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发展现状及问题对策研究
发布时间:2018-06-25 来源: 感悟爱情 点击:
摘要: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生态环境破坏、水资源缺乏等问题越来越严重。环境影响评价作为防范环境问题的常用方法,在当前的环境保护事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从实际看,虽然环境影响评价有着良好发展,但也存在各种不足。本文首先分析环境影响评价发展现状及问题,然后总结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对策。
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发展现状;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X820.3 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2095-672X(2018)03-0224-02
DOI:10.16647/j.cnki.cn15-1369/X.2018.03.134
Abstract: Along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market economy, the destruction of ecological environment and the shortage of water resources are more and more serious. As a common method of preventing environmental problems,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the current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cause. In practical terms, although there is a good development of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there are also various deficiencies. Next, this paper first analyzes the status quo and problems of the development of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and then summarizes the measures to do a good job of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Key words: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Development status; Problems; Countermeasures
1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的发展现状
报告显示,环境影响评价是在20世纪70年代末实施的,和国外所实行的环境影响评价方法不同,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多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的审查和建设项目的批准。并且,1979年我国制定的环境保护法中,也明确提出了环境影响评价機制,在新项目的建设、老旧项目的扩建中,要求必须具备对环境影响的报告书,经由环境保护部门、相关部门的审查后,才能进行设计。1981年5月,相关部门联合颁布了基本工程的环境保护管理法,规定着项目建设在环境保护中的原则,及环境保护制度执行的方法。1986年,国家各部门也联合颁布了环境保护管理法,该方法将环境影响评价,从基本工程的建设,扩大至技术的改造、开发[1]。另外,我国于1998年也颁布了和环境保护相关的条例,从某种程度上提升着该制度的法律地位。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环境影响评价进行了更为明确的规定,由此建立了以环境影响评价为中心,由相关部门共同构成的法律体系。
2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存在的问题
2.1 公众参与机制不健全
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公众参与是一项重要的政策,工程建设施工前,通过对公众意见的征求,不但能做好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的协调工作,还能有效预防纠纷。但是,在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机制并不健全,公众对环境的监督职责也未体现出来。发生原因包括:公众参与缺乏针对性的指导文件;不够重视公众参与工作,使公众参与流于形式。
2.2 环评人员素质不高
调查结果显示,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只能保证工作人员的从业资格,并不能保证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业务水平。在我国当前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中,并不存在持证上岗的规定,导致大量无证人员上岗,影响环评工作的正常进行。一般情况下,环评人员除要有资格证外,还要了解环评方法和技术,充分掌握环境影响评价决策。但是,从我国当前的环评工作人员情况看,普遍存在整体素质不高的现象,降低环评工作质量。
2.3 环境影响评价介入时机滞后
首先,缺乏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要求。通常情况下,项目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多在发展战略后进行,而不是在决策期间进行评价。但是,战略决策的特殊性,限制着环境影响评价能力,若战略本身就会环境有危害。那么,环境影响评价将很难预防对环境的危害。其次,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介入时机过于滞后。项目工程多在编制可行性报告前进行环评,但实际工作中,在项目未确定或资金未到位时,业主未减少损失,多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2]。另外,资金到位、项目确定后,为追赶施工进度,将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置于脑后,仅在后期补做环境影响评价,影响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作用的发挥。
2.4 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不健全
环境影响评价中,因审批制度不健全引发各种问题,降低工作质量。首先,审批信息公开不足。实际的审批工作中,大多数环境保护部门并不向公众告知需要旅行的职责、义务,不积极、主动的为他们提供环保信息。其次,审批监督制度不完善。一般情况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多由环境保护部门审批,但未规定审批决定缘由。该现象说明,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缺乏完善的监督体系;再次,审批结果救济制度不完善[3]。在侵害公众环境权益现象频发的情况下,环境保护诉讼通常受各制度影响,且司法救济也面临巨大困难。国家法制的不完善,导致部分环境污染单位出现法律漏洞,这也使公众在环境保护中得不到应有救济。最后,环境保护奖罚制度不健全。环境保护是一项繁琐、复杂的工作,不具备完善的激励机制,也就无法激发工作人员的环境保护意识。因此,出台和激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非常重要。另外,在制定奖励机制的同时,还要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环境的个人、单位进行处罚,只有奖励、处罚同时进行,才能获得显著效果。然而,我国的环境保护部门并不具备完善的奖罚机制,不但影响着环境保护工作的进行,还降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此外,违反规定单位的处罚力度不足也是环境影响评价质量的因素。我国虽然对违反环境保护单位处罚进行了明确规定,但处罚力度并不足,仅对其进行一定数额的处罚。而对于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性,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并未充分认识,再加上对处罚管理的缺失,相应处罚条款的未落实等,无法对责任人进行警告、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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