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区域协调治理的法律制度设计
发布时间:2018-06-26 来源: 感悟爱情 点击:
摘 要:本文主要设计了一套基于区域协调治理大气污染的法律保障制度。首先分析了大气污染防治区域协调法律机制的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其具体含义,然后在此基础之上,设计出一套大气污染区域协调治理的法律制度,其中制定了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规划制度、区域空气质量监测和信息共享制度、区域大气污染联动应急管理法律制度等一套切实可行的执行方案。本文研究成果对于大气污染区域协调治理相关法律的完善具有一定贡献性意义。
关键词:大气污染;协调治理;法律制度设计
中图分类号:X517;D922.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35-0213-02
作者简介:霍娜(1976-),女,汉族,河北安国人,本科,河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研究方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一、大气污染防治区域协调法律机制的国内外研究现状
世界各地都逐渐认识到了大气污染防治的重要意义,并对大气质量跨区域协调防治进行了相关的研究与实践,并得出了重要的结论和经验。美国在1970年由国会提出议案并通过了环保署的成立,且在环保署成立不久之后就相继成立了10家负责监管不同区域的大气质量以及其他资源的规划利用,各地区监控部门以环保署为领导核心,在环保署的带领和调控下进行联动的环保工作。欧盟曾在1979年召开以共同应对酸雨污染为目的的环境保护会议,制定了《长距离越界空气污染公约》,此项于1983年开始正式生效的公约是国际上第一个以法律强制力进行空气质量保护的条约。此外我国还曾开展奥运会六省大气联控防治、粤港及珠江三角洲大气污染联防联控、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等实践,均获得了突出的成效并积累了实战经验。
二、大气污染防治区域协调法律机制的含义
所谓大气污染防治区域协调即各地方政府提高对区域整体环境建设和生态经济利益的共识,并以社会总体利益为先,打破由于行政区划所造成的地区割裂和地域保护主义,共同建设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体系,在平等合作中加强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以法律立法为强制手段,以社会监督为辅助手段,严密监控地方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环境污染行为,将资源在整个联防区域内合理有效配置,从而提升大气质量保护水平,实现地域联动的复合型环保建设的目的。
三、大气污染区域协调治理的法律制度设计
(一)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规划制度
区域之间既存在共同维护生态环境的利益统一点,又存在环境资源信息等的矛盾冲突点,有时仅仅依靠地区间政府的主观无约束性的合作是无法真正起到区域大气联动防治的目的的,因此必须设计一整套系统化的跨区域环境管理与污染控制的联动性规划制度,对不同地区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以及区域间协调合作细节进行明确规定,保证地域协调治理环境工作得以顺利进行。
(二)区域质量监测和信息共享制度
区域之间共享大气监控指标与数据是进一步开展联控防治的基础,但是我国部分行政单位和地方领导却出于一种狭隘的自身利益拒绝将大气监测结果向其他地区公开,这给开展系统的区域联控治理大气活动的开展造成了很大的障碍,而这种情况出现的根本原因就在于规范区域信息共享与跨区域联动治理大气污染行为方面的法律的缺失。
在建立区域间信息资源共享方面,长三角地区的数据资源共享平台的建立和发展可以给其他地区提供很多有利的信息和经验支持。长三角地区的空气质量维护是“绿色奥运”的延续性活动,早在2009年就签订了《长江三角洲地区环境保护合作协议》用来规范该地区各个行政区划之间的信息监测信息共享活动和大气污染联动控制工作,这种系统化的、科学化的地区间共同维护空气质量的联动机制为世博会期间的空气质量建设建立了坚实的基础,使长三角地区的空气质量受到了世博会各界的关注和赞誉。
同时,我国相关的环境保护政府部门也应该加大各地环境监测工作力度,对区域治理大气环境工作起到外部监督和促进作用。相关政府部门需对各地环境状况和变化情况进行严密监测和及时的社会公示,使社会公众能够更好的了解我国环境治理进程和成效,并参与到环境保护活动之中。
(三)区域大气污染联动应急管理法律制度
任何事情都不会突然之间凭空发生,一定都会经历“萌芽—产生—发展—高潮—结束”的阶段,因此如果各地大气污染防控机制能够在污染萌芽阶段就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源头因素控制就可以最大限度的减少经济损失,降低环境破坏程度。因此,各地区的环境保护机制和部门必须给予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高度重视,制定完善的应急管理法律制度,包括预警制度、信息流通制度、应急预案制度、公众参与制度等等,从制度层面保证当突发事件发生时,紧急事件处理能够按照一定程序科学有序的进行。
在进行大气污染应急管理法律体系的建立时要重视以下几点:
第一,注意时间和空间的统一。其中时间指的是大气污染的监控、预警、控制与管理,空间指的是大气污染发生的地域范围以及大气污染的区间联动防控。时间和空间两个维度可以包涵全部的大气污染因素,管理好这两个维度就可以有效的控制大气污染的发生或扩散。
第二,注意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的统一。目前我国有关大气污染应急管理的法律中,多是从宏观层面分析相关风险发生时的各部门职责、权力等实体问题,而没有对具体管理方式、操作步骤、控制模式等程序进行详细系统的规范,所以我国相关立法方面应注意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的有机统一。
第三,注意一般规律和特殊需求的统一。我国出台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环境保护法》等相关的大气保护性法律条文对于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只是做出了一般性的规定,但是各个地区由于经济发展情况以及环境污染程度都各不相同,因此在执行相关管理程序时要因地制宜的加以适当改造。同时,我国既定的法律规范中也有一定的缺陷,如环境损害后的修复事宜以及环境突发危机产生后公众权益的维护等都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
第四,注意依法行政和权力保障的统一。在大气污染突发事件发生时,应急管理法律制度会赋予政府更加广泛的应急权力,政府这种权力的扩张就决定了国家可以使用强制力控制公民的活动范围和活动内容,但这种控制也是不可避免的,否则国家会因为丧失应急管理权而导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拖延,从而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但是国家在行使相关权力时也应该履行维护公民基本权利不受侵犯,在保证公民权益实现的同时努力提高紧急事件处理的效率和质量。
四、总结
大气的流动并不会因为人为划定的行政区划而停止,因此在大气污染防治方面也不能以区域为单位来开展独立的大气保护工作。在大气污染跨区域联动防治过程中往往会面临来自区域经济发展不协调、地区环境现状差异大以及行政管理碎片化等带来的问题,因此要加快建立区域污染联动防治的相关制度,促进区域间环境检测和控制信息资源共享,提升大气污染联动防控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并建立完善污染应急管理制度,保证大气污染情况出现时能够及时得到有效控制,提升我国空气质量。
[ 参 考 文 献 ]
[1]薛俭.我国大气污染治理省际联防联控机制研究[D].上海大学,2013.
[2]丁雪飞.大气污染防治区域协调法律机制研究[D].中国海洋大学,2013.
[3]柴发合,李艳萍,乔琦,王淑兰.我国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环境监管模式的战略转型[J].环境保护,2013,05:22-24.
[4]王金南,宁淼,孙亚梅.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的理论与方法分析[J].环境与可持续发展,2012,05:5-10.
[5]张世秋.京津冀一体化与区域空气质量管理[J].环境保护,2014,17:30-33.
热点文章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