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力建:“解恨”的快意还须上升为理性情怀

发布时间:2020-06-05 来源: 感悟爱情 点击:

  

  9月8日,郑州市金水公安分局按原计划在都市村庄召开了公捕大会。早上7时30分,数辆押解车准时从郑州市人民公园东门出发,前往郑州市第一看守所提审30名犯罪嫌疑人。按照既定方案,每两名民警押解一名犯罪嫌疑人,7个命案犯罪嫌疑人全部上脚镣,每辆押解车有专门民警手持微冲、头戴钢盔进行警卫,解押车队先后来到柳林派出所辖区内的杨君柳村、庙李派出所辖区内的陈砦村和张家村三个会场。金水公安分局公开宣布对这30名犯罪嫌疑人实施逮捕。据报道说,公安机关认为此举将有力地震慑犯罪,郑州市市民普遍反映是“解恨”,而许多法学专家们的意见是认为此种“公捕”形式与有关法律规定不符,不宜采用。

  实际上,“公捕大会”作为一种中国特色已经多年,原先不但“公捕”,而且往往预先贴出告示确定时间,于大会后将犯罪嫌疑人等五花大绑挂牌上街招摇过市,让所有围观群众一饱眼福,感受恶人恶报的快意。至上世纪九十年代以后逐渐形成比较“正规”的形式,挂牌游街之举逐渐退出舞台,而将“公捕大会”保留下来,虽经专家学者的批评由盛转衰,但至今犹有余波。究其主要原因,一是案件侦查部门热心不减,既藉此震慑犯罪,又可向社会公众显示打击犯罪的成果,二是社会公众对于犯罪行为的憎恶可以借此一舒胸怀,所谓伸张正义,感受报应昭彰的喜悦,所以公捕大会的召开有社会舆论的基础。有了这两个方面的因素,“公捕大会”在批评声中得以延续下来,只是在运作中的某些小节稍予改进,比如给犯罪嫌疑人带上头套,大会的规模变小等等。

  其实,“公捕大会”作为一种打击犯罪的举措,之所以不当,是因为此种举措违反了当今世界公认的一大法律原则,即无罪推定,任何人均有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非经审判不得确认为有罪。无罪推定对于法院而言,是为了保证审判的公正,法官不得先入为主,并保持审判的中立地位,对刑事被告而言,是为了保证被告人为自己辩护的权利。无罪推定原则和被告人的辩护权均为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宪法所明文规定,应该说,没有任何理由可以导致对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变通,或者构成对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定的可能冲击。另一个问题是,违反世界公认的法律准则容易遭致外国公众对我国人权保障现状的责疑,这将损害我国在民主法治方面的国家形象。

  对于社会公众中显露出来的“解恨”情结,需要引导使之升华为更高的理性情怀。“公捕大会”也许在一定程度上会对犯罪份子产生震慑作用,但同样也可能产生误捕,使无罪的人受到伤害,基于此种原因现代各国普遍确认了刑事诉讼中的“无罪推定”原则和公正审判原则。从根本上说,确立这些权利是为了保障弱小的个人在政府强权面前有可能实施自我保护,给以救济的渠道,而最终结果由地位中立的法院裁定。所以对于社会公众的“解恨”泄愤的情绪应予以疏导,而不是牵就甚至放任、滋长这种情绪,以致偏离法治轨道和法律精神。

  据报道,郑州市此次“公捕大会”宣布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之中,相当多的是80后的年青人,这应当激起社会公众和有关各方面更多的理性思考:是哪些原因使这些年青人走上与社会为敌的道路?应当采取哪些针对性的措施予以预防?除判处极刑并立即执行的之外,怎样将其他的犯罪份子教育改造成为新人,使之重新走上社会?怎样防止“围墙“内的交叉感染,以有利于青少年罪犯的教育改造?怎样进一步改善社会环境,让刑满释放人员重新溶入社会等等。这些关系大局和长远的问题事关社会长治久安和每一个人未来的生活,而社会公众的理性化和思想理念的法治化乃是减少犯罪实现社会和谐最重要的根本基础。何况,当公捕大会上将年青的犯罪嫌疑人排成一列当众宣布逮捕的时候,他们的父母和其他亲人又是何种感受,在这种情况下,一味享受“解恨”的快乐也有失中国人应有的厚道。

  说到底,“公捕大会”只剩下一个“震慑犯罪”的理由,而此种震慑的效果究竟如何大可怀疑。且如前所述,小道理应当服从大道理,何况震慑犯罪并不是非“公捕大会”不可,完全可以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有关信息通过媒体发布,或者召开专题的新闻发布会及时披露案件侦破进展情况。这些都是更为现代的通常方式。侦查部门也需要与时俱进,建立与媒体的经常联系,让过时的打击犯罪方式走进历史。社会毕竟每日每时地都在进步,挂牌游街的方式过去在中国延续了几千年,人们曾兴高采烈地围观,喝彩,阿Q说“杀头,好看好看”,现在这一页早已翻过,但仍然值得回味并警醒。现代的中国人,应将旁观者的“快意”收起,代之以人权保障和法治的理念。中国民主法治社会建设最深厚的基础便植根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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