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亚中:“一中三宪”探索两岸统合大道

发布时间:2020-06-19 来源: 感悟爱情 点击:

  

  台湾大学政治学系教授、两岸统合学会理事长张亚中在《中国评论》月刊八月号发表专文《一中三宪:重读邓小平的“和平统一、一国两制”》。作者认为:“两岸目前的法理现状为‘一中两宪’,当两岸签署和平基础协定,包括双方承诺不分裂整个中国、两岸为宪法上的平等关系时,其实就已经进入‘一中三宪’,即‘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机制。”而“两岸关系是海内外全体中国人的大事,对此重大问题,我们有必要解放思想,开大门、找大路。”文章内容如下:

  

  前言:用知识寻找共识 用情怀探索交集

  

  今天,我想重读邓小平,重新认识一下“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思想精要,也试试看能否与时俱进地为两岸关系的定位与走向提出一些新的观点。在台湾研究会许世铨副会长的促成下,两岸统合学会与北京清华大学法学院及中美关系研究中心于六月中旬在清华大学举办了一场由两岸重要学术菁英参与、极为有深度的高水准学术研讨会,讨论的题目是“两岸和平协议”与“两岸统合路径”。

  这也是两岸学术界第一次严肃地就两岸定位与未来的和平协议进行深入学术性的讨论,除了中美关系研究中心孙哲主任的专业是国际关系以外,其他参与者均是法学专家。为了与北京学者进行有深度的对话,两岸统合学会特别以自上年十月起在《中国评论》由张亚中、黄光国、谢大宁、杨开煌、谢明辉等教授陆续所发表的专文,以及包括沈卫平、许世铨、俞新天、李家泉、周志怀、黄嘉树、才家瑞、张茜红、陆钢、牛震在内的大陆与海外学者的重要文章作为讨论基础。

  王振民院长特别将他在《环球法律评论》所撰写的《“一国两制”下国家统一观念的新变化》一文提供与会者参考。而笔者在今年三月底出席澳门“‘一国两制’在澳门的实践”学术研讨会时,也拜读了饶戈平教授所发表的《一国两制方针与宪法在港澳地区的适用问题》一文。这两位法学专家对于“一国两制”的诠释非常清晰,应该具有非常的官方代表性,也提供了我们一个讨论的基础。

  与会者均瞭解到,如何面对“中华民国”的身分与地位,是两岸定位的核心问题,这个问题不处理,两岸几乎无解。在两岸的定位上,我长期所主张的是“整个中国内部的两个宪政秩序主体”。多年的社会运动伙伴,也是所敬仰的黄光国教授,将其简化补充为“一中两宪”,以求清晰明朗。(请参阅《中国评论》2009年5月号《以“一中两宪”跨越和平协议的门槛》一文)。与会的台湾学者,也认为宪法层次关系是两岸关系定位的必要性质,台北方面很难在这方面让步,也同意“一个中国”(即“整个中国”)是北京不可能让步的底线,而也是两岸关系得以正常化与和平发展的基础。

  与会者均同意,在讨论这些问题时,我们不仅要有知识,也要有情怀。知识帮助我们探寻共识,情怀让我们以关怀、体谅、包容的态度去思考两岸与中华民族应有的解决方案。在这样的情境下,一场严肃而有深度的会议,却是充满温馨与启发。与参加其他的国际会议不同,我们纵有看法的差异,但是都知道,“我们都不是外人”,而是在讨论“自己人”的难题。

  两岸问题的核心症结已逐渐浮现,“两制”不是核心问题,核心问题是“一国”。返回台北的途中,一直在思考,是否可以尝试为两岸的核心争议找到共同的诠释?一个看似冰火不容的问题,是否可以经由有我们的知识与情怀,找出解答的线头?

  

  探索:“一国两制”是否限定在中共宪法下的两制

  

  饶戈平教授在论及港澳的基本法与中共的宪法关系时称,“把基本法称作特别行政区的宪法,容易导致宪法和基本法位阶的混淆,在客观上贬低或否定宪法的国家根本法的地位和职能,因此,‘小宪法’之说不可取”。饶教授清楚地指出,《基本法》法源的基础在于中共1982年《宪法》所增设的第31条,即“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按此规定,宪法允许在特别行政区实行另由法律规定的制度,即可以不必是中国大陆通行的社会主义制度。也就是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能够从宪法上找到根据来保留自己的资本主义制度。饶教授也特别提到,1982年《宪法》之所以增设体现与包容“一国两制”方针的第31条,是为了处理好一般和特殊、全局和局部的关系。这种个别的例外是宪法所允许的,不构成对宪法的对立。以第31条来体现一国两制方针,恰恰是宪法本身的一种慎重安排,构成宪法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

  饶教授很清楚地说明了,北京与港澳的关系是《宪法》与《基本法》的关系,虽然《宪法》给予了《基本法》宽容的空间,但是《基本法》的源头是《宪法》。或许可以替饶教授再狗尾续貂地补充一句:即《基本法》位阶低于《宪法》,“一国两制”在港澳的实践并没有、也不可以违反“一中一宪”原则,而“一中”指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王振民教授也清楚地处理了“一国两制”的时代意义。在王教授的大作中,首先界定“一国两制”是一种新的统一观,它是思想解放的成果,摆脱掉“武力统一、一国一制”的制约,“不再由僵化的观念来决定国家统一,而是把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分歧放在一边,在互相尊重对方的前提之下谋求国家的统一”,“最大限度地降低了国家统一的标准及实现国家统一的成本和代价”。

  王振民教授提到“如果采取‘一国两制’实现统一,就能保证不让台湾同胞付出任何成本和代价,台湾不受任何伤害,不仅可以余留目前已有的一切成果,包括民主成果,还可以从统一中得到更大更多的好处和便利”。不过,王教授也在结论部分说,“‘统一’要满足哪些基本条件,尽管古今中外的认识不一样,但还是有一些最重要的共同标准,例如政治主权的统一和宪法上的统一”。

  值得敬佩的是,王振民教授提出了一个非常清楚的基础,即“如果统一是必然的,那么能够维持现状的统一当然就是最好的统一方式。至于是否叫做‘一国两制’并非问题的关键”。

  综观这两位深具代表性的法学先进,在看待“一国两制”内涵时,共同强调“一国”内部的“主权统一”,以及“两制”必须服膺于“一宪”。至于其他的内容均可以谈。换句话说,他们的文章揭露出了根本的问题,也显现出问题可以解决的曙光。问题在于,两岸如何看待“一个中国”?这“一个中国”到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民国”,或是两者加起来的“中国”,即本人所称的“整个中国”?“一宪”指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还是中国统一后的宪法?

  饶戈平教授所引证的中共《宪法》高于港澳《基本法》,是否同样也必须引用至未来在台湾实行的“一国两制”,即中共《宪法》高于台湾的《宪法》或《基本法》?或是依据王振民教授所说的“维持现状的统一当然就是最好的统一方式”,那么这种最好的方式,是否当然可以包括维持两岸现有的宪法?亦即统一后的中国,是否应该不只是尊重双方的“政治制度与意识形态”,也包括“尊重双方现有的宪政秩序”?

  简单地说,落实在港澳的“两制”是中共宪法下的两制,那么,应用在两岸的“两制”是否也是中共宪法下的两制,或者是两种宪法下的两制?就本人长期在台湾的生活与观察,如果未来适用在两岸的“一国两制”,“一国”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两制”是指中共宪法下的“两制”,那么,除非兵临城下,或台湾经济已经残破,台湾任何一个政党的菁英可能均无法接受。近年来,“一个中国”与“一国两制”不断地在台湾被妖魔化而得以收效,其原因也在此。

  两岸关系是一个有机体,有其不变的常数,也有随着时空而变动的新情况,在重新思索两岸定位与展望未来时,我觉得,有必要重读邓小平,尝试从他的思路中找寻一些启发。

  

  思考:邓小平是从民族和平统一角度看两岸

  

  邓小平曾说:“世界上有许多争端,总要找个解决问题的出路。我多年一直在想,找什么办法,不用战争手段而用和平方式,来解决这种问题。……有好多问题不能用老办法去解决,能否找个新办法?新问题就得用新办法。……好好瞭解和研究一下我们对台湾、香港问题提出的解决方式。总要在死胡同里找个出路”。在这样宽广的思想下,邓小平在1980年代提出了“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主张。

  在港澳实施的“一国两制”,是“和平统一”的结果。在回归以前,香港与澳门的主权均暂归英国与葡萄牙。两地没有本身的宪法,也没有属于自己的中央政府,因此,“一国”的定义非常清楚,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从原来从属于殖民国政府,换成从属于北京的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的本质没有改变,可是却取得了北京巨大的包容,即容许港澳有自己的制度,实行高度的自治。简单地说,港澳的地位不是没有变,而是比以往提升了。

  邓小平思想的最终目标,也是他思想的核心原则,是希望两岸能够“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是工具也是安排,它的工具性目的为:一方面做为一种号召,在统一前减少人民对统一后制度是否会改变的疑虑;
另一方面做为一项政策安排,做为在统一后减少统一代价而实践的一种制度,让人民不改变现状地继续平稳生活。

  目标与原则确定后,北京对于统一后“一国两制”的应有内涵也在摸索。这个原本为台湾所设计、做为统一政治诉求的主张突然在港澳落实,北京也在适应。正如同王振民教授在研讨会时所说的,1997年收回的只是香港的土地,而不是全部的香港人民。当时香港居民有一半以上是持英国的证件,这是国际法上难有的特例,但是北京不以为意,依然将其视为是“一国两制”可允许的独特之处,而顺利让“一国两制”在香港运作。这个简单的故事传达一个重要的讯息,即只要目标与原则正确,其他问题都好解决,也好妥协,给香港方便,其实也是给北京方便。

  台北毕竟不同于港澳。台北延续着在中国大陆南京时的法统,它不是殖民地政府,也从来就不是个地方政府。在面对如何适用“一国两制”时,北京的菁英或许也可以与我一样,重读邓小平,与时俱进地诠释与理解其思想精神。

  如果我们同意,如何促使“和平统一”才是邓小平思想的核心,“一国两制”只是为“和平统一”而服务的一项政策设计;
那么我们就必须重新认识邓小平,不再把“一国两制”当做一个定型的方式,而是一项为减少统一代价的政策。那么,在思考两岸问题时,不要被“一国两制”现有的框架所限制住了,而应该对“一国两制”重新认识,如此我们的思路将可更为宽广。

  邓小平提出了“一国两制”,是因为他看到了“两制”之间有着暂时难以跨越的鸿沟,必须用时间解决,他有耐心与自信地等待。邓小平所提出的“一国”,意涵着两岸不应该永远地分裂。从邓小平的交集中,可以看出他广阔的心胸与格局,他是从如何促使民族和平统一的角度看两岸,只是在那个冷战意识形态对抗、两岸争正统的年代,邓小平很自然地,也必须地将“一国”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如果在一个和解的年代,邓小平应该会站在民族和平统一的角度来处理两岸的争议,而不会多着墨于哪一个政权是正统。

  邓小平在法国勤工俭学,对欧洲有相当的认识,如果他看到今日两岸的发展与欧洲统合的进程,我深信邓小平会告诉世人:我主张的“一国两制”,“一国”是指中国的主权不可分割,中国的主权属于两岸全体中国人民;
“两制”是指在统一后,两岸可以各有其自己的制度,彼此尊重;
“一国两制”的精神在于为“和平统一”而服务,至于方式,不必拘泥,只要是和平就好。

  他会在现在的“一中新三句”:“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分割”外再加一句,“中国的主权属于两岸全体人民,为两岸全体人民所共有与共用”。这四句话不是站在狭隘的本位主义,而是宽广的民族主义立场。我们不妨就在这新四句的基础上重读邓小平的“和平统一、一国两制”。

  

  基础:“一中两宪”是两岸定位的法理现状

  

  我完全同意王振民教授的看法,“维持现状的统一当然就是最好的统一方式”,我相信这也是他深刻认识邓小平思想所得到的心得。“认识现状”是一个客观的社会学者必有的态度,即在一个事实的基础上去讨论问题。与自然学科不同,社会学科不可能在真空的理想下处理争议,而应该把世界看成是一个有机体,它或许并不符合我们的期待,但是它却真实地存在。如何认真地面对问题,才能真正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基于“维持现状的统一当然就是最好的统一方式”这个看法,我们就必须来看看两岸的现状是什么?

  现状一:两岸各在其领域进行宪政式的治理。两岸自1949年起处于分治的状态,各依据其宪法在其领域内行使完整的管辖权。事实上,1949年以后,两岸的政府都没有在对方的领域,对对方的人民行使过管辖权。一直到今日,(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两岸人民进入对方领域必须尊重当地的宪政法律。

  现状二:两岸的宪法目前仍为“一中”宪法。冷战期间,两岸在国际间进行着代表权的竞争,即是基于双方在宪法上坚持一个中国的原则,并认为自己才是整个中国的正统。主张自己主权涵盖对方的“主权宣示”,其实就是保证对不分裂整个中国的宣示。李登辉执政以后,将台湾从整个中国抽离做为其施政的主轴,其任内的七次修宪,企图把“一中宪法”的架构完全解除。在北京的压力与美国的限制下,李登辉仅在组织结构部分获得成功,宪法内的“一中”原则并没有受到影响。后来的陈水扁虽然喊出“一边一国”,但是宪法中的“一中”内涵并没有因而更动。因此,就目前的情况而言,在宪法层次上,两岸仍是持“一中”立场。唯一的差别是对“一中”定义的表述不同。

  综合这两种现状,两岸关系现有的定位现状应为“整个中国内部的两个宪政秩序主体”,或可简称为“一中两宪”。这里的“一中”指的是“整个中国”,即“中华民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与人口加起来的中国,不是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也不是“中华民国”。“两宪”指的是在整个中国的土地上并存着两个治理其居民的宪法。(请参考,笔者在《中国评论》2009年3月号,“论两岸与中国的关系”一文)。

  虽然两岸在面对未来时各有其政治主张,但是两岸目前的宪法主权都涵盖对方,因此,如果将“一中”或“一国”视为“整个中国”,两岸目前不已经是“一国两制”了吗?

  

  疑虑:“一中”是否只是说说而已

  

  问题来了,大陆谈的是“一国”,台湾说的是“一中”。“一国”是否等于“一中”?依据两岸目前的宪法,“一中”是实的,在北京,一中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在台北,一中是“中华民国”。但是如果“一中”只是个历史、地理、文化、血缘上的概念,那么“一中”就变成“一个中华民族”,那么“一中”就只是个民族文化概念,没有宪法政治上的意义。如此“一中”就变成“虚”的概念,而不具备宪法上“实”的性质。如果是“虚”的,那么接受“一中两宪”就等于接受两岸是两个外国宪政秩序主体,接受“一中各表”也是等于承认两岸没有统一义务。这大概是北京不可能接受的。

  北京的疑虑在于台北对于“一中”似乎只是说说而已。虽然“宪法一中”仍然存在,但是如果只是放在那儿当功能性的挡箭牌,领导人的谈话与行为却完全不受宪法约束,北京自然会认为,如果在这样的基础下接受“两宪”,不就是等于接受“两个外国”了吗?

  北京的疑虑不是没道理。“一中两宪”虽然是目前两岸的法理现状定位关系,“一中两宪”也当然不等于“两国论”。但是台北的政治人物总是有办法将其玩成“两国论”或“台湾前途未定论”。

  “两国论”是李登辉在1999年所提出,他当时用的名词是“特殊国与国”。李登辉从1994年开始,将“一个中国”去政治化与法律化,而将“一个中国”视为历史、地理、文化、血缘上的中国。(详请见:“陆委会”第一份大陆政策白皮书,名称:《两岸关系说明书》,1994年公布)。在这样的定义下,“一个中国”变成了虚的概念。因此,在李登辉的论述中,两岸是两个没有统一约束的国家,他所强调的“特殊”,指的是“历史、地理、文化、血缘”上与其他国家不一样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是没有任何宪政上的意义,例如:奥地利与德国可以说是“特殊国与国”,美国与英国间、北欧各国间都可以说是“特殊国与国”,因此,李登辉的“特殊国与国”就是“两国论”,是属于彼此间为“外国”定位的“两国论”。

  李登辉视两岸关系为“异己关系”,这个“异己”有时“敌对”,有时“朋友”。李登辉以前视北京为“敌人”、“对手”,现在却说“你是你,我是我,但你我可以是朋友”,这与民进党长期主张两岸可以发展成一种“外国”间的“睦邻”关系,意义是一样的。虽然他们没有能力修改“一中宪法”,但是从来不把对岸当成是“一中”内的“家人”。在李登辉的眼中,连国民党都是外来政权了,何况是中国共产党?

  马英九虽然坚持一中宪法,但是却也不断强调台湾未来的前途由2300万人共同决定。回顾一下马英九说过的话:2006年2月14日,中国国民党在自由时报刊登广告,表示“台湾的未来有很多可能的选项,不论是统一、独立、或维持现状,都必须由人民决定”。在2006年3月以国民党主席名义访问美国的马英九以及后来做为“总统候选人”的马英九均曾发表“台湾前途的决定,应经台湾人民的同意”之言论。2007年民进党主张“入联公投”,国民党也主张“返联公投”。

  2008年2月14日,国民党发表“五点坚持”的两岸政策声明,其中第三点宣称“坚决主张台湾的前途必须由台湾人民自己决定”。马英九的竞选广告,也主张台湾的前途必须由2300万人决定。当选“总统”以后,马英九在2009年5月29日在出访贝里斯的记者会中重申“我一向都主张台湾的前途必须由两千三百万台湾人民来决定”。马英九走的是“台湾前途未定论”的路线(请参考《中国评论》,2009年6月号,本人所撰〈从“台湾地位未定论”到“台湾前途未定论”〉),他完全忘了,依照他宣示成为“总统”的“中华民国”宪法,是没有台独这个选项的。

  简单地说,台湾内部有两股主流力量,一股是立场坚定的不接受“一中”;
另一股是媚俗地不敢多提“一中”,并以2300万人的民意为说辞。当台湾内部自己都不敢严肃面对“一中”时,北京自然也对台北的“一中”疑虑,也因而不敢冒然接受“两宪”。他们担心,“一中”是否只是个装饰品,用来美化“两宪”;
“一中”是否是个诱饵,诱使北京接受“两国”?他们更担心,如果接受“两宪”,哪一天台湾突然透过民主程序修宪,废除一中,两宪的定位还收得回来吗?

  中国大陆的另外一个疑虑在于对于“宪法”的认知。在他们看来,一个国家只能有一个宪法,承认两宪不就是等于承认两国吗?要回答这个问题又必须回到如何看待“一中”,如果北京把“一中”看成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那么当然不可能接受“两宪”;
如果认定台北所说的“一中”,只是个民族文化概念,或是个糊弄的概念,那么也很难接受“两宪”。(chinesenewsnet

  在法理上,如果我们将“一中”看成包括两岸领土与人民在内的“整个中国”,那么“两宪”不等于是“两个外国”。正如同多联邦国家内部各州或各邦都有自己的宪法,只是在参与或建立联邦时,将自己的若干权力交给联邦行使。即使交出权利后,它们的宪法还是叫宪法。因此,如果有“整个中国”这个前提,“两宪”并不等于“两个外国”,“两宪”代表的是彼此平等并相互尊重对方在其领域内行使权力的权利。

  总结而说,北京对于“一中两宪”有法理上的疑虑,而更多的是政治上的疑虑。法理上的疑虑在于北京仍然不放弃他是整个中国唯一合法的政府,因此不能接受“两宪”,政治上的疑虑在于台北对于“一中”的态度捉摸不定、摇摆不一,不敢冒然接受“两宪”。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两岸双方面一起面对!

  

  关键:如何让“一中”宪法实体化

  

  有三件事必须面对与处理。第一、站在现状的基础上建构两岸未来的蓝图,即以“一中两宪”为基础,这是北京方面可以思考的;
第二、不要让现状再被错误或含混地解释、不容许现状成为永久分离的基础,这是台湾方面必须要重新坚持的;
第三、两岸必须将“一中”从双方的宪法规范,拉高到另一个具有拘束力,以使其能够明确与清晰地规范两岸的互动原则的协定或宪法层次,即将“一中”再实体化、再宪法化。这个超越两岸宪法的法律架构,与两岸宪法并存,我们将其称之为“第三宪”,这使得两岸在法律架构内,存在着“一中三宪”。

  “一中两宪”与“一中三宪”不同之处在于,“一中两宪”纯粹是个两岸目前现状定位的客观描述,是一个在法理上维持两岸不分裂的静态概念;
而“一中三宪”则不仅描述了两岸的法理现状,而且也提供了两岸走向“和平统一”的方向与规范,是一个既处静态、又为动态的架构。“一中三宪”与“一国两制”的异同在于,“一国两制”纯粹是统一后的政治安排,而“一中三宪”是有助于走向统一的统一前,也可以是成为统一后的政治定位安排。这个代表“整个中国”的“第三宪”,本身是一个促使两岸从现状步入统合的宪政规范,是一种“统合式的宪法”。希望这些概念没有太复杂,以下就容我清楚地再解释一下。

  “他山之石、可以攻错”。对于他人的经验,我们不需要,也没有必要全盘照搬,但是总有些地方可以给我们一些启发与学习。欧洲统合经验是值得我们参考的。欧洲共同体是人类廿世纪下半叶最伟大政治发明,他们创造了一种介于“联邦”与“邦联”之间的“欧洲共同体”,是一种“合中有分、分中有合”的体制。在主权问题上,欧洲共同体的基本精神是主权共储与共用,他们透过一连串的共同体条约,将自己宪法内的某些权力交给了欧洲共同体,成立了超国家的欧洲议会、执委会、法院,也制订了不计其数的跨国政策。在煤钢共同体、原子能共同体、经济共同体条约后,他们又经历了单一欧洲法、马斯垂克条约、阿姆斯特丹条约、尼斯条约。

  进入21世纪,他们思考是否可以通过一个让欧洲建立一个宪法的条约,俗称“欧盟宪法条约”(The Treaty establishing a Constitution for Europe, TCE),简化一下现有的程式,虽然后来没有通过,但是目前正在等待爱尔兰最后批准的里斯本条约却承袭了宪法条约的精神。目前在欧盟领域早进行了四大流通,欧元是绝大多数国家共同的货币。或许我们要问,这是否等于统一?从传统的国家型态来说,欧盟不是统一的国家,但是从人类发展的角度来看,欧洲创造了一个新的政治联合体,它可以给人民提供安全、和平与繁荣,这不正是统一国家要追求的目标吗?

  两岸情形不同于欧洲。欧洲共同体是由一群主权独立、彼此为外国的国家所共同组成,两岸则是中国内战所造成,目前仍处于分治状态。在欧洲,各个民族国家追求的是主权的“共储与共用”,在两岸,中国的主权原本就属于两岸全体人民,主权本应“共有”,不需“共储”,追求的是如何“共用”与坚守“不分离”。欧洲国家是从独立追求统合,两岸则是在整个中国的架构中推动统合。

  两岸情形虽不同于欧洲,但是若干精神与经验仍然值得我们参考。欧洲是从六个原始成员国的“多制”开始进行“统合”,两岸也可以从“两制”走向“统合”;
欧洲可以透过超国家组织的建立来“共储”及“共用”主权,两岸也可以经由超两岸共同体的建立,达到“共用”及“不分离”主权的目标。欧洲可以透过一连串的条约建立高于国家的欧洲秩序,两岸也可以经由多个协定建立高于两岸宪法的宪政秩序。

  

  步骤:“一中三宪”的路线图

  

  我们先放开思考,不要把“第三宪”看成一定要是一部传统的宪法,它可以是,也可以不是。就像欧盟在2004年开始推动的欧盟宪法,其实是集过去已签订条约的总和,加以精简补充而得,他们称其为《欧盟宪法条约》;
它其实是一部不是宪法的宪法,它本质是条约,但是叫它做宪法。欧洲人在追求统合中,没有被自己在17世纪起所发明的主权、宪法等形态所局限,创造出对宪法名称的新定义。依此逻辑,欧洲共同体从煤钢共同体条约签署那一天开始,欧洲就开始了“第N宪”的进程。这个N代表一个数字,是会员国数目加一。

  欧洲共同体从1950年代起就开始了主权共储与共用的工作,一连串的共同体条约,让欧洲联盟迄今愈来愈像一个整体。与欧洲统合的路径是“从分到合”不同,两岸迈向第三宪的路径则是,一开始就应确定彼此不可分离性,至于未来的路线则可参考欧洲统合的精神,依需要而进行,让整个中国的内涵愈来愈丰富,第三宪的权威愈来愈大。

  笔者曾在〈“两岸和平发展基础协定”刍议〉一文中,呼吁两岸签订基础协定,而在此一协定中,开宗明义即应约束双方“承诺不分裂整个中国”。(请参考《中国评论2008年10月号),透过这个有约束力的协定,“一中”对于两岸已不再只是各个宪法的自我约束,而是相互对坚守“一中”的承诺与保证。在笔者看来,未来的两岸和平(基础)协定,不仅是结束敌对状态、开启两岸关系正常化的一个协定而已,它其实是两岸进入“第三宪”的第一份文件,因此,未来的两岸和平(基础)协定,本身就是第三宪的一部分,而且是基石。

  两岸未来可以透过不同的政治性协定,共同分享原本就是属于两岸全体人民的主权。笔者在〈论两岸统合路径〉(《中国评论》2009年4月号)一文中所提出的七个梦想,即是为两岸在文化、货币、身份、经济、安全、国际空间等议题上达成高于两岸管辖权的政策,或搭建高于两岸宪政的共同体。未来的两岸协定就像一根根的支架,涉及政治性的协定是柱梁,事务性的协议是壁墙,当“第三宪”的权威愈来愈高,两岸不就是自然成为一体了吗?

  “第三宪”可以是一部传统的宪法,但是目前或近期的未来,看不出有实践的可能。因此,最佳的方法还是用搭桥建楼的方式,依两岸实际需要,一步一步往前走、往上推,就像“欧盟宪法条约”一样,未来的“第三宪”也可以透过建立一个“中国宪法协定”(The Agreement establishing a Constitution for China, ACC)完成。

  目前国际间的普通规则是,条约效力优于国内法律效力。两岸情形也是一样,协定效力优于两岸内部法律。“一中三宪”的“第三宪”,基本上规范两岸之间关系,它等于是两宪上面的大帽子或大屋顶。原有的“两宪”并存,亦即“两制”并行。从这个角度来看,“一中三宪”不就是“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另一种表述与实践吗?

  

  结语:解放思想 找寻大路

  

  两岸目前的法理现状为“一中两宪”,当两岸签署和平基础协定,包括双方承诺不分裂整个中国、两岸为宪法上的平等关系时,其实就已经进入“一中三宪”,即“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机制。各项统合政策都是在丰富“一(整)个中国”的内涵、让“第三宪”逐渐取代两岸“两宪”的功能。至于能够取代多少,需要时间多久,这不是法理或学术可以回答的,这要取决于两岸的共同努力。

  两岸关系是海内外全体中国人的大事,对此重大问题,我们有必要解放思想,开大门、找大路。今年六月间两岸统合学会在与清华大学举办研讨会时,我们为自己所设的要求是“请益之旅”。我们带着列印出来的研究成果向北京的菁英先进们请教,看看是否能够在知识上可以找出一些解决的方法。北京学者的意见与文章,让我再重读邓小平。“一中三宪”就是在聆听诸位先进高见与拜读大作、对邓小平所提“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反思及重新认识后,对两岸定位与走向观点的再思考、补充、与说明。

  谨以此文,再次就教于两岸及海外华人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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