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干部容错纠错机制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8-06-25 来源: 感悟爱情 点击:
随着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从严治党互持互助、齐头并进,干部队伍中能力不足“不能为”、动力不足“不想为”、担当不足“不敢为”问题日益凸显,形成改革“中梗阻”。建立干部容错纠错机制,允许试错,宽容失败,为改革创新、担当有为的干部“减压兜底”,正是各级政府破除“为官不为”现象的制度性回应和关怀。近年来,在中央层面政策倡导和地方政府建制试行的双重推动下,容错纠错机制已然成为助力改革落地的政府创新热点,但全国整体上仍处于试点探索阶段,并无成熟的经验可循。因此,探索构建一种科学合理、实操性强的容错机制,无疑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一、现行干部容错纠错机制的基本共识
(一)“为何容错”。各地对建立容错纠错机制的重大意义和价值认定基本一致,主要是营造宽容失败、鼓励创新的制度环境,促进改革创新,激发和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激情和活力。
(二)“容什么錯”。各地文件都重点设置了容错的边界和条件。山东省济南市采用“要素规定法”,规定了免予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4个条件。绝大多数地方采用了清单列举法,列举容错情形种类不一而足。一般认为,容错纠错的核心要义是,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履职担当、改革创新过程中,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错误,但符合法律规定和政策规定,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不做负面评价,及时纠错改正,免除责任或从轻处理。限制性规定集中在“出于公心、善意履职、不违反党纪国法、经过民主决策程序并有书证”;容错免责例外情形,普遍对造成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事故的行为实行“零容忍”。
(三)“怎样容错”。各地试行的容错认定程序大致包括申请、核实、认定、反馈、报备五个环节。绍兴、台州、齐齐哈尔等地还增设“暂缓”程序,即对一时难以定论的情形,可以暂缓做出决定,三个月内给予结论性意见。申请主体多数是被问责追责的相关单位和个人。认定主体普遍由纪检和组织部门组成。
(四)“容错之后怎么办”。对于容错结果,经认定给予“责任豁免”的,在各类考核、评优评先、提拔任用、行政追责和效能问责等方面不受影响;需追究党政纪责任的,可酌情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山西、湖北、陕西、成都、西安等地目前施行容错机制的一大特色就是注重抓早抓小、及时纠偏纠错。
二、容错纠错机制的操作困境
(一)“容错”与“问责”的问题。容错免责与监督问责之间存在较大的张力,堪称为“激励与惩戒二律背反的两难境地”。[1]事实上,在处理“容错”限度和“追责”力度关系时,各地掌握的宽严尺度分歧较大。一是适用对象方面,有的仅将领导干部作为容错对象,有的则针对所有机关工作人员;二是容错适用范围,湖北、广东、江西等省只针对改革创新行为进行容错,陕西等多地则没有明确区分改革创新行为和一般行政行为;三是容错情形的例外条款,多地明确规定不予容错的情形,一些地方则没有容错的否定性规定;四是容错结果运用,广西南宁等地明确规定“一票否决”事项不予免责,多地则规定“责任豁免”后相关考核免予“一票否决”等等。因此,准确把握容错与问责的平衡点,破解其逻辑悖论,成为推动容错纠错机制落地生根的重要难题。
(二)容错条件“导向”与“精细”的问题。建立干部容错纠错机制,应兼顾容错原则的导向性和容错范围的精细化。导向上,容错着力点应放在改革创新的探索性工作、攻坚克难的重点工作上,从机制上明确干部在什么情形下可以大胆干事、勇敢探索、积极创新,不应包含日常工作中的一般性偏差和失误。但在实际运行中,有的地方将常规工作纳入容错范围,调研中部分街镇干部也出现将“容错”与常规工作“出错”相混淆的误解。内容上,各地重点设置容错条件和情形,有的地方规定失之笼统,缺乏操作性;一些地方清单式列举了容错条款,但同样面临“挂一漏万”的困境。比如,强调的“经过民主决策程序”这一条件,对于重大紧急情况下的决策行为就过于严苛。
(三)认定程序“严谨”与“开放”的问题。大部分地方规定,容错机制的最终裁定,由同级纪检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但界定责任非常复杂,判断一项情形能否免责,与行为人的主观动机、行为发生的具体背景、客观条件、过程、结果等都密不可分,往往需要权威性、科学性、专业性的评判。而且,在容错边界不清、容错免责条款不完善的情况下,很难客观衡量“错”的合法性与自由裁量权问题,其评判结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很容易遭受质疑。
(四)机制的“公信”与“关爱”问题。容错免责机制是一个庞杂的系统。少数干部对建立此项制度心存疑虑,担心在容错纠错机制本身并不完善的情况下,很多因素可能会影响评判主体的认定,即使作出免责认定,也可能成为政治前程的污点。而且,当前对改革创新失误失败的社会宽容度不太高,容错纠错机制可能导致干部“特权化”、“特殊化”的群众认知偏差。从各地实践看,还有待进一步释放容错纠错机制的公信力。
三、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的路径选择
(一)准确设定容错边界。“容错”体现的是制度弹性,但它仍然在制度框架之内。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应恪守道德底线、法律红线和党纪高压线,坚持习近平总书记“三个区分”的基本原则,明确容错边界。一看动机,是为公为民,还是损公肥私;二看缘由,是客观因素造成的错误并主动纠错,还是主观故意的失职渎职;三看程序,是经过科学民主决策,还是独断专行、草率决策;四看政策,是否符合上级政策精神,是否有法律明令禁止;五看后果,有无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2]
(二)科学明晰容错清单。正面清单树导向,负面清单明底限。应通过深入开展调研,把握地方当前改革创新、干事创业中的“风险点”和“容错需求点”,科学细化为容错清单。
1.容错正面清单。除了借鉴现有制度文本中改革创新、生态环保、民生项目等共识性、基础性条款,可考虑纳入以下重要情形:在承担急难险重任务或分管风险较大工作中,因主动揽责涉险、积极担当作为,出现一定失误或非议行为的;在化解矛盾焦点、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因勇于破除障碍、触及固有利益,造成一定损失或引发信访问题的;在处理长期缠访、闹访或疑难信访问题中履职尽责、积极作为,但仍出现非法越级上访的;在处置突发事件中因情况紧急临机决断事后及时履行报告程序的;在重大公务或招商引资活动中,为推动地方发展,未严格执行相关规章制度且情节轻微的;按照事发当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应追究责任或从轻追究责任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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