市经济实行全面国有化,剥夺私有者对农村经济实行余粮征集制,剥夺小农私有经济,对商业实行国有化限制市场和贸易,在分配制度上实行义务劳动贯彻平均主义的分配制度。这种实行义务劳动贯彻平均主义的分配制度,尽管在本质上区别于资本主义雇佣劳动的剥削制度,但一方面在理论上与马克思所说的按劳分配不同,不是以劳动为尺度进行等量劳动领取等量报酬。另一方面,在实践上也严重脱离当时苏联社会经济发展实际,对社会经济发展造成极大的破坏。因此,不得不采取“新经济政策”,“新经济政策”的核心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在所有制上承认多种所有制经济的混合存在,不再坚持纯粹的国有制,在国有制经济发展的同时,允许个体、私营、外资和国家资本主义经济的存在;二是以粮食税取代余粮征集制,承认农户在完税之后的私有制经济,并且不再是剥夺而是恢复与农民间的市场交换制度;三是在国有经济内部废除义务劳动,采取 8 小时工作制,同时改变平均主义分配方式,根据劳动贡献贯彻多劳多得的按劳分配制度。(17)
列宁去世后,围绕“新经济政策”产生了深刻的分歧,争论的焦点在于,新经济政策是权宜之计的战略退却还是应当长期坚持的基本制度,争论的
结果是以斯大林为代表的认为新经济政策不过是特殊情况下暂时的退却的观点成为主导,进而认为社会主义制度应当坚持:第一,以公有制为基本制度,城市经济国有化,农村经济集体化,不应采取多种所有制经济长期存在的制度,并且集体所有制应逐步向国有制经济及更高形态的公有制过渡;第二,经济运行机制及调控机制应是根据有计划按比例规划自觉的有计划地组织,取消市场机制对生产的盲目调节作用,市场机制在城乡之间、工农业之间、国有制与集体所有制时间起作用,市场的价值规律对消费资料的生产和分配起作用;第三,个人消费品分配原则不应是按资分配,也不应是平均主义的分配,而是按劳分配,等量劳动领取等量报酬,但按劳分配的实现方式不同于马克思所说的不借助于商品货币形式的分配,而是以工资、商品、交换的市场方式,因此,价值规律虽然对生产领域不起支配作用,但对社会个人消费品领域仍起作用,也就是说工资作为劳动力的价格表现仍然存在,并且区分为不同等级,消费品仍然是作为商品,并且通过市场交换机制进行分配,在工资的具体形式上,采取多种形式,在城市工商经济中既有计时工资制也有计件工资制,在集体农社既有定期收入也有补充报酬,而且注重让社会消费基金的增长速度高于个人报酬的增长速度,以提高最终消费水平的平等化,即是说一方面坚持个人消费品分配(工资)上的平等,另一方面注意通过按劳分配刺激劳动生产率提高,并在此基础上提升公共消费的水平(18);第四,按劳分配作为形式上的平等而事实上的不平等有其历史局限,其运动的方向应是共产主义高级阶段的“按需分配”,在其不具备“按需分配”的历史条件,但又消灭了资产阶级私有制的条件下,能够也必须贯彻“按劳分配”。(19)这些特征作为所谓“斯大林模式”对
我们社会主义制度及个人收入分配制度的建立产生了深刻的影响。特别是在 1956 年三大改造完成之后,在城市经济公有制和政府事业部门采取“工资制”,在农村及集体经济中采取“工分制”,原则上体现着按劳动数量和质量的差别,通过货币工资的方式实现个人消费品的分配。除在实践中的具体制度和政策上有不同认识外,在理论上并无多少质疑。
在指导思想和制度政策上的分歧发生在关于按劳分配的形式上的平等(在劳动尺度面前的平等)和事实上的不平等(在实际收入和生活水平上的差异)之间如何认识和处理?一种倾向是夸大“按劳分配”在劳动面前平等的、形式上平等的法权意义,超越历史条件地批判按劳分配形式上的平等与“按需分配”事实上的平等间的差距,甚至根本否定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性质,认为按劳分配由于劳动者的差别可能产生新生的资产阶级,从根本上割裂按劳分配这一分配制度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本质联系,把在劳动面前的平等所形成的事实上的差距,视同于在资本主义社会在资本面前平等所形成的剥削劳动无偿占有所形成的阶级对立,进而否定在社会主义阶段贯彻按劳分配原则的历史必要性和必然性。尤其是根据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明确指出的按劳分配的“平等的权利按照原则仍然是资产阶级的权利”,人们力图尽早实现共产主义的事实上的平等,在理论上对按劳分配加以否定。在实践上虽然明确“各尽所能,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原则,并在《宪法》中加以规定(1975),但平均主义倾向十分明显。(20)
十年“文革浩劫”中,“按劳分配”被作为“资产阶级法权”受到批判,按劳分配被认为是产生新的资产阶级的根源,进而是社会主义条件下产生资本
主义的重要原因。在实践上更是采取了一系列否定按劳分配的措施。“文革”结束进入拨乱反正新时期,在理论上的拨乱反正首先是围绕“按劳分配”问题展开的。(21)事实上,按劳分配作为社会主义个人消费品分配原则,是由社会主义生产方式决定的,一方面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另一方面是由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所规定。尽管其中存在事实上的不平等,但这种不平等与私有制下的阶级差别和对立具有根本性质的不同,按劳分配是实现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历史阶段性原则,也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共产主义第一阶段)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基于对按劳分配原则认识的共识和深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议特别强调“必须认真执行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十二届三中全会“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又特别强调必须改革严重妨碍按劳分配原则贯彻执行的各方面体制,包括价格体制、计划体制、工资体制等;十二届六中全会则进一步明确,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但必须实行按劳分配,而且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还要在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发展多种经济成分,在共同富裕的目标下鼓励一部分人先富裕起来;在中共十四大,第一次明确改革的目标为,在坚持公有制和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经济成分和分配方式为补充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十四届三中全会上特别强调,建立以按劳分配为主体,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收入分配制度,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走共同富裕的道路;在十四届五中全会进一步明确,在收入分配中必须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原则,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特别指出把国家企业和个人三者利益结合起来;此后,在党的十五大、十六大、十七大上都反复强调坚持和完善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
配制度,坚持多种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十八大以来,继续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制度并存,特别是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收入分配制度,要求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着重保护劳动所得,努力实现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健全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市场决定的报酬机制,保护投资者权益,多渠道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十八大之后,适应社会发展新阶段、经济进入新常态的要求,提出了新的发展理念,强调创新、协调、绿色、共享、开放,新的发展理念是对现阶段中国社会发展中的如何实现公平与效率命题的深刻阐释,其“共享”的思想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阶段的收入分配理论发展到新的高度,是马克思主义收入分配理论在当代中国的新进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新突破。
与改革开放以来收入分配实践探索进程相伴随,我国理论界围绕收入分配原则展开的讨论,主要集中在三大问题上。
一是围绕“按劳分配”原则的性质的争论,即是说“按劳分配”中所包含的形式上的平等(在劳动面前的平等)和事实上的不平等(实际消费生活水平上的差异),到底是不是“资产阶级权利”或者说如何理解马克思所说的这种“资产阶级的权利”(有译为法权),进而,按劳分配是不是社会主义性质的个人消费品的分配原则?在社会主义社会应不应当坚持?对“按劳分配”性质的这种质疑从 20 世纪 50 年代开始提出直至十年“文革”达到高潮,改革开放经济理论上的拨乱反正首先便是从为“按劳分配”正本清源开始的。如前所述,改革开放初期全国经济理论界多次举行全国性讨论,澄清“按劳分配”的社会
主义个人收入分配原则的历史客观性,深入阐释其对提高劳动生产率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不可或缺性,充分论证其合理性,特别是以人民日报特约评论员名义发表的《贯彻执行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1978 年 5 月 8日刊),集中概括、深刻总结了关于“按劳分配”的探索,这些探索也全面系统地体现在我们党在改革开放进程中一系列重要决议当中。事实上,与这种经济理论上的讨论相适应,我国改革也首先是从分配关系的调整入手的,改革初期首先进行的是农村经济改革,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核心,而这种家庭承包制从制度上来说是所有权(集体)性质不变的经营承包权的承包,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国家、集体、家庭间的收入分配,联产承包制虽然并不仅仅是但首先是分配制度上的深刻变革,而这种变革的原则便是根本否定平均主义,贯彻多劳多得的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我国城市工商经济改革,总体时间上较农村经济改革稍有滞后(以 1984 年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做出关于经济改革的决议为标志),但在改革伊始同样是从分配领域展开。从开始的在国有企业内部展开工资制度调整的改革,努力体现按劳分配原则要求,企业内部工资收入和奖金与拉动挂钩,企业工资总额与企业效益挂钩;在企业与国家之间,允许企业利润留成,而不是全部上缴(折旧费也按一定比例留在企业),使企业追求利润动力增强;到 80 年代中期的“利改税”“拨改贷”;再到 80 年代末开始直到 90 年代初的企业承包制;说到底,都是国家、企业、职工相互间的收入分配关系及制度的改革和调整,贯彻的基本原则是“按劳分配”所倡导的激励效率的原则。
二是关于社会主义社会按劳分配原则与按要素分配的关系的争论。“按要素分配”进行分配的思想源头可以追溯到英国古典经济学奠基者亚当·斯
密,其收入价值论(在其古典劳动价值论之外的又一重价值学说)就是从价值的源头上论证按要素贡献进行分配的正当性,这一收入价值论被西方正统经济学发展为传统的“效用价值论”,就是主张按要素的贡献进行分配,进而为资本、劳动、土地等要素参与价值创造和分配的合理性提供理论基础。自李嘉图学派瓦解古典劳动价值论失去其主流地位之后,先是客观效用价值论,尔后是主观效用价值论,直至马歇尔古典经济学综合均衡价值论(局部均衡)都是以要素效用价值论为基础的。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则在古典经济学破产的基础上,批判地继承发展古典经济学劳动价值论,坚持一元劳动价值论,深刻解释了资本与劳动的根本对立,否定了资本参与对剩余价值无偿占有的正当性,因此,在社会主义社会个人收入分配的讨论中,是否承认按生产要素分配问题,涉及根本原则性分歧,不仅触及思想史上马克思理论与正统资产阶级学说的对立,而且涉及对社会主义社会的性质、本质特征及相应的分配制度特点的根本分歧。在我国理论与实践的探索中之所以提出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相互关系及其在社会主义社会分配中的地位和作用问题的争论,根本原因在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改革实践推动的社会主义社会生产方式的变革及生产力发展对这一变革的历史要求,尤其是自改革开放以来,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所有制结构上,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长期共同发展,逐渐成为共识,并在党的多次代表大会的决议中反复强调;在社会主义社会经济运行机制上,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逐渐成为共识,并在党的第 14 次代表大会上予以明确。与这种生产方式深刻变革相适应,在分配方式上必然需要在承认公有制为主体所决定的基本分配制度的同时,承认多种所有制所要求的相应分配制度,
必然需要在承认社会主义性质的分配制度的同时,承认社会主义社会各种性质的要素对于分配权利的诉求,必然需要在承认国家规划国民收入分配的前提下,承认市场经济机制是实现收入分配的基本机制。因此,承认按要素进行分配的原则作为社会主义社会初级阶段的收入分配补充原则的观点逐渐被人们所接受。即是说,在社会主义社会的公有制经济中(占主体地位)原则上是贯彻按劳分配、在非公经济中(与公有制一道共同发展的补充经济)原则上是贯彻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在实现形式上均是通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现。1997 年在党的第十五次代表大会上,在强调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长期共同发展这一基本经济制度的基础上,首先明确了社会主义社会初级阶段要把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的原则,应当承认,这是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经济改革和发展对马克思主义收入分配理论及原则做出的重要突破性的发展。
三是社会主义社会收入分配中与公平和效率的关系的争论。在经济发展中的公平与效率关系如何处理被认为是一大难题,有时甚至被视为相互矛盾的两个方面,这里的“公平”不仅包括形式上的实现的公平的含义,比如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机会面前的公平竞争,而且包括事实上的事后的公平的意义,比如收入分配差距是否在事实上缩小了。所谓“公平与效率难以兼顾”是指发展中事实上的公平与效率提升之间存在的矛盾难以根本克服。在我国改革开放初期,针对长期平均主义进而损害积极性,降低劳动生产率和竞争效率的积弊,从如何贯彻“按劳分配”原则的角度,学术界开始提出按劳分配原则下收入分配过程中的公平与效率的关系问题,明确提出应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到党的第十三次代表大会决议,在承认允许一部
分先富起来同时坚持共同富裕的发展方向的基础上,“在促进效率的前提下体现公平”,在公平与效率的相互关系上,把效率作为前提性条件放在前置的地位。到党的十四次大会明确提出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改革的目标导向之后,分配制度的改革更加系统地统一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要求,在随后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做出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以按劳分配为主,多重分配制度并存作为与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制度基础之上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配合的个人收入分配制度,并且首次明确实施这一分配制度过程中贯彻“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党的十五大在坚持十四大提出的“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形式共存”原则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为坚持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原则,并进一步强调在这种结合中必须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到党的十六大在坚持以往关于社会主义社会基本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基础上,继续强调按劳分配与按要素贡献参与分配相结合的原则:完善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但对其中的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不再是抽象的肯定“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而是具体的予以进一步明确指出,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发挥市场作用,鼓励一部分先富起来,再分配注重公平,加强政府对收入分配的调节职能,调节收入差距,从而调整了以往简单地将效率置于公平之前的主张,通过将公平与效率在不同分配领域中的不同作用的强调,把公平与效率置于同样重要的地位,而不再区分孰为先后。党的十七大进一步深化了十六大关于公平与效率关系的认识,不再简单地以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不同领域的划分来界定公平与效率的地位,对公平给予更充分的强调,指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
理好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党的十八大坚持十七大所提出的公平与效率关系的观念,进一步重申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兼顾效率和公平,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强调着力解决收入分配差距较大的问题,强调共享发展成果和稳步实现共同富裕。特别是在党的十八大以后形成的新的发展理念中,把“共享”作为新的发展理念中的重要组成。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共享发展注重的是解决社会公平正义问题,同时,在涉及公平与效率的相互关系上,习近平总书记特别强调公平与效率的同等重要,强调不能将公平与效率割裂开来、对立起来,强调公平与效率的统一是社会主义社会不断发展与逐渐实现共同富裕目标的历史统一。
三、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思想从理论和实践上把收入分配认识推到新高度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关于个人收入分配理论与实践的争论和探索总体上体现着如下几方面的特点:第一,分配方式的确立及调整是与生产方式,特别是生产资料所有制及所有制结构的特点和变化相适应的,即马克思所说的生产决定分配,我国关于分配方式的改革实践和理论探讨,是与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初级阶段的所有制及结构的改革实践和认识进程相适应的,正是由于确立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长期共同发展这一贯穿整个社会主义社会初级阶段的基本制度,才能够确立以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基本分配制度。第二,分配原则的确立和实现方式是
与社会经济运行机制的特点相适应的,我国关于社会主义社会初级阶段按劳分配与按要素贡献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原则的确立,也是基于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认识的深化和改革实践的进展,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与市场经济体制的有机统一,既是对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理论的重要发展,更是基于中国发展的客观需要,正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生产要素只能也必须作为商品进行运动,而在市场经济下作为商品进行运动的要素,需要通过市场机制实现自身的收益,这是在我国改革实践中之所以提出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贡献进行分配结合的分配原则的重要理论和实践前提。第三,分配理论的讨论和分配政策倾向的明确是与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历史客观要求相适应的,在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按劳分配问题的争论之所以率先提出,就是针对以往长期受平均主义思想影响扭曲的分配政策和对按劳分配的曲解,由此造成对生产力解放和发展的严重桎梏,为打破这种桎梏,在改革开放伊始的思想解放和理论争辩中,按劳分配大讨论率先展开。在改革开放进程中关于收入分配中的公平与效率关系的讨论之所以不断深入,从强调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到明确公平与效率同等重要,从强调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中效率与公平的不同重要程度,到明确在不同领域都要兼顾公平和效率,这种变化是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所达到的水平相联系的,是与不同发展阶段生产力发展创造的经济可能性及进一步发展的客观要求的历史变化相联系的,并非理论上的抽象思辨。尽管人们对社会经济发展不同阶段及相应的历史重点任务的转变时期判断有所不同,对社会主义社会经济发展“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逐渐转向“实现共同富裕”的历史转换点认识不同,但分配原则的指导思想和政策重点的变化应遵循发展的可能和需要,这一基
本的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方法是普遍承认的。第四,生产与分配的相互关系是统一辩证的整体,生产决定分配,同时分配反作用于生产,分配机制不仅是生产成果的分配机制,同时也是生产关系实现机制,是生产资料所有制决定的利益实现机制,这种利益实现同时会对生产产生极大的影响,改革作为生产关系上的深刻变革,必须把包括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在内的社会生产的各方面和全过程的改革作为统一整体。我国的改革首先也是从分配关系改革入手并逐渐深入到所有制等根本性方面,以分配制度改革的历史要求变化引导并推进生产方式的变革,以先富带动最终实现共同富裕目标的历史要求协调改革进程,是我国改革发展中的一条重要经验。
从实际形成的个人收入分配状况及矛盾上看,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伴随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改革,特别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制度的形成和完善,推动着我国分配领域中的国民收入初次分配格局发生了深刻变化。在以“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形式并存”的新型分配制度下,参加国民收入初次分配格局各个方面(统计上称为“机构部门”,包括非金融企业部门、金融机构部门、政府部门和居民住户部门)把其在生产过程中的要素投入作为取得要素收入的重要报酬,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企业取得营业盈余和固定资产折旧;政府获得生产税净额及其他财产性收入;各种财产拥有者获得红利、利息、地租等财产收入;而利用他人财产进行生产活动则必须付出财产支出。这一分配的实现过程总体上是以市场机制为基础,但在多种要素以及
市场价格的方式获取要素收益分配时,尽管形式上都是市场收益,但在本质上各种公有制经济中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仅具有劳动力价格的市场运动形式,而且在本质上是公有制决定的“按劳分配”的不同实现形式,并不能简单地等同于劳动力商品价格;各种财产要素通过市场所获得的要素收益,其本质取决于财产所有制的性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有制本身的资产运用于生产过程同样要通过市场以要素价格的方式获得收入。正是这种公有制为主体的基本制度,才能够从本质上决定“劳动报酬”的“按劳分配”性质,决定要素收入的“共享”可能,从而在根本上克服资本主义私有制下的资本利润集中并无限积累,而广大无产者绝对或相对贫困趋势难以遏制,从而在制度上形成经济危机和周期性失衡的动因。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非公经济的存在及与之相适应的多种分配方式的存在,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历史阶段的客观要求,尽管也采取市场交易的方式,但在本质上其要素收益的分配性质与其所赖以存在的所有制性质是统一的,不断完善这种基本制度与分配制度的结构,不仅是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命题,而且更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宏观上实现均衡、微观上保持竞争活力的特殊基础。在这一制度演变和构建过程中,我国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格局发生了重要变化。2004-2013 年间财产收入和财产支出占国民总收入的比重由 10%左右上升至 18%左右。劳动者报酬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虽然变化不大,但在传统公有制下取得的劳动报酬占总劳动报酬的比重在减少,非公经济支付并主要通过市场定价的劳动报酬占全部劳动报酬比重已近 85%以上。二是,国民收入初次分配后,再经过经常转移支出(主要包括各个机构部门对政府支付的收入税和财产税,政府和其他机构部门之间的社会保障收支等),形
成各机构部门的可支配收入,2004-2013 年间,我国非金融企业部门可支配收入占国民可支配收入的比重由 20.9%下降到 17.2%,金融部门的比重由 0.9%上升到 2.6%,政府部门的比重由 20.9%下降到 18.9%,住户部门的比重由 57.8%上升到 61.3%,即是说,非金融企业部门和政府部门的比重是下降的,金融机构部门和住户部门是上升的。三是,从国民可支配收入的构成变化上看,住户(居民)部门的可支配收入的增长率并不低于企业和政府部门,但在可支配收入的使用上却一直保持着高储蓄的趋势,住户部门的储蓄率(总储蓄占可支配收入的比重)由 2004 年的 31.6%上升为 2013年的 38.5%,其中大约有 50%左右用于居民部门本身的投资,如个体经营者的投资和居民家庭购买住宅等,另外 50%则成为净金融投资,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转移成非金融企业部门的投资,而非金融企业部门则是相反,其可支配收入的增长率相对较低,但其资本形成都增长得较快,2013 年非金融企业部门的可支配收入总额为 10 万亿元,但资本形成总额却达到 17.3万亿元,其中 7.3 万亿元(42%)来自于其他部门(主要是居民部门的储蓄)的融资,由此产生大量的利息支出,企业生产活动对金融机构的依赖增加了金融机构的收入,但也增大了企业生产成本中的融资费用,加大了国民经济的风险,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切实推进降成本、去杠杆。企业竞争力水平的提高,改善国民收入宏观分配结构十分重要。四是,从居民内部的收入分配结构看,近些年来,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分配差异经过了一个逐步扩大,又重新开始逐渐缩小的过程,基尼系数在 2008 年前后达到最高点后开始下降,若分别从城乡居民内部收入差异看,城乡居民内部相互之间的基尼系数仍在通常所说的警戒线水平以下(2013-2014 年大约在 0.35 左右),
农村居民内部相互之间的基尼系数也在警戒线水平(0.4)以下,但城乡合并计算的基尼系数仍然偏高,并且长期高于警戒线水平。新世纪以来多数年份在 0.45 以上(2013-2014 年大约为 0.47 左右,2015 年略有降低,但仍为0.462)。这种状况一方面表明城乡差距,即农业与非农业劳动生产率和发展水平的差距是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扩大的重要的发展性原因,另一方面长期居高不下的收入分配差异会从供给侧结构上严重影响国民经济投资及资本形成结构,并严重影响需求结构,甚至成为内需不足的重要动因。五是,劳动者报酬在我国居民可支配收入中占绝大比重(80%以上),这与我国按劳分配为主体同时结合按要素贡献的分配方式有关,通过对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从业人员的人均劳动报酬的分析,可见,近些年来我国城乡居民及城镇居民内部收入差距扩大的主要影响因素是行业因素,首先是农业和非农业就业人员之间平均劳动报酬存在很大差异;其次是在非农业内部,传统行业与新兴行业之间存在较大差异;再次是从所有制看,国有经济部门与非公经济部门及相应的垄断性行业和一般竞争行业存在较大差异;此外,产业结构高度与地区的劳动者报酬水平存在明显联系。因此,提高产业结构高度,对于缩小城乡间和地区间劳动报酬差距有重要意义。六是,要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使之更加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机制的要求,更具竞争性,在发展过程中,逐渐缩小国有经济与社会总体之间收入水平的差距,在降低高收入人群和低收入人群比重的基础上,提高中等收入人群的比重。通过从供给侧入手展开深入的国民收入分配机制改革,并推动分配结构逐步完善,引导需求的有效适度扩张,深化国民经济产业结构升级,提升企业竞争力。(22)
面对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提出的新问题,党的十九大系统阐释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体系,开拓了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具体时间深入结合的新境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思想体系中,把社会主义收入分配的认识从理论到实践提升到了新高度,深刻总结改革开放伟大历史实践中收入分配领域的艰苦探索,系统运用马克思主义基本立场方法,剖析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新特征,开拓了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中国化的新境界,其中关于收入分配的思想突出体现了以下新特点:(1)特别强调收入分配制度和基本经济制度的统一,坚持了马克思主义生产决定分配,生产关系决定分配关系的基本辩证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和方法,把生产方式和分配方式作为不可分割的统一体,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特别强调“必须坚持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在基本制度上强调“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23),与之相适应,在收入分配制度上强调,“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完善按要素分配的体制机制,促进收入分配更合理、更有序”。(24)(2)强调社会主义经济发展根本宗旨是以人民为中心,逐步实现共同富裕是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深刻要求,并且进一步将这种逐步实现共同富裕的发展要求概括为“共享”理念,作为新发展理念的有机组成部分,“坚持创新发展、协调发展、绿色发展、开放发展、共享发展,是关系我国发展全局的一场深刻革命。这五大发展理念相互贯通、相互促进,是具有内在联系的集合体,要统一贯彻,不能顾此失彼,也不能相互替代”(25)。这里所说的注重的是解决社会公平正义问题(26),实质就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体现的是逐步实现共同富裕的要
求”(27)。习近平总书记特别论述了作为新发展理念重要组成部分的“共享”的内涵,指出:“其内涵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共享是全民共享。这是就共享的覆盖面而言的。共享发展是人人享有,各得其所,不是少数人共享、一部分共享。二是共享是全面共享。这是就共享的内容而言的。共享发展就是要共享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各方面建设成果,全面保障人民在各方面的合法权益。三是共享是共建共享。这是就共享的实现途径而言的。共建才能共享,共建的过程也是共享的过程。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汇聚民智,最大激发民力,形成人人参与、人人尽力、人人都有成就感的生动局面。四是共享是渐进共享。这是就共享发展的推进进程而言的。一口吃不成胖子,共享发展必将有一个从低级到高级,从不均衡到均衡的过程,即使达到很高的水平也会有差别。我们要立足国情、立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来思考设计共享政策……这四个方面是相互贯通的,要整体理解和把握。”(28)显然,“共享”理念体现的是人民是推动发展的根本力量的唯物史观,体现了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29)“共享”理念强调的是人的全面发展和人民各方面合法权益的保障,真正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增进人民福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朝着共同富裕方向稳步前进作为经济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30)这与马克思主义的未来社会的“生产将以所有的人富裕为目的”的设想和邓小平关于社会主义的本质的认识是一脉相承的。“共享”理念强调的是共建共享、各得其所,这是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逐渐实现共同富裕历史过程中的坚持按劳分配和完善要素分配相互有机统一的科学概括;“共享”理念强调共享是一渐进的历史过程,这是基于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发展的长期性的科学认识。(3)
强调把蛋糕做大与把蛋糕分好的历史统一,对发展和分配的关系作出了深刻的辩证历史唯物主义的阐释。“落实共享发展理念……归结起来就是两个层面的事。一是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举全民之力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不断把‘蛋糕’做大。二是把不断做大的‘蛋糕’分好,让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得到更充分体现,让人民群众有更多的获得感。”(31)在这里,并不是要把做大蛋糕和分配蛋糕割裂开,“社会上有一些人说,目前贫富差距是主要矛盾,因此‘分好蛋糕比做大蛋糕更重要’,主张分配优先于发展,这种说法不符合党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判断。党的十八大提出准备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是为了毫不动摇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不是不要发展了,也不是要搞杀富济贫式的再分配”(32)。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进一步明确了设计共享政策的原则,强调“扩大中等收入群体,增加低收入者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坚持在经济增长的同时实现居民收入同步增长、在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同时实现劳动报酬同步提高。拓宽居民劳动收入和财产性收入渠道。履行好政府再分配调节职能,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缩小收入分配差距”(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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