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力建:有一种法律适用令人不寒而栗

发布时间:2020-06-08 来源: 感悟爱情 点击:

  

  上周看中央二台《经济与法》栏目,其中讲了一个案例,然后由著名律师给出答案。这个案例倒是很简单,但律师给出的答案却令人惊出一身冷汗。

  案件的经过如下:一对夫妇出门购物,顺便为自己的孩子买了一把玩具手枪。他们乘中巴回家,上车的时候问及到目的地的车费,按车主要求付出人民币60元。车辆行驶之中,两人昏昏欲睡,醒来时已至终点,其余乘客已经全部下车,两人发现此地离家甚远,这趟车并不经过他们家的路线,气急之中要求车主退回车费,双方发生争执。此时妻子触动灵机,便以目光向丈夫示意,于是男人遂从包里拿出玩具手枪对准车主的头,逼迫车主归还60元车资,然后这夫妇二人得胜回家,车主向公安报抢劫案,公安将二人手到擒来。

  著名律师告诉大家,这对夫妇已经触犯抢劫罪,依法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说这番话的时候,电视画面显示那一对夫妇在公安部门接受传讯,先是表情轻松,以为小事一桩检讨就了,继则对抢劫罪一说表示愕然,以为公安人员跟他们开什么玩笑。

  律师先生很严肃地向所有电视观众讲述了以下法理:

  第一、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构成抢劫罪。本案所涉的60元虽然原为该夫妇所有,但经合法转移,进入车主的口袋,则财产所有权已转为车主所有,当此之时,该夫妇以暴力、胁迫方法逼迫车主,自然是侵犯私人财产所有权,构成抢劫无疑。

  第二、万幸的是,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玩具手枪不算枪械,因此本案不构成持枪抢劫的加重情节,然而万幸之后又有不幸:由于这一“抢劫”行动在中巴车内进行,属于最高院司法解释中所称的“在公共交通工具内抢劫”,仍然属于加重情节。

  第三、本案属于共同故意犯罪,且无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夫妻二人都要到监狱里服刑至少十年,如果要将刑罚降到十年以下,唯一的办法是层层上报,由最高法院定夺。

  相信这对夫妇听了这番法理要吓得晕过去,谁能想得到,一把玩具枪惹下了塌天大祸。其实本案的结果实际上与玩具枪无关,因为量刑之中并没有考虑“枪”的因素,以玩具手枪逼迫,与一般以老拳威胁或撕打等同,都属“暴力、威胁或者其它方法”的范畴。关键在于两点:一是60元的所有权已经转移,要求返还且施以暴力威胁则构成抢劫;
二是“抢劫”选择在倒霉的地点——中巴车内,这类法律所称的“公共交通工具”通常总是人群密集之处,规定为抢劫罪的“加重”情节是因为,发生在此类场所的抢劫容易对不特定多数人的安全构成威胁。本案中,尽管夫妻二人实施“抢劫”时车内并无他人,构不成对任何他人的威胁,但这辆车是中巴车却是确定无疑的。这一行动地点的错误对这一夫妇的影响几乎致命:如果不是或者不认为是“公共交通工具”,则可以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考虑到二人主观恶性及犯案情节较轻,可以判三缓三或判三缓四,不必坐牢;
换成“公共交通工具”则只能在十年以上,打不了折扣。两者之间的区别天差地远。

  显然普通老百姓不明白这些法理,他们不明了一个称不上有多恶劣的不当行为怎么可能造成重罪,最令人心惊的是这种重罪说不定什么时候会撞到自己身上,因为这种事对平民百姓中相当多的人来说完全有可能如此,尽管坚信自己不可能当抢劫犯。记得三十多年前我插队在乡下的时候听一位老农讲过一句充满哲理的话,他说,中国人最怕“分析”这两个字,分析你好,你当模范,分析你坏,你蹲监狱。这是三中全会以前的事,当时没有“人的权利”这一说,分析方法也是以“阶级斗争为纲”,倒霉受冤寻常事耳。现在改革开放三十年过去,“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之于宪法,而可怕的“分析”仍有市场,类似于上述案例的重判结果并不是律师的杜撰,而是有若干的司法实例做基础,生搬硬套的“分析”之下,无罪变有罪、轻罪变重罪的问题所在多有,经媒体广泛报道的许霆案只是冰山一角而已。之所以如此,根源在于我国法律适用领域还没有真正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及“以人为本”的理念,刑事司法中的对法律的生搬硬套和一味讲究严打造成了许多适用法律的可怕结果。

  解决法律适用问题必须首先从转变法官群体观念入手,克服刑事司法宁重勿轻、对法条死搬硬套的倾向,重视对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大力倡导权利保障的现代民主法治理念,确立对事实疑罪从无、对罪责疑罪从轻的规则,将刑法总则规定的罪刑相适应原则与分则条款的规定融会贯通。值得注意的是,当前司法改革中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量刑规范化的尝试,使法律适用的僵化更趋严重,轻罪重判更易发生,被告人的权益难以保障。二要解决法律本身的问题。刑法分则规定了数百种犯罪形态,其中有些犯罪形态在主客观方面相互交叉,实际上有时很难准确界定,例如寻衅滋事罪中的强拿硬要与抢劫,量刑差异极大,而主客观方面的区别有时又极小。事实是,现实生活永远比具体规定要丰富得多,定罪量刑的依据并不仅仅是法条的规定,还要充分考虑具体个案所具有的过程和细节,不违背常识性的判断,才能准确适用法律,这就需要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和下级法院对疑难案件的决定权,而现行法律将在法定刑以下量刑的案件一律由最高院核准,这一程序的严格和复杂令基层法院望而却步,导致事实上形同虚设,应予修改。可以将法定刑以下量刑的权力交由上一级法院审委会行使,上报上一级法院、检察院备案。

  最后回到前文述及的案件中来。本案的处理首先要考虑这夫妇二人并无抢劫故意,他们明码标价地要求返还60元,对车主所拥有的其他钱财毫不涉及,本质上只是一桩民事纠纷,这夫妇二人对民事纠纷处理方式不当,依法可以按照治安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退一万步说,即便依抢劫说,按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当不以犯罪处理。可见不同的分析方法导致两种完全不同的结果:一种是十年牢狱,一种是轻微的行政处罚,对于他们的家庭来说,前者是万劫不复的沉沦,后者是风雨之后的艳阳天。执掌法律适用大权的掌印者们,临案之时,分析之间,适用法律决断之际,当牢记人权保障,“以人为本”,心怀慈悲和警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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