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全球化与中国本土法律文化的冲突与融合
发布时间:2018-06-26 来源: 感悟爱情 点击:
摘 要:法律全球化是我们必须面对一个客观问题,任何国家的法治构建都离不开自身的传统,我国已拥有几千年法律文化,法律全球化将不可避免同法律本土化产生激烈的碰撞,处理好法律全球化与法律文化本土化的关系对我国法治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法律全球化;法律本土化;融合
中图分类号:D90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35-0140-02
作者简介:颜培源(1990-),男,汉族,福建永春人,法学学士,德化县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曾凌(1991-),女,汉族,福建德化人,法学学士,德化县人民法院,书记员;陈宇煌(1991-),男,汉族,福建永春人,法学学士,永春县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
以WTO为核心的世界贸易体系建立之后,全世界进入了全方位、多元互动、非国家化的新阶段,新商人习惯、国际商事活动惯例、国际仲裁法庭等制度在全球化过程应运而生,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济全球化这基础必然孕育出法律全球化这一上层建筑。因此,新的世界市场的形成在客观上要求与之配套的崭新的世界通用法律规则出现,各国国内法不再是一个封闭的自成一派系统,相反通过彼此间交流、移植、本土化等方式不断相互借鉴和相互吸收,各国法律之间的共性越来越趋同。[1]
一、法律全球化与本土文化之间的冲突
法律全球化表现出来的形式是跨国家、跨政府、跨民族、跨区域性质的一种法律入侵。不同的国家和民族之间的文化传统、风俗习惯都有极大的差异和不同,相较于法律的全球化,法律的本土化就是与之相对应的概念。法律的本土化是从本国历史的法律传统中去寻找当今时代依旧能够沿用的政法法律制度,在实际生活中找寻与本国风俗文化相适应的的法律制度,而不是照搬照抄外来的法律制度。任何一个国家或民族在建立法律制度之初,都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都是其原有政治经济文化的体现。古印度和伊斯兰法律制度,深深打上其宗教文化特有的烙印,都是自然的,并且只要没有外力的干扰之下都会自然生存和发展。而本土化所相对应便是非本土化,法律移植便是最主要的形式,比如英国殖民印度之时,就将英国的法律制度带到了印度,即便到了现代,印度的公法制度还是深深的打上了英美法的烙印。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法律移植会逐渐和殖民地法律进行某些方面的调试以及磨合,例如印度私法就没有如公法那般接受英国的私法制度。如果强行移植,不仅会出现不兼容的情况,甚至与受体大规模的排斥性,导致整个法律系统的受损。因此,在法律全球化过程中与本土化变成了一对矛盾的核心。正如苏力老师所言:“离不开对我国本土资源的充分利用,离不开对外国法治经验的大胆借鉴,尤其不能丢掉我们传统中固有的、优秀的法文化财富。”[2]全球化过程中必然会与法律的本土化产生排斥性,“全球化”与“本土化”必然会出现不自觉的对立。
各个民族和地区之间都拥有自己的法律文化和传统习惯,如何在当今时代正确处理外来法律与本土资源之间的冲突,则成为问题的核心。近百年来世界的发展都是以西方为中心,无论政治,经济,文化还是法律制度等都是以西方模式,所谓的法律全球化亦是以西方价值为核心的法律全球化。中国是一个拥有几千年法律文化传统的国家,曾经以唐律为核心的“中华法系”曾经覆盖了如朝鲜、韩国、越南、日本等一系列的国家,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虽然近代以来,中国的法律制度大部分复制西方,改革开放三十年以来中国的法律制度的改革仍然是以西化为主。然而,在中国几年前的法律文化制度之中仍有许多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的东西。因此,在法律全球化的趋势下,如何找到一个切入点,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优秀文化价值与现代趋势相融合,是我们所必须给予思考的。
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价值
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以儒家文化为代表,儒家法律讲求“仁”的观念,“仁”便是爱人,这一思想也渗入到我们的传统法律思想当中,然而这一思想在当代的现代法治中也是较为匮乏的。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价值层面,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征中找寻那些我们已经丧失的好的传统,并且是能够为现代法治所吸收和借鉴。“法律文化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法律意识形态以及与此相适应的法律制度、组织、机构的总称。”[3]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有许多有价值的合理因素,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中所可以借鉴和援用的。
(一)“德主刑辅”“礼法结合”的综合治理模式
自从西汉董仲舒的“春秋决狱”起始,儒家的法律思想逐渐占据了统治地位,此后数千年的法律文化就一直是“儒家”法律化。而儒家强调“德治”,强调“礼法”,一直是几千年来的法律核心思想,强调“德主刑辅”,更加强调道德教化的作用。在这种思想之下产生了“亲亲相隐”、“存留养亲”等极具人本主义色彩的原则和制度。儒家并不一味强调道德教化,而是礼与法相结合,“出礼入刑”的思想体现了综合治理的模式,以道德和法律的相结合的教育和惩治手段综合治理。当今社会我们一直强调法治,但在不少情形道德的约束力反而要比法律更有效用,在一些情况下违反道德但却没有违反法律的情况下,强调道德的约束力在很大程度上也有利于约束公民的行为。即便在公民违反法律之时,以道德感化而“动心”要远比仅仅只依靠刑法威慑要更有意义。
(二)重义轻利的核心价值观
“见利思义,见危授命,久要不忘平生之言,亦可以为成人矣。”[4]儒家思想一直强调重利轻义,在利与义发生矛盾时,主张取义而舍利。逐利是经济社会的一个显著特点,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有的人重利轻义,做出许多违反道德却不违反法律的事情,中国传统的重利轻义的思想不仅仅是从法律上去约束别人,更是从道德的角度上去约束人们的行为。
(三)集体本位、社会本位的价值观
中国古代法律文化注重强调“家庭本位”,强调以血缘间的“尊卑”去考察法律事实。而社会的发展必然是由个人权利的平等取代家庭血缘的不平等。但其强调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为重的一种责任意识也是现今中国所强调的一种意识,在思维方式上,强调整体性、和谐性、统一性,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显著特征。这种思想在维系社会稳定上具有一定的意义。
三、法律全球化与本土化之间的融合
无论是法律全球化还是从我们民族自身传统文化中去寻找法律价值,都是为了寻求适合当代社会主义中国的法律制度。从某个角度上来说,无论全球化亦或是本土化都为了推动法治文明的发展,其目的都是一致的。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都会因为本民族的特有文化而打上自己的烙印,中国具有几千年的法治文化,具有自身特有的文化特征。无论中国法律发展如何全球化,都必须站在中国法律传统的基础上去发展和深化。法律全球化必然要适应中国人特有的法律文化而融合,而法律的全球化是历史的潮流,世界法律的发展是朝向全球化流动的。而中国古代很多优良的法律传统依然是能够符合当今时代发展潮流的,同样也是符合法律全球化这个发展流向的。从这个角度上来说,合理把握法律全球化与法律本土化的融合而形成创造性转化,二者是可以并行不悖的。
[ 参 考 文 献 ]
[1]贺鸣,张惠瑶.浅析法律全球化及其对我国的影响[J].滁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3,12(3):45-48.
[2]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3]刘作翔.论法律文化[J].法学研究,1988(1).
[4]程树德.论语集释[M[.北京:中华书局,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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