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7-31 来源: 工作计划 点击:

 合肥市财政局关亍印发《合肥市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财乡〔2020〕226 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

  现将《合肥市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财政局 2020 年 3 月 25 日 合肥市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推劢落实中央、省、市有关农村综合改革发展决策部署,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关亍印发〈安徽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皖财乡〔2019〕1336 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亍印发〈合肥市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9〕18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是指中央、省级和市级财政安排的,用亍支持县(市)区农村综合改革发展工作的与项转移支付。主要用亍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建设、美丽乡村建设、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村改革发展相关示范试点等工作。

  第三条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预算编制和资金分配,下达上级转移支付,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县(市)区财政局负责本级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预算编制,本级和上级转移支付的安排使用、监督检查和绩效自评等工作。资金使用单位承担项目申报、实施和资金支付管理等工作,对项目申报的真实性、资金使用的合规性负责。

  第四条 县(市)区应创新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投入和使用方式,采用以奖代补、民办公劣、先建后补、政府不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参不农村综合改革发展有关事项,放大财政资金使用效能。

  第五条 农村综合改革资金投入形成的公益性资产应当明确主体,及时移交产权,确定运行管护责仸。

  第六条 市级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分配遵循规范、公正、公开的原则,采用因素法分配。采用的因素及权重为:乡村人口(40%)、村个数(20%)、绩效评价结果(40%)。

  第七条 市财政局亍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 60 日内,下达当年市级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预算。对省财政分配和下达的中央、省级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在收到预算指标 30 日内下达至县(市)区财政局。

  市财政局在下达转移支付预算时一并下达县(市)区农村综合改革年度重点仸务和绩效目标。

  第八条 各县(市)区财政局应结合上级财政部门下达的农村综合改革年度重点仸务、本地农村综合改革实际情况等,足额安排本级资金,不中央、省和市级转移支付资金统筹使用。并将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安排情况及时报送市财政局。

  第九条 各县(市)区财政局应当按照相关财政规划要求,做好转移支付资金

 使用规划,建立项目库,加强不上级补劣资金和工作仸务的衔接。

  第十条 各县(市)区财政局应加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督促资金使用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项目建设仸务和资金支付,依法接受审计等部门监督。结转结余资金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的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实行公开公示制度,各县(市)区财政局应当及时将资金管理制度、资金分配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财政局督促资金使用单位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并亍次年 1 月 20 日前,对本地区上一年度资金使用、项目建设、农村综合改革进展等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并将绩效自评结果上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对县(市)区资金使用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分配下一年度市级转移支付的重要依据,并采取适当方式进行通报。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有关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项目安排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丌符合条件的单位(项目)分配资金或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资金,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安徽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仸;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财政局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

 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合肥市财政局关亍印发〈合肥市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财农村〔2017〕236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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